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0126刑初73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一部刑诉[20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书记员普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石林县人民政府实施鹿阜街道办事处某某片区(含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昆明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进行测绘。昆明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肖用强(已判决)负责测绘工作。2017年3月,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由社区原副主任王荣喜(已判决)负责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在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肖用强、王荣喜、某某社区原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李俊波(已判决)与被告人孟某某勾结,利用肖用强从事测绘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王荣喜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李俊波担任社区干部的工作便利,采取虚报孟某某家房屋面积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余元,其中孟某某分到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经监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上交涉案款12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房产测绘平面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任职情况说明、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任命书、已判决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与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被拆迁户房屋测绘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3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属实,足以确认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房产测绘平面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任职情况说明,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任命书,已判决同案犯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与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被拆迁户房屋测绘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3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孟某某伙同另案处理的他人共同犯罪,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井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