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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04刑初14号受贿、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2   阅读:

案由    受贿贪污    

案号    (2021)辽0604刑初14号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1、吕某某2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宇、检察官助理陈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1及其辩护人王泰俊、孙玲,被告人吕某某2及其辩护人宋利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某某1单独受贿的事实部分:

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某某1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取(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2、张某9、周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某某1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承诺在江某的朋友杨某1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聂某某1收受杨某1委托江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二)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为其弟弟杨某2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至2009年春节前,聂某某1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李某2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聂某某1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利用江某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负责船舶检验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的请托,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2009年7月份,江某收受李某2送给其和聂某某1的人民币22万元,江某分给聂某某111万元。

(四)收受周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聂某某1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

(五)收受刘某1、李某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由广某的请托,将由广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刘某3、李某3的儿子李某4均安排到其单位执法船上工作。后聂某某1收受刘某1、李某3委托由广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六)向杨某2索要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2的辽丹渔23622、23623等22艘船欠缴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处长吕某某2违规为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2014年11月,聂某某1以借款为名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

2017年9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某某1进行调查,其害怕该笔事实被发现,遂于2017年10月将60万元退还给杨某2,并要求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上交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后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全部缴纳。

(七)收受北井子镇獐岛村为其免除的5997.86亩海域租金共计755.7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聂某某1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广军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广某帮忙。由广某与聂某某1沟通后,聂某某1同意由广军接受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请托,帮助獐岛村申请海域使用权,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某某1使用。后聂某某1利用由广军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安排由广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尤某、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黄某2、海洋科科长闰伟,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某某1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某某1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交纳海域租金。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委员会扣押聂某某1涉案财物100万元,查封其房产一处。

聂某某1与吕某某2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自2010年起,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工作人员釆取通过虚开执法船燃油费发票、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形成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单位花销,并安排时任该单位副处长被告人吕某某2保管。至2018年6月,仍有122万元账外资金在吕某某2处保管。2018年4月聂某某1内退,2019年12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撤并后成立丹东渔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4月聂某某1正式退休,在上述期间内聂某某1、吕某某2均未将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剩余122万账外资金的事情向他人报告或者上交单位,且聂某某1多次授意吕某某2对这122万元账外资金保密,吕某某2表示同意,二人将这122万元公款予以侵吞。经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吕某某2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2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涉案款122万元。

吕某某2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20间,被告人吕某某2先后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在上述任职期间,吕某某2利用其负责海上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的请托,为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在放行违规渔船、不处罚违规渔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5000元的烟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9的请托,为刘某9朋友渔船被抓时放行提供了帮助,以及承诺对刘某9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5次收受刘某9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彭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4次收受彭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2次收受黄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孟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4次收受孟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

5、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8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2次收受张某8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6、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4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2018年春节前,吕某某2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单某1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将其违法捕捞的渔船放行。2020年春节前吕某某2收受单某1送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8、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国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后吕某某2收受国某送给其的价值5000元的烟票一张。

9、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13的请托,未对其亲戚王某11违规出海捕捞的渔船进行罚款。后吕某某2收受王某13送给其的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一张。

10、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3次收受林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1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抓时提供帮助,对其渔船进行照顾。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2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吕某某2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1、吕某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某某1、吕某某2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聂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2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

被告人聂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1、受贿罪只有收刘某1、李某3通过由广某分别送给我2万元,其他受贿事实不存在。没有收杨某12万元。收杨某2的2万元是礼尚往来,时间是2014年、2015年。江某给我11万元是他说李某2给他的钱,我说这项工作我没有参加,我不要这个钱,江某说李某2是通过我认识的对我表示感谢,我当时也刚结婚,他说拿一半钱当赶礼了。江某找过我问能不能批到船网指标,我把杨某4不用的指标给了江某,江某过后表示感谢给了我20万元,但这个指标是杨某4个人的,这个钱一直放在我这,2010年杨某4缺钱,我又给他了。没有向杨某2索要过60万元,当时向他借过60万元。獐岛村海域是由广某、由广某的爱人、潘某及其爱人参与的,他们只是当时没有钱,我才参与的。2、关于贪污罪,2018年我离岗了,工作没有交接就一直在家休息,至今为止这个账外的钱一直放在吕某某2那没有处理,我们没有贪污的企图,也没有那么做,也没有这个想法,我不认贪污罪。

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刘某1、李某3四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该犯罪事实应认定聂某某1为坦白。指控的其余六起受贿事实不成立。1、受贿方面:收杨某12万元被告人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也是被诱惑而供述的,该笔事实不能认定;收杨某22万元是2008年、2009年春节期间给予的红包,是礼尚往来,与办理船证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收受李某222万元,江某向船主介绍派格公司图纸设计业务,是一种代理行为,船检处没有介绍设计图纸的职责,江某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不构成受贿;指控收受周某20万元,聂某某1转卖批准书,而转卖批准书没有禁止性规定,聂某某1的行为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没有损害杨某4的利益,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指控聂某某1向杨某2索要60万元是借款,聂某某1没有为杨某2谋取利益,杨某2举报聂某某1是为了立功,该笔不构成受贿;指控聂某某1收受獐岛村为其免除海域租金755.72万元的事实,聂某某1对东港市政府及海洋渔业局没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利用的是由广某的个人关系,獐岛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是合法利益,聂某某1是为自己谋取海域使用权的利益,獐岛村没有为聂某某1行贿,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2、指控聂某某1与吕某某2共同贪污不成立。小金库是渔政处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小金库在吕某某2处保管,金额没有发生变化,聂某某1没有采取骗取的方法贪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聂某某1非法占为己有;小金库由吕某某2保管,是代表单位;聂某某1是害怕小金库的事暴露不敢上交,而不是贪污,综上,聂某某1不构成贪污。

被告人吕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吕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等情节,建议判处吕某某2综合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因为被告人没有人身危害性,符合缓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聂某某1单独受贿的事实部分:

200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聂某某1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职务,负责渔政管理处的全面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资源费、工作安排等事项上为杨某2、张某9、周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为辽宁省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谋取利益,收受獐岛村给予的5997.86亩海域无偿使用权,经辽宁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聂某某1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杨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承诺在江某的朋友杨某1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后聂某某1收受杨某1委托江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渔法渔具使用许可、渔业船舶更新、改造、新造审查报批等事项。

2、丹东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丹编办[1987]89号)、(丹编办[2009]92号、[2011]48号)、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丹海渔发[2009]87号),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证实1987年7月21日丹东市渔政管理所变更为渔政管理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渔法渔具使用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

3、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丹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丹海渔党发[2006]15号、[2007]16号、[2008]21号),证实聂某某1系参公人员,2006年7月18日,聂某某1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党支部书记,兼丹东市海监支队政委,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5月31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2008年6月25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2020年4月退休。

4、吕某某2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转隶登记表、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委员会文件、中共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文件、中共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总支部委员会文件、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吕某某2工作分工情况说明,证实吕某某2于2011年9月19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2019年11月19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以及吕某某2在单位的任职、分工情况。

5、在丹东市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清理整顿“三无渔船”的通知》、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文件《关于清理整顿“三无渔船”的通知》,证实2006年9月始对符合海上安全生产要求的“三无渔船”可以纳入管理,渔政机构可核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船检验对“三无渔船”进行检验,符合要求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

6、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船舶的档案资料,证实上述四条船舶所有人记录为孙某1,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丹东市渔政处同意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授予船名号、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通知单发放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2008年4月3日船舶申请检验申请人为杨某1。

7、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我担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证件科负责人,2007年7月任船检处副处长。2006年开始,因为燃油费上涨,国家对渔民用油予补贴。燃油补贴由渔政、船检、港监等部门共同配合发放,渔政部门负责捕捞许可方面的业务。我在工作中认识了东港养船的船主杨某1。2007年左右,杨某1找到我说,他的渔船属“三无渔船”,想办理渔船临时证手续,但他到渔政部门办理的不及时,怕办到一半渔政部门不给办了,也怕办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办不下来,他和聂某某1不熟,让我跟聂某某1打个招呼,让他顺利把证给办下来,我说行。我给聂某某1打了电话,聂某某1说可以,让杨某1正常申报就行,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麻烦,再来找他。事后,杨某1告诉我证已经顺利办下来了。2007年底杨某1到我办公室,给了我一个纸袋,说这2万元是给聂某某1的,办临时证的事找过聂某某1,聂某某1痛快地答应帮忙,他挺感谢聂某某1的,让我把钱转交给聂某某1。我来到聂某某1的办公室,说这是杨某1给的,聂某某1把这钱收下了。

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江某原来是丹东市船检处的副处长,我多年来养船和他比较熟悉。大约在2006年下半年,丹东开始给辖区的“三无船只”办临时捕捞许可证,我家有6条船没有证,但是我就办了2个证。2007年初我听说有临时证的船也给发油补,我就想用孙某1的名头顶名给另外4条船也都办理临时证。因为当时办临时证已经办了一段时间了,也不知道现在申请办证是否来的及,办到半道再停了不给办了怎么办,再有就是当时办证渔政审核也挺严的,也不知道我用孙某1顶名办能不能通过,因为我和江某比较熟,我也知道江某和聂某某1关系比较好,我就让江某跟聂某某1打个招呼在我办临时证这事上关照关照,把证顺利给办下来,江某说好。过了几天,江某说他跟聂某某1打过招呼了,聂某某1让我先正常申请,如果在办证过程中在渔政部门遇到困难,再找他。我就用孙某1的名正常申请办4条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2007年底这4个临时捕捞许可证就办下来了。证发到手里后,我想感谢聂某某1,另外聂某某1是渔政处领导,我养船少不了和他打交道,我得和他处好关系,所以在2007年底,我准备了2万元钱到江某的办公室,我说:“4个临时证都办下来了,这事我挺感谢聂某某1的,这是2万元钱你帮我转交给聂某2长”,我把2万元钱给了江某。江某说:“那行,我把钱交给聂某2长”,然后把钱收下了。后来,江某告诉我聂某某1把2万元收下了。

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这四艘船是杨某1让孙某1顶名办理的,该四艘船实际为杨某1所有。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为了整顿全省“三无渔船”,省海洋渔业厅下发文件,允许给现存的“三无渔船”办理省管临时证。辽丹渔23971、23972、23973、23975这四份《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的“同意”是我写的,渔业许可专用章也是我盖的,是我经手办理的。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06年清理“三无渔船”是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临时捕捞许可证发放由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

12、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07年,江某给我打电话说杨某1有几个三无船只想办省管临时证,杨某1觉得他办的不太及时,怕办一半渔政部门不给办理了,也担心在办证过程遇到其他麻烦,想让我帮忙把证给顺利办下来。我当时跟江某说先让杨某1先正常办,要是在办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再来找我协调。后来杨某1和江某没再因为办证的事找我。大约在2007年底,江某到我办公室跟我说:“杨某1那几个辽丹渔23船证都办下来了,杨某1挺感谢你的,让我把这2万元钱拿给你,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鼓囊的纸袋,我说我也没帮什么忙啊,这钱我不能要,江某说:“杨某1说他跟你不熟但你能痛快的答应帮忙他就非常感激了,非得表达心意,你就收下吧”,我看推脱不过我就把纸袋收下了。事后我打开纸袋发现里面有2万元人民币。

(二)收受杨某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为其弟弟杨某2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至2009年春节前,聂某某1先后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丹渔23622、23625、23626档案材料,证实上述三条船所有人为杨某2,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时间为2006年9月26日,已办时间为2006年10月18日;临时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通知单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申请检验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

