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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刑初299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4-29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299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职检部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群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在新机场“三线工程”占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启良(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伙同该村原村委会委员孙启波、杨宝山(均另案处理),在工程占地范围内堆积69座假坟头,利用协助政府统计并上报坟墓数量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2.8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分得人民币11.5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贪污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万元并扣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并扣押在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共同作案人孙启良、孙启波、杨宝山的供述,证人何某、杨某1、怀某、杨某2、孙某等人的证言,现金支票、进账单、转账支票、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京霸城际铁路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镇党委会议纪要,关于×××镇京霸铁路等三线工程拆迁实操细则的会议纪要,拆迁补偿协议、迁坟明细、迁坟费用、征求意见表、证明,到案经过,查封扣押手续,孙某某简历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退赔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发还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童 赟

人民陪审员  解秋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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