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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5刑初3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9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1325刑初3号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骗取政府拆迁还房312.1㎡,价值43.30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西充县城北新区拆迁户。2010年城北新区拆迁时,拆迁组工作人员王建川(已判刑)、李科武(已判刑)、王凤玲(另案处理)与西充县晋城镇观音庵村支部书记李再敏(已判刑)商议,由李再敏帮忙联系拆迁户给拆迁组虚增还房出售牟利,同时给拆迁户虚增一部分拆迁面积。李再敏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共同虚增拆迁面积,杨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拆迁组在杨某某的四爸杨子冲(已去世,无子女)名下虚增拆迁面积192.1㎡,杨某某代为签字。同时拆迁组给杨某某及其父亲杨子树虚增120㎡地基拆迁面积,后杨某某及其父亲取得对应面积的还房。杨某某以杨子冲名义虚增拆迁还房扣除补差后价值人民币309468元,杨某某将虚增杨子冲的还房出售后,将售房款290000元交给李再敏。虚增地基还房扣除补差后价值人民币123600元,合计人民币433068元。杨某某实得143068元。

同时查明:2010年西充县城北新区拆迁还房结算标准为16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违法所得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骗取政府拆迁还房312.1㎡,价值433068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将售房款270000元交与李再敏的金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认定290000元。本案系拆迁组工作人员主动提出犯意,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93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红清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蒲群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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