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我从2003年开始在东港养船。2006年下半年,我知道杨某3跟渔政管理处的处长聂某某1关系好,我就让杨某3帮我找聂某某1打听,他能不能帮我的一些渔船办临时捕捞许可证,之后杨某3给我答复说聂某某1能帮我办。具体办证的过程我记不清了,过了不长时间聂某某1就给我四艘渔船辽丹渔23622、23623、23625和23626办下来了临时捕捞许可证。2008年春节前有一天,我约聂某某1到我弟弟杨某6铎位于新兴附近的通宇食品的冷库见面。他来了之后,我把装着1万元钱现金的信封交给了聂某某1,还给他准备了几箱海鲜一起给的他。他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把钱和海鲜都拿走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我还是约聂某某1到通宇食品的冷库见面,我给了他一个装着1万元钱现金的信封和几箱海产品,聂某某1跟我客气了几句就把钱和海鲜拿走了。2008年和2009年两年,我一共送给聂某某12万元钱。

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辽丹渔23622、23625、23626三份《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都是杨某2在2006年申请办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表,正常还应该有一份辽丹渔23623的申请表,拖网渔船都应该是成对的,辽丹渔23622应该和辽丹渔23623是一对船,应该是一起办理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手续。我记得当时杨某2还办理了他渔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手续,他办理的临时证比较多。办证之前聂某某1处长跟我说杨某2要办一些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让我到时候给办一下,我说好。杨某2办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到我们渔船管理科后我就给签字同意并盖章了。申请表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的“同意”二字是我写的,渔业许可专用章也是我盖的。

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06年或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给有船无证的船舶办理证件问题,渔政处负责捕捞许可证的办理。我当时办理了一些临时捕捞许可证,同时我的弟弟杨某2也想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让我找聂某某1办理,我就跟聂某某1说了这件事,聂某某1说行,他安排手下的人办理。后来,在聂某某1的帮助下,给杨某2办理了丹渔23622、23623、23625、23626这四条船的临时捕捞许可证。

5、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我通过杨某3认识的杨某2,杨某2也在东港养船,我过年到杨某3家串门时,杨某2也去,但我和他关系一般,平时没什么走动,就过年能见几次面,有时杨某2给我送点水产品。2008年春节前,杨某2给了我1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杨某2给了我1万元人民币,总计给我2万元。两次都是在东港的冷库附近给我的,当时杨某2还给我拿了一些水产品。杨某2给我钱是感谢我帮助他办理船证,2006年或2007年,杨某3就找我给杨某2办理了几个船证,杨某3还以杨某2的名义办理几个船证,也以其他人名义办了几个船证。

(三)收受李某22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聂某某1伙同江某(另案处理)利用江某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检验处副处长负责船舶检验的职务便利,接受山东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2的请托,帮助其介绍船舶图纸设计业务。在2009年7月份,江某收受李某2送给其和聂某某1的人民币22万元,后江某分给聂某某1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证实江某于2007年8月16日被任命为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丹东检验处副处长,2009年10月26日被任命丹东市渔船检验处处长,船舶检验处负责,主要职责是对船舶监督检验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

2、营业执照,证实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

3、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经丹东船检处江某介绍,该公司共承揽船舶图纸设计100余艘,每条收费五千元,因年代久远未保存当时图纸设计记录及收款凭证。

4、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证实2009年7月30日,李某2转给江某尾号5126银行卡22万元,同日,江某转给聂某某1尾号4413银行卡11万元。

5、辽丹渔25078、25079船只档案材料,证实该两艘船舶所有人为姜某,申请检验时间为2008年4月23日,申请人为姜某,均附有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船舶图纸。

6、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一组,证实在烟台派格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为辽丹渔26118、25510、25971、25557、6066、25808、25556、25895、25573、25732、25921、26119、25922、25820等渔船设计船舶总布置图纸,通过船舶检验处的检验。

7、情况说明,证实调取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绘制的部分渔船检验图纸,及具体渔船号。

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丹东地区的渔船常年存在有船无证的情况,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给无证的船办理证件,前提是通过船舶检验,需要船主提供符合条件的造船图纸。丹东地区的渔船大部分是山东造船厂造的,船主自己联系的资质和标准都不符合,我们也无法给船检检验。2007年左右的一天,以前在丹东船检处工作的领导聂某某1找到我,他说派格船舶设计公司的经理李某2是他同学,能给船主提供图纸设计,让我帮助李某2做这个业务,将来李某2也不能亏待我俩,我说行。聂某某1就约李某2到丹东来见面,我看了派格公司的资质、图纸,当时的收费是5000元左右,我认为让李某2来做这个业务,船主能通过船检,我就帮助他介绍业务。李某2说了他在山东来不方便,再加上渔民也不一定信任他,让我代表船检部门来介绍他的公司,将来也不会亏待我和聂某某1的。我就跟黄某1等人说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能提供图纸,可以向船主宣传一下,告诉船主如果在派格公司制作图纸将来肯定能通过船检。这样,丹东船检处的工作人员向船主介绍完派格公司后,把钱和船的型号给我,我提供给李某2。丹东船检处一共给李某2介绍了大约100至200多条船的设计图纸活儿,李某2公司提供图纸的船舶,丹东船检处都给通过了船舶检验。2009年7月份左右,李某2给我和聂某某1打了22万元,说这是给我和聂某某1的好处费。我就给聂某某1打电话说李某2给了22万元的好处费,钱怎么处理,聂某某1说这钱咱俩一人一半吧,聂某某1给了我卡号,我把11万元转到聂某某1的建设银行卡中了。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聂某某1是大学同学,我成立了烟台派格船舶有限公司,主要为船舶提供图纸设计。2007年左右,聂某某1说丹东地区有一些船主需要图纸,问我能不能做这个业务,我当时说行,如果他能帮助我介绍,我也不能亏待他。聂某某1说他和丹东船检处的副处长江某说了,江某同意帮助承揽业务,他让我来丹东看看情况。我来到丹东,聂某某1把江某介绍给我,他们看我公司的资质、提供的图纸和价格,同意为我介绍这个业务。因为我来丹东不方便,就让江某来帮我揽业务,我也跟江某和聂某某1说了将来不能亏待他们。江某帮我承揽业务后,我们公司给出图纸,具体做了多少我记不清了。2009年7月份左右,我想江某和聂某某1给我承揽图纸业务,我挣到钱了也向他俩表示一下,我就给江某的银行卡里打了22万元,说钱是给他和聂某某1的,让他转交给聂某某1一部分。后来江某说收到这笔钱他自己留11万元,给了聂某某111万元。

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丹东地区准备办理一些地方的船证,能提供符合条件的造船图纸就证明该船安全性能有保障,就给检验并办理船证。这个期间,丹东船检处的副处长江某跟我们工作人员说他认识烟台派格船舶公司老板李某2,让我们向船主宣传一下,如果船主想办可以通过我们船检处来办。我在工作时曾经向船主推荐派格公司,也有一些船主直接找到丹东船检处通过我们联系派格公司,我们根据船主提供的船舶型号汇总给江某,由江某和李某2联系。等船舶图纸回来后,江某让我们通知船主,图纸符合条件就给船主办理了船检手续。

11、证人姜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姜某、刘某2在2008年为办理船证,经船检处人员推荐,由船检处代为找到烟台派格船舶公司做图纸,每张图纸费用五千元,并承诺在烟台派格船舶公司做图纸的船只都可以通过船检。

12、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我大学同学李某2成立了山东烟台派格船舶设计公司,主要是给船舶提供图纸设计,李某2经常到丹东跑业务。李某2通过我认识了船检处的江某,我调到渔政处后,江某担任船检处长,李某2依然给船检处提供图纸。2009年7月份左右一天,江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是李某2给他22万元的好处费,要给我分一半,我说不用推辞了几句,后来他说这11万全当给我结婚的赶礼钱了,我之后也没说什么就给了他一个我自己的银行卡号,江某给我账户里打了11万元钱。我心里清楚这是图纸的回扣钱,江某说给我的赶礼钱就是随便找个借口要把钱给我而已,毕竟赶礼也不能这么大。

(四)收受周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江某的请托,为江某朋友周某取得两个造船网具指标提供了帮助。后聂某某1收受周某给其的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国家对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实行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管理参照捕捞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船舶检验、登记等手续。该批准书有时效性,不使用或者超过有效期作废。申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收费。

2、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下设渔船管理科,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申请上报、转籍、管理等工作。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两份,证实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07年10月24日批准杨某4准予制造国内海洋渔船2艘,船号分别为辽丹渔26645、26646。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4日。

4、渔船登记承办表、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船手续承办表等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证实在取得渔业船网具工作指标后,造出辽丹渔26645、26646船舶,持证人杨某4。

5、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九十月份,杨某4申请两条船的网具指标后因个人原因不再造船使用,事后,不知何种原因该指标交由周某使用。期间,这两个网具指标杨某4没有收到任何人给的任何费用。杨某4和聂某某1个人之间也没有借款行为。

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渔政部门负责网具指标审批,因为国家管控的原因,所以指标不好申请,没有网具指标就不能造船并办理船证。2007年,周某找到我说他想造船,需要网具指标,让我找一找渔政处的领导。我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聂某某1是我的老领导,我可以问他。事后我就把这件事跟聂某某1说了,他说他想想办法。2007年下半年,聂某某1找到我说,杨某4申请了两个网具指标,但因为个人原因不想造船了,这两个船的网具指标申请下来后,按规定如果不用了就应收回,不能转给其他人,但是既然我找到他了,他可以把这两个指标给周某用,但得让周某给20万元好处费。我就把这件事跟周某说了,周某同意。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来到丹东船检处的楼下找我,说20万元钱他带来了,我就和周某到丹东渔政处找聂某某1。到了丹东渔政处楼下,周某把装着20万元的纸袋交给了我,我到聂某某1的办公室把装20万元的纸袋给了聂某某1,聂某某1把这20万元收下了,然后把杨某4名下的两个网具指标手续给了我。我从聂某某1的办公室离开后,在渔政处的楼下把杨某4的网具指标手续给了周某,也告诉周某这20万元给了聂某某1。

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我想造两条大船,但造船手续中网具指标我申请几次都没有申请下来。2007年,我找到江某问他认不认识渔政处的领导,帮助我申请网具指标。江某说他找渔政处的聂某某1问一问。2007年下半年,江某给我打电话说,聂某某1说有个船主申请了两个网具指标不要了,问我要不要,如果要的话需要拿20万元好处费,我就同意了。我准备了20万元用纸袋装好找到江某,江某领着我到丹东渔政处大楼下,我把装着20万元的纸袋交给了江某,江某自己去的找聂某某1。过了一会,江某从渔政处的办公楼下来后,把杨某4的两个网具指标给了我,还说20万元已经给了聂某某1。我到山东以后,发现这个指标比较小,就把这个指标给了朋友李阳,李阳用杨某4的这两个指标造船,船号是26645、26646。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4申报两个网具指标后,杨某4不想造船了就不来领取,我把这件事告诉了聂某某1。聂某某1当时跟我说先别把指标作废,让我将杨某4的网具指标材料交给他处理。

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07年九十月份,我申请办理网具指标,批准下来后渔政处的人打电话让我去拿指标,由于我不想造船了,就说指标不要了也不去拿了。之后知道这两个网具指标被周某从丹东市渔政处获得了。

10、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2007年左右,江某问我有没有网具指标,有朋友想要造船,我说这个现在批不下来,他说杨某4好像有手续不要了。我跟杨某4熟悉,我问杨某4,他说是有一对指标,他不用了。我就找江某,说杨某4的指标不用了,你拿着用吧,我就让江某来我们单位拿网具指标。拿完指标之后有一天,江某来我办公室,跟我说感谢我帮忙办网具指标,然后给我一个纸袋,里面装了20万人民币,说这是他朋友的一点心意,然后他就走了,他走了我看里面装了20万元,让我平时零用了。

