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受贿
案号 (2021)川3433刑初31号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共同套取非法占有国家民生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认罚,陈德勇是我的舅子,宋宗建是我一个亲戚。套取的资金,开始是拨给宋宗建的建筑公司,后来是拨在陈德勇的物流公司,钱打给陈德勇在,是陈德勇在分配。感到自责和后悔,违背了入党誓言,对不起领导的信任,造成了危害,请根据我的表现情况和认罪态度从轻从宽处罚。
辩护人陈莹、金叶的辩护意见是:1.受贿罪中黄某某系自首;2.本案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本案的贪污与一般贪污案件有一定的区别,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前已经退还赃款,并愿意缴纳罚金。
被告人陈德勇辩称:我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经全部退了,充分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只看见利益,没有看见法律的底线,做了错事。我负责的物流公司有几十个员工,因为我的事情导致公司周转不灵,给几十个家庭造成了困难,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志忠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德勇积极退赃;2.系从犯;3.自愿认罪认罚;4.有坦白情节;5.陈德勇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贪污罪的共犯,应当从宽处理;6.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可以对陈德勇适用缓刑。
被告人宋宗建辩称:我自愿认罪认罚,冕宁县纪委以电话形式通知我到越西县纪委,第二天早上我就到越西县纪委了,是在纪委退的全部赃款,请根据我的认罪表现对我宽大处理。
辩护人毛军、俄雷木加的辩护意见是:1.宋宗建因为接到越西县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而归案,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2.宋宗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3.已经全部退还赃款;4.没有前科劣迹,本案系初犯、偶犯,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愿意缴纳罚金;6.建议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昌礼辩称:我自愿认罪认罚,总资金200多万元,我只占了一小部分,我是州纪委打电话给我,我从越西赶车到西昌,我认为应当属于投案自首。我家里面条件很困难,希望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四人犯贪污罪的事实: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借调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局工作期间,与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共同商量,利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实施州政府民生工程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相对集中管理(“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的工作便利,套取专项项目资金。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陈德勇采取编造30名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相对集中管理的虚假资料等手段,套取专项项目资金109.8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53.9万元,被告人陈德勇55.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宗建、王昌礼采取编造30名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相对集中管理的虚假资料等手段,套取专项项目资金107.8万元(三被告人各35.9331余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受贿罪的事实: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在借调凉山州艾防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实施“121宣传物资采购”项目、广场宣传活动等的工作便利,非法两次收受魏某某现金共20万元,非法两次收受孙某某现金共1.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冕宁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决定对黄某某、陈德勇涉嫌套取项目资金案立案调查;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宋宗建涉嫌套取项目资金案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8日决定对王昌礼涉嫌套取项目资金案立案调查。
2.留置决定书及留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冕宁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对黄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及单位负责人;2020年9月12日决定对陈德勇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宋宗建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王昌礼采取留置措施,并通知了其家属。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10月28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冕宁县公*局执行拘留,并通知了其家属及单位负责人,2020年11月5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冕宁县公*局执行逮捕,并通知了其家属及单位负责人。
