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30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职检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孙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7年5月,在新机场“三线工程”占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时任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启良(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伙同该村原村委会委员杨宝山(另案处理)、原村委会巡防队长孙国安(另案处理),在工程占地范围内堆积69座假坟头,利用协助政府统计并上报坟墓数量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2.8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分得人民币11.5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贪污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并扣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监察委。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共同作案人孙启良、杨宝山、孙国安的供述,证人何某、杨某1、怀某、杨某2、孙某等人的证言,现金支票、进账单、转账支票、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京霸城际铁路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镇党委会议纪要,关于×镇京霸铁路等三线工程拆迁实操细则的会议纪要,拆迁补偿协议、迁坟明细、迁坟费用、征求意见表、证明,到案经过,查封扣押手续,孙某某简历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发还北京市大兴区×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童 赟
人民陪审员 解秋艳
人民陪审员 李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