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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刑初584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5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18)陕0116刑初584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赵杨杨,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珂、李帅欣,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秀菊、郑成彬,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姚敏利、南新建,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小莉、吕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项目获准实施,该项目南段征用了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土地140余亩。2014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安排被告人何某、被告人袁某某及王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用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迁坟等工作,并由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董某某、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薛某、时任村报账员的被告人马某某等村干部协助街办落实上述工作。沣东新城管委会文件规定,迁坟工作涉及的坟墓搬迁补贴为干坟每座500元、湿坟每座800元,骨灰火化每具500元,迁坟奖励费每座500元。

2015年10月,某街办对该项目占用某某村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坟墓进行迁移。为推进迁坟工作,何某、袁某某同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薛某协商后,以每座坟墓搬迁费及骨灰火化费共计600元的包干价承包给了某街办某某村人周某某及李宅村人田某某合伙的迁坟队实施,迁坟奖励费则由该村给村民发放。从2015年10月至12月,某某村涉及征地范围内的迁坟工作实施完毕,共实际迁坟200座。

同年12月的一天,何某、袁某某在董某某家中与董某某、薛某及马某某商谈沣泾大道项目相关事宜时,董某某提出通过虚报假坟套取迁坟资金来给大家都弄些辛苦费,其余四人见有利可图均表示同意。随后,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五人先后在董某某家中、某街办何某宿舍等处初步商定拟虚报假坟120余座,套取迁坟资金18万余元,从中给何某、袁某某、王某某三名街办干部分6万元,再给董某某、薛某等村组干部分6万余元,其余资金再处理迁坟机械费、就餐费等费用,并商定由袁某某、马某某具体操作虚报假坟事宜。嗣后,袁某某和马某某虚列了122座假坟名单,并混入某某村实际搬迁的200座坟墓名单中,编造出总数为322座坟的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后迁坟队的周某某与田某某为尽快拿到迁坟款,遂在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上加盖了二人私刻的“兴平市殡仪馆”字样印章。2015年12月24日,何某在迁坟数量为322座、金额为48.57万元的某某村迁坟费用领款资料上签字后,袁某某即到某街办办理了领款手续。

2015年12月29日,某街办拆迁安置资金专户向马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某某村迁坟费用48.57万元,包含虚报的122座假坟费用18.3万元。2016年1月14日,根据事先的商量,薛某同马某某到某农行取现18万元后,从中拿出17.5万元到某街办交予何某,让其转交周某某200座坟迁坟费11.5万元,其余6万元为分给何某、袁某某及王某某的辛苦费,何某将该6万元均分给其及袁某某、王某某,每人2万元。何某给王某某分钱前,已明确告知王某某该款系虚报假坟套取的迁坟资金,王某某知情后仍予以接受。

随后,董某某、薛某、马某某按照事先商量从套取的迁坟资金中给董某某、薛某各分得3500元,马某某分得4000元,后又以迁坟补助名义给7名村组干部发放补助,以上共计6.19万元。        

2016年2月左右,某某村村民因迁坟之事到某街办上访,董某某、薛某、何某担心虚报假坟之事败露,便商定将虚报资金发给被冒名的群众,以此掩人耳目。随后,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退出1万元,共3万元交予马某某。后马某某根据董某某安排用何某等人退出的3万元以及虚报资金中的3万元,共计6万元,以迁坟奖励费名义发放给了虚报假坟时被冒名的董某甲等20户村民。

案发前虚报资金剩余2.92万元在马某某手中,其余款项用于迁坟餐费等其它开支。

何某、袁某某将各自实得的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王某某将实得的1万元用于给其外甥女治病。董某某、薛某及马某某将各自侵吞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

经查,从2014年至2016年,某街办先后给某某村拨付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经费四笔共计13万元,先后将其中10万元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组干部。从2015年10月起,某街办给董某某、薛某发有工资津贴。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某财政所账务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在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假坟报账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资金18.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第一,对于本案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贪污金额为18.3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准确金额应为4.1万元。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董某某虚报假坟的犯罪动机系解决迁坟费用等迁坟的费用支出,各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无全部占有18.3万元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董某某等五人在客观上无法支配18.3万元;3.本案中全部的贪污金额应为4.1万元,此事实已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长检反贪移不诉﹝2017﹞2号不起诉意见书所确认。第二,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并非主犯,或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具体理由如下:1.在迁坟过程中,虽然在名义上何某是迁坟组组长,但实际上迁坟的主导权由某某村主导;2.根据各被告人的笔录及公诉机关查证的事实可以看出,虚报假坟的主意也是由村支书董某某提出,且被告人何某在此之前曾多次拒绝该提议,后为了迁坟工作的顺利推进,被迫同意;3.被告人何某对于虚报假坟的具体数量并不知情;4.虚报假坟的具体事宜系由被告人袁某某和马某某具体操作的,被告人何某并没有参与。5.拆迁费用系由某某村掌控、分配,被告人何某所得金额由薛某、马某某交给何某的,关于拆迁费用的支出、具体金额的分配,均是由某某村主导。第三,何某在公诉机关2017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就已如实向公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公诉机关才立案侦查,具有自首情节;迁坟实施完毕后,被告人何某实际分得辛苦费2万元,2016年2月左右某某村村民因迁坟之事到某街办上访,被告人何某向某某村退还了1万元,被告人何某又于2017年5月5日向公诉机关上缴了剩余的1万元,至此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系初犯及偶犯、无犯罪前科、真诚悔罪、已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告人何某接手迁坟工作是在迁坟难以推行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被告人何某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袁某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袁某某实得贪污款为2万元,数额较小,且其已全部退还;2.被告人袁某某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3.被告人袁某某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4.被告人袁某某父母均年迈,且有子女需要抚养;5.被告人袁某某对贪污的危害性已经充分认识,确有悔罪表现,基本没有再犯的可能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董某某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董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2.被告人骗取的18.3万元不应全部作为贪污数额进行定罪量刑;3.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个人侵吞的资金较小;4.被告人董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前并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薛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其不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项目的来历、本次迁坟的背景、被告人薛某在本次专门迁坟工作中的地位,该案有特殊的背景;第二,从122座坟的款项去向来看,本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是为自己谋私利,提出虚报迁坟数量的本意是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落实经费,促进沣泾大道项目的尽快实施;第三,不能以某街办先后给某某村拨付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经费四笔共计13万元及某街办给董某某、薛某发有工资津贴来反证不应专门拨付迁坟专项工作经费,更不能以此来认定虚报的122座迁坟费用为贪污款项。第四,从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薛某虽协助某街办管理迁坟工作,但显然不可能管理全村的迁坟补助资金,从工作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管理不了政府的工作小组,被告人薛某领取迁坟补助款3500元根本没有利用什么职务之便,且写下收条迁坟补助款是村会计代写;被告人虽然以虚报假坟报账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资金18.3万元,但根本谈不上侵吞、窃取;被告人薛某主观上根本没有对虚报假坟报账这笔款占为己有的目的;在客观上被告人薛某并没有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与威信。第五,被告人薛某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1.曾荣获全国“十佳农民标兵”称号,是西安市市级劳模、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党代表,曾从事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2.某街道党工委及某街办于2017年8月1日联合提出了《关于对何某、董某某等人涉嫌贪污一案从轻处罚的建议》;3.2017年5月5日何某、袁某某、王某某退回涉案款各1万元,同日董某某、薛某、马某某退回案款4.02万元;4.薛某亲笔向办案机关书写了三份交代材料,且书写了悔过书;5.2017年12月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向该院公诉科书写了长检反贪移不诉﹝2017﹞2号《不起诉意见书》。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认为:第一,被告人马某某参与的共同犯罪数额应为4.1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18.3万元。第二,马某某在作为证人配合公诉机关调查迁坟情况时,在公诉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犯罪行为及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与被告人董某某、薛某、何某、袁某某虚报假坟套取迁坟费用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其所作的笔录是针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而不是针对嫌疑人的笔录,依法系自首。第三,被告人马某某以证人身份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不仅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提供了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及事实,对公诉机关及时侦破本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立功情节。第四,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第五,被告人马某某已经将贪污分得的4000元全部退回,且将其账户中剩余的迁坟费2.92万元予以退缴,确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第六,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该村的报账员,并没有村上或街办的任命文件,只是按照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口头安排担任报账员工作,协助村委会干部工作,并未直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次迁坟事宜也是从始至终听从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安排和指示,处于被动的报账员工作地位,且个人违法所得仅4000元,并全额退款,犯罪情节轻微。第七,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及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项目获准实施,该项目南段征用了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土地140余亩。2015年4、5月,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安排被告人何某、被告人袁某某及王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用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迁坟等工作,并由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董某某、时任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薛某、时任某某村报账员的被告人马某某等村干部协助街办落实上述工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文件规定:“迁坟工作涉及的坟墓搬迁补贴为干坟每座500元、湿坟每座800元、骨灰火化每具500元﹙含车费和骨灰盒费用﹚、迁坟奖励费每座500元”。

2015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对该项目占用某某村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坟墓进行迁移。为推进迁坟工作,何某、袁某某同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薛某协商后,以每座坟墓搬迁费及骨灰火化费共计600元的包干价承包给了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人周某某及李宅村人田某某合伙的迁坟队实施,迁坟奖励费则由该村给村民发放。从2015年11月12日左右开始,一个月左右后某某村涉及征地范围内的迁坟工作实施完毕,共实际迁坟200座。

同年12月的一天,何某、袁某某在董某某家中与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商谈沣泾大道项目相关事宜时,董某某提出通过虚报假坟套取迁坟资金来处理村上迁坟的机械费,并给大家都弄些辛苦费,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随后,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五人先后在董某某家中、某街办何某宿舍初步商定拟虚报假坟120余座,套取迁坟资金18万余元,从中给何某、袁某某、王某某三名街办干部分6万元,再给董某某、薛某等村组干部分6万余元,其余资金再处理迁坟机械费、就餐费等费用,并商定由袁某某、马某某具体操作虚报假坟事宜。嗣后,袁某某和马某某虚列了122座假坟名单,并混入某某村实际搬迁的200座坟名单中,编造出总数为322座坟的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后迁坟队的周某某与田某某为尽快拿到迁坟款,遂在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上加盖了二人私刻的“兴平市殡仪馆”字样印章。2015年12月24日,何某在迁坟数量为322座、金额为48.57万元的某某村迁坟费用领款资料上签字后,袁某某即到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办理了领款手续。

2015年12月29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拆迁安置资金专户向马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某某村迁坟费用48.57万元,包含虚报的122座假坟费用18.3万元﹙每座坟1500元﹚。2016年1月14日,根据事先的商量,薛某同马某某到某农业银行取现18万元后,从中拿出17.5万元到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交予何某,让其转交周某某200座坟迁坟费11.5万元,其余6万元为分给何某、袁某某及王某某的辛苦费,何某后将该6万元均分给其及袁某某、王某某,每人2万元。何某给王某某分钱前,已明确告知王某某该款系虚报假坟套取的迁坟资金,王某某知情后仍予以接受。何某给周某某200座坟迁坟费11.5万元时,让其出具了一张19.32万元的收条。

随后,董某某、薛某、马某某按照事先商量从套取的迁坟资金中给董某某、薛某各分得3500元,马某某分得4000元。后又以迁坟补助名义给7名村组干部发放补助,以上共计6.19万元。        

迁坟奖励款发放后,某某村村民因迁坟之事到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上访,董某某、薛某到街办找何某、袁某某,因担心虚报假坟之事败露,便商定将虚报资金发给被冒名的群众,以此掩人耳目。随后,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退出1万元,共3万元交予董某某。后马某某根据董某某安排用何某等人退出的3万元以及虚报资金中的3万元,以迁坟奖励费名义发放给了虚报假坟时被冒名的董随良等20户村民。

案发前虚报资金剩余2.92万元在马某某手中,其余款项用于迁坟餐费等其它开支。

何某、袁某某将各自实得的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王某某将实得的1万元用于给其外甥女治病。董某某、薛某及马某某将各自侵吞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

另查明,从2014年至2016年,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先后给某某村拨付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经费四笔共计13万元,先后将其中10万元作为工作补助发放给村组干部。从2015年10月起,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给董某某、薛某发有工资津贴。2017年5月5日,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分别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各退缴赃款1万元;该日,董某某、薛某各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500元;马某某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3.32万元﹙自己实得的4000元及虚报资金剩余款2.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回执﹚、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证明: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5日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王某某于次日被该院决定取保候审。

2.告知书证明:2017年5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王某某告知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

3.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7年5月5日,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分别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各退缴赃款1万元;该日,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共同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4.02万元。

4.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证明:2018年2月2日,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退何某、袁某某、董某某等案件款2.92万元。

5.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机构人事移交备忘录及名单证明:何某的工资情况及何某在沣渭新区托管长安区某、高桥、王寺街办及驻区机构人事移交之列。

6.长安县干部、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职务工资审批表及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证明:王某某的工资情况及身份情况。

7.西安市长安区某街道党工委关于同意某某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明:董某某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且任职已备案的情况。

8.某某村第九届村委会直选结果报单、当选证书证明:薛某﹙薛正社﹚当选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情况。

9.2017年5月16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的证明证明:袁某某系2013年4月富裕路拆迁指挥部临时雇佣人员,XX路XX村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雇佣,无劳务雇佣合同,2013年4月至2016年10月工资由拆迁安置指挥部发放。