(五)收受刘某1、李某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由广某的请托,将由广某的朋友刘某1的儿子、李某3的儿子均安排到其单位执法船上工作。后聂某某1收受刘某1、李某3委托由广某转交给其的人民币各2万元,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情况说明,证实丹东渔政管理处原设巡航管理科,负责渔政执法船日常工作以及执法船员的管理工作。李某4、刘某3于2016年6月经招录在执法船任船员。

2、劳务派遣协议、上岗人员名单,证实2014年8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与丹东宏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宏达公司派遣人员从事船员岗位工作。2016年上岗人员名单中为李某4、刘某3。

3、证人由广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一天,我朋友李某3、刘某1问我能不能给他俩的孩子弄去渔政处当船员,我就说那我回去找人看看,他俩说事成了也不能亏待办事的人。我去找渔政处聂某某1,跟他说我有两个朋友的孩子没班上,能不能安排到渔政执法船当个船员,他让我回去等信,能安排肯定安排。不长时间,聂某某1就给我打电话,跟我说给安排工作的事已经弄好了,让两个孩子来渔政处报到就行了。我就给刘某1、李某3打电话,说渔政处的聂某某1处长已经把孩子工作的事安排好了,让刘某3和李某4到丹东市渔政处来报到就行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和刘某1、李某3一起吃饭,他俩告诉我他俩的孩子已经到渔政处执法船上当船员,然后他俩每个人都拿出来一个装着现金的信封给我,说信封里2万元钱是人情钱,让我帮忙把各自的2万元钱转交给聂某某1。第二天上班,我就带着这4万元钱去他办公室找聂某某1,跟他说孩子工作的事他费心了,然后把装着4万元钱的两个信封给他,说这是两个孩子家长的一点意思,他开始不要,推让几下他就收下了。

4、证人吕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初的一天,渔政处处长聂某某1找我,说给我们执法船上安排两个船员,一个叫李某4,另一个叫刘某3,让我把两个人安排到中国渔政执法船工作。

5、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渔政处处长聂某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李某4和刘某3这俩人给办到我们执法船上当船员,并给了我这两个人的电话,之后我电话联系的这两个人,给他俩办理派遣手续到单位上班。

6、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找由广某帮忙给儿子李某4办理工作,由广某后来找到聂某某1帮李某4办理了船员工作,事后李某3通过由广某给聂某某1送了2万元好处费。

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找由广某帮忙给儿子刘某3办理工作,由广某后来找到聂某某1帮刘某3办理了船员工作,事后刘某1通过由广某给聂某某1送了2万元好处费。

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刘某1让刘某3到丹东市渔政处当船员,刘某3于当年6月8日由马某1带领办理了入职手续。

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5、6月份,李某3告诉儿子李某4通过由广军给其安排了丹东市渔政处船员的工作,李某4由马某1带领办理了入职手续。

10、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由广某来我办公室找我,跟我说他有两个朋友的孩子现在没班上,求我看看能不能安排到渔政执法船当船员,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安排办公室的马某1去联系李某4和刘某3,并给他俩办理劳务派遣手续。马某1办完手续后,我就让负责执法船的吕某某2安排这两个孩子的具体工作。我给刘某3和李某4办完工作后,过来一段时间,由广某到我办公室,他跟我说给孩子安排工作让我费心了,这有四万元是两个孩子家长给我的一点心意,一家两万。由广某边说边将钱放在我桌子上,我就推脱不收,推让了几下,由广某就把钱仍在我桌子上就走了,之后我就把钱收下了。

(六)向杨某2索要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杨某2的辽丹渔23622、23623等22艘船欠缴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副处长吕某某2违规为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2014年11月,聂某某1以借款为名向杨某2索要人民币60万元。后其中40万元用交付购房尾款,20万元用于其个人理财。

2017年9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某某1进行调查,其害怕该笔事实被发现,遂于2017年10月将60万元退还给杨某2,并要求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71.52万元上交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后杨某2将所欠缴的渔业资源费全部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2011年至2014年渔船收费登记表,证实杨某22010年至2013年欠资源费共计71.52万元。

2、捕捞许可证,证实2007年至2012年,辽丹渔23623、23625、23626、23922、23923、23933、23935船只均年检合格,足额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附渔业捕捞许可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前财务账目,证实经查询核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前财务账目,未发现辽丹渔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该8艘船只缴纳2010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未发现辽丹渔23618、23619、23620、23621、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25097、25098、25129、25130、26518、26519、23922、23923、23933、23935该22艘船只缴纳2011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未发现上述渔船2012年至2014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费凭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2017年10月23日0048号记账凭证入账,辽丹渔23618、23619、23620、23621、23622、23623、23625、23626、25055、25056、25095、25096、25097、25098、25129、25130、26518、26519、23922、23923、23933、23935该22艘船只缴纳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共计71.52万元。该款是杨某2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丹东市渔政处交纳资源费,渔政处将其中35.76万元上缴省渔业厅。

4、银行卡取款凭条、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11月21日,杨某2通过卡转的方式向聂某某1转账60万元。

5、谢某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杨某3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聂某某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聂某1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招商银行出具的聂某某1等10人的开户情况明细、光大银行POS机业务申请单、光大银行POS机业务申请单,证实2013年12月28日,聂某某1使用其实际所有的杨某3大连银行(尾号5017)银行卡刷卡支付溪山壹号C2-101、102别墅定金280万元,认购书约定余款100万元须于2014年5月1日前付清。2014年5月30日,聂某某1实际所有的聂某1光大银行(尾号5275)银行卡有存款324万元,聂某某1将该笔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8月28日,聂某某1工行存入现金100万元,聂某某1将该款转入其实际所有的杨某3光大银行(尾号2438)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11月21日,杨某2农行(尾号7078)向聂某某1农行(尾号0377)转入60万元;次日,聂某某1将该笔60万元中的40万元以刷卡方式支付溪山壹号C2-101、102别墅部分房款;剩余20万元在账户中未使用,直至2015年1月22日将该笔20万元转入其实际所有的谢某光大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月19日,聂某某1招商银行(5452)存入现金200万元,2015年1月22日,聂某某1将此款项连同账户内其他资金共计210万元转入其实际所有的谢某光大银行(2420)购买理财产品。

6、溪山壹号购买房屋认购书、通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通用记账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证实庞善维与恒景置业有限公司签署购房合同,在溪山壹号购买房屋,价值380万元。丹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收房款280万元并入账,于2014年11月22日收房款40万元并入账。2016年11月17日,聂海屹购买丹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溪山壹号小区东泰路88-c-2号1单元2层102号及东泰路88-c-2号1单元1层101号,房屋总价款为340万元。

7、记账凭证、现金存款单、收据,证实杨某2于2017年10月18日向丹东市渔政处交纳资源费共计71.52万元,其中35.76万元资源费上缴省厅渔业。

8、开户申请材料一组,证实聂某某1以谢某、聂某1名义开户的银行卡账号信息。

9、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初查结论报告,证实2017年8月对聂某某1涉嫌贪污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经初查,未发现聂某某1贪污、受贿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10、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初的一天,聂某某1问我手里还有多少船的捕捞证没审,我说还有几艘没审。聂某某1就跟我说这几艘船先别着急交钱审证,让我把船证准备好,到时候让我找他们单位当时证件科科长吕某某2审证,等他通知。过了几天,聂某某1跟我说他都安排好了,以后我渔船的渔业资源费不用交了,直接找吕某某2审证就行,审证的时候打个欠条给他留个底子。之后,2011年至2014年这四年每年审证的时候,我都是按照聂某某1的安排去找吕某某2审证,每次都是吕某某2按照我拿去的船证做一张欠条,我在欠条上签名,大概是70多万元,欠条只有一份就交给了吕某某2。2014年11月份,具体日子记不清了,聂某某1找到我,跟我说他单位要用钱,给了我一张他名头的农业银行卡号,让我把60万打到这个账户里。当时我知道他正在买别墅需要用钱,这个钱应该是他自己要用。如果他要是让我补渔业资源费的话,那他应该让我一次性补71.52万元,而不是60万元。再者如果是补钱,他应该让我把钱交到他们单位财务,还得开正式收据,不是把钱打给他个人。2014年11月21日,我就从我的农业银行卡向聂某某1的一张农业银行卡里转账了60万元。我之所以给他60万,是因为聂某某12010年至2014这五年,帮我省了71.52万元的渔业资源费,我欠他个大人情。还有再之前他还帮我办过十多个临时船证。再有就是聂某某1是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的处长,管海上执法工作,我的渔船在海里受他管理,我也不能得罪他,船要是出了事还指着他帮忙和照顾。这60万元应该是他个人跟我要的。我为了还他人情,所以就给了他这60万元,算是对他之前给我的这些帮助和今后能继续照顾我的好处费。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聂某某1约我到东港柳京花酒店附近见面,聂某某1给了我一个银行装钱的口袋,跟我说现在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他,他担心收我60万元钱这件事情败露,他凑了50万先还给我,还有10万他再凑。他还说之前我欠交的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让我也要补上,他都帮我联系好了。我拿着这50万元加上自己又凑了21.52万元一共71.52万元,当天就去他单位补交渔业资源费了。又过了几天,聂某某1到东港去把剩下的10万元也给了我。

11、证人吕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聂某某1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给杨某2的捕捞许可证年审,让我把他的证给盖章审,但不收取渔业资源费,让杨某2按照审证的实际船号和金额打一张欠条,放在我手里保管。2011年至2014年,聂某某1让我用打欠条但不收费的方式审了一些杨某2渔船的捕捞许可证,这些欠条我都保管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杨某2一共欠缴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聂某某1让我统计一下2010年至2014年这几年杨某2一共欠了多少渔业资源费,我把之前杨某2打的欠条和登记表拿出来算了一下金额,然后拿着这些欠条和登记表去聂某某1办公室告诉聂某某1欠了多少钱。聂某某1听完后让我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的数据记一下,说以后一旦出什么问题了,还得靠这些数据跟杨某2要钱。然后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交给他保管。从他办公室出来之后我就直接把这些欠条和登记表复印了一份自己留下了,怕以后有什么问题说不清楚,然后当天就把原件交给了聂某某1。2017年10月份,聂某某1让杨某2把当年打欠条的这些渔船的渔业资源费都补交了。

12、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以后,大台子渔政站负责丹东振兴区、东港新兴区、前阳地区的渔政管理工作,负责收渔业资源费用和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2017年10月18日记录的71.52万元渔业资源费不是其收费站收取的。资源费的收据不是其本人签字,也不是丁某2签的字。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现金管理,收完现金后上交财政,由会计梁某核账。2017年10月份,渔政处处长聂某某1让其收过一笔渔业资源费,一共是75万元左右,并开具收据,其把这75万多元的现金上交财政,会计梁某核账。这75万元中35.76万元交给了丹东财政账户,另外35.76万元上交省渔政厅。

1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一共收了75.12万元,将其中的35.76万元上交丹东渔政管理处账户,另外35.76万元上交省渔政厅了。这笔渔业资源费是陈某收的钱。

15、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大台子管理站负责对丹东地区的渔船收取渔业资源费。2017年10月18日收取的71.52万元,其不清楚这些渔船的资源费是怎么回事,这些渔业资源费不是其收费站收取的。资源费的收据上不是我的签字。

16、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聂某某1以其的名义在银行开过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大连银行卡,一张是光大银行卡,卡一直在聂某某1手中使用,里面的钱都不是杨某3的。直到2017年12月22日聂某某1才将光大银行的卡交给杨某3。

