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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304刑初21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0   阅读:

案由    贪污、受贿罪 

案号    (2021)鄂0304刑初21号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刑辖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东、助理检察官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曹郧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罪

2012年12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十堰市茅箭区“群利物流园建设项目”“双鸥、飞纳科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项目部办公经费核销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公务车辆鄂C×××××维修费的手段,套取公款3万元予以使用。

二、受贿罪

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茅箭区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茅箭区住建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个体老板彭某人民币33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彭某为感谢张某对其分包的“茅箭区青岩洞沟综合治理工程”、“茅箭区泗河流域马家河刘湾段污水主管网新建更换工程”、“茅箭区南部山区泗河流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关照,先后于2018年下半年、2019年3、4月份和2019年7、8月份三次各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2020年4月,彭某为以搬家祝贺为名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2020年6月,彭某以探望住院为名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以上共计33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因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其办公室将30万元退还彭某。

2、收受十堰百杰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秋天,石某为请张某介绍工程项目,在水印澜湾小区车库送给张某现金20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20年6月,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十堰市北京路大浪淘沙路边将该20万元退还石某。

3、收受个体老板刘某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刘某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茅箭区“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工程的关照,先后于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三次各送给张某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十堰市北京路昊天大厦路边将该15万元退还刘某。

4、收受十堰众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1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十堰众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1为感谢张某对其分包的茅箭区“车站沟覆盖工程”的关照,先后于2019年4月、端午节、中秋节、2020年春节及2020年6月五次各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共计10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十堰市京东路和昌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将该10万元退还丁某1。

5、收受个体老板余某2人民币5万元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余某2为请张某介绍工程项目,先后于2019年3月、4月、5月、6月、12月五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各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十堰市天津路人和青年汇附近路边将该5万元退还余某2。

6、收受湖北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人民币4万元

2010年底的一天,杨某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东风八万辆”第八标段土石方工程的关照,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15年6月,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茅箭区,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杨某办公室将2万元退还。

2016年下半年,杨某为请张某帮忙结算工程款,到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7、收受个体老板胡某2人民币4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胡某2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东风八万辆”第三标段项目工程的关照,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在张某办公室各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15年上半年,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茅箭区,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胡某2办公室将2万元退还。

8、收受个体老板华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底,华某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东风八万辆”第四标段项目工程的关照,在华某车上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15年上半年,省委巡视组将进驻茅箭区,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在十堰市重庆路茅箭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路边将2万元退还华某。

9、收受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项目经理腾某人民币3.8万元

2019年至2020年,腾某为和张某拉近关系以获得招标代理项目,先后于2018年腊月送给张某现金8000元,2019年腊月、2020年4月和6月三次各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共计3.8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0、收受湖北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汪某财物价值3.6万元

2013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期间,汪某为感谢张某对其公司监理的“乱石麻沟”、“汽车物流园”等工程项目的关照,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底,各送给张某现金3000元,2014年下半年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2018年和2019年底,各送给张某人民商场购物卡5000元,五次送给张某财物价值共计3.6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15年上半年,茅箭区原政协副主席华汉喜被纪委调查,张某担心事情暴露,将其中2万元退还汪某。

11、收受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3人民币3.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3为取得张某对其承包的“茅箭区太阳能路灯照明工程”的关照,先后三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各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共计1.5万元;2020年春节前,王某3为使张某在工程结算上提供帮助,在十堰市茅箭区朗琴国际小区停车场张某的车上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以上共计3.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2、收受十堰市鸿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柯某1财物价值3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柯某1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和谐大道建设项目”工程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某现金、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其中2014年春节送现金1万元、2017年和2019年春节各送人民商场购物卡1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3、收受个体老板徐某2人民币2万元

2020年4月,徐某2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茅箭区住建局办公楼改造工程”的关照,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4、收受个体老板易某1人民币2万元

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易某1为请张某帮忙解决其承包的“农村公厕”附加项目的手续办理及工程款结算问题,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5、收受十堰市金点石汽车零部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人民币2万元

2010年6月,李某1为请张某帮忙办理新建厂房手续、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安排其侄子李某2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2万元现金,张某予以收受。

16、收受个体老板王某4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王某4为感谢张某对分包的“茅箭区污水管网劳务工程”的关照,先后于2019年底、2020年4月、5月三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各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共计1.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7、收受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胡某1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胡某1为感谢张某对其公司承揽的“东风八万辆地下物流通道新建工程”的关照,以住院看望为名,在茅箭区人民医院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8、收受茅箭区住建局干部丁某2人民币1万元

