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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4刑初673号贪污、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2   阅读:

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0)辽0104刑初673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牛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邵福禹、李学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报废资产处置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副总经理苑某截留报废资产处置费形成账外资金,由苑某存于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中保管。被告人李某先后三次侵吞上述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沈河区1门其单位,以其女儿李千羿媚出国留学需要存款证明为由,指使苑某用账外资金向其妻子史某招商银行账户中转款人民币25万元。

(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单位,以妻子史某需要还信用卡为由,指使苑某用账外资金向其妻子史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万元。

(3)2016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市浑南区“海之润海鲜坊”酒店内,指使苑某用账外资金人民币1万元购买酒店消费卡,供其个人使用。

2.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该公司行政事业资产部副部长刘某2将代收的人民币36万元报废电梯处置费,借款人民币31万元给其朋友崔某用于资金周转,后崔某先后两次归还刘某2人民币10万元,并将其余的人民币21万元分多次归还李某个人。后李某指使刘某2以少报报废电梯处置费的方式核销账目,仅将人民币15万元上交单位财务人员,侵吞公款人民币21万元。

二、受贿罪

1.2004年至2018年期,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翟某请托,为翟某在违规处置报废三轮车逃避处罚、承揽报废资产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沈阳市皇姑区,先后十次共计收受翟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9万元。

2.2004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邵某的请托,为邵某在违规处置报废三轮车逃避处罚、承揽报废资产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沈阳市皇姑区李某家楼下等地,先后五次共计收取邵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2.1万元。

3.2009年9月,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沈阳楚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汪某的请托,为沈阳楚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阳市政府办公楼拆除项目”提供帮助。后李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汪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4.2010年至2011年期间,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辽宁华夏拍卖有限公司经营者巩某的请托,为辽宁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承揽其公司固定资产拍卖业务提供帮助。2011年8月及9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单位附近,先后两次收取巩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万元。

5.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接受崔某的请托,为崔某承揽其公司的“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3号维修改造修缮工程”及“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1号房产维修工程”提供帮助。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取崔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5万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监察机关带至办案地点接受调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144.6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近亲属已向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并缴纳罚金。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李某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苑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史某银行交易明细、史某招商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资产处置档案、苑某、翟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张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崔某浦发银行明细、电梯回收证明、电梯明细表、记账凭证;《辽沈晚报》报道、处置报废三轮车工作档案材料、李某个人日记、抚顺和谐物资有限公司档案材料、沈阳金亿报废资产回收有限公司档案材料、辽宁省方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档案材料;汇总单、沈阳市于洪区李其美物资经销处企业档案、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档案资料;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房屋拆除协议书、沈阳市政府办公楼拆除项目定标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李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单、辽宁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辽宁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辽宁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业务档案材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关于三好街房产管理维修、运营的请示、房屋租赁合同、领取招标文件登记表,关于李某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苑某、翟某、刘某1、刘某2、崔某、韦某、张某、吴某、邵某、汪某、卢某、刘某3、巩某、刘某1、许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9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李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所退赔涉案赃款,由扣押部门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丽娜

人民陪审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吴英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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