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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102刑初23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4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3102刑初238号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二部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占为己有:

1、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市某快餐店套取边境封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31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市某饭店套取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45656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3、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某饭店套取边境封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人民币5360元占为己有;

4、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滇弄某农家乐套取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涉疫资金人民币2220元占为己有。

二、2019年至2020年,张某通过虚增常态民兵执勤天数的方式,套取民兵参加边境防控误工补助费人民币62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1月至2月,通过虚增高速公路出入口民兵执勤天数,套取民兵参加疫情防控误工补助费涉疫资金人民币11200元占为己有;

三、张某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疫情防控资金:

1、2020年2月,张某通过编造民兵签到表的方式重复报取高速路协勤民兵伙食补助,套取涉疫资金21600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

2、2020年12月,张某在采购边境封控点矿泉水过程中,安排瑞丽市某桶装水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付某某多开发票,通过虚列支出,套取涉疫资金2638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3、2020年12月,张某在负责购买疫情防控物资款过程中,安排陆某某以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多开发票,通过虚增单价和数量的方式,套取涉疫资金4794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综上,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张某在负责瑞丽市勐卯镇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人数等方式,共计套取资金197556元人民币,其中涉疫资金为109340元占为已有。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张某将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将损失减至最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但尊重被告人张某与公诉机关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占为己有:

1、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市某快餐店套取边境封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31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2、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市某饭店套取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45656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3、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某饭店套取边境封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资金人民币5360元占为己有;

4、2020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瑞丽滇弄某农家乐套取疫情防控执勤点民兵伙食补助涉疫资金人民币2220元占为己有。

二、2019年至2020年,张某通过虚增常态民兵执勤天数的方式,套取民兵参加边境防控误工补助费人民币62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1月至2月,通过虚增高速公路出入口民兵执勤天数,套取民兵参加疫情防控误工补助费涉疫资金人民币11200元占为己有;

三、张某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套取疫情防控资金:

1、2020年2月,张某通过编造民兵签到表的方式重复报取高速路协勤民兵伙食补助,套取涉疫资金21600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

2、2020年12月,张某在采购边境封控点矿泉水过程中,安排瑞丽市某桶装水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付某某多开发票,通过虚列支出,套取涉疫资金2638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3、2020年12月,张某在负责购买疫情防控物资款过程中,安排陆某某以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多开发票,通过虚增单价和数量的方式,套取涉疫资金4794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综上,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张某在负责瑞丽市勐卯镇边境封控、疫情防控执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人数等方式,共计套取资金197556元人民币,其中涉疫资金为109340元占为已有。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记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交代材料、微信转账记录、资金明细表、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登记表、汇款电子回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其中含防疫资金人民币109340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97556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东成

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爱云

书记员刘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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