3.到案经过:2020年9月11日,冕宁县监委专案组人员将黄某某从州卫健委办公室带回凉山州监委留置中心A02留置室进行留置。2020年9月12日,冕宁县监委专案组人员将陈德勇从成都家中带回凉山州监委留置中心A04留置室进行留置。2020年9月22日,冕宁县监委专案组人员将宋宗建从越西县纪委办公室带回凉山州监委留置中心A06留置室进行留置。2020年10月18日,冕宁县监委专案组人员通知王昌礼到专案组办公室接受谈话,专案组工作人员将王昌礼带回凉山州监委留置中心A10留置室进行留置。
4.指定管辖决定书: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冕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贪污罪、受贿罪案。
5.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回执:凉山农业银行向冕宁县监察委员会提供黄某某等人账户信息、交易流水,电子文档等信息。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向冕宁县监察委员会提供陈冬琼等人开户情况,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回执。
6.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
7.凉山州疾病预防中心提供的黄某某身份职位相关材料:黄某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借调到凉山州卫生局艾防科工作;2012年7月5日黄某某调凉山州疾控中心工作;2012年9月从州疾控中心借调到凉山州卫生局艾防局工作。
8.入党志愿书及审批意见:黄某某2003年6月22日为正式党员。
9.凉山州疾控中心说明:黄某某于2012年7月从越西县卫生局调至我单位后并未在我单位就职,仅挂靠我单位门诊部体检科,2012年9月借调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局协助工作。其编制及工资待遇在我单位,工作场所均在州卫健委。
10.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黄某某在岗情况说明:2009年10月黄某某从原越西县卫生局借调到原州卫生局工作。2012年7月黄某某从越西县卫生局正式调动到州疾控中心,继续在原州卫生局工作,于2013-2018年参与艾滋病防治相对集中管理项目等工作。
11.中共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州委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12.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越西县财政局、卫生局文件: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相对集中管理100人,对企业吸纳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按照800元/人/月给予补助,越西县任务60人,经费57.6万元。
13.凉山州人民政府民生工程“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协议书:甲方凉山州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乙方越西县卫生局,丙方四川泸州第三建筑公司责任人宋宗建,内容是丙方宋宗建对30名HIV/AIDS就业安置和发放工资,100元/人/年意外保险,共计9千元。签订协议后分三批次拨付经费共计28.8万元,首期拨付总金额50%工作经费,半年后拨付第二期30%工作经费,第三期拨付20%工作经费,乙方负责监督管理。
14.企业招纳的HIV/AIDS人员名单及工作量表、劳务合同及项目人员信息表:招纳的60名HIV/AIDS人员名单及工作量表;与HIV/AIDS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凉山民生工程“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人员信息表。
15.核查情况说明:共有6份个人情况说明,76份核查说明,一份务工证明:2014年至2018年,仅有5人说去越西县城打过几天工,但不明确在哪个公司打工,2人说在越西县城打过工,但是没有签过合同,无人组织招募,是自己自发务工,1人(阿苏刘羊)说在文勇物流公司或建筑公司打过工,1人在泸州市打过一个多月工。
16.拨款申请书及委托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宋宗建、陈德勇申请越西县卫生局拨款“相对集中管理”项目总经费,委托越西县卫生局将“相对集中管理”项目工程款打到公司账户内的委托书;相关拨款凭证。
17.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冕宁县监察委员会查询黄某某、陈德勇、王昌礼、宋宗建等人账户信息,交易情况。
18.宣传物资采购项目记账凭证及相应报账清单:、2018年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物资1423700元。发票24张,记账凭证4张;、2016年政府采购购销合同939650元,发票10张。
19.涉案人员上缴违纪违法款:共239.8993万元。2020年10月12日宋宗建上交35.9331万元。2020年10月15日陈德勇上交68.6万元。2020年10月25日王昌礼上交35.9331万元。2020年10月26日黄某某上交98.4331万元。2020年10月25日黄某某上交违纪款1万元。
20.凉山州人民政府民生工程“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协议书:对HIV/AIDS就业安置和发放工资,100元/人/年意外保险,每年9千元;每年分三批次拨付经费。
21.企业招纳的HIV/AIDS人员名单及工作量表、劳务合同及项目人员信息表:招录的HIV/AIDS人员名单、工作量表、劳务合同、项目人员信息表。
22.案件调查组情况说明:阿某某陈述从未到成都文勇物流公司打过工,对相对集中管理项目没有任何了解。向海某某电话核实,对方陈述该电话号码是家中老人在使用,是越西县汉族,并不认识海某某,也没有名叫海某某的亲属。
23.文勇物流公司和泸州建筑公司上报花名册真实情况说明,文勇物流公司、泸州建筑公司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上报的四个年度花名册中未重复的实际人数为107人。经调查走访核实107人,其中6人在文勇物流公司或泸州建筑公司有过务工经历。