10.2017年5月4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的情况说明证明: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在2015年负责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段、堰下张村段﹚的征地拆迁、迁坟、地面附着物赔付,协调相关工作。沣泾大道项目涉及某某村段、XX村XX村,村两委会干部负责配合街办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董某某任某街办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薛某任某街办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及村委会主任、马某某任某街办某某村报账员的情况。

11.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2015年度征地拆迁项目建设责任分解表证明:何某负责完成沣泾大道某某村、张村项目用地流转及交地工作的情况。

12.审核动迁组雇佣人员工资表证明:2013年4月至12月,袁某某领取工资的情况。

13.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梦白村综合改造项目指挥部临时雇佣人员工资表证明:2014年4月至12月、2015年1月至12月、2016年1月至10月,袁某某领取工资的情况。

14.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重点项目业务转款审批单、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拨付的某某村XX大道XX段及村工作经费账务凭证、考勤表证明:2014年11月18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向某某村拨付工作经费5万元的情况;2015年5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向某某村拨付沣泾南段工作经费2万元的情况;2015年8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向某某村拨付该村工作经费3万元的情况。

15.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证明:2015年10月21日,该村两委会决定将XX大道XX段借款3万元用于该村两委会干部工资发放,会议一致通过的情况;2015年10月22日,该村两委会决定将XX大道XX段借款5万元用于该村两委会干部工资发放,会议一致通过的情况。

16.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村干部绩效补贴发放表、记账凭证证明:该街办向董某某、薛某发放工资、工资绩效的情况。

17.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记账凭证、现金收入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进账单、沣东新城某街办重点项目业务转款审批单、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XX街道XX中心费用报账审批单、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会议纪要、委托书、承租协议、修路租地合同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将2015年5月6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拨付的沣泾南段经费2万元,用于发放该项目征地工作人员工资的情况;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将2015年8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拨付的沣泾南段经费3万元,用于发放该项目征地工作人员工资的情况;2016年5月23日,西安市长安区某XX室XX大道XX段项目拨付某某村协调费3万元,用以解决项目遗留问题;2016年7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将2016年5月23日拨付的3万元中的8768.44元用于支付中丰七组、中丰十组大绿地租款;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购买小空调6个、大空调2个及安装支费支架、防护网、监控等花费37817.64元的审批花费情况;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支付排水租地款、修路租地款1.13万元的情况。

18.201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西安市长安区某街道工作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对何某、董某某等六人涉嫌贪污一案从轻处理的建议。

19.2013年10月14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投资促进局西沣东投促发﹙2013﹚85号文件证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投资促进局关于沣泾大道﹙昆明三十三路-红光大道﹚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情况。

20.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合同审批单、征地拆迁类工作委托协议证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进行沣泾大道项目土地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等相关工作的情况。

21.集体土地流转协议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四组、五组、六组分别将其相关土地流转给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的情况。

22.集体土地流转补充协议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四组、五组、六组分别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就流转土地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

2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充协议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西安沣东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所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

24.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西咸沣东发﹙2012﹚143号文件证明:凡征地拆迁和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坟墓搬迁﹙干坟:500元/座、湿坟:800元/座﹚,骨灰火化﹙火化费500元/具,含车费和骨灰盒费用﹚,迁坟奖励﹙迁坟奖励费:500元/座﹚,由征地拆迁项目办和土地储备中心﹙城改办﹚办理相关补贴手续,骨灰统一存放到某镐京墓园。

25.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拆迁安置资金专户记录、记账凭证、现金付出凭证、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重点项目专用借款审批单、土地开发资金专户借款冲销明细表、XX大道XX段项目支出报账审批单、XX大道XX段工程项目某某村报账支出会议纪要、委托书、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迁坟协议书证明: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7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分别付某某村马某某迁坟费用各10万元;2015年12月29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付马某某某某村迁坟费用48.57万元。

26.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迁坟奖励汇总表、迁坟奖励表、迁坟迁移费发放表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发放迁坟款的情况。

27.2017年5月15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29日由某财政所拆迁安置资金专户支付给某某村的迁坟费用48.57万元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拨款。

28.某财政所拆迁安置资金专户账户信息及明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明:2016年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向马某某付款10万元、8万元的情况。

29.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红色“兴平市殡仪馆”字样红色印章一枚的情况。

30.兴平市殡仪馆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之前该单位使用1号印章,后因1号印章出现加墨故障,从2016年10月起本单位使用2号印章至今的情况;某财政所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附件中“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三页上所加盖的“兴平市殡仪馆”印章不是该馆的印章,全部应为假印章的情况。

31.马某某所提供的沣泾大道重点工程迁坟账务记录证明:迁坟费用和给村民发放的奖励款支出不真实,是马某某所提供的假账。

32.马某某所提供的迁坟协议、附加协议及领条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某的迁坟队所达成的协议情况及周某某XX村XX座XX座﹚的情况。

33.马某某所提供的协议、领条证明: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挖机胡某某所达成的协议情况及胡某某领取该村迁坟机械费5.4万元的情况。

34.马某某所提供的某某村村组10名干部领取迁坟补助的领条证明:该10名干部共计领取了5.99万元,其中董某某领取了3500元、马某某领取了4000元、薛某领取了3500元。

35.马某某所提供的某某村就餐费用等支付票据证明:在该村迁坟过程中工作餐费等支出情况。

36.马某某所提供的某某村迁坟奖励款领条证明:10万元为200座坟的奖励款,6万元是虚报的120座假坟的奖励款。

37.马某某所提供的某某村迁坟数量汇总表证明:马某某根据迁坟报账资料及迁坟发放的领条汇总的给20户村民名下虚报假坟122座的情况。

38.薛某某所提供的帮马某某给17户村民发迁坟奖励款的名单证明:薛某某帮马某某给某某村17户村民共计所发的迁坟奖励款的迁坟数量为115座。

39.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王某某的悔罪书。

40.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周某某的证言

他的外号叫“周某”,他平时搞小建筑工作,包括建民房、门楼,也给一些村迁过坟。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某某村修建沣泾大道时,他给该村迁的坟。

2012年左右,某街办修建沣河湿地公园时,XX村XX村迁过坟,某地区的XX道XX队干迁坟这活。大概在2015年10月左右,某街办的何某给他打电话说沣泾大道要从某某村修过去工程紧张,问他是否愿意迁该村的坟,他当时说愿意,其就让他到某某村村委会商谈迁坟事宜。随后他到某某村村委会和何某、某某村的书记董某某、两委会委员等人就协商了迁坟事宜,当时商定由他负责给迁移某某村修路用地范围内的坟茔,每个坟茔给他支付费用600元﹙商定每座坟不论干湿,挖坟、整骨、火化、运输、买骨灰盒,整个迁坟工程的这些活及相关费用都是由他们负责,都含在600元中﹚。之后过了两天他就和田某某合伙组织人员开始迁坟,大概迁了一个多月就迁完了。那项工作具体是由某某村村上负责,涉及到的XX小组XX组长参与,某街办的干部何某、袁某某也参与某某村的迁坟,他们在现场协调。

当时何某拿了一份协议给他说是跟村上写的迁坟协议,让他在乙方处签个字,他当时就在那份协议上签了他的名字。那份协议的具体内容他没有看,他只是在后面签了他的名字。他记得是迁完坟之后补签的协议,具体的签订日期他记不清了。他没有保存迁坟协议,当时何某只拿了一份协议,他签完字何某就拿走了,也没有给他一份。当时商定迁一座坟给他支付600元,迁坟的工作流程就是按照主家的指认,他们用挖掘机把坟挖开,将尸骨捡拾包装拉到兴平市殡仪馆火化装在骨灰盒,将骨灰盒拉到陵园交给主家后,他们的工作就完成了,他们是一条龙服务。他们给某某村迁了近200座坟,其中包括火化的干骨、水尸,主家自行安置的干骨,还有一些挖开坟没有找见骨头,那些具体数字是田某某统计的,田某某给他说过,他只记总数是接近200座,某某村给他们算账时是按200座坟算的。某某村整个迁坟工作结束后,他们在村书记董某某家中算的账,当时有他、田某某、某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及董某某等村干部,当时是按200座坟计算的,每座坟600元,其应该给他们支付共计12万元的迁坟费用,但某某村村干部只给了他11万元,最后双方协商给他们付了11.5万元,他当时喝酒喝多了就答应了。后来过了几天,快过2016年春节的时候,某街办干部何某经手给他付的钱。迁坟费用从某街办报出之后,何某通知他到某某村领款,他当时有事不能到某某村去领款,当时那一段时间何某经常在某某村协调工作,他就让其代领了,随后他找何某领的钱。当时是下午下班了,何某给他打电话说把钱取好了,他就到其宿舍领的钱,当时就他们两个人。何某给他付了某某村的迁坟费用现金11.5万元,他当时给其打了一张金额19.32万元的收条。19.32万元的金额是何某让他写的,何某说“迁坟时村上还支出了一些费用,这些费用都要从迁坟费中支出”,让他把金额多写点,并说村上好报账。某某村把迁坟费用付清了,共付了一次,付了11.5万元。他从何某手中领到11.5万元之后将钱交给了田某某,田某某给他说除去人员工资、机械费用等成本,能挣1万多元,他们每人能分6000多元,当时田某某给了他6000元,剩下的钱田某某拿着给人家付了工资、机械等费用了。迁坟时他们自己和某某村都统计过迁坟数字,村上是村民代表统计的,具体是谁他叫不上名字,结算费用就是依据他们双方统计的数据,他们迁坟的实际数量不超过200座。迁完坟之后,某某村的会计﹙具体名字不知道﹚给了他们一份迁坟火化人员名单,让他们到兴平殡仪馆盖的章子。他刚看了某街办财政所提供的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中的“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该份名单就是某某村统计的迁坟火化人员名单。该份名单共计迁坟数量322座是某某村会计给他们提供的,并让他们拿着到兴平殡仪馆盖某某,并说虚增的数字是为了解决村上支出的费用。田某某去兴平市殡仪馆盖的章,人家看那名单总数与实际火化数字不符不给盖某某,他就和田某某商量后在鱼化寨刻了一个假的兴平市殡仪馆章子,盖在了那份名单上后交给了某某村干部。据他所知,给某某村迁坟,村上的支出有村民代表的工资、迁坟前期村上雇佣挖掘机找坟的机械费用等。他们总共挖了不到200座坟,但和某某村算账时按200座结算的,322减去200,某某XX村XX座。给某某村提供的名单上盖假章子他们花了一些钱,算账时他给某某村干部说盖某某花费了3000元,要算到迁坟费用中,所以他们协商按200座坟给他计算的费用。给某某村迁坟是他和某街办李寨村的田某某合伙承包的,田某某找的工人和挖掘机、面包车。某街办具体是袁某某在现场负责,何某是领导,偶尔在现场协调,某某村是董某某负责,迁坟现场有村民代表和小组组长,刚开始迁坟他在现场,后来是田某某一直负责的,村民代表和组长叫什么他都不清楚。补签完协议过了大概一星期后,何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某某村结算费用,他和田某某一起去的,当时是在董某某书记家算的账,他们同某某村的人核对的迁坟数量在190多座,双方协商给他按200座坟计算的费用,但要让他们去兴平市殡仪馆完善火化手续,办手续产生的费用都算在那200座坟的费用中。

2.田某某的证言

2015年11月至12月,他和某街办某某村的周某某合伙给某某村迁坟的。11月上旬,周某某给他说某某村修沣泾大道要迁坟,其把那个村的迁坟工作承包了,让他合伙干,他就同意了。后从2015年11月12日左右,他俩就组织人员、机械给某某村迁坟,大概迁了一个月就迁完了。他们一开始和村上的村干部口头约定迁一座坟给他们600元,后来报账时补签了一份迁坟协议。他们一共给某某村迁了近200座坟,其中在兴平殡仪馆火化了不到120座,挖出的骨灰盒有20座左右,有十几座坟刨开后主家就拉走安置去了没有火化,还有40座坟刨开后没有找到尸骨。

某某村给他们支付了迁坟费11.5万元。当时他和周某某去村书记家算迁坟款的时候,某某村的书记、村长、村会计还有街办的两位工作人员都在,他只知道街办有一个人叫何某,另外一个人他不知道叫啥。因为他们迁了近200座坟,按照一座坟600元,应该给他们12万元,但当时提出只给他们11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给了他们迁坟款11.5万元。过了十几天,他和周某某去了某街办,何某给周某某付了迁坟款11.5万元。他听周某某说其给何某打了收据,某某村把迁坟费用支付完了。迁坟具体是他负责的,他记有流水账,上面记着每天挖了多少座坟、亡者姓名和户主。迁坟时挖出的尸骨在兴平市殡仪馆火化的,每具干骨200元、水尸300元,某某村绝大多数是干骨,水尸数量很少,总共火化了120具尸骨,其中有9具是水尸,其余均为干骨。他当时到兴平市殡仪馆火化的尸骨,殡仪馆给他都开有票据,给某某村迁完坟之后,他觉得迁坟的事不吉利、晦气,之后他就把迁坟的相关票据、个人记账簿都烧了。

他看了某街办财政所提供的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附件中的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322具﹚是周某某给他的,并对他说那是某某村村干部为了报一定的费用,就加大了122具尸骨数,让他拿到兴平市殡仪馆盖个章。

