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赣0121刑初229号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1]Z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腾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海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系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在编在岗职工。2017年8月,万某某被安排至江西昌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全资注册成立的下属单位)向塘管理处工作,负责保洁管理、油卡管理等工作。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万某某在其同事张红桂(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先后11次用其管理的油卡套取现金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68318.07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南昌县监察委员会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投案,其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11月10日,先后分两次将违法所得68318.07元上交至南昌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红桂、喻某等人的证言,对账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人民币68318.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318.07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