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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101刑初4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4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2101刑初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区检一部刑诉〔202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先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万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吐鲁番农佳乐)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业务员。2019年10月11日被吐鲁番市农佳乐任命为鄯善县鲁克沁镇仓库负责人,负责鲁克沁镇仓库的仓储管理和销售工作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20年1月20日吐鲁番农佳乐决定,安排周某某接替杨某负责七克台仓库的仓储管理和销售工作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担任两个仓库管理员期间,周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化肥及吐鲁番农佳乐让其交给他人的化肥运到其弟弟周某1处,涉案金额达878,950.7元。至今仍有818,800.7元未予追回。

1.2019年8月-9月,周某2委托其妹妹向周某某个人卡内转入140,750元的化肥预付款,周某某将该款转入妻子陈某账户内。周某某仅向周某2交付14,490元的化肥。案发时周某某欠周某2价值126,260元的化肥未给付。2020年5月23日,周某某给周某2价值45,150元的化肥,至监委立案时仍欠周某2价值81,110元的化肥。涉案化肥被运至周某1处。

2.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李某1向吐鲁番农佳乐转入334,480元的化肥预付款,后吐鲁番农佳乐将化肥全额发给周某某,截至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尚欠李某1,209,228元的化肥。涉案化肥被周某某拉到了周某1处。

3.2020年2月,朱某向吐鲁番农佳乐预付化肥款179,800元,后吐鲁番农佳乐将化肥全额发给周某某。截至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尚欠朱某价值57,460元的化肥。涉案化肥被周某某拉至周某1处。

4.周某某利用管理鲁克沁、七克台仓库的便利,将库房内价值486,002.7元的化肥运至周某1处。(其中鲁克沁仓库货物价值159,822.4元,七克台仓库货物价值326,180.3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万义东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是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吞公共财物的犯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新疆农佳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有控股)的全资公司,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业务员。2019年10月11日,经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吐鲁番中心党支部研究拟订,被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命为鄯善县鲁克沁镇仓库负责人,负责鲁克沁镇仓库农资的仓储、销售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20年1月20日,因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七克台仓库负责人杨某回家过年休假,公司安排周某某接替杨某负责七克台仓库的仓储、销售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鲁克沁仓库负责人期间以及在接替杨某管理七克台仓库期间将两仓库价值486,002.7元的化肥(其中鲁克沁仓库159,822.4元、七克台仓库326,180.3元)运至其弟弟周某1处。另其在担任鲁克沁仓库负责人期间,还将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至鲁克沁仓库的已由周某2、李某1、朱某三人付款订购的价值347,798元化肥,也运到其弟弟周某1处,周某1将周某某运来的化肥用于抵偿欠款。案发后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向周某2、李某1、朱某三人补发了被周某某运走的价值347,798元化肥;被告人周某某亲属向高昌区监委上缴15000案,至今仍有818,800.7元未予追回。

另查明,2020年7月13日,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吐鲁番市纪委监委报案,2020年9月28日,吐鲁番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由吐鲁番市高昌区监察委员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指定管辖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28日吐鲁番市检察委员会将周某某涉嫌严重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指定高昌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高昌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对周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属实。

(二)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证实:2020年10月9日周某某被留置并依法通知家属陈某及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劳务合同,证实:周某某2018年11月30日与吐鲁番农佳乐签订劳务合同、2019年11月30日合同续订1年。

(四)周某某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吐鲁番农佳乐任命书、管理员说明,证实:周某某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受管理鄯善县七克台仓库管理工作;2019年10月10日配送中心支部召开支委会,拟订周某某伟鲁克沁仓库负责人,2019年1月吐鲁番农佳乐任命周某某为鲁克沁仓库负责人。2020年1月20日,吐鲁番农佳乐通知周某某接替杨某负责七克台仓库管理、销售、日常管理工作,杨某离开前做好盘点工作。

(五)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7月13日,吐鲁番农佳乐向吐鲁番市纪检委报案,反映鲁克沁业务员周某某有关职务犯罪线索,2020年9月28日,吐鲁番纪委监委下发,周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指定管辖的函。2020年10月9日对周某某立案、当日留置,周某某到案过程中,无阻碍等行为,被留置期间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六)违法犯罪记录调查情况,证实: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协助查询通知书,证实:监委依法向吐鲁番建行查询周某某开户、交易情况。