后他就拿着共有三页的迁坟火化人员名单到兴平市殡仪馆的办公室找到管章子的工作人员让其盖个章,当时其核对后发现他提供的人员名单共计322具,远远超过了在殡仪馆实际火化的120具,只给他在写有“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的那一页上盖了章,其它两页就不给盖某某。然后他想着不给盖那个章子村上就不会给他报账,他和周某某商量后决定去刻一个假的兴平市殡仪馆印章,于是他一个人就到鱼化寨的一家刻章店,花了100元照着殡仪馆盖的章印刻了一个伪造的兴平市殡仪馆印章,他就在迁坟火化人员名单的另外两页盖了伪造的兴平市殡仪馆印章。回去后他就把那三页迁坟火化名单交给了周某某,后周某某就给了村上。他们实际迁了近200座坟,最后按整数200座算的账,某某村虚报了122具尸骨。

3.徐某某的证言

2006年至2017年4月30日,他担任某街办副主任。2017年5月至今他担任某街办副调研员,负责沣泾大道南延伸段西半部征地拆迁。他看了某街办农财中心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就是某某村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迁坟费用报账资料,总共报了迁坟费用48.57万元。报账审批单上有他的签字,他作为项目组领导和分管领导,他在审批材料上只是程序性签名。他不知道某某村实际迁了多少座坟,当时迁坟是由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具体负责,由村干部配合此项工作。从报账单据上看迁坟迁了322座,但他没有具体核实322座坟头是否真实,那个工作有街办的项目组同志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具体负责把关。XX道XX座坟头的事,也没有人向他汇报。如果当时知道虚报坟头的事,他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4.曹某的证言

2000年开始他在某街办经委、市容办工作。2012年10月至2016年10月在征地拆迁二办担任主任,负责梦白村征地拆迁,2016年10月至今担任国土所所长。他看了某街办农财中心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那是某某村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迁坟费用的报账资料,总共报了迁坟费用48.57万元。报账审批单上有他的签字,因为徐某某主任分管他们征地拆迁二办,所以凡是徐主任分管的报账项目,他都要履行签字程序,他在审批材料上只是程序性签名。他不知道某某村实际迁了多少座坟,XX道XX座坟头是否真实。XX道XX座坟头的事,也没有人向他汇报。如果当时知道虚报坟头的事,他肯定是不会同意的。

5.袁某的证言

2013年至今,他任某街办某某村四组组长。XX大道XX组的地,一共应该迁了11座坟。他看了村上报账员马某某提供的他所打的一张1100元的领条,那是他从马某某处领取的四组迁坟奖励款1100元,按照11座坟头给算的,每座坟头的协调费是100元,所以给他付了1100元,他给村会计当时打的收条。XX组XX座坟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发协调费应该是村上定的,村上没有开过会研究那事,他也没有参加那样的会。他不知道领取的1100元的来源,他平时开公交车事情多,当时迁坟的时候他忙前忙后和群众协调,那是村上给他付的协调费。

6.马某甲的证言

2009年至今,他任某街办某某村五组组长。XX大道XX组的地,一共迁了多少座坟,他没有统计,也说不清。他看了村上报账员马某某提供的他所打的一张2200元的领条,那是他从村会计马某某处领取的五组迁坟协调费2200元,按照22座坟头给算的,每座坟头协调费是100元,所以给他付了2200元。XX组XX座坟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发协调费是他们村的村长薛某和书记董某某定下来的,钱是报账员发的。他不知道领取的2200元的来源,也没有问过。当时迁坟时群众的工作不好做,他一直在配合街办的人和村干部做村民的工作,那是村上给他的补贴和协调钱,他认为是正常的。

7.马某乙的证言

2012年至今,他任某街办某某村六组组长。2014年开始,某街办为XX大道XX村、张村、马营村的土地,涉及他村140余亩地,涉及他组是80余亩地。他组征用的土地大部分是农田,还有部分坟地和老窑地,就需要和群众商谈迁坟一事。当时村上为了配合街办工作,村上叫了个迁坟队负责迁坟工作,他组的迁坟工作由他和两个代表马某丙和马某丁负责和群众商谈迁坟一事。他们和群众商谈好后,叫迁坟队来处理迁坟,那个工作大约干了二十天左右。他看了他2015年12月28日所打的3.78万元的领条,那钱是他村村长薛某和书记董某某给他们几个涉及迁坟的小组的,那钱是他村报账员马某某给他的。那是他村给的迁坟协调、补助款,XX组XX座,XX座XX组补助300元,他村共给了他现金3.78万元。他和两个代表把那钱分了,作为三人的劳务费。他不知道村里用什么钱发的补助,村长、书记和报账员也没有说过,给他们发补助时没有开过会。

8.马某戊的证言

1993年至今,他任某街办某某村十一组组长。2015年冬修沣泾大道的时候,要迁他们村的坟,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把他们那些涉及迁坟的小组组长及XX村XX村的干部叫到书记家中,给他们开会说修路要迁坟,让他们去找村民看谁家的祖坟在修路用地范围内,并让他们协调村民把坟迁了。他就给他们十一组的村民都通知了,让去现场看谁家有祖坟要迁,如果有就配合村上把坟迁了。后来他就在外地搞工程挣钱去了,也就没操心迁坟那事,XX小组XX座坟他也不清楚。他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他2016年2月7日所打的400元领条,该领条是他打的,该款是村上给他发的迁坟协调奖励。当时是村上把坟迁完之后,报账员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到其家去,他去之后其给了他400元说是村上给他的迁坟协调奖励,他就把钱领了,其还让他打了那张领条。他不知道村上用的什么钱给他发的迁坟奖励款,迁坟的时候他协调村民也忙活了几天,村上给他发奖励款他就拿着,也没问是用什么钱发的。村上发迁坟奖励款没有开会研究过,领的400元他自己花了。

9.马某的证言

2013年至今,他任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组长。XX大道XX组的地,具体迁了多少座坟他现在说不清。他看了村上报账员马某某提供的他所打的一张900元的领条,那是他从马某某处领取的十二组迁坟协调费900元,按照9座坟头给算的,每座坟头协调费是100元,所以给他付了900元。他不知道XX组XX座坟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发协调费是谁定的,村上没有开会研究过,他没有参加那样的会,当时动员大家的时候,XX组XX座坟按照100元的标准给补贴。他不知道领取的900元的来源,作为组长他忙前忙后和群众协调,那是村上给他付的跑路费。

10.马某1的证言

他是某某村本届村民委员会委员。他看了村上报账员马某某提供的他所打的一张1500元的领条,那是他村在2015年年底因修沣泾大道时,他配合村上和街办迁他村的坟,做工作后村上给他发的协调费,当时他是从报账员手里领的钱,他给打的那张条子。他们村干部在一起说过发协调费的事,说是迁完坟后给大家发点协调费,但没说用啥钱给大家发。他不清楚领取的1500元的来源,村长、支书、报账员也没有给他说过钱的来源。

11.马某2的证言

2012年至2014年年底,他在XX村XX组长。2015年至今任村党支部委员。他看过了领条﹙今领到迁坟协调费7000元整,领款人马某2,2016年2月7日﹚,该张领条是他领的迁坟协调费。因为XX大道XX村的地,在占用范围内要进行迁坟,2015年11月左右因为迁坟不顺利,村上就让他参与了迁坟协调工作。加上他前期的准备工作,他前前后后忙了2个多月,因为迁坟协调工作比较辛苦,所以就给他发了7000元的协调费。该7000元他是分两次领的,第一次领了5000元,是在迁坟工作结束后领的,领的时候没有打领条;第二次领了2000元,是在2016年春节前领的,领的时候也没打领条。领完过了几天,村里说领钱得有个依据就让他补了一张7000元的领条。第一次领的5000元是在书记董某某家里领的,钱是从报账员马某某手上领的,当时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也在场,还有几个人他记不清了;第二次2000元是在村委会领的,也是从报账员马某某手上领的钱。他不知道他所领的钱的来源,也没有人告诉他那钱是咋来的,XX道XX村里发的迁坟协调费,村里没有开会研究过此事。

12.胡某某的证言

他之前自己经营挖掘机、压路机等机械设备,从事土方、修路、建筑工程等,他一共有3台大型挖掘机、1台压路机,从去年开始机械不挣钱,工程款也比较难要,他就把那些机械卖掉了。2015年某街办修建沣泾大道时,他参与了那条路的修建工作,路修到某某村时大概是10月以后了。当时某某村正在迁坟,个别村民阻挡迁坟,当时的某某村村长、书记找到他,并给他说村上把迁坟的活包给了迁坟队,找坟要村上负责,其他人都害怕群众闹事把机子砸了不愿意给村上找坟,希望能用他的挖掘机给村上找坟。因为他当时在修路给找坟顺便也能挣些钱,他就答应了。后他们双方商定每个台板8小时3000元计价,最终按工作量结算费用,当时他和某某村还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之后他就动用了两台挖掘机给他们找坟,他把坟找见挖开后迁坟队就负责迁坟,他挖了大概二十多天。某某村的村长是薛某﹙薛正社﹚、书记是董某某,他看了所出示的他和某某村所签的施工协议,他没有异议。当时某某村迁完坟后过了一段时间,村长、书记给他结算的机械费用,按18个台板结算的,每个台板3000元,一共是5.4万元,钱是书记经手支付的。由于刚开始两、三天找坟时有群众来阻挡,挖掘机工作是断断续续的,结算费用时他给他们少算了一点,给他们按18个台板结算的。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他所打的5.4万元的领条,就是他所出具的,那是18个台板5.4万元的费用。

13.董随良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四组村民。2015年年底11月左右迁坟的时候,他从村会计马某某手里领了一座坟的奖励款共计500元,他给马某某打了500元的领条。过了几天,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发了3500元的迁坟奖励款,他让其儿子给薛某某打了一张4000元的领条。后来他从马某某手中要回了原来所打的那张500元领条,他把该领条撕掉了。薛某某给他发3500元的迁坟奖励款时给他说给他加几个坟的奖励款是白给他的,他也同意就没多问。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2015年11月26日他所领迁坟款40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儿子所写的领条,他家实际上迁了一个坟。

14.马小民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四组村民。2015年年底他村迁坟时,村会计马某某给他家发了2座坟的奖励款1000元,每座坟500元,是他领的钱,当时他还给马某某打了一张2座坟1000元的领条。后来他给村干部说还有一些老坟没找见,迁完坟过了一段时间,他记得是快过年的时候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他家又发了7座坟的奖励款3500元,当时他不在家,是他儿子马文涛领的钱,他儿子还给他说其给村上打了一张领条。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2015年12月10日他儿子马文涛所领迁坟款35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儿子马文涛所写。

15.秦随娥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村民。2015年冬,XX村XX路XX组通过,要迁她们村的坟,当时她家迁了一座坟,村上的报账员马某某给她发了奖励款500元,当时她还给村上负责迁坟的村干部说她家一些老坟还没找见。迁完坟过了一段时间快过年的时候,她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将她叫到其家,给她说村上再给她发5座坟的奖励款把她家照顾一下,她当时就把那5座坟2500元领了,当时她还按其的要求打了一张领条。她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她的领条,就是她所出具的,内容是别人代写的,但签名是她所签。她家总共迁了一座坟,她领了6座坟的奖励款,实际上多领了5座坟的钱。

16.马勉良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村民。2015年年底他们村上迁坟时,他家是第一个迁坟的,就迁了一座新坟,是他母亲的坟,当时村上的会计马某某给他发了奖励款500元,因当时天黑他眼睛不好就给其说随后给其打领条。那500元的领条还没打,过了不长时间他记得快过年的时候,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他家又发了9座坟的奖励款4500元,并说他是第一个迁坟的村上再给他发9座坟的钱奖励一下他,他按其说的打了一张10座坟的领条,总共是5000元。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的领条,就是他所出具的。

17.石喜绒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村民。2015年她村迁坟她家一共迁了2座坟。2015年冬天后她从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手中领了5000元,她给薛某某打了一张10座坟5000元的领条,当时薛某某说村上再给她家发10座坟的奖励款。她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她的领条,就是她所出具的。她家真实迁了2座坟,以她名义领了10座坟的奖励款5000元是多领的,她家以她丈夫马某甲的名义领了12座坟中的10座坟也是多领的。

18.董红斌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村民。2015年他村迁坟时他家一共迁了9座坟。2015年年底12月左右,他从村会计马某某手里领了9座坟的奖励款共计4500元,每座坟500元,他给马某某出具了4500元的领条。过了几天,他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发了迁坟奖励款2000元,他给马某某打了一张6500元的领条,他从马某某处要回了4500元的领条并撕毁了。薛某某给他发2000元迁坟奖励款时说是给他所加的几座坟的奖励款,是白给他的。他刚看了2015年12月6日领迁坟款65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领钱时给马某某所打的,他家实际上迁了9座坟。

19.马某甲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村民,2009年至今他担任该组组长。2015年年底11月左右,他从村会计马某某手里领了2座坟的奖励款共计1000元,每座坟500元,他给马某某出具了1000元的领条。过了一段时间,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发了迁坟奖励款5000元,他给薛某某打了一张6000元的领条,并从马某某处要回了那张1000元的领条,那张1000元的领条他在家找不见了。薛某某给他发迁坟奖励款5000元时给他说是给他加10座坟的奖励款,是白给他的。他刚看了2015年11月16日领迁坟款60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领钱时给薛某某所打,他家实际上迁了2座坟。

