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辽0402刑初71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春丽、杨文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管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中国海洋直升飞机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直)东北公司抚顺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01年,东北中海直工贸公司成立清算组,决定由清欠办公室,王某2、曲某、徐某、王某某等同志负责抚顺公司清算及善后工作。
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其清算组成员的便利,在清算中海直抚顺分公司财产时,将中海直公司位于抚顺市新抚区门市房产手续取走,并骗取加盖公章后,将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冬霞(后改名为杨某)。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售房款人民币30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王某1、杨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王某2、曲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企业档案,民事案件诉讼材料,行政案件诉讼材料,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折抵刑期60日。)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返还中海直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展
人民陪审员 闫 涵
人民陪审员 周金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华文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