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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刑初139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2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皖1322刑初139号    

按照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5日、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若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泗县拆迁事务六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违规分户、违规更名、优先选房、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合计267.4万元和0.5万元超市购物卡、2万元饭店消费卡。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许某1在承揽雪枫三期部分地块、幸福闸B区地块和沃华桥二期部分地块的房屋拆除残值出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至2020年间分七次收受许某1所送人民币计12.5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梁某1在承揽雪枫一期地块、沃华桥一期部分地块、雪枫二期部分地块和幸福闸C区地块的房屋拆除残值出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至2019年间分四次收受梁某1所送人民币计4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黑塔镇居民龚某在承揽幸福闸D区地块的房屋拆除残值出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龚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张某1(另案处理)为多名被征收人在后期结算、违规分户上提供帮助,后通过张某1收受被征收人所送人民币计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黑龙江省集贤县居民李某1为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送给张某1人民币1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后张某1将其中1万元送给王某某。

(2)2018年上半年,泗县泗城镇居民姚某1为违规分户,委托其亲戚王某1送给张某16万元。后张某1将其中2万元送给王某某。

(3)2019年4月,泗县泗城缜居民胡某为违规分户,找到张某1帮忙。同年8月,胡某通过张某1的朋友刘某某送给张某1人民币3万元,后张某1将其中2万元送给王某某。

5、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张某1为获得工作上的支持照顾,于2018年12月、2019年7月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2万元,计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马某1(另案处理)为多名被征收人在违规分户、违规更名、后期选房方面提供帮助,后通过马某1收受被征收人所送人民币计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泗县泗城镇居民陈某1为违规分户和违规更名送给马某1人民币2万元,后马某1将该2万元送给王某某。

(2)2019年5月,泗县泗城镇居民陈某某为违规分户找到王某某和马某1帮忙。后陈某某之妻程某1送给马某1人民币1万元,马某1将该1万元送给王某某。

(3)2019年6月,泗县泗城镇居民陈某2为在后期选房得到关照,通过其嫂子程某1送给马某1人民币1万元,后马某1将该1万元送给王某某。

(4)2019年5月,泗县泗城镇居民吴某1为违规分户,通过拆迁事务五所工作人员路某找到王某某、马某1和端某某帮忙。后吴某1送给马某1人民币3万元,马某1将该3万元送给王某某。

(5)2019年2月,洒县泗城镇居民马某2为违规分户送给马某1人民币5万元,后马某1将其中3万元送给王某某。

7、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马某1为获得工作上的支持照顾,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分三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计2.4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同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端某某(另案处理)为多名被征收人在后期结算、违规分户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被征收人所送人民币计2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得款16.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泗县大杨乡村民严某为在拆迁结算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委托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李某2送给端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端某某将该1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0.4万元转给端某某。

(2)2019年4月,泗县泗城镇居民尤某为违规分户,委托泗县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祁某送给端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端某某将该3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1万元转给端某某。

(3)2019年4月,泗县泗城镇居民张某2为违规分户和提前选房,委托其表弟何某送给端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端某某将该8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1万元转给端某某。

(4)2018年5月,泗县大杨乡时圩村村民卢某1为在拆迁结算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和优先选房,送给端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端某某将该1.5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0.7万元转给端某某。

(5)2018年年底,泗县泗城镇居民姚某1为在拆迁结算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委托张某1找端某某帮忙并送给端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端某某将该1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0.2万元转给端某某。

(6)2019年下半年,泗县泗城镇居民高某1为在结算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委托同镇居民吴某2通过泗县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樊某找到端某某帮忙,吴某2送给端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端某某将该2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1万元转给端某某。

(7)2019年5月,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4为违规分户,通过同镇居民田某1委托泗县拆迁事务三所副所长李某3找端某某帮忙,李某3送给端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端某某将该1.5万元送给王某某,其予以收受并将其中0.5万元转给端某某。

(8)2019年6月,泗县泗城镇居民高某2为违规分户,委托樊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安排端某某给高某2办理分户。后樊某带高某2到王某某家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并将其中1万元转给端某某。