20.马征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村民。2015年冬天迁坟时,他家迁了5座坟,他从马某某手里领了5座坟的奖励款共计2500元,每座坟500元,迁完坟以后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家发了5座坟的奖励款,当时马某某也在场,他给马某某打了一张10座坟5000元的收条。迁坟时他是村上的村民代表,在迁坟的过程中也出了力,薛某某说村上再给他家发一些奖励款,他就把钱领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当时从薛某某、马某某手中领到2500元奖励款后所打的10座坟的收条,他一共收到了5000元的迁坟款。

21.袁玲玲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村民。2015年年底时,她村上因为修路要迁坟,她家一共迁了2座新坟,都是不到十年的坟。迁坟之后,村上的会计马某某通过组长马某乙给她家发了2座坟的奖励款1000元,每座坟500元,她当时还打了一张领条。迁完坟后一段时间,她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她又发了6座坟的奖励款3000元,她领钱后按照其的要求给其打了一张总领条,一共按8座坟4000元打的领条。迁坟时,她家迁了2座坟,但还有一些年代久远的老坟没找见,她给村上干部也反映过,后来老坟也没找见。迁完坟后薛某某给她发钱时,说她家困难,村上给她再发6座坟的奖励款,算是给她家一点补助,她也没多说啥就把钱领了。薛某某给她发钱时,她按其要求让别人帮忙给打的领条,按她实际领钱的8座坟及4000元钱写的,她的名字是自己写的。实际上她家只迁了2座坟,总共领了8座坟的奖励款,多领了6座坟的奖励款。给她发钱时,把她之前打的2座坟的领条还给她了,重新打了那张8座坟的领条,把原来的领条扔掉了。

22.马选民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5年年底他们村迁坟时,他家共迁了3座老坟,每座坟500元,当时村上的会计马某某给他家发了3座坟的奖励款1500元,那1500元是他六组组长马某乙代他从马某某手中所领,马某乙把钱给了他。迁完坟过了一段时间,他记得是快过年的时候,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他家又发了7座坟的奖励款3500元,还让他打了一张领条。薛某某给他说他家的情况不好,村上再发7座坟的奖励款把他家照顾一下,他也没说啥就把钱领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2015年11月26日的领条,该领条的领款人是他,该领条就是他当时从薛某某手中领到7座坟钱时给村上所打的。

23.段平智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他家一共迁了1座坟,领了500元的奖励款。2015年冬,他村因为修路迁坟,他家总共就迁了一座老坟,迁完坟之后他村的书记董某某的妻子给他发的钱,说是国家给的迁坟奖励款由村上代发一座坟500元,他领钱之后就按其要求打了一张领条。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2015年11月26日他所打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所打。他没有从他村报账员马某某手或六组组长马某乙手中领过迁坟奖励款1500元。除领取500元迁坟奖励款之外,他和他的家属再没有领取过迁坟奖励款。XX村XX座坟,他没有领取所虚报的3座坟的钱。

24.孙建平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他家一共迁了1座坟,但领了8座坟的迁坟奖励款,每座坟500元,一共是4000元。他记得是2015年冬天,他当时刚做完手术不久,村干部给他打电话说村上修路要迁坟,并让他回去指认坟。后来他回去时,村上迁坟工作都完了,组长马某乙给他说他家迁了一座坟,村上给他发了奖励款500元,其代他领了,其就把钱给了他。后来他就找村干部说他家还有7、8座祖坟没找见,并让村干部再给他找并把奖励款给他发了。过了一段时间,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他说村上再给他发7座坟的奖励款,让他给其打领条,他打了领条后就给了他3500元。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金额为35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当时给薛某某所出具的。当时他家迁了一座坟,村干部给他多发了7座坟的奖励,他觉得那是因为他当时做手术花钱了,村干部照顾他。

25.王小东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家一共迁了3座坟,每座坟奖励款是500元,他一共领了1500元。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金额为15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他所打。

26.马寅生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5年冬迁坟时,他家迁了一座坟,每座坟500元,他从马某某手中领了500元,他当时没有给其打领条。后来迁完坟之后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家发了6座坟的奖励款,该3000元奖励款当时是他妻子张彩珍领的,她领钱后按实际总数打了一张3500元的领条。当时迁坟时给他家只迁了一座坟,但他们认为还有一些老坟没找见,后来薛某某说村上再给他家发一些奖励款,他妻子就把钱领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金额为3500元的领条,该领条的内容是别人代写的,他的名字是其妻子代签的,这些情况他妻子都某某说过。

27.马选良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家迁了1座坟。2015年冬天修路村上要迁坟,他给村上报了要迁的4座坟,但后来实际只迁了1座坟,领了迁坟奖励款500元。村上发迁坟奖励款时他在外面干活不在村上,他让六组组长马某乙代领的,后来其把500元给了他。

28.马乖绒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一组人。2015年年底她们村上迁坟时,她家总共迁了4座老坟,当时村上的会计马某某给她家发了迁坟奖励款2000元。迁完坟过了一段时间,她记得快过年时,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给她家又发了8座坟的奖励款4000元。该两次发钱都是她丈夫马新来领的钱,那事其给她说过,其还说给村上打了一张总的领条。薛某某当时给她家发8座坟的奖励款时说村上再给她家发点迁坟奖励款把她家补助一下,她和她丈夫觉得发钱是好事也就没多问,就把钱领了。她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马新来金额为6000元的领条,该领条是她丈夫马新来写的字,当时她丈夫重新打了12座坟的领条后就把原来所打4座坟的领条撕掉了。

29.马耀奎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家一共迁了5座坟,他和他弟马康利作为一户一块迁的坟。他领了5座坟的奖励款2500元,他弟马康利还领到了5座坟的奖励款,一共领了10座坟的奖励款。迁完坟之后,他从村报账员马某某手中领到了5座坟的奖励款2500元,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他金额为2500元的领条,该领条是他自己写的。他们自己算下来加上没找见的老坟,他家一共应该有10多座坟,他们当时还给村干部说还有一些老坟没找见让继续找,他所领的5座坟奖励款2500元是真实的,他弟马康利所领的5座坟的奖励款是村上给他们算了5座老坟。

30.马康利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家一共迁了5座坟,每座坟500元,共计领了迁坟奖励款2500元。2015年底12月中旬他从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手中领了2500元,并打了一张领条。他刚看了他所打的领条,就是他领钱时所打,他家实际上迁了5座坟。

31.董生贵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家一共迁了2座坟,每座坟500元。他总共领了8座坟的迁坟奖励款4000元,实际上多领了6座坟的奖励款3000元。第一次2015年底11月左右刚迁完坟,他从村会计马某某手里领了2座坟的奖励款共计1000元,他给马某某出具了1000元领条。过了几天,村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又给他发了迁坟奖励款3000元,他从马某某处要回了1000元的领条并撕毁了,他重新给薛某某打了一张4000元的领条。薛某某给他发迁坟奖励款3000元时说村上迁坟他也辛苦了,给他加几座坟的奖励款,他就同意了。他刚看了2015年11月21日的迁坟款40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多领的3000元是他给薛某某所打的领条,他在领条上盖了自己的印章,他家实际上迁了2座坟。

32.靳凤英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五组人。2015年她村迁坟时,她家没有迁坟。她家一共领了12座坟的迁坟款,共计6000元。2015年冬迁坟后,她从村书记董某某妻子薛某某手中领了6000元,并打了领条。迁坟时因她家经济差,她就去找村干部,希望把她家照顾一下,迁坟结束后薛某某说村上给她家发12座坟的奖励款,她就把钱领了。她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领款人是她,金额为6000元的领条,该领条就是她所写。

33.马某乙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2年至今他担任某某村六组组长。2015年冬迁完坟后,村上给村民发放迁坟奖励款时,他们六组的一部分村民不在村上,他和六组村民代表就替他们把奖励款领了,那些人回来之后他们就把钱给人家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他所代领马广勤家3座坟1500元的领条,该领条是他给马广勤代领迁坟款时所打,他代马广勤家领款后他把钱给了马广勤女儿在某的她姨夫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2015年12月15日他所代领段某某家迁坟奖励款3座1500元的领条,当时他组代表马某丁代段某某领了3座坟的奖励款1500元,当时他在场,马某丁不会写字就让他代写了领条,他写成了自己的名字,钱是马某丁替段某某代领的。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2015年12月3日他所代领马选良家迁坟款1座500元的领条,该领条是他所打。他六组除了马选良之外,没有再叫张选良的人。

34.马某丁的证言

他是某街办某某村六组人。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时,他帮村干部叫村民到现场找坟迁坟,后来他帮一些村民代领了迁坟奖励款。他代段某某领过3座坟的奖励款1500元,因之前段某某欠他几千元,他自己就把那1500元抵了其欠他的钱了,他当时也没有给其说那事,直到今天找他调查时,他才给段某某说那钱是他用来抵欠他的钱了。他刚看了马某某所提供的2015年12月15日马某乙所代领段某某家迁坟奖励款3座1500元的领条,该领条是他让马某乙帮忙写的,结果落款时马某乙把带领人写成了其的名字,段某某XX座XX道。

35.薛某某的证言

她是某街办某某村十二组人。她和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董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年底她们村上迁完坟之后,她记得快过年时,马某某在她家给她说东村一些村民的迁坟奖励款还没发,因董某某是三组人,东村的好多人其不熟悉,就让她帮忙给那些村民发奖励款。随后马某某给了她6万元,还有一份给村民发放奖励款的名单及一沓领条,其给她说按名单上的坟数给村民发钱,并让村民按领钱的总数重新打条子,时间按原来条子上的写。后她按马某某的交待按名单给村民把钱发了,发完钱之后她把村民重新打的领条都给了马某某。她记得马某某给她的名单上一共是20户村民、120座坟的钱,她实际发出去了17户村民115座坟,共计发出奖励款57500元,还有5座坟的奖励款没有发出去。她回忆了一下,她把领钱的村民名单都列了出来,她把名单提供给你们,其中石喜绒、马选民、段某某、孙建民、靳凤英、马康利、马文涛该7户的领条,是她把钱给他们发了之后才打的领条,其他11户的领条都是她那次发钱后他们重新打的,领条上的迁坟数是之前领条上的数量加上该次发钱的坟数,她把那些领条都给了马某某。她给那17户村民发钱时给他们说那是村上给他们所发的迁坟奖励和补助,村民都高兴地领了钱,都说其家有坟,领钱后就按她所说的打的领条。她不知道名单上所列的那些村民实际迁了多少座坟,但她想给人家发迁坟奖励,说明人家真正的迁坟了。剩余没发的5座坟大概就是三户村民,当时她没有找见那些村民,后来村上的支委马康宏因为给村上拉垃圾的事和别人打架住院了,马康宏的妻子到她家来闹让村上出医疗费,她丈夫董某某让她先给垫付3000元,她当时就把迁坟款剩下的2500元和她自己的500元一起给了马康宏的妻子。

36.王某某的证言

1991年4月至今,他在某街办工作。沣泾大道那个项目涉及某街办张村和某某村,他当时在社会事务科,抽调他参与那个项目的进展。张村他参与了,某某村他参与了后期的迁坟,有时间他就去一下,不一定长时间在那呆着。某某村有关的征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工作主要是袁某某负责,何某XX大道XX组长,那个项目是沣东新城委托某街办实施的。某某村的迁坟工作主要是迁坟队迁的,迁坟队的负责人小名叫“四娃”,具体叫啥他说不清,村干部主要就是协调相关群众到场等。某某村的村书记是董某某、村长是薛某、村报账员是马某某。某某村一共迁了多少座坟他说不清,那件事他没有管过,他参与那事就是去现场协调一下,群众出面阻挡的时候,他有时去调解。

在迁坟过程中,他伙同街办的何某、袁某某三人利用协调某某村迁坟的工作便利,他们三人拿到6万元的虚假坟头款,他个人分得了2万元,后他们三人每人又给村上退回去1万元,实际上他们每人分得1万元。他没有参与造假坟头的事,XX道XX弄的,具体虚报了多少座假坟,他说不清。到手的2万元是何某在其宿舍给他的,当时袁某某是否在场他记不清了。他印象中何某给他说的意思是“这次某某村迁坟中他们辛苦了,村上干部通过假坟头给‘你’﹙王某某﹚、‘我’﹙何某﹚和袁某某每人给了2万元”。当时他觉得自己在某某村的迁坟中辛苦了,何某和袁某某都把钱拿了,他自己当时就私心作怪,收了那2万元。2016年上半年,某某村的群众因迁坟等问题闹事,后来何某把他叫到其房间给他说村上的群众闹事,村上打算把虚报的坟头给群众把每座坟头500元的奖励款发下去,让他们三人凑够3万元,村上再凑3万元,把群众矛盾平息下去。他就同意了退了1万元。那1万元他给了袁某某,是由袁某某给村上退了回去。事后他给何某说过那事,因为事情在他心里一直不踏实,他和何某当时都有想法想把剩下的钱给村上全部退回去,但是那事情又不是一个人弄的,所以也就没有退。2014年他外甥女得了白血病,他把那1万元给其外甥女到医院看病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何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5月4日0时20分至3时45分的询问笔录:2015年他是某街办南片包片干部,包括某某村、张村、马营、齐曹、XX村XX村。沣泾大道项目在某某村迁坟是2015年11月开始,持续1个多月,他当时担任某某村迁坟组组长,成员有袁某某,王某某也参与迁坟。某某村迁坟主体是某街办,村干部协助某街办工作。2015年某某村迁坟时该村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报账员马某某虚报122座坟套取国家迁坟款,结束后某某村书记董某某给了他、袁某某、王某某共计6万元,他们3人每人分得2万元,后又每人给董某某退了1万元,实际上他、袁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1万元。

