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青0224刑初8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30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青0224刑初87号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化检一部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12日,以化检一部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1在担任雄先乡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时,从化隆县社保局领取雄先乡村民的养老金银行卡后,将其中已死亡、无人领取的74张银行卡未按规定上报交回,一直由个人保管,保管期间县社保局共向74张卡发放养老金598335.4元。张某1多次从这些银行卡中支取现金共454820.61元,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6月,化隆县开展“三项指标”专项核查整改工作后,张某1先后向雄先政府、农户家属、化隆县监委退清所有赃款。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到化隆县监委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银行取款明细、现金缴款单、证人苗某1、张某2、项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养老金59833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1在化隆回族自治县雄先乡人民政府工作,2010开始负责全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2011年11月,其在担任雄先乡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从化隆县社会保险服务局领取雄先乡60周岁以上村民养老金银行卡后,将其中已死亡、无人领取的74张银行卡未按规定上报交回,一直由个人保管。期间,化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先后向该74张养老金银行卡发放养老金共计598335.4元。被告人张某1陆续从该74张银行卡中累计支取现金共计454820.61元,用于个人开支。其中53张银行卡账户共计剩余128551.35元,调离工作岗位后上述银行卡仍未交回。

另查明,2019年6月,化隆县开展“三项指标”专项核查整改工作,张某1先后向雄先乡政府、农户家属、化隆县监委退清所有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张某1于2020年4月2日主动到化隆县监委投案。2000年12月至2013年9月在化隆县雄先乡工作,2007年5月任乡政府社会事务中心主任。2010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县开展后张某1负责全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全乡达到享受养老标准60岁以上的村民有600人左右。至2013年9月调离雄先乡政府之前,张某1从县社保局共5次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发放剩余70张左右养老金银行卡因本人已死亡无人领取,张某1未上交给县社保局,而是由自己保管。截止2018年冬,张某1陆续从上述银行卡中支取现金共40余万元用于生活开支。2019年,因社保局三项指标清查追缴养老金,张某1个人上缴了24万余元。现剩余44张银行卡,其余的卡因被停止发放养老金被张某1丢失或销毁。张某1调离雄先乡政府时将各村参保登记表全部交接给副乡长郭某1。

经被告人张某1核对,75人养老金银行卡交易清单中的取款均属实,只有一笔旦某1的银行卡于2019年6月份取款不太确定,其余74人的取款总金额大概是434120.61元。2019年全县开展“三项指标”清查工作,4月份张某1得知养老金冒领的开始追缴,便主动给雄先乡完加村、东由村的五户村民退款,其中索某1、卓某1、彭某1各8540元,张某37100元,彭某7200元。给上述人员退款后,拿到钱的村民并没有上缴养老金追缴款,张某1便联系乡政府主管养老金的苗某1,将追缴人员名单中的30人总计206625元交给了苗某1。退给村民个人和交给乡政府的两项合计共退款246545元。

村民旦某1的养老金银行卡当时发放时无人领取,张某1以为人已去世,便将该卡内的养老保险金分两次取出,分别是2013年10月19日一笔2700元,2014年8月7日一笔900元。另街道村马某1的养老金有误,刚开始张某1误以为自己支取了,并在“三项指标”清查追缴中将养老金7770元上缴给了雄先乡政府,实为马某1的儿子支取。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苗某1的证言,证明雄先乡养老金追缴是2019年开始,雄先乡共计100多人,资金56万多元。追缴过程中部分村民反映没有领取过养老金,后经查询,雄先乡参保人员的存折、银行卡是时任雄先乡综合办主任的张忠财领取的。后张忠财来到乡政府,跟苗某一起到档案室找银行卡领取名册,未找到相关档案。过了几天,张某1又来到乡政府,说其到社保局查了,存折和银行卡是他自己领取的。后二人又到村里核实,发现有些人收到了,有些人没有收到银行卡。之后张某1将追缴名单上的20多人资金20万左右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苗某1,苗某1又交给了马某2,马某2到群科新区农行缴存到社保局账户,具体时间是2019年6月。全乡追缴资金56万多,除张某1个人缴的20多万以外,其余资金是老百姓个人上缴的。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4月接受雄先乡养老金经办员,5月份开始三项指标追缴工作,全乡追缴115人,资金50多万元。2019年养老金追缴中,苗某1给了一笔追缴20多人的养老金现金20多万元,第二天就到群科新区农业银行缴入社保局账户,具体日期是2019年6月20日。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张某3是退休干部,已于2019年10月去世。父亲生前未曾申领过养老保险金,但2019年乡上“三项指标”清查追缴养老金时才知道父亲名下有申报过养老金,之后知道是乡上的干部张某1领取了,共计5000元。后来张某1将5000元钱退还给了张某1,加上其父亲工资卡上转来的5000元,一共向乡政府退缴了13000元。