1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聂某某1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大连银行卡(8305)、中国光大银行卡(1037)一直都在聂某某1手里使用,里面的金钱与其无关。

18、证人聂某1的证言,证实其名义开的光大银行卡(5275、5950)在2018年之前都是聂某某1在使用。2008年至2009年,因聂某某1要养滩,遂投资40万元。2013年其和聂某某1一起买了一套溪山壹号别墅,2016年正式签订的预售合同。分两个合同签的,是以其女儿聂海屹名字签订的合同。

19、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0年我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期间,市财政每年对我们收取的渔业资源费都要求按一定数额上交,完不成就会对我们办公经费进行控制。而渔业资源费的收取数额每年都不同,我为了能把控这个收取额度,在尽量收取资源费情况下,我跟我比较熟悉的船主杨某3和杨某2打招呼,告诉他们渔业资源费可以先不交给渔政处打欠条,但正常给他们年检,等我需要的时候再让他们交,这样他们也有资金周转,他俩也同意这么做。这样到了要交渔业资源费的时候我就通知他们去找副处长吕某某2,让吕某某2具体经办。我告诉吕某某2对他们俩家船的渔业资源费先不收,让他们打欠条,但是正常给年检盖章。2010年至2014年期间,每一年杨某2家的船就有10多万元渔业资源费没有上交到渔政处,这期间我也找吕某某2看过他们给打的欠条。2014年11月份,我购买的一套别墅还有60万元的尾款没有交付,我手头有点紧,我先找到吕某某2问杨某2欠多少渔业资源费,吕某某2查完欠条告诉我还欠了70多万。我就找到杨某2,跟他说我买房子还差60万元,跟他借60万元,他说行,然后我把我的一个农行卡号告诉他,当天杨某2往我的农行卡上打了60万元。第二天,我从卡中转出了40万元交付别墅的尾款,剩下20万元过了些天被我个人购买理财产品。我名下的银行卡以及谢某、杨某3名下的光大银行、大连银行银行卡里的钱都是我的,我姐聂某1的银行卡也在我手里,但是我可以支配卡里的钱,总共能有几百万吧,足够支付溪山一号的别墅尾款。我跟开发公司老总也认识,这尾款缴纳也不是特别急,不是一两天内就要缴纳。之所以跟杨某2借60万,是因为我是渔政处处长,杨某2是养船的,他有钱,我和他也挺熟的,而且他还欠我们资源费,我跟他借这60万元他也不能说什么,其实是以借的名义把钱要过来自己用。2017年九十月份,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正在调查我,我挺害怕的,打电话给杨某2约在东港柳京花酒店路边,见面之前我凑了50万元现金装在银行手提袋里,见到杨某2后我跟他说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我,这是50万元,你赶紧把这几年欠缴渔业资源费上交给市渔政处,然后把袋子递给他,杨某2拿着钱走了。过了一阵我又凑了10万元到东港把钱交给杨某2。10月中旬左右,我通知杨某2来渔政处交资源费,具体是吕某某2办的。从2014年11月到2017年10月间我有能力还这笔钱,但是我没想还,所有一直没还。我就是见钱眼开,虽然我说是借,但其实是跟杨某2要这个钱,我觉得他欠资源费不交,我跟他要这个钱,他也不能说什么,毕竟我还让他继续欠着,他养船平时花销大,没让他交,这样他也有钱能继续周转。

(七)收受北井子镇獐岛村为其免除的5997.86亩海域租金共计755.7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被告人聂某某1安排时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由广军帮忙申请一处浅海,为其个人搞海域养殖。同年,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为村里争取浅海使用权找由广某寻求帮助。由广某与聂某某1沟通后,聂某某1同意由广军接受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请托,獐岛村答应事成后分一部分海域使用权免收租金给聂某某1使用。后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和由广军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的职务便利,安排由广某找到时任东港市分管海洋与渔业局副市长尤某、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浅海审批工作副局长黄某2、海洋科科长闫某,帮助獐岛村获得1.47万亩海域使用权。后聂某某1收受獐岛村给予的自2009年至2017年间5997.86亩海域的无偿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间,聂某某1仅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未上交海域租金。经鉴定,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案发后,丹东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聂某某1涉案财物100元,查封其房屋(丹东市振兴区国瑞路1003号)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东编发[1995]56号、[1997]21号),证实1995年8月30日始,东港市海洋管理局职能配置,主要职责包括东港市海洋国土的管理,审批所辖海域使用,签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等9项职责。1997年9月15日始,东港市海洋水产局主要职责是制定海洋、近海、滩涂和淡水养殖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并组织实施等职责。

2、东港市海洋水产局文件、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港市渔政管理处文件,证实2002年1月15日颁布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该局主要职能是颁发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及滩涂使用许可证等11项职责。

3、中共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文件、辽宁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文件,证实2007年1月9日由广军被聘任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监督检查科科长;2008年2月26日由广军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处长助理,兼任监督检查一科科长;2009年3月2日被任命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

4、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证实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村民委员会机构类型是其他机构,张某1于2007年3月在辽宁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獐岛村村委会主任,任期三年。

5、情况说明两份,证实杜某在2009年至2018年任獐岛村党支部委员,2008年至今任獐岛村旅游公司副经理;郭某在2007年至今任獐岛村村委会委员。

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东港市宏盈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谭某1;东港市巨丰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衣娟。

7、结婚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证实衣娟与潘某于2000年8月9日登记结婚,潘某于2017年1月10日死亡。

8、獐岛村会议记录,证实2008年7月12日,獐岛村召开会议,决定让由广某帮忙争取滩涂,然后给对方一半使用。

9、海域开发协议书、海域使用权暂时代名协议,证实2008年9月12日,獐岛村与宏盈水产签署协议,同意将政府预拨的498.985公顷海域给宏盈水产使用。獐岛村与潘某签署协议,同意将2019年1月14日划拨浅海中的5997.62亩给潘某使用。

10、东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共东港市委组织部文件、东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中共丹东市委组织部文件、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2007年10月26日任命黄某2为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2008年7月25日任命张某3为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2002年6月12日任命尤某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农业及农村等方面工作,分管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等部门。

11、北井子镇獐岛村海域使用情况说明、关于獐岛村增拨海域使用权的情况说明、獐岛村附近海域图,证实经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同意将14978.31亩海域确权给獐岛村。

12、东港市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及统计表,证实2008年确权给獐岛村两宗海域498.984、499.57公顷,东港市政府于2008年11月开论证会研究。

13、獐岛海域使用权证书两份、海域申请公示一份、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证实2008年12月1日,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獐岛村获得498.984公顷、499.570公顷海域使用权进行公示。2009年1月14日獐岛村获得该两块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海域使用金每亩10元。

14、海域使用申请书两份、海域使用呈报审批表两份,证实獐岛村于2008年11月21日对498.984公顷、499.570公顷海域使用权进行申请,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初审认为两块区域符合海洋规划、无边界纠纷等,黄某2、张某3、尤某签字认可。

15、关于獐岛村增加海域面积的请示、会议记录、獐岛村增加海域使用面积问题协调会签到簿,证实獐岛村、北井子镇政府于2008年9月17日向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增加海域使用面积,尤某、黄某2批示妥善解决。2008年11月7日,尤某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政府业务会议,会议同意将1.4万余亩无争议海域划拨给獐岛村使用。

16、《东港市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证实渔业村享受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所取得的海域可由本村村民承包经营,但不可以出租、发包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或单位;如对外出租,则将不享受优惠政策。

17、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等材料,证实獐岛村对1.47公顷海域使用权分别在2013年、2018年进行申请延续使用权,并获得批准,每年海域使用金均是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缴纳。

18、獐岛村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08年由广某等人帮助獐岛村申请14700亩海域使用权,其中六千亩免费给由广某等人使用,未收取任何租金,期间由广某按每亩10元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2018年1月,该村按130元每亩与刘某4、王某2签订承包合同,因其已交租金,该村按每亩10元上交海域使用金。

19、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潘某通过银行向聂某某1转账810万元。

20、獐岛浅海承包合同两份、收款专用收据5张,证实2018年1月1日,刘某4、王某2分别与獐岛村签订浅海承包合同,并缴纳租金共计200余万元。

21、邹某与獐岛村签订的獐岛浅海承包合同及专用收款收据,证实獐岛村与邹某签订海域承包合同,面积八千七百亩,每年租金2010年至2020年由87万元递增至132万元。

22、獐岛村情况说明两份、2009年至2019年獐岛村2宗海域使用金缴纳收据等材料,证实2009年至2018年,由广某使用的6000亩海域使用金每亩10元,每年6万元,9年合计54万元均交到獐岛村,獐岛村均是按照每亩10元海域使用金上交。

23、东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东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东港市人民政府文件(东政办发[2004]26号),证实2004年6月开始,专业渔业村取得海域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将其承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008年1月,滩涂浅海有偿使用费征收为每亩10元。2007年7月文件规定,划拨的海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租经营,对外承租经营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24、獐岛浅海承包合同及收款收据,证实于某2、曲某、滕某1分别在2009年至2012年间租赁獐岛村浅海,租金每亩在150元左右。每年按时缴纳租金。

25、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丹东渔政管理处文件,证实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对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东港市渔政管理处具有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

26、情况说明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负责丹东地区海洋管理、海上执法、休渔期管理等工作。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下属的渔政管理处和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下属的渔政管理处业务上具有指导关系。

2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分别是丹东市人民政府和东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两个部门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也算是东港海洋与渔业局的行业主管部门。丹东市渔政管理处与东港市渔政管理处在工作上是业务指导关系,实际业务工作中,两个处接触密切,东港渔政管理处涉及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工作都需要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来进行审批上报。海上渔业执法丹东渔政管理处也组织东港一同执法。