沣泾大道项目在某某村迁坟是2015年11月开始,迁坟具体工作由某某村委会承包给了周某某的迁坟队。开始双方约定XX座XX队支付600元,最后按实际迁坟数量计算。商量好后,迁坟队就开始迁坟,持续1个多月,实际共迁坟200座。迁坟工作快结束时,有一天他、袁某某、薛某在董某某家,薛某和董某某提出坟迁完了虚报些坟,套一些钱给大家弄些辛苦费,XX街XX弄点辛苦费,他和袁某某都同意了。过了几天,村报账员马某某把虚报的火化人员名单列了出来,他看到村上在实际迁的200座坟的基础上,共虚加了122座坟,把迁坟总数凑到了322座,后袁某某和马某某拿着那些手续到街办财政所报了账。街办财政所共给某某村支付迁坟费用48.57万元。

报完账后有一天在董某某家,他、袁某某都在场,薛某、董某某、马某某和迁坟队的周某某、田某某算迁坟费用,经协商确定给迁坟队支付11.5万元。第二天上午,薛某、董某某拿了17.5万元现金到他街办的办公室把钱放在他的床上,袁某某在场收的钱。其中11.5万元是给周某某的迁坟费用,6万元是给他、袁某某和王某某的辛苦费。该6万元就是从虚报套取的122座坟的迁坟费用中给他们三人分的钱,每人2万元。当天下午他给周某某支付了11.5万元,村干部让周某某打了收取19万多元的领条。后来袁某某从剩下的6万元拿出2万元给了他,过了一、两天,袁某某又给了王某某2万元。随后过了一段时间,袁某某给他说某某村的村长、书记要给村民发虚报坟的奖励钱不够,要从他们那把钱拿回去3万元。他们三人就每人拿出了1万元共3万元,后他让袁某某把那3万元送到村书记董某某家中交给了董某某。

他不清楚王某某XX道XX座坟的事。王某某和他、袁某某一起负责沣泾大道在某某村的工作,当时主要是袁某某在现场负责迁坟工作,工作紧张时王某某也到现场给他们帮忙协调。他刚看了某街办财政所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中付给马某某某某村迁坟费用48.57万元,是他们在某街办财政所报账领取某某村迁坟费用的报账资料,他们是按322座坟报的,其中包括虚报的122座坟,那些报账资料都是村干部提供的,上面他的名字也都是他本人的名字,后来是袁某某办理的报账手续。他将分得的1万元平时自己开销用了。

2017年5月4日10时20分至11时45分、15时56分至16时27分的询问笔录:当时在董某某家,一起说事的人有他和袁某某、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报账员马某某。在谈的过程中,书记董某某提出村上有点费用要处理,另外给大家弄点辛苦费,XX街XX弄点辛苦费,就是想采取虚加一些坟头从街办套出来一些钱的想法,当时他们也都默认同意了。

报账资料中的虚假火化名单是由村上的报账员马某某提供的底稿,然后由袁某某打印,并交给迁坟的周某某去盖某某的。袁某某给他说了那事情,他知道也同意就那么去办了。王某某和他、袁某某一起负责沣泾大道在某某村的工作,当时主要是袁某某在现场负责迁坟工作,工作紧张时王某某也到现场给他们帮忙协调,村上干部都能看见,就给王某某也算一份。

迁坟的周某某和村上干部算账后,定的付款数是11.5万元,当时书记董某某就让报账员马某某在街办他的宿舍给他和袁某某送来了17.5万元,他给周某某支付了11.5万元,剩下的6万元是他们三个街办干部的好处。当时周某某和村上的书记董某某、薛某等人算完账后村干部就给周某某说拿到钱要打一张19.32万元的收条,那里面村上的费用都加到了里面。他给了周某某11.5万元后,周某某就给他打了一张19.32万元的收条,那张收条后由董某某从他那拿走了。当时在他宿舍,他从中拿了2万元,袁某某拿走了2万元。过了两天,他把王某某叫到他的房间,他给王某某说“这是某某村通过假坟头给大家弄的一点辛苦钱,袁某某、我、你每人2万元,这是你的2万元”。后王某某就把钱接了。他们在拿到钱以后,有一次袁某某给他说村上董某某说虚假的坟头要给村民也把奖励款500元发了,否则将来容易出事,让他们三人退回来3万元,并说村上再拿出来3万元,用来支付122座假坟的奖励款。董某某、薛某也来到街办找他给他说了那个情况,他就让袁某某从他们三人处每人拿了1万元,王某某也同意了,后共计3万元给了董某某。他将分得的1万元平时自己花销了。

2017年5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他任某街办经济发展科

副科长。2015年,他在负责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过程中,他、袁某某、王某某同某某村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报账员马某某共同虚报了122座假坟,从某街办套取了一些迁坟资金,他和袁某某、王某某分了6万元,他自己拿了2万元。

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快结束时,有一次在董某某家中,他和袁某某、董某某、薛某、村会计马某某商量沣泾大道相关事宜时,董某某提出迁坟过程中村上有机械费、村组干部协调迁坟要发补助,虚报点假坟给村上把那费用解决了,同时也给他们大家都弄点辛苦费。起初他没有同意,随后董某某等村干部又到某街办他的宿舍,还是他们五人,董某某又提出虚报假坟解决村上的费用,顺便给大家都弄点辛苦费,并提出虚报120座假坟,他知道村上有机械费等开支,也就和袁某某都默认同意虚报假坟。后来是袁某某和马某某具体操作虚捏了122座假坟名单,准备的报账领款资料,在某街办财政所办的领款手续。

沣泾大道项目南段工作中,某街办成立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小组,他任组长,袁某某和王某某是成员,XX大道XX段涉及张村及某某村的迁坟、附着物赔付、修路协调等工作。某某村迁坟具体由袁某某在现场负责,办理迁坟费用领款手续。王某某作为他们工作小组成员,也经常到某某村协调工作。

某某村实际上一共迁了200座坟,报账领款是322座,其中包含虚报的122座假坟。是书记董某某提出的虚报假坟,董某某提出虚报假坟:一方面是因为要解决村上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是某某村的迁坟持续了有一、两个月,他们都在村上待着协调工作,都很辛苦,董某某提出给他们都弄点辛苦费。当时他同意虚报假坟:一个原因就是迁坟工作只是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的开始,下一步工作开展还要依靠村干部协助,村上迁坟的确有机械费要解决;另一个原因是董某某当时提出给他们弄辛苦费,他当时也就同意了。

某街办给某某村支付了迁坟费用后,他们在董某某家中和周某某算了迁坟费,随后村长薛某和报账员马某某拿了17.5万元到街办他的宿舍,把钱给了他和袁某某,袁某某接的钱。其中11.5万元是周某某的迁坟费,另外6万元是村干部给他们三个分的钱。给周某某付了11.5万元后,他给袁某某、王某某每人分了2万元,自己拿了2万元。当时村上给周某某付钱时联系不上周某某,就让他和袁某某帮忙联系周某某给付的钱,给周某某付了11.5万元。他和袁某某给周某某付钱时,让周某某给村上打了一张金额是19.32万元的领条,村干部和周某某算账时给周某某说要打一张金额为19.32万元的领条,他们把村上有些费用都加到了里面。

村干部给他们分了6万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袁某某、董某某给他说村上村民闹事,他们要给群众把虚报假坟的500元奖励款发了,让他们拿出3万元,村上再拿出来3万元,用来支付122座假坟的奖励款。董某某、薛某也到街办来找他说过那情况。他就让袁某某从他们三人处每人拿了1万元,一共3万元给了董某某,当时让王某某退1万元是把那情况也给王某某说了。他们同意退那3万元是害怕虚报假坟的事情露馅了,就同意把3万元退了。当时他给村上退了1万元后,剩余的1万元他装在信封,一直在他的街办宿舍抽屉放着,后来就给检察机关上缴了。

当时他们商量虚报假坟时,王某某没有参与,袁某某在街办把某某村的迁坟费用在街办报账了以后,在XX街XX宿舍给王某某说过那事,说村上虚报了一些假坟。村干部给他们把分的6万元拿来之后,过了大概两天,他把王某某叫到他的宿舍,给其说某某村通过假坟头给大家弄了一点辛苦钱,他们三个每人2万元。王某某当时知道该2万元是咋来的,其把钱也就收下了。后来让王某某退钱时,袁某某在他宿舍给王某某说村上村民闹事,要给村民把假坟的奖励款发了,他们每人退1万元,王某某就同意了,并退了1万元。

2017年11月14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他在负责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过程中,他与袁某某、王某某同某某村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报账员马某某共同虚报了122座假坟,从某街办套取了一些迁坟资金,他和袁某某、王某某分了6万元,他自己拿了2万元。

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快结束时,董某某几次提出虚报些假坟解决村上的迁坟机械等费用,当时他没有同意。后来有一次在董某某家中,他和袁某某、董某某、薛某、村会计马某某都在场,董某某又提出迁坟过程中村上有机械费、村组干部协调迁坟要发补助,虚报点假坟给村上把那费用解决了,同时也给他们大家都弄点辛苦费。董某某提出虚报120座左右的假坟,给他们街办三个干部一共拿6万元,他当时也就同意了。后来是袁某某和马某某具体操作虚捏了122座假坟名单、准备的某某村迁坟费用报账领款资料,由袁某某在某街办财政所办的领款手续。

沣泾大道项目南段工作中,某街办成立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小组,他任组长,袁某某和王某某是成员,XX大道XX段涉及张村及某某村的迁坟、附着物赔付、修路协调等工作。某某村迁坟具体由袁某某在现场负责,办理迁坟费用领款手续。王某某作为他们工作小组成员,也经常到某某村协调工作。

某某村实际上一共迁了200座坟,报账领款是322座,其中包含虚报的122座假坟。是书记董某某提出的虚报假坟,董某某提出虚报假坟:一方面是因为要解决村上支出的费用;另一方面是某某村的迁坟持续了有一、两个月,他们都在村上待着协调工作,都很辛苦,董某某提出给他们都弄点辛苦费。当时他同意虚报假坟:一个原因就是迁坟工作只是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的开始,下一步工作开展还要依靠村干部协助,村上迁坟的确有机械费要解决;另一个原因是董某某当时提出给他们弄辛苦费,他当时也就同意了。某街办给某某村支付了322座坟的迁坟费用后,他们在董某某家中和周某某算了迁坟费,随后村长薛某和报账员马某某拿了17.5万元到街办他的宿舍,把钱给了他和袁某某。其中11.5万元是周某某的迁坟费,另外6万元是村干部给他们三个分的钱。给周某某付了11.5万元后,他给袁某某、王某某每人分了2万元,自己拿了2万元。

给周某某迁坟费是按实际迁的200座坟算账的,实际付了11.5万元,是他经手给周某某的。村干部给他们分了6万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村上董书记给他打电话说,村上村民闹事,要给村民把虚报假坟的500元奖励款发了,让他们拿出3万元,其村上再拿出来3万元,给群众把钱发了,董某某、薛某也到街办来找他说过那情况。他们三人就每人退了1万元,一共3万元,让袁某某退给了董某某,他让王某某退1万元时把那情况也给王某某说了。因为村民闹事,他们害怕虚报假坟的事情露馅了,就同意把3万元退了。当时他给村上退了1万元后,剩余的1万元他装在信封,一直在XX街XX宿舍抽屉放着,后来就给检察机关上缴了。

当时他们商量虚报假坟时,王某某没有参与,袁某某在街办把某某村的迁坟费用在街办报账了以后,袁某某在XX街XX宿舍给王某某说过那事,说村上虚报了一些假坟。村干部给他们把分的6万元拿来之后,过了大概两天,他把王某某叫到他的宿舍,给其说某某村通过假坟头给大家弄了一点辛苦钱,他们三人每人2万元。王某某当时知道那2万元是咋来的,其把钱也就收下了。后来让王某某退钱时,袁某某在他宿舍给王某某说村上村民闹事,要给村民把假坟的奖励款发了,他们每人退1万元,王某某就同意了,并退了1万元。

2018年1月31日的供述和辩解:袁某某给王某某说过他们虚报假坟的事。因为他们虚报假坟时袁某某和村上一起在某街办报账的,在街办报完账后,袁某某给他说其把他们报假坟的事给王某某也说了,王某某当时也默许了。袁某某当时在他街办的宿舍给袁某某说的,当时就他俩在场。袁某某是在街办报账后,从街办领到迁坟费用之前的那段时间给王某某说的,王某某的2万元是他给王某某的。他给王某某说那2万元是虚报假坟的钱,是某某村给他们三人的辛苦费,每人2万元,当时王某某也没说啥就把钱收下了。

2.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2000年3月,他被转业安置到五星街办粮站工作,2003年7月左右下岗,2013年4月他被某街办聘用并工作至今。2013年4月,他到某街办工作后,被安排在某XX大道XX组工作,他们这个工作组负责沣泾大道占用某街办某某村土地的迁坟、地面附着物赔付工作。2016年2、3月某某村拆迁工作完成后,他又被派到张村征地的工作组工作至今。