24.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006年4月26日王昌礼因犯寻*滋事罪被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24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5.冕宁县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黄某某留置期间,于2020年10月23日主动交代收受魏某某20万元,收受孙某某1.3万元事实,该事实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该案赃款已全部清退。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四人,在留置期间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犯罪的事实,主动退缴涉案赃款,认罪认罚态度明确,建议从宽处理。
26.中共凉山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文件凉卫发【2020】23号、凉卫党组【2020】39号: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及开除党籍处分。
27.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在2016年和2018年的121宣传物资采购招标中请黄某某帮忙,给过黄某某两次好处费各10万元,共20万元。还有其在艾防局做些小项目每次都给黄某某送红包,金额1千元到2千元不等。
2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通过黄某某介绍在州卫生局做业务,2017年12月给了黄某某1万元,2018年给3000元。
29.证人木某某的证言:2014年至2018年期间自己和丈夫一直在外省打工,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卫生院也没有给自己说过打工的事。
30.证人玉某某的证言:自己和老婆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浙江打工,卫生院或其他个人、组织没有喊其到县城打过工。
31.证人吉某某的证言:吉坡阿牛证实2014年至2018年期间自己一直在家务农,丈夫以前在外省打工。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喊到县城去打工。
3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俄木阿支莫2016年去世,没有在越西县打工,只去过成都打工。
33.证人吉某某的证言:没有参加过2014年至2018年“艾滋病人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出去打工。没有签订过用工协议。
34.证人阿里某某的证言:沙马阿木2018年6月去世,没有参加过越西县“艾滋病人相对集中管理项目”,只去浙江打过工。
35.证人瓦尔某某的证言:没有参加过“艾滋病人相对集中管理项目”,没有签订过用工协议,2019年4月到6月在文勇物流公司打过两个月的工,每天150元。
36.证人余某某的证言:2014至2018年一直在家务农,不知道“艾滋病人相对集中管理项目”。没有签订过务工协议。
37.证人贺某某的证言:任顺河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时,卫生局副局长向忠俊来检查工作时说给艾滋病感染者提供个工作便于管理,签合同前黄某某打过电话说要来招募艾滋病感染者到物流公司和建筑公司务工,之后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要了艾滋病感染者名单和联系方式。
38.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在西山乡卫生院工作,没看到在卫生院辖区内宣传过艾滋病“集中管理”这方面事,有保密纪律,不是系统内的人不可能提供感染者花名册,管辖内感染者一般都是外地务工,没有在县城内务工的。
39.证人马某的证言:任西山乡卫生院副院长期间,向忠俊安排动员辖区内艾滋病感染者到县城附近企业去打工,艾滋病感染者说打工这个工作不好做,他们不愿意去了,有些人去了文勇物流公司打过工,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全部回来了,有些只去几天就回来了,卫生局也没有安排人管理这个事了。不认识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等人。
40.证人加某的证言:任河东乡卫生院院长期间,黄某某打过电话说州上有个项目,把艾滋病感染者集中到县城打工,国家给补贴,2014年底陈德勇、宋宗建和一些不认识的人来找,按花名册联系艾滋病者,带他们签用工协议,后面这些艾滋病感染者打电话说签了协议,公司没有喊他们去打工,他们也没有拿到过钱。
4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任马托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开会时向忠俊提过几次“相对集中管理”这个项目,提到招募艾滋病感染者到物流公司当搬运工,到建筑公司工地当工人,但没有提到具体哪家企业,让尽量多动员感染者去打工。
42.证人木某1:任依洛地坝镇卫生院院长期间没有听说过“相对集中管理”这件事,也没有人宣传和招募艾滋病感染者到县城附近务工。认识沙马阿依木,是辖区感染者,她家到县城要两个小时左右,不存在到县城打工的可能。不认识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等人。
4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任瓦岩乡卫生院院长期间,越西卫生局开过一次会,说有个项目把艾滋病感染者集中到县城附近企业打工,方便管理,喊乡镇卫生院去动员辖区内艾滋病感染者,动员了三个,一个不愿去,另外两个去了几天说工资太低就不愿去了,给陈德勇5、6个感染者姓名,不知道他联系没有,卫生局后续也没有安排过相关工作。没有看到过有人在瓦岩乡拉横幅,发宣传物招募艾滋病感染者。
44.证人沙某某的证言:担任乡卫生院艾防员期间,大概2014年,给艾滋病感染者宣传有愿意到物流公司的,喊他们去打工,据了解一般都是去了两三天以后就都不去了。给物流公司提供过去打工的人。
4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从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与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共同商量,在“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中,通过自己协调关系,陈德勇、宋宗建两家公司来做这个项目,王昌礼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虚报60名艾滋病感染者名额,套取国家民生项目经费共计218.88万元。物流公司这边和陈德勇平分,每人15个名额,和建筑公司宋宗建、王昌礼三人一人10个名额。为了方便拨款和今后关照,给县卫生局局长和副局长送过现金分别5000元。自己分的资金共计898331元,898331元中有12.7万元陈德勇还没有给,应该由他来退;宋宗建共计359331元;王昌礼共计也是359331元;陈德勇共计559000元。2016年至2018年两次招投标项目中,通过职务便利帮魏强中标,收受其好处费共计20万元,12000元左右的红包。2017至2018年收受了孙某某10000元的感谢费,3000元的装修定金。