4.证人项某1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彭某1于1990年4月去世了,生前从来没有享受过养老金政策待遇。2019年乡政府通知上缴彭某1死亡以后享受的养老金,项某1到乡上核查无果后便到县社保局核查,得知原乡政府服务中心主任张某1办理了其母亲的养老金卡一直没给他,同时发现同村的老人卓某1和索某1的养老金也一直由张某1办理并冒领。随后他们找到张某1,张某1给他们每人退了8540元,另外补助交通费每人4000元,后将追缴的养老金交到了雄先乡政府服务中心经办人马某2手中。

5.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卓某1于2007年3月去世了,生前从来没有享受过养老金待遇。2019年乡政府通知追交其母亲的养老金,彭某1就到乡上咨询,后又到县社保局咨询,得知其母亲的养老金银行卡被乡政府办事大厅原主人张某1拿走了。同村的彭某2、索某1和其母亲三人的养老金银行卡都被张某1扣下了。后他和项某1一起找到张某1,张某1以现金方式给他们每人给了8540元,另外给了500元的交通补助。几天后,他把8540元交到乡政府养老办。

6.证人当某1的证言,证明其岳父索某2于2008年7月去世了,没有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乡政府通知追回其岳父的养老金,随后其与彭某2、项某2去乡政府咨询,又到县社保局咨询,最后得知其岳父的养老金银行卡被乡政府办事大厅原主人张某1拿走了。后他们三人找到张某1,张某1给他们每人给了8540元现金,另外给了500元的交通费。之后,当某1把8540元交到乡政府养老办。

7.证人旦某1的证言,证明旦某1是夏群寺的僧人,现住夏群寺,一直在享受养老金待遇,在旦某1的卡上取了一次钱,之后存了两次,一共取了多少钱不记得,补卡之前的钱不是他们取的。

8.证人甲某1、班某1等46名证人证言,证明其亲属郭某2、女某1等人均已去世多年,无论生前还是去世后,都没有申报领取过养老保险金。家人也未曾领取过上述人员名下的养老保险金。

三、书证

1.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2007年8月2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王某1等23名同志享受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包括被告人张某1,系化隆县雄先乡政府干部。2014年4月10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张某1同志调动工作的通知,被告人张某1调昂思多乡镇工作。

2.领条及名单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张某1于2011年1月12日从化隆县新农保办公室领取雄先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金发放存折共计604本。

3.养老金银行卡名单,证明经被告人张某1核对,其领取的105张养老金卡其中29张已追回养老金给乡政府养老办,另外74张自己保管。

4.调取证据通知书、雄先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数据统计表,证明化隆县社保局对雄先乡大某1等75名村民累计发放养老保险金共计614515.4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雄先乡74人养老金待遇发放统计表,证明从2010年至2020年4月,化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共向雄先乡74人发放养老金共计598335.4元。

6.扣押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化隆回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张某1手中扣押保管的养老保险金银行卡共计44张。

7.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人员名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化隆县雄先乡大某1等75名村民户籍及死亡注销户口相关信息。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民大仁欠多杰等村民养老金银行卡的交易情况。

9.业务凭证,证明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1向中国共产党化隆回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205675.61元。

10.收条、情况说明、名单、现金缴款单,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1向化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服务局及对部分村民退还养老金的情况。

四、综合证据: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4月2日,张某1主动到化隆县监察委员会投案,供述其在雄先乡政府工作期间,从74张养老金银行卡中支取40余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2020年4月3日14时,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张某1到化隆县公安局群科新区执法办案中心后予以留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利用保管村民养老保险金银行卡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社会养老保险资金598335.4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5675.61元,由收缴单位依法处理,扣押冻结的赃款128551.35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孙成祖

审判员 王耀庭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凤琴

书记员 赵玉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