他刚到XX大道XX组XX组长是窦智谋,2015年4、5月由何某接任XX大道XX组组长。2015年9、10月,他所在的XX大道XX组开始在某某村迁坟,具体经办人是他和何某,某某村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协助他们开展迁坟工作。XX城XX座坟的费用是1500元,其中包括给被迁坟村民家的奖励款500元;给迁坟队的迁坟款500元;如果是下葬没有过三年的坟,还要给迁坟队加300元、还有火化费用500元。一开始他们想找某某村的村民干迁坟的活,但是因其他村民阻挡没有干成。后来通过何某介绍,由周某某把某某村迁坟的活承包了,每座坟给周某某600元,周某某就把迁坟和火化尸骨全负责了。迁坟工作刚启动,就由他经办给某某村从某XX大道XX户里借出来了10万元,该款用来给村民发放每座坟奖励款500元。迁坟工作进行到中后期时,又给某某村从专户里借了10万元,该笔钱中的一部分也是用于给村民发放奖励款,其余的村上用于迁坟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杂支,具体是哪些开支,他不清楚。

大概在2015年12月初,某某村的迁坟工作就干完了,一共迁了200座左右的坟。后来他又和何某、薛某、董某某、马某某一起商量,再额外虚报一些迁坟数弄些迁坟款出来,他们就在报账时将迁坟数虚报到322座,街办财政所就按照322座坟支出了迁坟费用。某街办财政所一共给某某村支付了迁坟款48.57万元,钱是马某某领的,财政所分三次把钱打到了马某某的银行账户里。

因为在迁坟过程中已经分两次给某某村借了20万元,干完迁坟的活之后,他在街办财政所报账的迁坟费用一共是48.57万元,所以财政所最后又一次性给马某某打了28.57万元。他给街办财政所报账的迁坟数量是322座,按照每座坟1500元计算就是48.3万元,另外还有9座下葬时间没超过三年的坟,又额外加了2700元,一共就是迁坟费48.57万元。实际上只迁了200座左右的坟,当时某某村的薛某、董某某、马某某都某某和何某说,迁坟过程中村上经费不够了,让他们给多报些坟,多弄出来些迁坟款。财政所的工作人员给他说报迁坟费用要拿着迁坟名单和火化证报账,他就通知马某某造个假名单,因为他对村上的人不熟,能虚加哪些名字他也想不出来。马某某把虚加的迁坟数量名单和火化证给他后,他在财政所报的账。他们五人专门坐在一起商量过虚报假坟的事,当时只是说好多虚报一些,没说具体虚报多少,他就提前离开了,他是在让马某某给他报账的XX道XX座坟。在虚报的48.57万元打给马某某之后,马某某和董某某拿着17.5万元到何某在街办的宿舍,当时他也在场,马某某把那钱放在何某的床上就走了,何某将那17.5万元中的11.5万元用于给周某某支付迁坟费了,剩下的6万元中给他分了2万元,他所分的2万元是通过虚报迁坟数量套出来的钱。何某将2万元给他后,他把那钱放在街办给他分的宿舍里,他日常开销大概用了几千元,大概在2016年4、5月,他和何某去给董某某退了3万元,薛某和马某某也在场,退的钱里面就有他所退还的1万元。因为他当时已经花了几千元,手头只能出1万元的整数,就先退还了1万元。

某某村迁坟工作是某街办指派他和何某经办的,某某村的薛某、董某某代表村上和他们配合开展迁坟工作。他刚看了某街办财政所提供的拆迁安置专户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该记账凭证及附件就是他在某街办财政所报账的某某村迁坟费用的报账资料,一共报账48.57万元。

附件中的“某街办某某村迁坟火化人员名单”是虚假的,其中有120座左右的死者名字是他让马某某虚加进去的。马某某就给他提供了一份手写的322个死者名字的清单,他又让街办打印室的人帮他把那个名单打印了出来,随后他将名单交给了周某某,让其拿着名单到兴平殡仪馆盖章子。周某某盖完章子后,他又拿着名单到财政所报账,但是财政所的工作人员说名单中有太多名字是重复的,审核没通过,因为他对某某村村民不熟,他只在名单中修改了几个重复的名字,其余的都是马某某改的。名单改好之后,周某某又拿着名单到殡仪馆盖了一次章子,但是因为打印时漏掉了一行名字,财政所说名字数量与报账数量不符,还是没有通过。他最后又重新打印了一份让周某某拿到殡仪馆把章子盖了,就是给他出示的那份名单,他就拿着那份322个死者名字的清单到某财政所报账了48.57万元。他们要想把迁坟费用报出来,就必须给财政所提供火化人员名单,提供虚假名单就是为了多报一些迁坟款出来。

附件中的“某街办重点项目迁坟奖励表”也是不真实的,当时他们还没有按照322座坟将每座坟的奖励款500元全部发放给村民,只发放了一部分,至于为什么能出现322座坟的领款人签字,那是中丰店干部的事。附件中两张“张记元”所打的领条,是他为在街办走账让马某某手写的,领款人张记元的名字是他随口编的。该笔账本身就是笔假账,收款人他只能编造,因为他们确实给周某某付过迁坟款,所以他本来想写周某某的名字,但是当时他一时没想起来其叫啥,就随口给马某某说了个张记元。

2016年4月,某某村的村民一直在街办上访,反映的问题就包括迁坟的事,而且当时每座坟的奖励款500元还没有按照322座的数量全部发放给村民,董某某给何某和他说,从给他们的6万元中拿出3万元好把虚报那些坟的奖励款全给村民发完。后他、何某、王某某每人退了1万元,共计3万元给了村支书董某某。村上给他、何某、王某某一共分了6万元,何某给他分了2万元,他给某某村退了1万元,实得1万元,他将分得的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

2017年5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左右,沣泾大道项目占用某某村的地需要迁坟,街办安排他和何某负责某某村的迁坟工作,王某某有时也到某某村协助迁坟工作。迁坟工作完成后,某某村的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找他和何某,以村上迁坟费不够为由提出加一些坟,并说从账上多报一些费用,他当时没有表态,中途他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

过了几天在董某某家,当时他和何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又说起关于迁坟费用的问题,董某某提出想虚增加120座左右的坟头用来处理村上迁坟产生的一些杂支,同时董某某说村上迁坟大家也辛苦了,给大家也都弄些辛苦费,他和何某就默认了。当时他们把王某某也算作一股。120座虚假坟头政府每座是按1500元拨付费用,一共是18万元左右,其中6万元是给他们街办三人的钱,给村组干部6万余元,村上的迁坟机械费用是6万余元,后村上的报账员马某某给他提供了一份322座坟的报账名单,他让街办打印室的工作人员把那份名单打印了出来,就是报账资料中那份322人的火化人员名单。

最后实际上给周某某的迁坟队是按200座坟头、每座坟600元付的迁坟款,算账时他和何某都在场,周某某与村上讨价还价,最终定下来迁坟费是11.5万元。当时村上干部马某某将17.5万元拿到何某在街办的宿舍,当时何某和他都在场,马某某将钱放在何某的床边,那里面有周某某的11.5万元和给他、何某、王某某三人的6万元。何某通知周某某到街办将11.5万元领走了,剩下的6万元他和何某每人拿了2万元。过了一、两天,何某通知王某某到其宿舍将剩下的2万元拿走了。给王某某分2万元是因为王某某在某某村迁坟的时候也参与了,也到迁坟现场去协调过,村干部都能看见,所以就给其也算了一份。

2016年4月左右时,某某村的村民到街办因迁坟的事情到街办来闹事,反映迁坟的事。董某某和薛某就到街办找他和何某,希望他们每人退出来1万元,村上再拿出3万元,把造假坟套取的奖励款给群众兑付了,争取把矛盾平息了,所以何某和王某某就分别拿出来1万元给了他,他自己也拿出来1万元,一共3万元到董某某家把钱退给了董某某。事后他和何某、王某某在一起说过将剩下的钱退了,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退。

2017年11月14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左右,他和某街办干部何某、王某某负责某某村的拆迁迁坟工作,某某村的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及报账员马某某协助街办负责本村的迁坟工作。在某某村迁坟完成后,他们三个街办干部和某某村董某某、薛某及马某某共同虚报了122座假坟套取了一些迁坟资金,他实际分得了1万元。

根据某街办的安排,他和何某、王某某是沣泾大道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小组的成员,该小组具体由何某负责,职责是负责该项目在某某村的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物清理工作,包括迁坟工作在内。2015年11月,某某村开始迁坟,一共迁了200座坟。迁完坟之后,某某村的董某某、薛某找他和何某商量虚报一些假坟,刚开始他们没有同意。随后过了几天在董某某家,当时他和何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都在场,董某某又提出村上的迁坟机械费等要处理,虚报一些假坟套取资金把那些费用解决了,迁坟大家也辛苦了,给大家也都弄些辛苦费,他和何某默认同意了。随后他们商量虚报120座坟左右,每座坟1500元,一共虚报18万元左右的资金,给村组干部分6万元左右,处理村上的迁坟机械费用等6万元,给他和何某、王某某一共分了6万元。他们商量好要报120座左右的假坟后,马某某提供了322座火化人员的名单,后他和马某某准备好某某村迁坟费用的报账资料,他经手在某街办报的账。最后实际给周某某的迁坟队按200座坟头付的迁坟款,付了11.5万元,某某村实际迁坟的数量是200座。他们一共虚报了122座坟头,一座坟1500元,一共虚报了18.3万元。报完账之后,他和何某、王某某每人分了2万元,都是现金,具体是何某把钱给他的。后来他们商量每人给村上退1万元,共计退了3万元,是他经手把钱退给了董某某。他们给董某某退钱是因为:2016年年初,某某村的村民因迁坟的事上访,他们害怕虚报假坟的事被人发现,就商量给村上退了3万元。他所分得的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了。

2018年1月31日的供述和辩解:他给王某某说过他们虚报假坟的事。当时是他负责在某街办报账的,报完账后的一天,他和王某某在何某街办宿舍闲聊,当时何某不在,他就给王某某说,他们同某某村多报了一些假坟。他当时给王某某说那事就是给其通个气,让其也知道那事。他是在街办报完账之后,街办打款之前那段时间说的,村上还没有拿到那笔迁坟费之前给王某某说的,是何某给的王某某2万元。

3.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他现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从2014年开始,沣泾大道项目南段要从某某村南北方向穿过,占用他们村140多亩地,当时某街办就跟村上谈租地事宜,2015年他们村和某街办签订了相关的土地流转协议,随后就开始赔付地面附着物、迁坟,之后就开始在他们村土地上修路。沣泾大道项目在他们某某村的有关工作是某街办的干部何某、袁某某负责的,还有一个干部王某某也经常到他们村工作,他们村干部协助街办干部开展工作。

2015年11月左右,根据项目进程的安排,某街办对沣泾大道项目在他们村用地范围内的祖坟进行迁移,他们村协助街办迁坟。刚开始时村上打算把迁坟工作交给本村的迁坟队施工,但由于他村村民阻挡,迁坟工作无法开展,后来村上就和街办的何某、袁某某商量之后,由他俩联系外村周某某的迁坟队迁他们村的坟。当时和周某某约定,迁一座坟的费用为600元。周某某开始迁坟时,村北出现了大量假坟,为了加快迁坟速度,村上就雇佣了两台大型挖掘机找坟。周某某的迁坟队大概迁了一个多月就把坟迁完了。 

