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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7刑初19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豫1727刑初190号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二部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协助张楼镇人民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韩运山(已判决)为不符合危房改造的三户农户申报危房改造,骗取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27300元。被告人姚某某将其中6800元占为己有。

2.2017年09月,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协助张楼镇人民政府上报“就业转移服务公益性岗位”的职务便利,以其弟媳王某3名义上报“就业转移服务公益性岗位”,实际工资由其领取。至2018年07月共套取扶贫资金人民币4900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汝南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已将所得赃款人民币11700元上交至汝南县纪委监委;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同伙人韩运山的供述,证人赵松、董某、王某1、王某2、盖峰、王某3等人的证言,书证汝南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豫建[2015]77号河南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中共汝南县张楼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8)豫1727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协助张楼镇人民政府实施危房改造和上报“就业转移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产三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已将所得赃款全额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以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所退赃款1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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