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百姓医院法定代表人卞某在拆迁时多算拆迁补偿款和获得拆迁补偿预付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卞某所送人民币计12万元。

10、2017年2月底,泗县经济开发区居民尹某为违规分户,委托其亲戚姬某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并通过姬某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11、2017年3月,泗县泗城镇居民陈某3为违规分户,委托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5找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并通过李某5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1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董某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2月收受董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

1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于某1在房屋拆迁补偿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年底收受于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1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瓦访乡村民史某1在违规分户和获得拆迁补偿预付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史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1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村民吴某3在违规分户和选房结算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3月收受吴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1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市浦口区居民杨某1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收受杨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1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程某2在拆迁时优先获得货币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收受程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

1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平山镇村民马某3在拆迁时优先获得货币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收受马某3委托程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

1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刘某1在拆迁时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初收受刘某1所送人民币2万元。

2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黑塔镇村民宋某1在违规分户和档案改名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8月、2020年5月分两次收受宋某1所送人民币计5万元。

2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缜居民李某6在拆迁时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收受李某6所送人民币2万元。

2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某在违规分户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12月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2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张某3在违规分户和拆迁档案改名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10月收受张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2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3在拆迁结算和获得养殖损失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11月收受王某3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0月底,泗县纪委监委初核本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10万元退给王某3。

2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史某2在拆迁补偿和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20年5月份收受史某2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大杨乡村民刘某2在拆迁时获得合适的地皮做汽车维修生意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5月收受刘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2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合肥市蜀山区居民王某4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装潢附属物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2月收受王某4所送人民币2万元。

2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时某在拆迁时预支拆迁补偿款和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6月收受时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2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凡某某在违规分户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凡某某亲戚侯某委托程某3所送人民币1万元。

3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姜某在拆迁赔偿、结算和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姜某委托其侄子李某8所送人民币13万元。

3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9在拆迁时多算附属物装潢和营业损失补偿款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李某9所送人民币1万元。

32、泗县经济开发区居民于某2为在其朋友刘某某家的拆迁房屋上加面积后给自己多补偿一套安置房,于2019年9月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3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陈某4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营业损失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陈某4所送人民币2万元。

3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苏某卫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营业损失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苏某卫所送人民币3万元。

3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5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收受王某5所送人民币5万元。

3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张某4在拆迁时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4月收受张某4所送人民币1万元。

3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益某在违规分户和多算其和其弟益某某、益某某1家的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8月收受益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3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某及其家人在拆迁时多算偿营业损失、附属物装潢补偿和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20年春节前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3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葛某在拆迁时选现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葛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4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6在优先选房和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王某6所送人民币3万元。

4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苏某在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9月收受苏某委托路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4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高某4在拆迁时多加拆迁面积提供帮助,于2019年4月分两次收受高某4之弟高某3所送人民币各2万元,计4万元。

4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瓦坊乡村民许某2在拆迁时多加拆迁面积提供帮助,于2019年3月收受许某2委托高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4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田某2在拆迁时多加拆迁面积提供帮助,于2019年3月收受田某2委托高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4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10在拆迁时多加拆迁面积提供帮助,于2019年4月收受李某10委托其女婿曹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4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7在拆迁时多分房屋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收受王某7所送人民币1万元。

4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姚某2在提前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12月收受姚某2所送面值0.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五张,计0.5万元。

4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刘某3在提前选安置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刘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4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杨某2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和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杨某2所送人民币2万元。

5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南京市玄武区居民高某5在提前选安置房和结算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8月收受高某5所送人民币5万元。

5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丁某1在拆迁时将其拆迁房屋地下室按照合法面积补偿和多算其三层钢结构房屋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收受丁某1所送人民币1万元。

5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詹某在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2020年4、5月份分两次收受詹某所送人民币计4万元。

5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吴某4在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收受吴某4以看望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陈某某为名所送人民币1万元。

5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赵某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和营业损失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赵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5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某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和优先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李某某亲戚王某2所送人民币1万元。

56、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王某8在违规分户和选安置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王某8所送人民币2万元。