当时迁坟工作刚完的时候,他们统计实际迁坟数量为200座坟,当时在他家有何某、袁某某、他、村长薛某及报账员马某某,他提议为了迁坟大家都辛苦了,虚报点坟头从街办套点钱给大家发点辛苦费,当时其他人都同意,然后他们就商量虚报122座坟头,具体是袁某某和马某某操作虚列的名单,准备的领款资料,并办理的领款手续,在某街办报账领取迁坟费用是按322座坟报的。他们从某街办把48.57万元迁坟费用领下来之后,在他家和周某某算账,给周某某支付迁坟费用11.5万元。当时他们算了一下账,除去给村民的迁坟奖励、迁坟机械费等费用,虚报套取的费用还有一些,能给他们分点钱。他和薛某同何某、袁某某商量,从虚报的那些费用中给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分2万元,一共是6万元,何某和袁某某都同意。当天他们还商量由何某、袁某某经手给周某某付款,让周某某给他们出具322座坟的领条。第二天他和村长薛某就安排马某某取了17.5万元交给了何某、袁某某。过了一段时间,袁某某就把周某某所打的322座坟19.32万元的领条给了他,他随后就交给了马某某保管,让迁坟队打个假收条是为了掩盖他们虚报122座坟头的事。当时虚报122座坟时,他们就商量虚报套取的迁坟费用是给他们几人弄的钱,那钱下来之后他们商量把钱给大家分了,当时算账后能给街办干部每人分2万元,他和薛某让马某某将钱送到了何某在某街办的宿舍,当时一共是17.5万元,因为其中有11.5万元是给周某某的迁坟费,让何某转交给周某某。马某某把钱给何某、袁某某之后,后来村上有村民不断到某街办上访,其中就反映了迁坟的事,当时还没有按照322座坟给村民将奖励款发放够,他和薛某、马某某就想着把那个窟窿堵上,而且分钱时何某、袁某某分的钱多,为了给村民发虚报的122座坟的奖励款,当时是账没算对还是怎么回事钱不够了,他们把那事和何某、袁某某说了,他又从何某手中要回来了3万元,当时何某让袁某某将3万元送到了他家,后给村民发了奖励款,后来算账时都算在马某某手里,账算下来马某某手中还剩余迁坟费用2万多元。那样算下来实际上给何某、袁某某、王某某一共分了3万元。此外用所套取的迁坟费还支付了机械费5.4万元。除过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所退的3万元外,再没有其他人给他们退过钱。当时他们害怕被村民发现闹事,他们虚报的122座坟的事情露馅,他和村长就同何某、袁某某、马某某商量给村民把奖励款发了,村民也就安宁了,那样发迁坟奖励款的数字和他们报账领款虚报的数字都能吻合上了,别人也就不容易发现他们虚报了122座坟。迁一座坟某街办给1500元,他们虚报了122座,共计套取了18.3万元。他们从18.3万元中拿出6万元,按照虚报的122座迁坟数,每座坟500元奖励款发给了村民;给十名村干部分了6.19万元;还给了街办的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2万元,一共是6万元,该18.3万元基本就分完了。迁坟过程中,村组干部协调迁坟,都耽误时间、劳神了,他就和村长薛某、马某某商量给参与迁坟的小组长、村干部发些奖励款,具体是马某某经手发的,他和村长每人3500元、马某某是4000元,其他人员发了多少他记不住了,总共发了6.19万元,除过他、薛某、马某某之外,其他分钱的村干部没人知道分的钱是通过虚报迁坟数量套取的。没有何某和袁某某参与虚报迁坟数,他们村干部根本就弄不出来那18.3万元,因为报账的事都要街办干部去办,他们村干部没法从街办的专项账户里报账领款。某街办就沣泾大道项目给他们村上拨付过协调费,在他担任书记期间拨付过大概3万多元的协调费,具体数字他不清楚,报账员马某某知道,钱打到了他们村在某街办农财中心的账户。某街办给他们村拨付的协调费就是作为他们协助政府搞征地拆迁工作的经费,他们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要从那里面出。他和何某、袁某某、王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17年5月9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在他们村迁坟快结束时,有一天何某、袁某某、村长薛某及村会计马某某在他家商量迁坟后续事宜时,他提出迁坟过程中村上有费用支出,虚报空坟套点迁坟资金把村上的那些费用解决,到时给大家也弄点辛苦费,当时其他人都同意虚报假坟,但没有商量出虚报的具体数字。后来除了马某某,他和薛某、何某及袁某某四人又在某街办何某宿舍商量虚报120座左右的假坟,由袁某某和马某某具体虚捏名单。当时他们都明确知道虚报120座坟能套18万元,当时他们商量给街办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分6万元。商量好之后,薛某给马某某安排找袁某某造假坟名单,后来在造假名单上虚捏成了122座假坟。提出虚报假坟一方面是把村上的费用解决了,还有就是他们迁坟辛苦了想给他们都弄点钱。当时他们四人商量要120座假坟,也知道能套出18万元,当时把账大概算了一下,村上的机械费5万多元,给村组干部要分6万多元的协调奖励,算下来给街办能分6万多元。迁坟过程中,何某、袁某某负责那个事,王某某有时候也来协调,他们都辛苦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要从街办账上把钱套出来,还要靠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在街办具体操作办理那事,没有他们,仅靠他们村干部根本就没法从街办把钱套出来,所以给他们三人分了6万元。

当时街办给他们一共付了迁坟费用48万余元,包括虚报的18万多元,用那些钱支付了周某某的迁坟费用11.5万元、村上的迁坟机械费、就餐费、发给村民的迁坟奖励,还给何某、袁某某及王某某分了6万元,给他们村组干部分了6.19万元,虚报的钱中有一部分也用于真实支出了。周某某的11.5万元迁坟费用给何某、袁某某,是因为周某某的迁坟队是何某和袁某某联系的,和周某某算账的当天没有现钱给人家付,周某某就走了。第二天他安排马某某把钱取出来,就让给何某和袁某某,让他俩联系周某某取钱。19.32万元的领条应该是袁某某让周某某打的,他们和周某某算账时没有说让其打领条的事。

刚开始迁坟时他们为了让参与迁坟的组长、两委会委员协调村民迁坟,自己少劳点神,他和村长薛某就商量给那些村组干部发点奖励补助。后来虚报的钱下来后,他和薛某、马某某商量给他们村干部以奖励补助名义分点钱,具体给小组长按每座坟100元的标准分钱,给村干部大致按辛苦程度分钱。马某乙是六组组长,六组坟比较多,给其是按每座坟300元发的。商量好后他和村长就安排马某某分的钱,一共分了6.19万元。

2017年11月15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沣泾大道项目在他们村迁坟快结束时,一共迁了200座坟,因迁坟费用大,街办给的迁坟费用不够用。有一天,何某、袁某某、村长薛某及村会计马某某在他家商量迁坟后续事宜时,他提出迁坟过程中村上有机械费、给村组干部的协调费等,街办给的迁坟费用不够,虚报假坟套点迁坟资金,把村上的那些费用解决了,到时给大家也弄点辛苦费,当时其他人都同意虚报假坟,但没有商量出虚报的具体数字。后来他和薛某、何某及袁某某四人又在某街办何某宿舍商量虚报120座左右的假坟,由袁某某和马某某具体虚捏名单。当时他们商量虚报120座套18万元左右,给街办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分6万元。马某某和袁某某在造假名单时虚捏了122座假坟,一共凑了322座坟,后续的迁坟费用领款资料、领款手续都是袁某某和马某某办理的。

4.薛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2009年至2012年,他在某某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至今在该村担任村委会主任,陕西省第13届党代表。沣泾大道项目在他村是2014年开始的,当时占用了他村140多亩土地,2015年他村和街办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随后就开始了地面附着物的赔付、迁坟等工作。当时某街办在他村负责项目的干部是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他们村干部协助街办干部开展工作。

根据项目进展进度,他村大约是在2015年11月开始迁坟的。根据某街办的安排,要迁移沣泾大道用地范围内的坟冢,他们村干部协助街办进行迁坟工作。开始村上打算将迁坟工作交由他们村的迁坟队,由于部分村民阻拦,最后村上就和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商议,由他俩联系镐京街办一个叫“四娃”的人,那人的官名他不知道,最后由其承包迁移他村的坟,不论干湿迁一座坟600元,迁坟前前后后用了大概一个多月时间。迁坟包括开挖、殓骨、火化、另行安葬等一系列工作。

迁坟工作结束后,他们统计实际迁坟数量是200座,当时是在书记董某某家,村上有他、董某某、报账员马某某,街办是何某和袁某某,他们总共5人。在商议过程中,书记董某某提出大家迁坟都很辛苦,不如想办法虚报点坟头从街办弄点钱给大家,当时他们一合计没人反对,大家就都同意了,然后他们就商量虚报122座坟头,虚列名单、准备报账资料、办理报账手续都是由报账员马某某和街办干部袁某某弄的。他们商量时提出虚报122座坟头,具体是谁提的,他记不清了,他们想通过虚报坟头套些钱给大家分。他们从街办领取了322座坟头的迁坟费用,每座坟头1500元,其中含虚报的122座坟头套取出来的费用,具体领了多少钱,是由报账员经办的,他记不清了。他们将钱领出来后,他、董某某、马某某、何某和袁某某在书记董某某家算账,给迁坟队迁坟费用11.5万元。他们算了一下,除去迁坟费用、给群众的奖励款外,他们还余下一些钱,最后就商议给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三人总共分6万元,每人2万元,剩下的6万多元由他们村干部分了。后来怕虚报坟头的事暴露不好说,就商议将虚报的122座坟头的奖励款给村民发了,因为钱不够,他就和董某某找何某要回来了3万元,那样算来街办何某、袁某某、王某某三人最终共分了3万元。这样村民也就安宁了,他们虚报坟头套钱的事也就不容易被发现。村上干部实际分了6万余元,该6万余元就是虚报坟头从街办套回来的钱。他和董某某每人分了3500元,报账员马某某分了4000元,给几个委员每人分了几千元,给涉及迁坟的四组组长袁某、五组组长马某甲、六组组长马某乙、十一组组长马某戊、十二组组长马某每人按每个组迁坟的数量和参加迁坟工作的天数分的,具体怎样分的、分了多少以报账员报账资料为准。他2017年春节之前从报账员马某某处拿过2万元,该2万元是用来给村上处理上访、修排水渠等事情的,与村上迁坟的事没有关系。

2017年5月12日、11月15日的供述和辩解:给迁坟队11.5万元结账,街办的袁某某和何某都知道,他俩当时算账时在现场。当时在董某某家,他、董某某、马某某、何某、袁某某五人在聊到迁坟费用时,书记董某某就提出“村上迁坟还有一些村上挖坟的机械费用没有办法处理,另外迁坟大家都辛苦,咱们虚加一些坟头给大家弄点辛苦费”。当时他们几个都没有反对,那次谈的时候只是说虚加一些坟,从政府套一点钱,没有定下来具体套出来多少。

后来他们五人在何某的宿舍聊到了那件事,他记不清是谁提出来虚加120座左右的坟头,政府每座坟按照1500元的价格给钱,大概费用就是18万元左右,那里面给村组干部弄6万元左右,给街办的何某和袁某某、王某某每人2万元,另外还有6万元左右的迁坟机械费和吃喝杂支费用。最后就定下来由马某某和袁某某具体去操办那事情,最终的报账数字就是虚加了122座坟头。商量的时候王某某没有在场,他们觉得王某某在迁坟的时候忙前忙后的,所以就按照何某和袁某某的标准给其算了一股。

迁坟款由街办财政所直接打到了马某某的银行账户,他和马某某从银行取出来17.5万元后到街办何某的宿舍给了何某和袁某某,其中迁坟队11.5万元,剩下的6万元是给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2万元。给周某某实际付了11.5万元,其出具的19.32万元的迁坟费用领条就是为了掩盖他们给街办何某、袁某某、王某某的6万元和他们村干部分的那部分钱。后来某某村的群众到街办闹事,当时他们害怕群众闹事牵扯出来迁坟的问题,他们就到街办找到何某,把情况给何某和袁某某都说了,他们想着让他们三人每人退出来1万元,村上再拿出来3万元,一共6万元,把虚加的122座坟头的群众奖励款给发下去,希望把虚加坟头的事情能平息下来。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各自都退了1万元,加上村上的3万元,都给群众发了。给村组干部的那部分钱他们没有给干部说是什么钱,村组干部也不知道自己拿的钱真实是什么钱。他分了3500元、书记董某某分了3500元、马某某分了4000元,他们三人知道各自所拿的钱是套出来的虚假坟头的补贴款。除了涉案的几人外,其他人都不知道利用虚假的坟头套钱的事。他们村干部和何某、袁某某一起来套取国家的迁坟款,是因为迁坟是某街办负责的,何某和袁某某是具体的负责人,他们负有相关的工作职责,没有他们的配合,是没有办法套取钱的。所以必须和他们几人一起来套钱,然后大家再分。

5.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5月2日、5月3日的询问笔录:2012年至今,他任某某村报账员。2015年11月左右,沣泾大道项目开始在某某村迁坟,某街办是何某、袁某某负责,还有一个干部王某某也参与着,他村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支委会委员马某2协助街办的迁坟工作。刚开始街办的干部和村干部打算让他村的人迁坟,但部分村民想干项目上的活挡住不让迁坟,薛某和董某某同街办的何某、袁某某商量后,何某和袁某某找的外村周某某、田某某的迁坟队迁坟,当时给他们说不分干湿坟每座坟600元﹙包括挖、拾骨头、运输、火化及装骨灰盒﹚,大概迁了一个多月,2016年1月迁坟工作才完成了。周某某的迁坟队实际在他们村迁了200座坟,他们在从某街办报账领取迁坟费过程中虚报了122座坟。迁坟工作快完成时,他们确定迁坟实际数为200座,那个数字是袁某某给他提供的,当时也是按那个数字给村民发放的奖励款。有一天,何某、袁某某、薛某、董某某和他都在董某某家,当时薛某和董某某都提出迁坟完了虚报一些坟套点钱,到时给大家弄点辛苦费,当时何某和袁某某都同意,都在商量虚报多少,后也没有具体确定数字。后来他们几人又在某街办何某宿舍商量,也没有商量出来具体数字。每次商量时他都在场,他没有表态,但是默认同意了。天快黑时,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都给他说袁某某让他到街办去报迁坟具体数字。他到某街办社会事务科后,袁某某给他说他们四人商量好了,虚报122座坟,其让他把虚报的名单列出来。他后就在袁某某给他的表上写谁家具体迁了几座坟,在实际迁的200座坟的基础上给每户增加了一些数字,还虚捏了几户的迁坟个数,共虚加了122座,并把迁坟的总数凑到了322座。之后在填写领款资料上各项迁坟费用、火化人员名单时都是按322座计算的,并按该数字列的火化人员名单,名单上的“兴平市殡仪馆”印章应该是袁某某安排人员去盖的。