28、证人由广某的证言,证实我2008年2月任丹东渔政处处长助理,2009年3月任渔政处副处长,2017年2月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我作为处长助理、副处长期间,主管检查科,负责海上执法检查,对东港地区海上船舶进行执法检查、休渔期管理等工作。2008年下半年,獐岛村村主任张某1找到我说,獐岛村南部有一块浅海未确权,找东港管浅海审批的部门帮助确权,我当时说尽量帮忙。过了一段时间,渔政处的处长聂某某1跟我说,我管海上执法,和东港市管浅海审批的部门熟悉,也知道哪块海域没有确权,能不能找东港管浅海审批的部门帮助他弄一片浅海搞养殖,我说行。我就找到了张某1,说我们处长聂某某1想弄片浅海搞养殖,个人不能以划拨的方式申请下来,张某1说如果我们能帮助獐岛村申请下来浅海,可以给聂某某1免费使用,不交租金。张某1说在獐岛村南部有一块1.4万亩容易确权,确权后一半给聂某某1使用。事后,我把这件事跟聂某某1说了,聂某某1让我找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管浅海审批的部门帮助獐岛村申请,等申请下来后给他使用,同时他怕獐岛村反悔,说最好和村里签一个协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影响,最好不要让别人知道这块浅海是聂某某1使用,我说那就用我妻子曹某2的宏盈水产公司的名义和獐岛村签吧,等浅海批完后就给他使用,聂某某1说行。为了给聂某某1弄海搞养殖,我找了东港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科科长闫某,说我们渔政处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将来确权给獐岛后能给聂某某1一半使用,还拿出獐岛村和宏盈公司的海域开发协议给她看,说聂某某1不方便体现出他的名,就以宏盈公司的名义和獐岛村签的协议。闫某说这块浅海审批需要东港市政府来批,我说东港市政府的事我来找,只要海洋科同意就行,闫某说行。事后,我把找闫某帮助獐岛村批浅海的事跟聂某某1说了。后来,我还找到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管浅海审批的副局长黄某2,说我们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一块浅海,位置在獐岛村南部,将来如果确权给獐岛村后聂某某1能免费使用一部分浅海,希望局里研究时予以同意,黄某2说只要权属无争议,肯定同意。为了保险起见,我还找到东港市主管浅海审批的副市长尤某,说想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面积有2万多亩,尤广某当时说行,将来看情况研究一下。我就让獐岛村找北井子镇政府给东港市政府打申请。2008年11月左右,东港市政府的开会研究同意给獐岛村确权了14700亩浅海。政府开完会后,我找到张某1,说将来给聂某某1的一半可要算数,张某1说给一半太多了,给6000亩,我当时跟聂某某1说了,聂某某1说行,我告诉他是帮助獐岛村申请下来的,獐岛村免费给使用6000亩,除了每亩交10元的海域使用金外,再不用交其他钱了。聂某某1是公职人员,他怕直接弄海搞养殖让别人知道不好,再加上他不太懂养殖,他让我帮他找个人一起干,主要是顶名和管理,我就把我搞养殖的朋友潘某介绍给聂某某1,他俩商量一起搞养殖,主要投钱是聂某某1,潘某就是顶名帮助管理。我领着潘某和獐岛村签了一个协议,聂某某1和潘某就一起在这块6000亩的浅海搞养殖,聂某某1不怎么去,都是潘某和妻子衣娟一起帮着管理。2014年左右,潘某找到我说,这块浅海挣的钱都由聂某某1支配,他几乎没得到钱心里有点不平衡,他想和聂某某1分开,这块浅海他要一半。我就把这个想法跟聂某某1说了,聂某某1也同意。他们就协商潘某占3200亩,聂某某1占2800亩。2017年潘某死亡后,他妻子衣娟管理这3200亩。2017年底,张某1来找我,他听说聂某某1要退二线了,这几年除了聂某某1给村民买了点慰问品外,没有交一分钱租金,他想让聂某某1交租金,但是可以比市场上的价格稍低一点按每亩130元的标准交就行。我就把这个想法跟聂某某1说了,聂某某1也同意。因为聂某某1和衣娟都没有能力投资养殖浅海,正好我的亲属曹某1也想租这6000亩浅海,我就分别找到聂某某1和衣娟,让按每亩130元的标准和村里签协议,但租金都不用交,有人替交,他们分别拿20万元,他俩都同意。这样,聂某某1那2800亩,他找他的亲属王某2和獐岛村签了协议,曹某1按130元的标准往村里交租金,额外再给王某220万元。衣娟那3200亩,曹某1直接找人和村里签了协议,给了衣娟20万元。丹东渔政处、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上级单位,对东港市渔政处、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有业务指导关系。聂某某1之所以安排我去办理这件事,他是我的领导,浅海审批权在东港市政府和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而我们丹东渔政处作为上级部门,工作上经常和他们联系,对他们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所以就让我出面替他办这件事。

2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獐岛村属于海岛渔业村,獐岛村南部有一块2万多亩的海域没有确权,另外靠近海鹰村和苏坨子的海域也未确权,我们就想向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把这2万多亩的浅海确权给我们。2008年下半年,我听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助理由广某当时管海上执法,和东港管浅海审批部门的人员熟悉,我就找到由广某,想让他帮助獐岛南部浅海确权给獐岛村,由广某说尽量帮忙。过了一段时间,由广某找到我说,他们渔政处的处长聂某某1也想申请一块海,以个人名义肯定申请不下来,能不能以獐岛村的名义给他们申请一块浅海,我当时说如果能帮助我们獐岛村把獐岛村南部那2万多亩浅海申请下来,我们村可以给聂某某1免费使用,由广某说行,东港管浅海审批的人他来找。由广某当时还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影响,最好不要让别人知道这块浅海是聂某某1使用,我说行。我召开村里的会议,同意如果由广某能帮助我们申请浅海,给对方一半。2008年9月左右,由广某找到我说,聂某某1怕帮助我们申请浅海后反悔,最好要和我们獐岛村签个协议,由广军用东港市宏盈水产养殖公司的名义和我们獐岛村签订了海域开发协议,内容是让宏盈公司帮助獐岛村申请,确权给獐岛村后,给对方使用。签完协议后,经过北井子镇政府主管农业的王某3副镇长同意盖章后,把申请报到东港市政府。2008年11月初,给獐岛村批了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并给我们办了两个海域使用证,一个是498.98公顷(7484.77亩),一个是499.57公顷(7493.54亩)。2009年初,海域使用权证下来后,由广某找到我说,聂某某1处长找了他朋友潘某一起经营,让我和潘某再签一个顶名协议,我说行,但是考虑到当时海域使用权很值钱,每亩对外出租的话至少100元,我觉得他们免费使用一半獐岛村太吃亏了,我就决定免费给他们使用6000亩,由广某说得跟聂某某1说一声。事后,由广某说聂某某1同意了,然后把潘某领到獐岛村签了协议。从2009年开始,就给聂某某1免费使用这块浅海,聂某某1除了按每亩10元的标准交海域使用金外,再没有交其他钱了。前二年为了防止村民闹,聂某某1还安排人给獐岛村村民送点慰问品。2018年,听说聂某某1退二线了,我觉得也给免了这么多年租金了,至少能有700多万元,獐岛村也够意思了,我想可以让聂某某1少交点租金,我就找到由广某,说想让聂某某1跟村里再签个协议,得让他交点租金,由广某说好。过了几天,由广某说他们同意和村里签合同并交租金。我就召集了村里班子部分成员研究,考虑到这片海域是由广某他们帮助申请的,每亩按照130元的价格交钱。2018年初时,獐岛村就和由广某找的刘某4、王某12签订了承包合同,按每亩130元收取了租金。

30、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村主任张某1跟我说,丹东市渔政处的副处长由广军和渔政处的其他领导可以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但前提是给对方一半,我想浅海不好审批,如果由广某能帮助申请下来,即使给对方一半,我们村也能得到一半,我当时也同意了。2008年7月12日时,张某1召开我们村委会委员研究了这件事,会上都同意让由广某帮助申请浅海,然后给由广某一半。2008年下半年,在由广某的帮助下,我们村申请了147000亩的海域使用权。浅海申请下来后,张某1跟我说,说给对方一半太多了,他给对方6000亩的海域使用权,我说行。从2009年至2018年,都没有上交租金。2018年,张某1考虑到不能再免费给由广某使用了,经过研究后决定按每亩130元的标准让对方交租金,当时研究时我没有参加,我事后知道的。

31、证人杜某、郭某的证言,证实同意由广某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并给由广某六千亩海域使用权,不收租金。

32、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由广某用宏盈公司的章与獐岛村签署《海域开发协议书》,其没有在獐岛村申请过浅海,也没参与过经营。

33、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东港市宏盈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曹某2,其没有在獐岛村申请过浅海。

34、证人衣娟的证言,证实聂某某1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獐岛村给聂某某1六千亩免费使用,其丈夫潘某帮助聂某某1管理、经营。2014年,聂某某1将其中3200亩给潘某经营,2800亩自己经营。在潘某帮助聂某某1经营六千亩海域时,给聂某某1转账至少810万元。2018年衣娟退出经营,一次性获得20万元。

35、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2001年1月任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科长,主要负责海域海岛的管理,海域使用权的审查、审批等工作。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和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上下级关系。2007年獐岛村曾多次申请获批两块浅海,未确权给獐岛村。2008年下半年,丹东渔政处处长助理由广某找到我说,獐岛村南部的那块浅海有一块未确权的海域,他们渔政处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将来确权给獐岛后能给聂某某1一半使用,还拿出獐岛村和宏盈公司的海域开发协议给我看,说聂某某1不方便体现出他的名,就以宏盈公司的名义和獐岛村签的协议,我说浅海审批的决定权在东港市政府,由广某说只要我们海洋科同意就行,其他的事不用我管。2008年9月份,东港市政府主管浅海审批的副市长尤某给我们一个批示,说獐岛村想申请浅海,让我们论证一下,这个批示经过我们局长张某3、副局长黄某2批示后转给我。我把情况向黄某2和张某3汇报了,他们都同意将1.4万亩的浅海确权给獐岛村。2008年11月,为了给獐岛村批浅海专门开了论证会,尤某、张某3、黄某2等人员参加了给论证会议,会议上同意以划拨的方式将1.4万亩的海域使用权确定给獐岛村。

3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我任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担任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负责分管渔政和海监,主要负责海上执法、休渔期管理、海域管理等工作。丹东渔政处、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上级单位,对东港市渔政处、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有业务指导关系。2008年给獐岛村办理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时,是丹东渔政处的处长助理由广某给我打过招呼,由广某说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一块浅海,獐岛村答应申请下来后免费给聂某某1使用一部分,让我帮忙。我说浅海审批权在东港市政府,我们没有决定权,如果让我们拿意见,在不违反原则的条件下我肯定同意。由广军说东港市政府的审批他来找人,只要我这面同意就行。2008年9月,我们局长张某3跟我说,东港市主管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市长尤某给我们下批示,要求研究一下獐岛村申请浅海的问题,獐岛村想申请三块浅海。我跟张某3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助理由广某说他们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已经给我打招呼了,张某3说先让海洋科的科长闫某把獐岛村的用海情况整理一下,让后拿出一个方案,局里研究一下。2008年11月初的一天,尤某组织相关部门对獐岛村申请浅海进行论证,我也参加了这个会议,经过研究给獐岛村批了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我之所以同意给獐岛村批浅海,因为獐岛村为了村里的利益申请浅海增加渔民的收入,再加上丹东渔政处的处长助理由广某说是他们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丹东渔政处是我们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上级领导,对我们东港辖区的海域有执法权,在休渔期也对我们海域进行管理。14700亩浅海划给獐岛村后,獐岛村将其中的一部分给聂某某1使用了。

3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我2008年7月份到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任局长,2008年下半年,东港市主管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市长尤某给我们局一个批示,要求研究一下獐岛村申请浅海使用权的事,我将材料看了后交给黄某2具体经办,让黄某2先研究一下,黄某2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助理由广某找过他,说丹东渔政处的处长聂某某1想帮助獐岛村申请浅海,我说那咱们先研究一下,如果不违反原则,可以给獐岛村批。2008年11月初的一天,副市长尤某组织相关部门对獐岛村申请浅海进行论证,给獐岛村批了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

38、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任东港市副市长至2011年,这期间我一直分管东港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丹东渔政处对东港市管辖的海域有执法权,丹东渔政处的领导经常到我们东港辖区搞海上执法和休渔期管理,我和丹东渔政处的领导因为工作关系熟悉了,其中就包括处长助理由广某。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由广某找到我说,獐岛村南部有一块2万多亩的海域未确权,问我能不能确权给獐岛村。我考虑到丹东渔政处的领导来找我,而獐岛村作为渔业村申请浅海能增加收入,我就跟由广某等将来看情况再研究。过了一段时间,东港市政府收到了獐岛村和北井子镇打的申请,想申请三块浅海,我就批示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2008年11月时,东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局长张某3向我汇报说,他们经过研究,可以给獐岛村批。这样,我组织召开专题会,专门研究给獐岛村批浅海,海渔局的局长张某3、副局长黄某2、海监的李某5、渔政的于某6、法制等部门的人员参加了。会议上同意以划拨的方式将14000多亩的海域使用权确定给獐岛村。会后,给獐岛村办理了两处海域使用权。

