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冀1125刑初30号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进庄、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在饶阳县看守所通过网络视频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到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安平县科员、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危房改造款共计人民币77164元(以下同),数额较大。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负责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在申请资金时,虚假填报《安平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在申请获批后,又擅自做主联系施工方李某2负责维修统筹建户的彩钢顶施工,将铝合金门窗工程指定崔某负责施工,且故意压低施工方李某2的施工价格。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时,被告人崔某某私自在农村信用社为13户危改户办理批量开卡,并将银行卡及密码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后崔某某故意隐瞒危房改造实际支出的事实,虚构高出实际支出的《建房施工清单》,将危改户的账户信息上报县住建局,申请拨付资金共计11.8164万元。其中有3户每户0.3万元共计0.9万元的节能示范项目,并未实际建设。资金拨付到各危改户账户后,被告人崔某某私自将这13户的危改资金取现或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供自己支配,并将申报与实际支出差额部分的4.516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个人债务。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负责危房改造的过程中,以相同的手段进行申报和施工,待施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时,因农村信用社不能办理批量开卡的业务,于是通过村干部收集了危改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崔某某故意隐瞒危房改造实际支出的事实,虚构高出实际支出的《用工明细》,将危改户的账户信息上报县住建局,申请拨付资金共计26.1万元。资金拨付到各危改房账户后,被告人崔某某又通过村干部收集危改户的存折或银行密码将危房改造资金提现或者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对有些危改户不愿意透露自己密码的,崔某某便联系当事人配合取现后供自己支配,并将申报与实际支出差额部分的3.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中共安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衡水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安平县监察委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提供的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信、安平县南王庄镇党委出具的证明、2013年至2017年关于危房改造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证人陈某、高某、袁某、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邱某、王某、李某2、苑某、崔某的证言、2015年和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操作流程、河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安平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危房改造名单、关于拨付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2016年危房改造名单及档案、安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一份、2016年关于拨付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2015年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一览表、中共安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崔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退赃证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退还赃款,且其近亲属已经代为退还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到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安平县人民政府科员、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假填报《安平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在获批上级审批后,又擅自做主联系施工方李某2、其父亲崔某、苑某,由施工方负责该项工程施工,且故意压低李某2的施工价格。崔某某又故意隐瞒危房改造的实际支出,虚构高出实际支出的《建房施工清单》、《用工明细》,将危改户的账户信息上报县住建部门,并将申请拨付资金与实际支出差额部分的国家危房改造扶贫资金共计77164元骗取、侵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负责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时,崔某某违规并私自在农村信用社为13户危改户办理批量开卡,并由其持有上述银行卡及密码。申请拨付资金拨付11.8164万元,其中包括未实际建设的3户(每户0.3万元)共计0.9万元的节能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到各危改户账户后,崔某某私自将13户的危改资金取现或转入其本人银行卡。除给付危改户马银伞、李义普自建资金3.2万元及给付施工方李某22.1万元、崔某2万元(未实际给付)施工款外,崔某某将申报与实际支出差额部分的4.516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个人债务。
2016年,被告人崔某某在负责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待施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款项时,因农村信用社不能办理批量开卡业务,崔某某通过村干部收集了危改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并将危改户的账户信息上报县住建局,申请拨付资金共计26.1万元。资金拨付到各危改房账户后,崔某某又通过村干部收集危改户的存折或银行密码将危房改造资金提现或者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对有些危改户不愿意透露自己密码的,崔某某便联系当事人配合取现后供自己支配。除给付施工方李某24.5万元、崔某2.6万元、苑某15.58万元施工款外,崔某某将申报与实际支出差额部分的3.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77164元,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中共安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衡水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安平县监察委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提供的证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信、安平县南王庄镇党委出具的证明、2013年至2017年关于危房改造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证人陈某、高某、袁某、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邱某、王某、李某2、苑某、崔某的证言、2015年和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操作流程、河北省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衡水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安平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危房改造名单、关于拨付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2016年危房改造名单及档案、安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一份、2016年关于拨付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申请、2015年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一览表、中共安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崔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退赃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危房改造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骗取国家扶贫领域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77164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1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西连
人民陪审员 杨旭雷
人民陪审员 万 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