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627刑初289号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二部刑诉(2021)Z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耀阁、郑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张某担任芝麻洼乡芝西行政村支部书记,2005年9月至2016年9月任支部委员,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任芝西行政村支部书记。2004年张某在担任芝麻洼乡芝西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乡政府管理土地补偿款费用的便利,虚构其妻子孔玉玲、儿子张安龙的土地被吴黄修路占用,领取集体土地补偿款。从2006至2018年张某以孔玉玲和张安龙的名义领取补偿款共计67800元,用于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占地补偿款原始名单、取款凭证、中共太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说明、各乡镇占地补偿统计表、证人姚某、张某1、张某2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事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建援
审判员 程 雪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程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