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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202刑初28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30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黑1202刑初28号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俊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绥化市北林区兴福镇民权村会计期间,在2011年上报兴福镇民权村新增粮食补贴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决定为不符合新增粮食补贴申报条件的其朋友刘月、徐茂山、乔凤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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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友、闫某1、其弟弟李作坤6名农户,虚报新增林影地面积。2011年至2016年间上述6户共计套取国家新增粮食补贴款30997.61元。为了感谢李某某,2011年至2016年间,刘月、徐茂山、闫某1每年给李某某几只小鸡,乔凤芝每年给李某某500元钱,共计给李某某3000元,张某每年给李某某500元,共计给李某某3000元。其余的钱被6户农户自家花掉。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林影地面积,套取公款,为亲友及个人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积极返还赃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拨付2011年新增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其中一项要求,将二轮承包田面积中未享受粮食补贴的树影地面积,作为2011年新增粮食补贴面积。被告人李某某在任绥化市北林区兴福镇民权村会计期间,该村村委会会议决定,此项工作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在2011年上报兴福镇民权村新增粮食补贴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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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为不符合新增粮食补贴申报条件的亲友刘月、徐茂山、乔凤芝、张某、闫某1、其弟弟李作坤6名农户,虚报新增林影地面积。自2011年至2016年间上述6户共计套取国家新增粮食补贴款30997.61元。6农户为了感谢李某某,自2011年至2016年间,刘月、徐茂山、闫某1每年给李某某几只家鸡,乔凤芝每年给予李某某500元钱,共计3000元,张某每年给予李某某500元,共计3000元。剩余钱款,被6户农户用于生活开销。李某某所得财物,被个人食用和生活开销。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0997.61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侦破简要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合法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情况。

2.绥化市北林区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0年农民直接经营管理耕地性质及粮食补贴面积情况调查表、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证实:关于涉案树影地补贴土地面积和相关补贴政策。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4.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证实:涉案的6名农户补偿款的收支情况。

5.情况说明、现场勘察照片、兴福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村级资产台账,综合证实:涉案6农户无新增补树影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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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证实:涉案农户在该村土地经营的情况。

7.罚没收据,证实:绥化市北林区监察委员会收缴涉案款的情况。

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哥哥徐茂山和我说,2011年李某某以他的名义虚报了11.2亩的林影地面积,每年能多得点粮食补贴,然后徐茂山和李某某说每年给李某某拿点小鸡啥的。徐茂山共得到大约四千元左右。

9.证人闫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李某某找我说想以我媳妇乔凤芝名义虚报点林景地面积,这样能多得国家补贴,我同意了,之后李某某过几天又和我媳妇说报完了,就等着每年领钱了,我说等我领到钱后给你拿点钱。共得到林影地补贴大约八千元左右。每年年末给李某某500元钱,共3000元。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李某某和我说,以我名义给我家上报了林影地,然后补贴款每年打到我粮补折里,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和我说事情办完了,就等着每年领钱了。李某某给我报了20亩左右的林影地面积,共得到林影地补贴八千元左右。因为此事每年给李某某500元钱。

11.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在上报林影地之前,李某某找我说想以我名义虚报点林影地面积,这样能多得点国家补贴,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当时还说得到补贴后我每年给你拿点东西。共得到补贴款三四千左右,每年年末给李某某两个或三个小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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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时,上级要求上报林影地、返乡户等以前没有粮食补贴的土地情况上报乡政府。村会计李某某在乡政府开完会后,回来和我和村长闫某3分别汇报后,我就让李某某自己看着办理。

13.证人闫某3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我们村会计李某某去镇里开会,说的就是让各村把林影地、返乡户等在之前没有粮食补贴的土地面积上报给镇政府。李某某和我说了这件事后,他具体是怎么上报的我不清楚,是吴某书记安排的这项工作。

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某以我父亲刘月的义虚报了10亩的林影地面积,我家每年能多得粮食补贴,我家每年给李某某拿点小鸡。2011年至2016年大约4000元左右。

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以虚报农户林影地的名义套取了国家的粮食补贴。2011年4、5月份,兴福镇财政所组织召开新增粮食补贴资金统计会议,开会内容是让上报各村上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生儿和婚入人员新分未享受粮食补贴的二轮承包田面积及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未享受粮食补贴的林影地面积,镇里委托村里具体负责此次新增粮食补贴的具体工作,然后上报财政所。我回村里后分别和书记吴某、村主任闫某3说了这件事,最后决定由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当时文件要求上报的是对外打工农民、新生儿和婚入人员新分未享受粮食补贴的二轮承包土地,还有二轮承包田土地中未享受粮食补贴的树影地。我用13户村民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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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上报了200亩左右的林影地,这些年共得到了国家补贴8万元左右。我上报的林影地的13户村民其中有符合条件的,也有我虚报的。经我仔细辨认共有六户是虚报的,分别是刘月、徐茂山、乔凤芝、张某、闫某1、李作坤这六户。其他七户都是符合条件申报的。其中刘月10亩、徐茂山11.2亩、乔凤芝25亩、张某20亩、闫某18亩、李作坤4.5亩,共7.7亩是我虚报的林影地领取补贴的面积。这六户在台账上显示都没有林影地面积。李作坤是我亲属,徐茂山、刘月是我朋友,闫某1、乔凤芝、张某是村主任闫某3亲属也是我朋友。我当时就是想给我亲友多报点粮补款,之后他们每年都领取了补贴款。从2011年至2016年我利用虚报林影地面积共套取了国家资金30997.61元钱。我上报完林影地之前将这件事告诉这六户农户的,钱当时每年都是直接打到个人的存折中了,刘月、徐茂山、闫某1领的少,年年给我三四个小鸡,李作坤是我兄弟我也没找他要过东西,他也没给过我,张某和乔凤芝每年给我500元钱。申请办理粮食补贴没有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在我和吴某和闫某3说了这件事之后我做了一份假的会议记录。没有进行公示。现在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组织宽大处理,我已经将这30997.61元钱从这6户农户追回,现已将这30997.61元钱缴还给组织。

16.工作简历,证实: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17.2017年5月15日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本案被侦查机关抓获。

18.2017年5月9日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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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第一次被讯问时未如实供述。

19.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证实:2018年8月29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佐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林影地面积,套取公款,为亲友及个人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贪污一案,曾于2017年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到案后,在侦查机关首次对其讯问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其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该项公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诉讼当中,能够主动到监察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次诉讼中,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结合其犯罪金额和犯罪动机,可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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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0,997.6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孟 薇

人民陪审员  赵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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