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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923刑初2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2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陕0923刑初28号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宁陕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阿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1及其辩护人吴江流,被告人朱某某2及其辩护人邹酉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宁陕县林业局将《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10000亩任务分解确定到XX镇XX村作业面积9000亩,XX镇XX村作业面积1000亩,并由各村集体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作业。2016年11月,XX村委会确定由被告人朱某某2管理组织村民对该项目开始实施作业。2017年3月22日县林业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初验,XX村实施3768.8亩,并出具了《宁陕县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XX镇XX村、XX镇XX村初验报告》。2017年4月18日,县林业局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被告人安某某1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2017年5月份,县林业局通知安某某1统计上报施工花名册进行报账兑付。随后安某某1通知朱某某2提供用工花名册制作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报账。在制作兑现花名册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通过虚增用工天数、虚列用工人数的方式套取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资金61178元。其中虚列李某某12825元、饶某某5006.5元、魏某某17267.5元、魏某某27077.5元、魏某某35842.5元,五户共计38019元。虚增用工天数朱某某1600元、赵某某4000元、阮某某4000元、马某某5890元、王某某12745元、杨某某1765.5元、魏某某41158.5元、王某某22000元,八户共计23159元。随后安某某1、朱某某2将制作好的《XX村2016年森林抚育项目非贫困户抚育作业面积统计表》打印后由朱某某2交县林业局报账。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之后,朱某某2将虚报61178元从农户手中要回后同安某某1进行了分配,其中安某某1分得26000元,朱某某2分得3517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安某某1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26000元,朱某某2向宁陕县XX委退还赃款3517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对宁陕检刑诉(2021)12号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吴江流、邹酉洪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认罚,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安康市林业局、安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向宁陕县下达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资金100万元(建设任务为10000亩),其中直接投资为95万元,间接投资5万元,并规定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标准为100元/亩,补贴资金直接费用按国家补贴资金的95%控制支出,间接费用按国家补贴资金的5%控制支出。宁陕县林业局将该项目10000亩任务分解确定到XX镇XX村作业面积9000亩,XX镇XX村作业面积1000亩,并由各村集体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作业。2016年11月,XX村委会确定由被告人朱某某2管理组织村民对该项目开始实施作业。2017年3月22日县林业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初验,XX村实施3768.8亩,并出具了《宁陕县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XX镇XX村、XX镇XX村初验报告》。2017年4月18日,县林业局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被告人安某某1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2017年5月份,县林业局通知安某某1统计上报施工花名册进行报账兑付。随后安某某1通知朱某某2提供用工花名册制作兑现花名册到县林业局报账。在制作兑现花名册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通过虚增用工天数、虚列用工人数的方式套取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资金61178元。其中虚列李某某12825元、饶某某5006.5元、魏某某17267.5元、魏某某27077.5元、魏某某35842.5元,五户共计38019元。虚增用工天数朱某某1600元、赵某某4000元、阮某某4000元、马某某5890元、王某某12745元、杨某某1765.5元、魏某某41158.5元、王某某22000元,八户共计23159元。随后安某某1、朱某某2将制作好的《XX村2016年森林抚育项目非贫困户抚育作业面积统计表》打印后由朱某某2交县林业局报账。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户之后,朱某某2将虚报61178元从农户手中要回后同安某某1进行了分配,其中安某某1分得26000元,朱某某2分得35178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安某某1向宁陕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26000元,朱某某2向宁陕县XX委退还赃款35178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的户籍证明、安某某1的任职通知、安康市林业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宁陕县林业局政府补贴项目验收意见表、XX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宁陕县林业局记账凭证、2016年森林抚育试点项目兑付汇总表、XX村2016年森林抚育试点项目贫困户抚育作业面积统计表、XX村森林抚育出工带班及各组抚育人员名单、银行交易明细查询、证人徐永慧、胡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等13人的证言、宁陕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函、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的供述。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1在担任原江口回族镇XX村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宁陕县林业局实施森林抚育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朱某某2虚列用工天数和虚列用工人数的手段,共套取国家森林抚育试点项目补助资金61178元,其中安某某1分得26000元,朱某某2分得3517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1、朱某某2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表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并根据宁陕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结论,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某2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宋 卫

审 判 员  周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瑞环

书 记 员  靳 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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