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鄂0107刑初52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3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鄂0107刑初52号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8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7日,系由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12日,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和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武汉致力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力公司),被告人程某某于2006年4月任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2013年11月任武汉市青山区房产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15年2月被任命为致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3月11日,经中共武汉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委员会决定安排刘某3(已判刑)到武汉致力公司工作,同年9月,经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同意,刘某3任致力公司办公室主任。

一、伙同刘某3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73082元的犯罪事实

(一)2015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与刘某3预谋约定,利用刘某3任致力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采购食堂物品、车辆管理、购置办公用品的职务便利,在采购物品时虚开发票,然后由其签字审批报销,套取公款,并由刘某3保管套取的款项,便于二人日常消费。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刘某3,在采购食堂物品、车辆管理、购置办公用品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开发票35笔,套取致力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58837元归二人占有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经与刘某3预谋,由刘某3在负责为公司购买空调的过程中,指使武汉瑞风博高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百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人陈某1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16814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武汉瑞风博高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百新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款后,陈某1分4次将人民币16814元转入刘某3的微信账户、工商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

2、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程某某经与刘某3预谋,由刘某3在负责制作广告宣传牌等事项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区鑫四和图文印务社、武汉市青山区聚合盛图文印务社经营人董某1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2804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武汉市青山区鑫四和图文印务社、武汉市青山区聚合盛图文印务社付款后,董某1分八次将人民币28040元转入刘某3的微信账户和工商银行卡。

3、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经与刘某3预谋,由刘某3在为公司负责购买烟、酒、副食品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焕德副食品商店的员工金某1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34839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青山区红钢城焕德副食品商店付款后,金某1分6次将人民币34839元转入刘某3的微信账户及招商银行卡。

4、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与刘某3预谋,由刘某3在负责购买电脑耗材及配件过程中,指使武汉鑫国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王某1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1777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武汉鑫国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后,王某1分2次将人民币12770元转刘某3迅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另有人民币5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予。

5、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五金建材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区振营五金建材商店经营任某1营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5038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振营五金建材商店付款后任某1营将其中人民币2000元转刘某3迅的微信账户,另人民币3038刘某3迅通过武汉致力公司报销后将报销款转入其个人工商银行卡。

6、2016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工作服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墨派服装销售有限公司(发票名为武汉迅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苏某龙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2035元刘某3迅使用银行卡支付了正常购物的费用后,将虚开的发票在致力公司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予以报销,报销款打刘某3迅的工商银行卡。

7、2016年1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地板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区新驰陶瓷经营部经营李某1超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390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付款后李某1超将人民币3900元转刘某3迅的微信账户。

8、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购买电脑耗材及配件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区芯承手机电脑维修店经营王某2卫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888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致力公司王某2卫付款后王某2卫分3次将人民币8880元转刘某3迅的微信账户。

9、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食堂采购物品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红超市)团购部经陈某2娟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1200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向丽红超市付款后陈某2娟将人民币12000元通过熊福文(丽红超市股东)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刘某3迅的农业银行卡。

10、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对讲机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江汉区科利达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李某2宾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2000元刘某3迅使用公务卡支付了正常购物的费用后,将虚开的发票在致力公司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予以报销,报销款打刘某3迅的工商银行卡。

11、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执法记录仪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盛世佳烨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肖某1子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2050元刘某3迅使用公务卡支付了正常购物的费用后,将虚开的发票在致力公司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予以报销,报销款打刘某3迅的工商银行卡。

12、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工作服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江汉区宝霞服饰店经营梁某1霞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19922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刘某3迅使用公务卡支付了正常购物的费用后,将虚开的发票在致力公司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予以报销梁某1霞分3次将人民币19922元转刘某3迅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

13、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定制窗帘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青山杨某柳窗帘店经营刘某1珍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2399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在致力公司杨某柳窗帘店付款后刘某1珍将人民币2399元转刘某3迅的微信账户。

14、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经刘某3迅预谋,刘某3迅在负责为公司购买办公家具的过程中指使武汉市武昌区启新家具经营部经营尤某平虚开发票,虚增金额人民币3150元,后经被告人程某某签字审核报销。刘某3迅使用公务卡支付了正常购物的费用后尤某平将人民币3150元转刘某3迅的支付宝账户。

(二)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承租户在向武汉致力公司承租廉租房进行选房的过程中,致力公司收取了资料复印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程某某要求公司财务人戚某1飞将上述人民币8000元现金分3次交刘某3迅。被告人程某某伙刘某3迅将人民币8000元予以侵吞。

(三)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名下车牌号鄂A×××××1的车辆、其妻殷某凤名下车牌号鄂A×××××8的车辆以刘某3迅名下车牌号鄂A×××××G的车辆,一直在致力公司公车维修定点单位武汉天达汽车修理技术有限公司采取挂账的方式维修。2018年11月,被告人程某某安刘某3迅将上鄂A×××××G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65元鄂A×××××1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100元鄂A×××××8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80元,共计人民币6245元统一结算在致力公司的公车维修费中,经程某某审核后予以报销。

综上,被告人程某某伙刘某3迅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73082元,被告人程某某分得人民币101480元刘某3迅分得人民币71602元,二人将上述款项均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二、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50020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武汉致力公司在青和居举办开放日、选房日、签约日三个活动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先后起草了三份费用支出报告,刘某3迅交给致力公司财务人戚某1飞,戚某1飞刘某3迅将其中费用为人民币50020元的报告拆分成了两份报告。被告人程某某在上述四份报告上签字后戚某1飞将金额为人民币50020元的两份报告报销费用取现后,在办公室交给了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将人民币50020元予以侵吞。

2019年9月19日,青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同日对被告人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程某某交代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程某某向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个人所得赃款人民币15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程某某的主体身份材料、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致力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务任免文件、劳动合同、岗位情况说明、接受调查期间情况说明、公司财务记账凭证、发票存根、记账本、银行流水及相关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相关书证,证刘某3迅董某1萍王某1军祝某强王某2卫陈某1霞金某1林金某2德任某1营刘某1珍陈某2娟刘某2丽苏某龙李某1超李某2宾肖某1子梁某1霞尤某平戚某1飞陈某3安王某3平易某铭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单独和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23102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个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五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桂强

人民陪审员  胡亮

人民陪审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豪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