39、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獐岛村申请浅海,以北井子镇的名义向东港市政府申请。2008年11月初,东港市政府副市长尤某组织相关部门对獐岛村申请的海域进行论,我也参加了会议,给獐岛村批复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

40、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08年,獐岛村想批三块海域,一块是獐岛南部三海里处一块无权海域,约2万亩,一块是獐岛西部苏坨子约3000亩的海域,还有一块是海鹰村附近的3000亩海域,我当时认为后面两块海域有争议,獐岛南部2万余亩的海域中,有1.4万余亩没有争议,可以划给獐岛村。会上大家认为如果该海域无权属问题,可以采用拍卖和划拨的方式进行,考虑到獐岛村的实际,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给獐岛村批复海14700亩的海域使用权,按每亩10元的优惠上交的海域使用金。

4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獐岛村确权海域1.4万亩,其中8700亩租给我使用,2009年我按每亩100元交租金,以后每年上涨10元,至2020年涨到每亩200元。

4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13年其给潘某打工,2009年潘某在獐岛村承包6000亩浅海搞养殖,是和丹东的一个“聂某2”的领导一起干的。潘某这片浅海承包的非常便宜,每年6万元。潘某养殖挣钱都会分给合伙人“聂某2”,潘某的钱是他媳妇衣娟管的,衣娟定期给“聂某2”分钱。

4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潘某在獐岛村弄了块浅海干养殖,我就帮着他干活,2016年底潘某死了,我也就不在潘某那干了。这块浅海不是潘某的,有时听潘某闲唠嗑说这个浅海是丹东一个“聂某2”的,也是人家弄下来的,现在和人家一起干,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清楚。

44、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之前我就听说獐岛以南区域,有6000亩浅海是潘某和丹东渔政管理处处长聂某某1的,后来听说两人在这片浅海上闹得不是太愉快。大约在2015年,我和潘某说你在獐岛的浅海能不能分一部分给我经营,我投钱,赚了我给你分钱,因为潘某之前欠我钱,他就同意了。潘某给了我那片浅海偏南的3200亩让我经营,我也没给他租金。2018年3、4月份,东港一个叫曹某3的人找到我说这3200亩浅海是他包的,今后冲他算账,曹某3只租给我2000亩,剩下1200亩他要自己经营,租金是每亩230元。

45、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09年左右,聂某某1他弄了一块浅海,是獐岛村的名头,他想和潘某一起干,手里没有资金让我拿260万元,让我把钱给潘某,事后,我把260万元给了潘某。在这个期间,因为聂某某1不是很懂养滩的事,他让我安排手下的人去帮助他管理过,具体怎么管理的我都没参与,都是手下的人参与的。2012年聂某某1还给我300万元,其中260万元的当初的借款钱,还给獐岛村买过慰问品,再剩余的钱就当利息。后来具体哪年记不清了,聂某某1因为浅海的事还找过我,我也安排收手下的人帮助他管理了。

4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曹某1找到我说他想在獐岛浅海承包一块海域,大概3000多亩,想让我顶个名和獐岛村签订浅海承包合同。2018年1月,曹某1就领着我在獐××东港办事处签订了合同。

4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我姐夫聂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东港有一块滩挺好的,让我弄下来再转租出去挣钱,并告诉我到时能有人联系我。过了几天,我就接到了一个人给我打电话,他开车来接我到了一个楼房门市,门口还有牌子写着是獐岛村委会什么的,进屋之后一个人接待了我,让我在一个承包合同上签名,我看了合同,是獐岛的浅海,面积是2800亩,我就在乙方签了我的名字,那个人说还要签个证明人,我就在那份合同上签上了我媳妇吴娜的名字,签完合同后,我就给聂某某1打了电话,我姐夫就跟我说让我带一份合同回来,让我自己先收着。之后我就一直忙我自己的水果生意,直到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有个陌生号码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滩的差价钱,让我去东港一趟,我俩就约在了东港的一个学校旁边见面,他把手里一个装了2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了我。我回丹东后给聂某某1打电话,告诉他有人给我20万元钱,问他怎么处理这个钱,他跟我说这是租滩的钱,让我拿着吧。

48、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09年开始就在獐岛村搞浅海养殖,紧临我经营的浅海附近獐岛村也申请了一块浅海,是丹东渔政处的聂某2长找由广某帮助獐岛村申请的,其中有6000多亩交给聂某某1和潘某经营,剩余的8700多亩租给了邹某。2017年底,由广某找到我说潘某去世了,他和聂某某1弄的那6000亩海域要对外承包,问我想不想租。我同意把这6000亩浅海租下来,让由广某来具体帮助协调,按130元每亩的价格租给我,但是这6000亩浅海分成两块,其中的2800亩是聂某某1的,聂某某1找他的亲属王某2已经和獐岛村签了协议,如果想租的话再额外给王某220万元,我也不用再和獐岛村协议了。另外3200亩是潘某的,需要给潘某媳妇衣娟20万元,我当时就同意了,但这3200亩的协议由我直接和獐岛村签,我就找朋友刘某4,以刘某4的名义与獐岛村签订了3200亩的租赁协议。我将其中的2000亩以230元价格租赁给于某1。

49、证人滕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2010年承租獐岛村的浅海,租金每亩150元左右。

50、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7年3月25日到2012年3月24日承包獐岛村一千亩浅海,每亩租金150元。

51、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承租獐岛村一千亩浅海,每亩按150元租金交给獐岛村。

52、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租金价值司法鉴定报告书(辽金地资鉴字[2020]第14号),证实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海域面积5997.86亩,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海域租金价值755.72万元。

53、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2008年下半年,我想在东港块浅海搞养殖,我跟渔政处处长助理由广某说了这件事,让他帮我弄一块浅海,由广某答应了。事后,由广军说獐岛村的村主任张某1也想给獐岛村申请浅海,他想让咱们帮助申请,申请下来獐岛村能给我们一部分浅海使用。我就让由广军找东港市管浅海审批的部门帮助獐岛村申请。后来由广军说找东港市管浅海审批的部门能帮助獐岛村把浅海批下来了,具体找谁我记不清了,但由广某告诉我肯定找海洋科的科长闫某了。我不懂浅海管理,就让由广某给介绍一个朋友一起干,由广某就把他朋友潘某介绍给我。我让潘某和獐岛村签一个协议,獐岛村给了我们6000亩使用。潘某没有钱,我给杨某3打电话,让他转给潘某260万元,我又凑了40万元给潘某,总计投了300万元左右。2014年底,我和潘某分开经营了,我占2800亩,潘某占3200亩,分完浅海后我还让潘某帮我管理我那块浅海,但是到后期潘某也不怎么尽力,我就找杨某3,他安排安某来管理这块浅海,杨某3给我分了200万元的利润。之后,浅海的效益也不好了,我跟由广某说有人想租就把浅海租出去,由广某就找了个人把这块浅海以40万元一年租出去了。2018年初,由广某跟我说我使用的獐岛的浅海影响太大,老百姓经常去村委会闹,说我现在经营的这2800亩必须得跟獐岛村重新签协议,让我找个人和獐岛村签个协议,也不用我们交租金,有人承租会替我们交租金,将来每年再给我们20万元。我让王某2去和獐岛村签的协议,王某2得了20万元后问我这钱如何处理,我说先放他那放着吧,这个事也是由广某具体联系的。我们每年按10元的标准上交海域使用金,再就是前二年向獐岛村村民送点慰问品,我安排潘某送过一部分,也让杨某3送过鲅鱼,每年大约5万元。

54、被告人吕某某2的供述,证实在2012年或者2013年,当时我刚开始分管海上执法工作,我记得有一天,聂某某1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他跟我说你现在刚开始分管海上执法工作,平时也在执法船上,以后你在海上执法时多照顾照顾獐岛村以及村民的一些渔船,能不抓就不抓,能不罚就不罚。

55、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2020年12月14日,查封振兴区国瑞路8号1003室不动产。

5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聂某某1退缴人民币100万元。

聂某某1与吕某某2共同贪污122万元的犯罪事实

自2010年起,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处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工作人员采取通过虚开执法船燃油费发票、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形成单位账外资金,用于单位花销,并安排时任该单位副处长被告人吕某某2保管。至2018年6月,仍有122万元在吕某某2处保管。2018年4月聂某某1内退,2019年12月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撤并后成立丹东渔业发展服务中心、2020年4月聂某某1正式退休,在上述期间内聂某某1均未将剩余122万账外资金的事情向他人报告或者上交单位,且多次授意吕某某2对这122万元账外资金保密,吕某某2表示同意,二人将这122万元公款予以侵吞。经辽宁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吕某某2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2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该122万元被振兴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证实吕某某2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中国渔政21201、21203上坞返还款12万元。

2、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财务账目,未发现2010年度辽丹渔23608等3艘船只、2011年度辽丹渔26477等21艘船只、2012年度辽丹渔23608等18艘船只的缴费凭证。

3、2010年、2011年、2012年加盖吕某某2名章和年审章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实2010年收取安某等人渔业资源费2.88万元,2011年收取安某、杨某2等人渔业资源费20.64万元,2012年收取杨某2等人渔业资源费17.28万元。

4、2011年至2016年度丹东渔政管理处购油款相关财务凭证,证实2012年至2016年,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向天马加油站支付燃油款的情况。

5、2011年至2016年度东港天马加油站通用记账凭证及发票,证实2011年至2016年共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49.268万元,扣除17%税点后,实际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加油款共计469万元左右。

6、2013年至2016年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记账凭证、发票、采购明细等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至2016年,丹东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开发票情况,存在虚开情况。2013年至2016年,丹东市振兴区丰华京穗船机商行给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开发票金额情况,其中存在虚开情况。

7、2013年12月25日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财务账、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中国渔政21201、21203执法船上坞修项目决算表等,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给新康公司支付船坞维修费情况,其中虚开28.16万元(存马某27856银行卡,2014.4.7)。

8、船坞维修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记账凭证、发票、中国渔政21201、21203上坞维修费用明细、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等材料,宋某2、宋某1、苗某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2月21日,大鱼岛公司收到渔政管理处上坞维修款。2016年12月21日,大鱼岛公司收到渔政管理处上坞维修款67.88万元,并开具发票,其中虚开数额12万元;该笔钱款进入宋佩虹账户内,12月26日宋佩虹将64.2654万元转入宋某1银行卡内,同日宋某1将12万元转入苗某的银行卡内。

9、吕某某2的工商银行卡(0395)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签单,证实2012.3.27存入截留渔业资源费25万元;2012.11.2存入由广某交给其的17.2万元;2013.1.7存入2012年套油款36.39万元;2013.1.8存入2012年套油款10万元;2013.12.23存入2013年套油款15.5万元;2013.1.14取现15万元(给聂某某1);2013.3.25取现1万元(通过栾某给聂某某1);2013.1.26取现10万元买海鲜。

10、吕某的建设银行卡(6103)、丹东银行卡(8844)、光大银行卡(4403)交易明细、存取款凭条等,证实吕某的上述银行卡2014年至2018存入套取油款及马某2交给其款项情况;2015至2018年取现给聂某某1以及支付结餐费、买海鲜的情况;截至2018年6月尾号(4403)光大银行卡内余额50余万元。

11、刘某7的建设银行卡(6012)、光大银行卡(9091)存取款凭条等,证实刘某7的建设银行卡于2013.12.24存入2013年套油款24.26万元;光大银行卡于2018.1.17存入11万元(系马某2转交给吕某某221万元中的11万元),截至2018年6月该卡内余额为61万余元,2019年1月余额为71万余元。

12、刘某6的建设银行卡(三张)的交易明细、存取款凭条等,证实吕某的银行卡于2013.12.24存入2013年套油款30万元;2014.1.19取出12万元;刘某6卡于2013.12.23存入22万元。

