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沪0117刑初87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上海A大学松江分校(以下简称“松江开大”)继续教育处主任兼上海B大学松江分校(以下简称“松江电大”)培训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培训中心的职务便利,截留辅导员代收的部分2016年至2017年度创业能力专项培训班培训费共计人民币43.38万元(以下币种同)未上交,予以侵吞。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宋某、李某1、李某2、朱某1、迮某、朱某2、李某3、朱某3、谢某、何某、钱某、安某、郁某、王某、柳某、李某4、金某、徐某、许某、姜某、葛某的证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同意成立上海C中心的批复,上海市XX局关于准予登记上海C中心的批复,验资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公告信息查询单,办学合作协议,关于上海C中心的通知,干部任命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简历,工作职责,情况说明,招生简章,承担补贴培训协议,补贴培训项目一览表,补贴培训年度签约汇总表,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相关操作的通知,补贴管理办法,学员名单,辅导员奖励费材料,财务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明细,记账凭证、发票,转账凭证,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移送财物、文件清单,上海市松江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上海A大学松江分校继续教育处主任兼上海B大学松江E中心负责人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培训中心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文燕
审判员 周 轶
审判员 钱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