2019年春节和2020年春节,茅箭区住建局干部丁某2为了和张某拉近关系,方便开展工作,先后两次以拜年为名,各送给张某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郧阳区监察委员会退缴剩余赃款31.4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修车明细、银行流水、干部任免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书证,证人余某1、徐某1、彭某、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核销的手段,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贪污问题,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问题,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其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曹郧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收受的部分钱款请托事项不明,含有人情成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做犯罪处理;2.在2020年6月份以前已经退还的数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3.部分麻将铺底款和收受丁某2的10000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4.张某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一贯表现良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

2012年12月,张某在担任茅箭区“群利物流园建设项目”“双鸥、飞纳科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主管项目部办公经费核销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以鄂C×××××公务车辆维修费的名义套取公款3万元予以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茅政办发〔2011〕37号文件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双某、飞纳科公司扩能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通知》,十堰市郧阳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张某到案情况说明、关于张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收据、修车明细及银行流水、协助查询金融信息通知书等书证;证人余某1、徐某1、王某1、谢某、熊某、王某2、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张某在担任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茅箭区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茅箭区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6.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个体老板彭某人民币33万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个体老板彭某为感谢张某对其分包的茅箭区青岩洞沟综合治理工程、茅箭区泗河流域马家河刘湾段污水主管网新建更换工程、茅箭区南部山区泗河流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关照,以及请张某在后期结账的时候给予帮助,先后于2018年下半年、2019年3、4月份和2019年7、8月份三次各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4月,彭某以搬家祝贺为名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2020年6月,张某在茅箭区人民医院住院,彭某以探望为名到茅箭区人民医院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以上3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张某在得知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在其办公室将30万元退给彭某。

2、收受十堰百杰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秋的一天,十堰百杰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为请茅箭区住建局局长张某帮忙介绍项目工程,在张某所住的水印澜湾小区车库送给张某现金20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20年6月底,张某在得知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在十堰市北京路大浪淘沙路边将该20万元退还给石某。

3、收受个体老板刘某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个体老板刘某为拉近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感谢张某在其承揽的茅箭区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工程上的关照,以及后期请张某在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每次5万元)送给张某现金共计1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张某在得知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于2020年6月中下旬,在十堰市北京路昊天大厦(十堰大学对面)路边车上将该15万元退还给刘某。

4、收受十堰众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1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十堰众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某1为感谢张某在其分包的茅箭区车站沟覆盖工程上的照顾,以及后期请张某在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先后于2019年4月、端午节、中秋节、2020年春节及2020年6月每次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共计10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张某在得知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于2020年6月底,在十堰市京东路和昌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将该10万元退还给丁某1。

5、收受个体老板余某2人民币5万元。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个体老板余某2为请张某帮忙介绍项目工程,先后于2019年春节前后、“五一”前后和2019年底五次以打牌铺底的方式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20年6月下旬,张某在得知茅箭区原纪委书记梅某2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在十堰市天津路人和青年汇附近路边将该5万元退还给余某2。

6、收受湖北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人民币4万元。

2010年底的一天,湖北佰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为感谢张某在其承接的东风八万辆第八标段土石方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及请张某帮忙及时结算工程款,在“东风八万辆”项目指挥部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15年6月,因省委巡视组将进驻茅箭区进行巡视,张某担心该问题暴露,在杨某的办公室将该2万元退还给杨某。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为了请张某帮忙及时结算工程款,到张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7、收受个体老板胡某2人民币4万元。

2010年2月,个体老板胡某2承接了茅箭区东风八万辆第三标段项目工程,为感谢张某对其承接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及请张某帮忙及时结算工程款,胡某2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以上共计4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2015年上半年,因省委巡视组将进驻茅箭区进行巡视,张某担心该问题暴露,在胡某2的办公室退给其现金2万元,还有2万元未退还。

8、收受个体老板华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底的一天,个体老板华某为感谢张某在其承接的东风八万辆4标段项目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以及请张某帮忙及时结算工程款,在华某车上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2015年上半年,因省委巡视组将进驻茅箭区进行巡视,张某担心该问题暴露,在十堰市重庆路茅箭区行政服务中心附近路边将该2万元退还给华某。

9、收受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项目经理腾某人民币3.8万元。

2019年初至2020年6月期间,腾某为感谢张某对其所在公司代理的茅箭区住建局发包的青岩洞沟综合治理工程、车站沟覆盖工程、泗河流域马家河上半段污水管网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招标手续的关照,先后于2018年腊月送给张某现金8000元,2019年腊月、2020年4月和6月三次各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共计3.8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0、收受湖北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汪某人民币3.6万元。