13、苗某的丹东银行卡(3668)交易明细、存款凭条等,证实2015.1.15转入2014年套油款76.65万元;2015.12.28转入上坞费套取款10万元;2016.12.26转入上坞费套取款12万元;2015.1.20转出72.72万元到吕某的丹东银行(8844)卡内。

14、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聂某某1调查材料,证实东港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举报聂某某1变相贪污渔业资源费,利用公款吃喝、送礼,利用渔政船少加油多报账套取现金贪污和挥霍,于2017年7月24日接受举报线索进行初查,9月27日做出初查结论报告,根据聂某某1的陈述等证据,未发现聂某某1有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15、聂某某1辞职、请辞报告、请调报告、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会议记录,证实聂某某1于2018年多次因病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请求辞去渔政处主要领导职务,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2018年4月27日,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召开会议,决定因聂某某1病情原因,由由广某接替聂某某1工作,有问题及时向由广某请示汇报。

16、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7月将原市渔政管理处整合至丹东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但人、财、物未交接,同年12月6日将人、财、物一并划到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17、情况说明,证实马克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在任职期间,不知道渔政管理处有小金库。原管理处处长聂某某1、副处长吕某某2及其他人员也没有汇报过单位有小金库,也没有提出要上缴小金库款项问题。杨某7于2020年7月任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其任职以来不曾知道原渔政管理处有小金库,原管理处处长聂某某1、副处长吕某某2及其他人员也没有汇报过单位有小金库,也没有提出要上缴小金库款项问题。杜国平2019年1月,任农业农村副局长,分管丹东市渔业发现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其任职期间,聂某某1、吕某某2及其他人员未汇报过单位存在小金库问题,也没有提出过要上缴小金库款项问题。

18、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在聂某某1的安排下,马某2通过执法船燃油费套取共计417万余元,交给吕某某2380余万元,给吕某某2现金33万元,12万元让吕某某2打了收条,21万元没有打收条。

19证人由广某的证言,证实在聂某某1的安排下,其通过多报燃油消耗、虚开购油发票的方式,2011年从东港市前阳镇天马加油站套取燃油加油费共计52万元。后在聂某某1的安排下,其将34万元交给了马某2保管,剩余17.2万元交给了吕某某2保管。“小金库”是聂某某1决定设立的,只有聂某某1能决定使用。

20、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至2012年,丛某帮助安某、单某2、杨某4、杨某2、杨某5、于某3、张某6、张某5这些人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交费和年审等手续,三年一共交给吕某某240.8万元渔业资源费。

2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84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4.8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3、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3.84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4、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1.92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5、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隋军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9.6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6、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通过丛某、隋军缴纳了渔业资源费用,共计7.68万元,捕捞许可证盖章年审通过,未收到发票。

27、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天马加油站工作,负责加油站的财务工作,加油站兼职会计是谭某2。天马加油站在2011年至2016年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虚开的购油发票,实际套取加油款469万元左右,钱都给了马某2。

28、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马加油站兼职会计。天马加油站在2011年至2016年为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虚开的购油发票,实际套取加油款469万元左右。2011年是由广某副处长来拿的钱,后来都是马某2来拿的钱。

29、证人滕某2的证言,证实从2006年8月,其是21201船长,负责21201船的全面工作,船只上坞维护地点有丹东新康船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通船厂,在丹东市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丹东市振兴区华瑞京穗船机商行更换配件。加油请示单上的签字等都是后补签的,请示单上的加油数额,经常大于我实际申报的加油数额,票上的金额也明显大于正常的加油金额。

30、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其在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执法船21203担任大管轮,执法船发动机配件都在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也有部分配件是在振兴区华瑞京穗船机商行购买。2012年以来,执法船在丹东新康船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上坞维修。

31、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为21203船长。上坞维护地点有丹东新康船业有限公司、山东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大连万向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通船厂。在丹东市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丹东市振兴区华瑞京穗船机商行更换配件。加油请示单上的签字等都是后补签的,加油数额经常大于实际申报的加油数额,票上的金额也明显大于加油金额。

32、证人张某7、林某1、冯某的证言,证实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执法船燃油发票数额高于实际加油数额。

3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到2016年,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在丹东市振兴区京穗船机商行购买润滑油、船用配件等,每隔一段时间马某2就给我结一次账,我记得有3笔虚开发票,第一笔是2013年底,虚开发票扣除税点后套出了5万元,第二笔是在2014年底,当时套出了2万元,这两笔钱是马某2来商行取走现金,第三笔是2016年底,套出了3万多元,当时因为商行资金周转不开,我跟马某2说过几天商行钱周转开了再来拿,这笔钱直到2019年底马某2拿走了。

3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丹东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财会工作。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每年年底,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的人会到公司来买一些船用配件,然后在原购货金额的基础上多开2-3万元金额的发票。经出示发票等财务凭证,2014年至2016年一共给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虚开维修款8万元。

35、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丹东新康船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其在2013年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维修费28万余元。

3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原是山东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上坞维修费10万元,2016年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上坞维修费12万元。

3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是山东省大鱼岛集团造船有限公司会计,出纳员是宋佩虹。2015年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上坞维修费10万元,2016年帮助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套取上坞维修费12万元。

38、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吕某某2的父亲,其自己开户的丹东、建设、光大银行卡都是吕某某2在使用。卡内30万元和10万元存款也是陪吕某某2去存的,取款12万元不是其办理的。

39、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吕某某2的妻子,其尾号5667的建设银行卡中存款22万元、24.26万元系吕某某2要求其存的;购买理财钱不是其家里钱购买的。

40、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实吕某某2是其女婿,刘某7的中国光大银行卡(9091)一直在吕某某2手中使用,买理财是吕某某2要求其帮忙购买的。

41、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马某2系其外甥女婿,2015年用其身份证办理一张尾号为3668的丹东银行卡,该卡一直在马某2手中使用。

42、证人于某4的证言,证实马某2是其表哥。2015年其曾经在建设银行办过一张储蓄卡交给马某2使用。

43、证人于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卖海鲜的。2011年到2015年,马某2在其家买海鲜花费大约四五十万元。马某2通过其给卖海参的王某6七八万元。

44、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卖海鲜的。2012年到2017年,聂某某1每年能买五六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海鲜,每次都是现金结算。

45、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聂某某1从2012年到2017年每年都从其手里买海参,平均每年能买6万元左右的海参,都是现金结账,但在2013年通过于某5结了7万多元的海参钱。

46、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安东阁酒店的销售经理。2013年到2016年,聂某某1经常带着很多人到其酒店吃饭,每年大概都能消费五六万元左右。

47、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安东阁酒店的销售经理。2016年到2018年,聂某某1到其酒店吃饭,每年大概都能消费四五万元左右。

4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华府酒店的经营者。2012年至2018年期间,聂某某1到其酒店消费,每年大概5万元。

4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皇朝酒店的经理。2012年到2018年,聂某某1每年能消费十多万元。

50、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都酒店的经理。2012年到2015年9月份,聂某某1到其酒店每年消费2、3万块钱。

51、证人关键的证言,证实其是丹东市中联酒店餐饮部的经理。2013年至2017年间聂某某1在此饭店消费,每年2-3万元。

52、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其原是鸭水湾酒店的管理者。2012年至2015年间聂某某1到其酒店就餐,每年消费5万元左右。

53、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聂某某1的专职司机。2012年至2014年,吕某某2和马某2曾让其给聂某某1捎过钱,每次少的是1万元,多的是2、3万元。也去愚公移山海鲜店和青年湖旁边的水产市场拉过海鲜。

54、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其系聂某某1的司机。在其任职期间,在聂某某1的安排下与马某2一起去于红的水产点拉过海鲜,也陪聂某某1送过海鲜。同时拉过马某2去银行给聂某某1取过2万元钱,及聂某某1让其去找马某2取过两次钱,钱都交给了聂某某1。

55、证人由广某的证言,证实聂某某1于2018年4月内退,由其接手代管渔政处工作。2018年,在我代管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期间,聂某某1和吕某某2都没有告诉我渔政处有账外款,而且在我代管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的这半年,我都没见过聂某某1。单位其他人员也没告诉过我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有账外资金的事。

56、证人马某4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至2018年12月,我在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担任副处长。2018年4月聂某某1内退回家,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由广军兼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人、主持工作。2018年4月,聂某某1内退后没有告诉过我单位有账外款,吕某某2也没有告诉过我账外款的事情。

57、证人白某、季某、马某1、梁某、娄某1、梅某、纪某、董某、娄某2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系丹东市渔政处工作人员,聂某某1内退及退休后,上述人员均不知道渔政管理处有账外款的事情。

58、被告人吕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0年至2017年期间,我负责保管过丹东市渔政管理处的“小金库”资金。我们采取收入不入单位账户,或者多报费用支出、虚开发票的方式把单位公款套取出来,放在单位账户外保管。设立账外资金是当时的处长聂某某1决定的,也是聂某某1安排我保管的。我保管的账外自己来源有这几部分:一是2010年至2012年,在聂某某1的安排下,我通过收费但不开发票的方式,共截留了40万元左右杨某3亲属朋友缴纳的渔业资源费。二是2012年11月初,由广某交给我17.2万元,这笔钱是之前他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在2011年从东港市前阳天马加油站套取的购油款。三是2012年至2016年,马某2一共交给我从天马加油站套取的购油款大约400万元。四是2017年年初,聂某某1安排马某2交给我一笔12万元的执法船上坞维修的套款。五是2018年年初,聂某某1安排马某2交给我一笔21万元,这21万元是之前在他手里保管的账外款资金。上述总共480万元左右。账外款的支出:一是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聂某某1都会让我从“小金库”里拿现金给他走访使用,一共50万元左右;二是2011年至2017年期间,聂某某1让我用“小金库”的钱购买海产品,这些年一共花费了100多万元;三是2012年至2018年期间,聂某某1让我用“小金库”的钱到丹东市些酒店结算过餐费,这些年一共花费了140万元左右。截至到现在,我手里的“小金库”还剩余122万元。其中有71万元账外款资金存在我老丈人刘某7的光大银行卡(卡号:62×××91)中保管,还有51万元存在我父亲吕某的光大银行卡(62×××03)中保管。2018年4月份,聂某某1内退回家了,2018年夏天有一天,聂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单位楼下,让我下楼找他。当时聂某某1问我“小金库”还剩多少钱、在哪保管的。我告诉他“小金库”还剩122万,都在银行卡里存着。聂某某1又跟我说,他听说最近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他,让我把钱保管好,应该查不到“小金库”这笔钱。2019年3月末的一天,聂某某1开车到单位楼下,我下楼后就上了他的车。这次聂某某1还是跟我说查他的事情还没结束,嘱咐我让我保管好这笔钱,他当时说渔政管理处的账上是平的,天马加油站那面也看不出来问题,只要保管好这笔钱就没有人知道这笔钱的存在。聂某某1这次跟我说话时特别严肃和紧张,我感觉这事应该是挺严重的,我就考虑这笔钱存在银行里能查到,取出现金放到家里保管更保险。所以我就在2019年4月初把这122万元钱都从银行里取出现金放在我家里保管。2019年夏天的一天,聂某某1又到单位楼下找我,说他听说纪委是在查燃油补贴和渔业资源费的事,没听说查“小金库”,让我一定要把钱藏好,只要我俩不往外说就没人知道这个钱。2019年底的一天,聂某某1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他御景苑的家里见面,让我把之前保管“小金库”钱的银行账户流水拿给他看一看。我去了之后,聂某某1说我拿来的银行流水不全,让我回去再整理全一点。然后聂某某1跟我说“小金库”的事情别的环节都没有漏洞,只要我俩不说就不会暴露,嘱咐我一定要把钱藏好。然后我跟聂某某1提出来要把钱交给他保管,我当时还跟他说122万元太多了,这么多现金放在我家,我现在吃不好睡不好,天天担心出事。聂某某1就说还是在我这再放着,给了他他也不好处理。2020年过完年之后有一天我到聂某某1家里找他,我又带了一些银行流水单给他看,聂某某1说他看不明白,让我回去再好好整理整理。然后我跟聂某某1说“小金库”这钱我肯定不能放在家里了,我现在天天就担心这个钱,什么事都干不了了,实在不行我把钱再存到银行里放着。聂某某1同意了。然后我就把这122万元钱和6万元钱利息一起存到了我父亲吕某的丹东银行卡里了。2020年五一节前有一天,聂某某1到我滨江三号家楼下找我,跟我说现在查他查的越来越紧了,他打听还是在查燃油补贴和渔业资源费的事,还是没听说查“小金库”。他这次特意嘱咐我,如果将来纪委找我谈话,让我千万别提“小金库”的事,只要我和他都不说就没人知道,等过了纪委不查他的时候,我俩把这个钱分了或者找个慈善机构捐了。2018年4月聂某某1内退后,由广军临时兼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负责人、主持工作,我始终没跟由广某提过单位有“小金库”,我也没跟其他领导说过,从始至终就只有我和聂某某1两个人知道。