某街办财政所一共给了他们322座坟的迁坟费48.57万元,某街办把钱转到了他的农行账户上,他经手付的相关迁坟费用,给村民每座坟的奖励款是500元,虚报的122座坟每座坟费用1500元,他们共套取了18.3万元。他刚看了某街办财政所沣泾大道专项账2015年12月29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及附件﹙付马某某中丰店迁坟费用48.57万元,扣款20万元﹚,该48.57万元是某街办财政所所支付的某某村迁坟费用,扣除之前因迁坟他在街办财政所两次借款20万元,2015年12月29日支付了28.57万元,该笔费用的领款手续是何某、袁某某在某街办财政所办理的。其中的18万元他给了何某和袁某某,由他们给周某某支付了迁坟款,给村民发放了迁坟奖励款16万元,支付村上因迁坟租用机械费5.4万元,给村组干部发迁坟奖励6.19万元,迁坟餐费支出1.56万元,剩余1.42万元还在他信合的存折上,剩余的1.42万元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都知道。当时街办将迁坟费用给他支付后,在董某某家中和周某某算账时,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及迁坟队周某某、田某某三方协商确定给周某某11.5万元。随后他们五人把账大概算了一下,虚报的迁坟费一共是18万多元,除去要给群众发的122座坟的奖励款6万元,剩下的12万多元村干部和街办干部平均一分,都能分6万元左右,经他们五人商量,给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王某某每人分2万元。第二天薛某、董某某让他取19万元给何某和袁某某,由何某和袁某某给周某某付款,他从家中拿了之前所取的迁坟费用中的1万元,他在某农行取现18万元,后他同薛某、董某某一起到街办何某宿舍﹙袁某某也在场﹚,他将19万元放在何某床上,袁某某收的钱。因为当时给村民发虚报的122座坟的奖励款他手头的现金不够,董某某和薛某从何某手中拿回了3万元给村民发了奖励款。过了几天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安排他给了何某2万元,那样总共给了何某、袁某某18万元。后来董某某还是薛某给了他一张周某某所写的金额为19.32万元的迁坟费用领条。当时在董某某家算账时确定给周某某付11.5万元,至于后来何某、袁某某给周某某实际付了多少钱他就不知道了。给何某、袁某某18万元,就是让他俩从周某某手中拿回金额为19.32万元的领条,跟虚报的数字能对上,不让别人发现他们虚报假坟套钱了。

给村民发放迁坟奖励款16万元,是按320座坟发的,包括实际迁的200座坟,还有虚报的122座中的120座,另外2座虚报的坟因为他当时钱不够就没发。刚开始迁坟时,村北冒出许多假坟,村长、书记雇佣挖掘机找坟就产生了机械费用,费用一共是5.4万元,他将钱给了董某某,由他给人家结算机械费用。在迁坟过程中,迁坟涉及的小组、村干部动员村民找坟、迁坟,他们经常在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跟前抱怨还让村上给付报酬,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商量后就承诺迁完坟后按每组迁坟数量,每个坟给他们奖励100元。迁完坟后他就经手给那些村组干部发的奖励,具体给四组组长袁某1100元、五组组长马某甲2200元、六组组长马某乙3.78万元、十一组组长马某戊400元、十二组组长马某900元、村委会委员马想武1500元、支委会委员马某27000元、薛某3500元、董某某3500元,他4000元,当时都打了领条,其中给马某乙是每座坟按300所发,当时决定给马想武发1500元,发钱时其不愿意,后来村长薛某给其了2000元,但当时只打了1500元的领条,后来又补打了一张500元的领条,算账时他给其是按1500元算的。给村组干部所发的迁坟奖励一共是6.19万元,该6.19万元就是用虚报套取的迁坟费用发的,给村组干部发该笔钱,没有开会,是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决定的,街办的何某、袁某某也知道。迁坟餐费支出1.56万元是迁坟期间他们参与迁坟的街办干部、村组干部等人中午吃饭发生的开支。他们在某街办财政所报领的迁坟费用48.57万元没有经过村上开会研究,该街办账务资料中某某村的会议记录是在和袁某某一起准备领款资料时,袁某某给他拿的街办财政所的制式空白会议记录,他填写的内容,那是一份虚假的会议记录。48.57万元的领款资料是他帮袁某某填写的,具体是袁某某到街办办理的领款手续,相关领导的签字也是他去办理的。领款资料中的迁坟各项费用具体金额是他按照袁某某的要求填写的,具体数量是按322座写的,报账审批表、迁坟奖励表、迁坟费用发放表都是他按照袁某某的要求填的,当时是在董某某家填写的,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都在场,填写好之后薛某、董某某就把字也签了,填完之后那些资料都给了袁某某,但迁坟协议他也不知道是什么时间签的。领款资料中张记元的两张领条﹙一张金额是迁坟费用16.1万元、一张是迁坟火化费用16.37万元﹚是在某市场袁某某租的房子﹙门面房二楼﹚,袁某某让他打的假领条,其让他写的张记元的名字,其说打那领条是为了在街办领迁坟费用,当时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都在场。

他刚看了甲方某某村委会与乙方迁坟队周某某的两份迁坟协议,该两份协议是他根据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的表述执笔写的,具体是怎么和周某某签的,他就不知道了。他刚看了周某某2015年12月21日所打的领条19.32万元,某街办2015年12月29日将迁坟费支付到他的农行账户,过了一段时间他才取的钱,该张领条的时间和实际付钱的时间不符。他从某街办财政所所借的20万元是两次从街办借的,每次借10万元,在迁坟过程中他把借出的那些钱用于给村民发放了迁坟奖励及其它迁坟开支了。

2017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给何某、袁某某的6万元就是给街办干部何某、袁某某、王某某分的钱,给三个干部所分的6万元就是用虚报122座坟从街办套取的迁坟款分的。从何某手中要回3万元是因为:当时他们商量,为了捂群众的嘴把所发奖励款的数字和报账的数字对上,就打算给村民把那122座假坟的奖励款发了,在准备给村民发的时候,他发现手头的钱不够了,董某某和薛某就从何某手中要回了3万元,和他手中的钱一起给村民发了120座坟的奖励款6万元。从街办共报了48.57万元,给群众发放了奖励款16万元,支付周某某迁坟费11.5万元,付村上迁坟机械费5.4万元、迁坟就餐1.56万元,给街办干部分了3万元,给村组干部分了6.19万元,给了村长薛某2万元,他手中还余2.92万元。他们从套取的迁坟款中给街办3个干部实际分了3万元,给他们村组干部分了6.19万元,一共分了9.19万元。给他们把钱分了之后,他们从街办领的迁坟费还余4万多元,当时有群众就找村上说他家的坟没找见把坟给他没迁,其实就是为了要迁坟奖励款,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就商量让村长薛某拿2万元来处理那些迁坟后续事宜,后他就给了村长薛某现金2万元。由于时间长了,有些细节他现在才想起来,他今天说的和之前说的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他今天说的为准。

2017年5月8日的供述和辩解:从某街办财政所报账领取的48.57万元迁坟费用的报账领款资料是他和袁某某一起准备的,当时是袁某某从街办领的表格,他填写的,各项费用金额都是按322座坟填的,报的假坟是122座,当时薛某、董某某及何某都知道,他们都在资料上签了字,后面的领款手续都是袁某某办理的,按照袁某某的要求提供的他的身份证和农行折子。何某、袁某某、薛某、董某某都提出了要虚报假坟,虚报假坟就是从某街办套取迁坟款给他们弄点钱,他没有表态,但是默认同意了。当时是薛某和董某某给他安排让给何某、袁某某送17.5万元,薛某给他说其中6万元是分给何某、袁某某和王某某三人的,每人分2万元,他们具体怎么商量的他不清楚。

2017年6月20日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冬天某某村迁完坟,他们大概算了一下账,确定的迁坟数量是200座,街办给的费用是迁一座坟1500元,200座坟共计30万元,但给村民一座坟要发奖励款500元,迁坟队的费用是600元,算下来剩余8万元。迁坟过程中产生的机械费5.4万元,给村组干部发补助工资要6万多元,迁坟就餐等杂支1.5万余元,总共得14万多元,那样算下来剩余的8万元根本就包不住那些费用,之后就有了虚报假坟的事。他把虚报的122座假坟名单汇了一张表,该122座假坟虚捏在了20户村民名下即:董随良7座、马文涛7座、秦随娥5座、马勉良9座、石喜绒10座、董红斌4座、马征5座、马某甲10座、袁玲玲6座、马广勤3座、马选民7座、段平智1座、孙建平7座、王小东1座、马寅生6座、马选良3座、马新来8座、马耀奎5座、董生贵6座、马英俊12座。其中马文涛、石喜绒、马英俊3人名下的都是虚报的,其它17户是在真实迁坟的基础上给虚报了一些。石喜绒和马某甲是一家,他给那两人名下都虚报了。报账资料上马焕指的是马征的祖先,给其虚报了5座;报账资料上张选良实为马选良,在报账资料上出现笔误把姓给写错了,给虚报了3座假坟;马耀奎和马康利兄弟是作为一家迁坟的,真实的是5座坟,奖励款给马耀奎了,马康利没领到奖励款整天闹,他就给马耀奎名下虚报了5座假坟把奖励款发给马康利了;段平智那户迁坟时给其认可的坟数是3座,给其虚报了1座坟。迁坟的时候,他就已经给村民把真实的200座坟的奖励款10万元发了,虚报的钱下来后一直没有给村民发,后来村民上访闹事,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害怕他们虚报假坟的事被发现,就从街办何某他们手中要回来了3万元,加上他手中剩余虚报的钱一共6万元,让书记董某某的妻子薛某某发给了虚报的村民。从他手中的账来看,当时给村民发奖励款有些差错,有些给多发了一座,有些给少发了一座,总体算下来报账322座坟,一共发了320座坟的奖励款,剩余两座坟的奖励款在他手中没有发出去。

2017年11月15日的供述和辩解:套取18.3万元迁坟款后,给何某等三名街办干部分了6万元,他分得了4000元,村长薛某、书记董某某各分了3500元。当时迁完坟后他们算了一下账,村上因为迁坟还有机械费、村组干部的奖励补助、就餐等杂支费用,街办给的费用根本包不住迁坟所有的费用,董某某就提出虚报假坟套取一些资金把那些费用都解决了,为迁坟他们也辛苦了,顺便给他们弄点辛苦费。当时商量报假坟时,他们大概算了一些账,迁坟机械费5万多元,村组干部的迁坟奖励补助得6万多元,给街办干部要分6万元,总共得18万多元,国家规定的每座坟的迁坟费用是1500元,那样算下来得报120座左右的假坟钱才能够用,报的太多也容易让别人发现,所以当时就确定报120座左右的假坟。当时商量要给街办干部6万元是因为:何某等3名街办干部为了给他们村迁坟辛苦了,书记董某某提出给弄点辛苦费,再有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街办干部操作,虚报假坟从街办套钱那事就办不成。街办把迁坟费转到他农行卡上后,为了方便取钱,他重新办了一张农行卡,向里面转了20万元,后来他们商量给周某某付迁坟费11.5万元,第二天他和薛某到某农行取了18万元,从中拿了17.5万元到街办何某的宿舍把钱给了何某和袁某某,其中11.5万元是给周某某的迁坟费用,另外6万元是给街办3名干部分的钱,后来村民发虚报的假坟奖励款时,他们又退回来了3万元。给村民发虚报的假坟的奖励款是因为当时村民因迁坟的事到街办上访,董某某和薛某怕出事就商量把村民奖励款发了把村民的嘴堵上,就找街办干部退了3万元,让他从虚报的费用中拿了3万元,后给村民把钱发了。

2017年12月1日的供述和辩解:沣泾大道项目中,某街办给他们某某村拨付有工作经费,2014年拨付了5万元,2015年拨付了两次共5万元﹙一次2万元、一次3万元﹚,2016年拨付了3万元,总共给他们拨付了13万元,都拨付到了他们村账上。某街办给他们拨付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经费的目的就是为了推进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用那些钱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些经费都是村上用于与沣泾大道项目有关的开支了。2014年的工作经费是上一届村干部支出的,2015年第二次拨付的3万元是给村组干部发补助了。在沣泾大道项目中,那些村组干部联系群众进行地表清理、迁坟等,村上就用工作经费发了补助,其它的工作经费是怎么支出的他记不住了,村上有记录以村上的记录为准。2015年的3万元给凡是参与沣泾大道项目工作的村组都给发补助了,给书记董某某、村长薛某、其他小组长、两委会委员都发了,给他也发了,具体给每人发了多少,以村账记录为准。

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在沣泾大道项目某某村迁坟过程中,在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拨付工作经费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假坟报账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资金18.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由被告人董某某提议虚报事宜后,经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协商后,由被告人袁某某、马某某具体操作虚报假坟事宜,被告人何某在迁坟费用领款资料上签字后,由被告人袁某某办理了领款手续,迁坟费用打到被告人马某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后,通过被告人薛某、马某某予以取现,本院根据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依法对其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坦白;鉴于被告人何某及袁某某分别最终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实际分得赃款3500元、薛某实际分得赃款3500元、马某某实际分得赃款4000元,且在侦查阶段五被告人均已进行了相应退赃,真诚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自愿认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交纳了本院确定的罚金、各退缴赃款2.256万元;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之辨护人分别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上述认定的,依法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六、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追缴到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七万零二百元,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予以发还。

七、责令被告人何某、袁某某、董某某、薛某、马某某各向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退赔损失二万二千五百六十元﹝已缴纳至本院执行局﹙一案一人一账户﹚专户﹞。

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兴平市殡仪馆”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海荣

审  判  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

二0二一年  五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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