57、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草庙镇村民相某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相某委托朱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58、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丁湖镇村民刘某4在违规分户和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刘某4所送人民币2万元。

59、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梁某2在拆迁时房屋违建部分能够按照合法面积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梁某2所送人民币10万元。

60、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丁湖镇村民牛某在违规分户和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牛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61、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许某3在拆迁时从优结算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上半年通过端某某收受许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62、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张某5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收受张某5所送人民币1万元。

63、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本所工作人员李某2在拆迁时多算装潢附属物补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7月收受李某2之夫宋某2所送面值1万元“海上人家”饭店消费卡两张,计2万元。

64、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镇居民李某11在违规分户和提前选房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5月收受李某11委托韩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65、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泗县泗城缜居民高某6在承揽房屋拆除残值出售业务方面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20年11月间多次收受高某6所送人民币计34万元。

二、贪污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利用泗县××路××期拆迁被征收人姚某3家部分违法建筑及虚增面积,伪造拆迁档案,骗取拆迁补偿款24.5750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泗县××路××期拆迁过程中,向被征收人姚某3提出,给姚某3家房屋分成3户,在平房上分别喷A82#、A83#,在厕所和简易棚侧面不显眼的位置上喷A84#,其中A82#、A83#补偿给姚某3家,A84#补偿给被告人王某某,姚某3表示只要给其两套房屋即可。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拆迁事务六所工作人员将A84#征迁摸底丈量表上的示意图画成一个整体,把简易棚和厕所都按砖混二等的房屋计算,再虚增部分面积,将总面积加至103.95平方米,被征收人姓名为王某某岳母周某,意图获得一套安置房。根据拆迁档案记载,A84#征收补偿款共计25.17506万元。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交给姚某30.6万元用于结算。现被告人王某某尚未选房也未结算。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经泗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是供述,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款通知书、房屋拆除残值出售合同及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泗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出具征收材料、征收拆迁合同及相关材料、短信截图、保证书及房屋拆迁安全协议、姚某3微信转账截图、收条等书证,证人许某1、梁某1、龚某、张某1、李某1、姚某1、王某1、胡某、马某1、陈某1、程某1、陈某2、路某、吴某1、马某2、端某某、李某2、严某、祁某、尤某、何某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贪污犯罪事实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量刑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高某6父亲生病时给付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人民币266.124万元已退至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于2021年6月15日将人民币45万元缴至本院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王某某自书材料、王某某工作简历、档案、文件材料、缴款通知书、房屋拆除残值出售合同及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李某1家被拆迁房屋情况、泗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出具征收材料、陈某1家被拆迁房屋情况、程某1、陈某2家被拆迁房屋情况、征收拆迁合同及相关材料、史某1XX卷宗资料、短信截图、保证书、房屋拆迁安全协议、姚某3微信转账截图、收条等,证人许某1、梁某1、龚某、张某1、李某1、姚某1、王某1、胡某、马某1、陈某1、程某1、陈某2、路某、吴某1、马某2、端某某、李某2、严某、祁某、尤某、何某、张某2、张某1、卢某1、樊某、吴某2、高某1、李某3、田某1、李某4、樊某、高某2、卞某、姬某、尹某、李某5、陈某3、董某、于某1、史某1、吴某3、杨某1、程某2、马某3、刘某1、宋某1、李某6、李某7、张某3、王某3、史某2、刘某2、王某4、明某、程某3、侯某、凡某某、李某8、姜某、李某9、于某2、陈某4、卢某2、苏某卫、王某5、张某4、益某、王某某、葛某、王某6、苏某、路某、高某3、高某4、许某2、田某2、曹某、李某10、王某7、姚某2、刘某3、杨某2、高某5、丁某1、詹某、吴某4、赵某、王某2、王某8、朱某、相某、刘某4、梁某2、梁某3、牛某、许某3、张某5、宋某2、韩某、李某11、高某6、端某某、张某1、惠某、陶某、姚某3、丁某2、陶某、王某9、杨某3、马某1、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24.5750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构成自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三万一千元(已退至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孝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文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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