59、被告人聂某某1的供述,证实我在丹东市渔政管理处担任处长期间,单位在账外私设“小金库”。小金库来源是套取渔政处有执法船加油费、维修费,截流收取渔业资源费不入账。小金库主要支出一个是每年渔政处都要接待不少上级单位检查或者外地兄弟单位的考察和学习,宴请接待的费用我都是用“小金库”的钱结算的;还有一些是我请丹东本地的上级单位或关系单位的领导吃饭,费用也是从“小金库”里出的。还有一个大项支出是用于购买海产品送礼的费用支出。2007年左右,我安排当时的副处长由广某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2012年初由广某调走,我就把“小金库”交给副处长吕某某2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里所有的钱的如何使用是由我来决定的。2018年4月局里开会同意我回家病休,安排副局长由广军负责渔政处工作。我没有向局领导或由广某汇报过“小金库”的事,也没有将“小金库”里剩余的钱交接给由广某或上报给上级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一直到我被立案留置了都没报告过。他们都不知道“小金库”的事,也不知道“小金库”里还剩122万元钱。因为我想这个事违规,挺害怕的,就没说。2017年9月份时,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我时给我做了笔录,当时我怕“小金库”的情况被查出来,我就没有说。2018年4月份,丹东市纪委对我做了谈话提醒,当时我没有主动向纪委工作人员说明有“小金库”的事并将“小金库”内剩余的资金上交给纪委。因为我怕“小金库”的事被查出来,所以我没有主动向纪委的人员说明情况。2020年4月退休,我也没有向单位领导告知“小金库”的事并将剩余的这122万元上交。2018年4月病休之后,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找过吕某某2,问过“小金库”的事,他告诉我钱还放在银行了,还剩100多万,我就告诉他这个钱不能动,先放着。2019年初,事业单位改革,渔政处撤销了,成立发展中心,我开车找过吕某某2,问问“小金库”的事,让他把钱好好放着,别乱动,他也答应了。去年末我打电话让他来我八道沟御景苑家中,问他“小金库”怎么存放的,他说还有122万,是以现金形式放在家里,我说钱你先放着,但是要把以前存122万的银行流水打出来给我看看,当时他拿了几页银行流水,但是少,我让他回去再找找。过完年,我又找吕某某2来我八道沟家中,这时他又拿了点银行流水账,我看完让他回去好好捋一捋,我也没看明白,他说这100多万现金放家里也不好,都睡不着觉,我说那还是存回银行里,他说好。今年五一前后,我到滨江三号吕某某2家附近路边,我又找吕某某2,问他“小金库”账弄没弄明白,他说基本明白了,因为我也知道纪委在调查我,也没多说就走了。我一直让吕某某2保管好这笔剩余的122万元,等有机会找个地方把这笔钱给捐了,因为吕某某2说不行做慈善,但是也没做,吕某某2后来问我钱怎么弄,我就说先放着吧,等后来调查我了我还想交纪委,但是也没做。

60、辽公信审鉴字[2020]62号对吕某某2在2010年5月至2020年9月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情况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吕某某2在2010年5月至2018年初,保管的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资金收入总计483.72万元。

61、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刘某6代缴人民币1283043.05元。

吕某某2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20间,被告人吕某某2先后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在任职期间,吕某某2利用其负责海上执法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的请托,为黄某3、孟某、单某1等人在放行违规渔船、不处罚违规渔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4.2万元,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5000元的烟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9的请托,为刘某9朋友渔船被抓时放行提供了帮助,以及承诺对刘某9渔船进行照顾。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5次收受刘某9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彭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4次收受彭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4万元。

3、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2次收受黄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孟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4次收受孟某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4万元。

5、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8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4年和2015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2次收受张某8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2万元。

6、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4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2018年春节前,吕某某2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1万元;2020年春节前收受孙某4送给其的人民币5000元,共计2万元。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单某1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将其违法捕捞的渔船放行。2020年春节前吕某某2收受单某1送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

8、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国某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照顾。后吕某某2收受国某送给其的价值5000元的烟票一张。

9、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13的请托,未对其亲戚王某11违规出海捕捞的渔船进行罚款。后吕某某2收受王某13送给其的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一张。

10、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3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予以照顾。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先后3次收受林某3送给其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3万元。

1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吕某某2利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2的请托,承诺在其渔船被查处时提供帮助予以照顾。2016年和2017年每年春节前,吕某某2两次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各5000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杨某2送给其的人民币2000元,共计1.2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2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丹东市振兴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吕某某2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一组,证实刘某9、彭某、孟某等向吕某某2行贿的11名行贿人经营渔船,及经营渔船的船号。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证实2018年2月4日吕某某2收受杨某2人民币二千元。

3、证人刘某9的证言,证实刘某9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刘某9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5万元,吕某某2收受。

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彭某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彭某让其朋友王学斌代送给吕某某21万元,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4万元,吕某某2收受。

5、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都帮助彭某给吕某某21万元钱,一共给吕某某24万元。

6、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黄某3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黄某3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1万元,吕某某2收受。

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孟某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孟某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4万元,吕某某2收受。

8、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张某8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4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某8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2万元,吕某某2收受。

9、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孙某3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8年春节前孙某3送给吕某某2五千元;2019年春节前送给吕某某21万元;2020年春节前,送给吕某某2五千元,共送给吕某某2好处费2万元。

10、证人单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7、8月份,单某1请求吕某某2对其违法出海捕鱼的渔船放行,吕某某2找人对其船只放行。为表示感谢,2020年春节前单某1送给吕某某22万元,吕某某2收受。

11、证人马某5的证言,证实2019年7、8月份,吕某某2打电话要求其不要再对单某1的渔船进行追赶,后其不再对该渔船进行追赶。

12、证人国某的证言,证实国某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8年端午前,送给吕某某2五千元烟票。

13、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王某13找到吕某某2,请求对王某11的船只不处罚,吕某某2答应并没有对船只罚款。为感谢,王某11委托王某13送给吕某某2一张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吕某某2收下。

14、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王某11让王某13找人帮忙对其渔船不罚款,后王某13找到吕某某2,请求对王某11的船只不处罚,吕某某2答应并没有对船只罚款。为感谢,王某11委托王某13送给吕某某2一张价值1万元的白马商厦购物卡。

15、证人马某5的证言,证实2019年7、8月份,吕某某2打电话告知不要对昨天抓的没押进西大河的木质船进行处罚,后没有对该船进行处罚。

16、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林某3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林某3共送给吕某某23万元。

1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3请求吕某某2平日对其船只进行照顾,被抓时放行或者不罚款,吕某某2答应。2016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杨某3三次送给吕某某21.2万元。

18、被告人吕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3年至2020年春节前,吕某某2在其担任丹东市渔政管理处副处长、丹东市渔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海上执法的工作便利,接受刘某9、彭某、黄某3、孟某、张某8、孙某3、单某1、国某、王某11、林某3、杨某2的请托,对其渔船进行照顾或者帮助其渔船不受处罚,上述人员为表示感谢,共计送给吕某某225.7万元,吕某某2收受并平时用于消费。

19、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吕某某2系丹东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吕某某2存在保管丹东市渔政管理处账外款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2020年9月7日对吕某某2涉嫌违纪、职务犯罪立案审查。同日,丹东市纪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纪检组,让纪检组将吕某某2陪送到丹东市廉政教育中心。到案后,吕某某2主动供述纪检监察尚不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

20、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刘某6代缴人民币25.7万元。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收杨某12万元,被告人当庭否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被诱惑,该笔事实不能认定的辩解,经查,该笔指控有证人杨某1、江某的证言证实行贿的事实,还有其他的证据证实行贿人办理了临时捕捞许可证,且无证据证实聂某某1的有罪供述是被诱惑而做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收杨某22万元是2014年、2015年春节期间给予的红包,是礼尚往来,与办理船证无关,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和聂某某1就该笔行贿在事由、数额、时间、地点陈述和供述一致,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收受李某222万元,江某向船主介绍派格公司图纸设计业务,是一种代理行为,船检处没有介绍设计图纸的职责,江某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江某所在单位办理船舶检验,依据之一就是船舶的图纸,江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介绍船舶设计图纸用于检验,是职务行为,而非代理行为,江某收受他人为感谢船舶设计图纸而给予的好处,是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聂某某1亦构成受贿犯罪的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收受周某20万元,聂某某1转卖批准书,而转卖批准书没有禁止性规定,聂某某1的行为是一个民事合同行为,没有损害杨某4的利益,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某某1所在的单位具有渔船网具指标的管理职责,其将管理的网具指标转给他人,并收取好处,构成受贿,而不是民事转卖行为,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聂某某1向杨某2索要60万元是借款,聂某某1没有为杨某2谋取利益,杨某2举报聂某某1是为了立功,该笔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某某1为杨某2年审捕捞许可证,不收取渔业资源费,为杨某2谋取利益;此后,聂某某1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以交购房尾款的名义借款,且借款后未全部用于房款而是购买理财产品,事后有钱也不归还;归还钱款是在被检察机关对其调查时,同时让杨某2补交了渔业资源费,聂某某1的行为符合以借款的名义收受贿赂,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聂某某1收受獐岛村为其免除海域租金755.72万元的事实,聂某某1对东港市政府及海洋渔业局没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利用的是由广某的个人关系,獐岛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是合法利益,聂某某1是为自己谋取海域使用权的利益,獐岛村没有为聂某某1行贿,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聂某某1与由广某存在上下级关系,聂某某1所在的单位及其单位隶属的丹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与东港市局也有隶属和工作指导关系,存在职务上的便利,聂某某1为獐岛村谋取了利益,从中获得好处,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聂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聂某某1与吕某某2共同贪污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聂某某1内退及正式退休后,均未将单位小金库的事情向有关部门说明,而是一直隐匿到此次被调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聂某某1对东港市北井子镇獐岛村渔业用海租金价值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5.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聂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吕某某2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聂某某1、吕某某2均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2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聂某某1、吕某某2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聂某某1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2在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某某2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吕某某2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2认罪认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聂某某1违法所得694.7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贪污款122万元依法返还丹东市渔业发展服务中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聂某某1赃款10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2赃款2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忠仁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人民陪审员  吴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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