(八)新疆农佳乐文件、财务、业务员操作流程,证实:2019年11月7日新疆农佳乐印发财务业务NC版流程。

(九)新疆农佳乐《关于种审严禁打款入个人账户和加强分公司盘点及交接工作管理的通知》,证实:2019年6月28日新疆农佳乐的规定事项。

(十)证明及打款记录,证实:2020年5月22日周某2、周某某签字:周某某还欠周某2价值126,260元的化肥、2020年5月23日补给周某2价值45,150元的化肥,还欠周某2化肥价值81,110元。周某某欠李某1价值209,228元的化肥,周某某欠钱朱某价值57,460元的化肥。

(十一)关于盘点七克台、鲁克沁仓库的说明、欠款对账确认函,证实:2020年9月30日,吐鲁番农佳乐出具说明,经对周某某受委托管理七克台仓库盘点,发现期间短缺货物价值326,180.3元、鲁克沁短货价值159,822.4元,合计486,002.7元,确认函时间2020.5.7日。

(十二)周某某、周某1涉及贪污、挪用化肥款、化肥具体明细,证实:吐鲁番农佳乐的出具七克台、鲁克沁仓库被周某某挪用486,002.7元的化肥;挪用李某1,209,228元化肥、挪用朱某57,460元化肥、挪用周某2126,260元化肥,共计878,950.7元的化肥。

(十三)盘点,证实:2020年3月15日,周某某、杨某、李某2等人对库房进行盘点;2020.4.9周某某、李某2等人对鲁克沁化肥盘点的事实。

(十四)周某某案客户补货明细单,证实:吐鲁番农佳乐截至9月30日吐鲁番农佳乐给李某1补货价值182,501.15元,还欠26,726.85元补齐;截至9月30日给朱某补齐57,460元化肥;截至9月30日单位已给周某2补货价值29,150元,还有51,610元待补。

(十五)情况说明、交接单,证实:杨某与周某某对七克台库房进行过盘点确认,2020年1月20日杨某、周某某交接。

(十六)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5月22日周某某书写,所欠化肥全部给周某1用作给农民的欠款,周某某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周某某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给周某1价值486,002.70元化肥,以上货物是因为周某1的店被周某1因欠农民葡萄干款,让哥哥周某某从库房提走价值878,950.7元的化肥,承诺一个月内付清,提走货物是为了抵拖欠的葡萄干款。

(十七)欠款单,证实:周某1欠吐鲁番农佳乐486,002.7元,承诺在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十八)关于周某某涉案款情况说明、工行回单凭证,证实:周某某涉嫌款项共计878,950.7元,2020年5月23日周某某给周某2价值45,150元的化肥、10月10日周某某弟弟周某1向吐鲁番农佳乐退还10,000元、11月25日周某某妻子向高昌区纪委监委上交5000元,剩余818,800.7元未还。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20年3月15日,公司对七克台仓库盘点发现已销未开票数量较大,周某某列出疫情期间私自出货的手工明细单,价值达49万多,他承诺3月底前全部回款。

(二)证人朱某、周某2、李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周某2证实2019年8月通过他妹妹几次打给周某某,周某某说他又备案账户,给周某2发了少部分的货。后面公司给周某2补货。李某1给公司转账37万元,周某某发货只发了17万多的货,周某某欠李某1货款。周某某转账只付了少部分的货,后面是朱某给农佳乐反映,后面公司给补货的事实。

(三)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周某某是盘点过的,他发现货物短缺就跟公司说了。

(四)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做葡萄干生意赔了90多万,其让周某1拉化肥给欠钱的农民抵账。周某某知道其用化肥抵账的事实。

(五)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让周某某尽快还钱,并在2020年5月停职,周某某对他之前的行为是在保不住的时候说的。

(六)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有一张信用卡周某某说他弟弟急用,周某1欠化肥和化肥款的事情。

(七)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公司任命为周某某管理仓库,5月份才发现公司短缺货。周某某是经过单位任命管理仓库是有管理职责的。发货和调货是经过农佳乐同意才能出货的。

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吐鲁番市农佳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鲁克沁仓库的负责人,2020年1月-3月期间,公司安排其替七克台仓库负责人杨某管理七克台仓库期间,将仓库库房、货场及自己管理的鲁克沁仓库库房价值50万元的化肥,给了其弟弟周某1的农资店销售;另外,其还将公司发给李某1、周某2、朱某三人的化肥交给了其弟弟周某1。其知道周某1用化肥抵偿农民欠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吞公共财物的犯意,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弟弟周某1将前期运来的化肥用于抵偿欠款,已致公司的化肥款不能收回,仍继续将化肥运往其弟弟周某1处,具有明显非法侵占的目的及故意,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提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前并非自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而是在单位盘点仓库发现化肥短缺后调查时,被告人周某某才逐步地向其单位陈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所得818,800.7元人民币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艾尼丁  吾守尔

审判员 贺   建   宏

审判员 阿达来提斯拉依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巴   登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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