2013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期间,湖北东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汪某为感谢张某在其监理项目工程上的关照(乱石麻沟项目、汽车物流园项目、和谐大道工程,张某兼任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以及为了后期跟张某搞好关系,先后五次共送给张某现金、人商购物卡价值共计3.6万元(2012年和2013年底,各送3000元,2014年下半年送2万元、2018年和2019年底,各送5000元人民商场购物卡);2015年上半年,张某得知茅箭区原政协副主席华汉喜被十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担心会牵扯到自己,将其中的2万元退还给汪某。

11、收受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3人民币3.5万元。

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3为感谢张某对其承揽的茅箭区太阳能路灯照明工程的关照,在十堰市茅箭区朗琴国际小区停车场(茅箭区住建局对面)张某的车上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3先后三次(每次5000元)以打牌铺底的方式送给张某现金共计1.5万元,以上共计3.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2、收受十堰市鸿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柯某1人民币3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十堰市鸿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柯某1为感谢张某在其承包的和谐大道建设项目工程上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某现金以及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2014年春节送1万元、2017和2019年春节,各送1万元人民商场购物卡),张某均予以收受。

13、收受个体老板徐某2人民币2万元。

2020年4月,个体老板徐某2为感谢张某对其承包的茅箭区住建局办公楼改造工程以及在结算工程款上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4、收受个体老板易某1人民币2万元。

2019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个体老板易某1为请张某帮忙解决“农村公厕”附加工程的结算工程款手续,以及后期请张某帮忙解决工程款,在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5、收受十堰市金点石汽车零部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人民币2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十堰市金点石汽车零部件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为请张某帮忙办理新建厂房的规划、土地手续,以及请张某帮忙协调处理建厂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安排其侄子李某2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2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6、收受个体老板王某4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间,个体老板王某4为感谢张某对其从国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的茅箭区污水管网劳务工程的关照,以及后期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先后三次(2019年底、2020年4月和5月每次5000元)以打牌铺底的方式送给张某现金共计1.5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17、收受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胡某1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胡某1为感谢张某在其承揽的东风八万辆地下物流通道新建工程上的照顾,以张某住院看望为名,在茅箭区人民医院送给张某现金1万元,张某予以收受。

18、收受茅箭区住建局干部丁某2人民币1万元。

2019年春节和2020年春节,茅箭区住建局干部丁某2为了跟张某搞好关系,便于工作开展,先后两次(每次5000元)以拜年为名,送给张某现金共计1万元,张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青岩洞沟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协议书、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流域马家河刘湾段污水主管网新建更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十堰市茅箭区泗河流域乡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施工劳务分包协议、招标方案、中标结果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8]14号《关于黑臭水体整治暨水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会议专题纪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内部承包工程协议、丁某1的公司承揽茅箭区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合同、东风商用车公司八万辆重型车新基地项目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书、腾某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工程项目及代理书、汪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和谐路(茅箭段)绿化工程项目招商投资合作协议、茅箭区住建局办公楼室内修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湖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十堰金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茅箭区泗河流域马家河东沟口至回船段污水管网改造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彭某、石某、刘某、丁某1、余某2、杨某、胡某2、华某、腾某、汪某、王某3、柯某1、徐某2、易某1、易某2、李某1、李某2、王某4、胡某1、丁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个人交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评议如下:

1、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彭某、石某、刘某等人的贿赂,张某在调查阶段均有稳定供述,一审庭审亦予以供认,在行受贿时间、地点、数额及谋利事项等方面有张某的供述、交代材料与证人彭某、石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请托人向张某行贿,是基于其担任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副主任、茅箭区行政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茅箭区住建局局长等身份,所以向其行贿,并希望张某对其企业提供帮助,存在请托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请托利益,而收受他人贿款,均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该部分受贿事实和谋利事项的存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2、其已经退还的部分能否计入犯罪数额。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不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都蕴含着对受贿结果的要求。受贿罪是结果犯,受贿人受贿后又将财物退还,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对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被告人张某退还的款项,都是因相关关联人员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退还时间均发生在2015年上半年和2020年6月,其受贿行为在此之前早已完成,不是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的及时退还,其行为应认定受贿既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自首问题。被告人张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项目指挥部办公经费3万元供自己私用的问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6.4万元的问题,对于贪污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受贿犯罪,能够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致,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利用职务之便套取项目指挥部办公经费3万元供自己私用的问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6.4万元的问题,对于贪污犯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受贿犯罪,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119.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朱 序

审判员 兰苗苗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怡

书记员舒君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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