46.被告人陈德勇的供述与辩解:从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与黄某某、宋宗建、王昌礼共同商量,在“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中,通过黄某某协调关系,和宋宗建两家公司来做这个项目,并负责记账,王昌礼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虚报伪造60名艾滋病感染者名额,套取国家民生项目经费共计218.88万元,为了方便拨款和今后关照,给县卫生局局长和副局长别送过现金5000元。个人分的资金共计559000元,宋宗建共计359331元;王昌礼共计也是359331元;黄某某共计898331元,有12.7万元还没有拿给黄某某。2016年购买员工意外保险费6000元,实际务工人员补贴800元,属于项目协议内的开支。2014年至2018年相关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向忠俊都会提前通知,黄某某也一起来检查过。公司用于宣传的“性艾”协会专门拨付10万资金与“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没有关系。每年在算总账的时候,四人商量要不要继续做,大家都觉得这个项目好挣钱,所以每个人都同意继续做。
47.被告人宋宗建的供述与辩解:从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与黄某某、陈德勇、王昌礼共同商量合伙,在“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中,通过州上黄某某负责操作,借用公司资质和陈德勇的成都文勇物流公司来做这个项目,王昌礼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陈德勇记账,虚报代签60名艾滋病感染者名额,套取国家民生项目经费共计218.88万元。明确陈德勇和黄某某分30个名额,自己和王昌礼、黄某某分30个名额,给县卫生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送过现金5000元和烟酒。个人分的资金共计359331元,陈德勇共计559000元;王昌礼共计也是359331元;黄某某共计898331。12000元购买员工保险费用,实际务工人员补贴800元。2020年9月初,黄某某喊到他家里,商量过如果上面调查问就说资金用于宣传和付工人工资了。
48.被告人王昌礼的供述与辩解:从2014年至2018年,与黄某某、宋宗建、陈德勇合伙,在“HIV\AIDS相对集中管理”项目中,黄某某州上协调,宋宗建挂靠的建筑公司和陈德勇的成都文勇物流公司签劳务合同,自己负责项目日常管理,陈德勇支配资金和转钱,虚报代签艾滋病感染者名额,找卫生院要艾滋病人的花名册,伪造劳务合同,套取国家民生项目经费共计218.88万元,资金打到了陈德勇的文勇物流公司账上,来的员工没有一个人是做满一个月的,两个公司上工的人比较多,不确定是不是名单上的感染者。给徐先林送过两次现金共1万5千元,向忠俊5000现金。黄某某说这个事情查到了就说把开支掉的钱扣掉,说我是请来管理的每个月开了5000元的工资也扣掉,剩下的钱就按分钱的数额退回去,还说这个事情如果查下来就说是陈德勇、宋宗建来撑头,不要说有他,我就是来打工的,每月领工资。开支凭证黄某某说不能留就销毁了。文勇物流公司30个名额资金由黄某某和陈德勇分,建筑公司30个名额我(王昌礼)、黄某某、宋宗建我们三个分。除6000元的保险费,还有符合补贴标准的800元,我分到的钱和不合理开支共计359331元。
49.冕宁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林洪出庭:调查过程中,我们多次找了几位被告人,电话通知他们采取留置措施是多次谈话以后。几名被告人在调查期间态度很好,赃款已经全部退缴,几名被告人坦白是准确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共同套取并非法占有专项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宗建、王昌礼是在监察机关谈话后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宋宗建、王昌礼不是自动投案,对被告人宋宗建、王昌礼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昌礼曾因犯寻*滋事罪受过刑事追究,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各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财物,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庭困难不能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予以考虑。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冕检一部量建调(2021)Z4号量刑建议调整书(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德勇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宋宗建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昌礼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各被告人如果不缴纳附加刑罚金的在以上基础各提高刑期六个月。公诉机关以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王昌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陈德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宋宗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黄某某、陈德勇、宋宗建、王昌礼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已追缴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陆云人民陪审员熊斌
人民陪审员 杨大强
二○二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何婷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