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内0702刑初19号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2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沈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肖某利用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河航空护林站(以下简称根河航站)办公楼室外回水管道改造支付工程款的机会,利用职务分别于2012年4月16日、2012年12月31日,从根河航站财务129和793账户重复支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6000元,其中43000元被肖某侵吞。
2.2015年1月17日至6月18日,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根河航站工程款人民币902165元并侵吞。赃款被肖某以多次小额转账的方式,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股票。
3.2015年至2017年年末,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收取根河航站住宿费人民币843735元公款。赃款被肖某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股票。
4.2018年5月31日至11月5日,被告人肖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飞龙通用航空、深圳直通用航空等公司交给根河航站的住宿费、伙食费共计人民币181684.63元。赃款被肖某全部用于购买股票。
以上共计人民币1970584.63元,被肖某侵吞。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拉尔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家属已将涉案款予以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全民所有制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收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通知书、职工调动审批表、全民所有制工人调转介绍信,干部任免呈报表、聘用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说明,还款凭证,资金往来流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工资统计明细,借款单,证人刘某1、李某1的证言、闫某、张某1、胡某、吴某、范某、王某1、郭某、潘某、荆某、刘某2、李某2、王某2、张某2、王某3、苏某、王某4、王某5、王某6、龙某、肖某、高某1、稽某、张某3、景某、王某7、孙某、高某2、邓某、陈某、沈某、杨某、杜某、张某4、赵某、曹某、张某5、邵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担任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河航空护林站计财科科长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970584.63,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退赃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林正美
人民陪审员 张晶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