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冀0821刑初74号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承德县头沟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下半年,以谎称封山地块为耕地和提供虚假计税面积证明材料的方式,将某村五组封山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47.8亩土地申报为退耕还林坡耕地,共计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6996元。该47.8亩退耕还林面积被李某某分配到10人名下,其中:其本人6.8亩、李某一3亩、韩某2亩、韩某一4亩、熊某某4亩、熊某一7.8亩、熊某二6.7亩、熊某三0.6亩、霍某某7.1亩、李某二5.8亩。涉案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配给其本人12376元、李某一5460元、韩某3640元、韩某一7280元、熊某某7280元、熊某一14196元、熊某二12194元、熊某三1092元、霍某某12922元、李某二10556元。李某某本人所得12376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支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款人民币86996元已被依法追缴。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承认,辩称但这些退耕还林钱不都是我花的。我觉得都算是我贪污不大合适。但这个钱是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我承认。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承德县头沟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下半年,以谎称封山地块为耕地和提供虚假计税面积证明材料的方式,将某村五组封山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47.8亩土地申报为退耕还林坡耕地,后每年国家按照申报的土地亩数给付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自2006年至2019年共计发放退耕还林资金86996元,即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86996元。该47.8亩退耕还林面积被李某某分配到10人名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6.8亩、李某一3亩、韩某2亩、韩某一4亩、熊某某4亩、熊某一7.8亩、熊某二6.7亩、熊某三0.6亩、霍某某7.1亩、李某二5.8亩。涉案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配给其本人12376元、李某一5460元、韩某3640元、韩某一7280元、熊某某7280元、熊某一14196元、熊某二12194元、熊某三1092元、霍某某12922元、李某二10556元。李某某本人所得12376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支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款人民币86996元已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我们村的村主任。在封山的山地没有手续,整个封山这个地方不是在册的耕地,2006年封山退耕还林了有50左右亩,我们家共计10亩左右,其中我占2亩、韩某一4亩、韩某二(熊某某的妻子)占4亩。封山还有熊某一、李某一、熊某四、熊某三、熊某二的荒山,但是他们亩数我不清楚。后来熊某三跟我家的互换完后没有熊某三的了。封山这荒地也没有李某二和霍某某的。2006年退耕还林,李某某把我,熊某三、李某一等人叫到一起说要把封山这个地方给退耕还林了,因为那个地方我们自己肯定是退耕不了,李某某是村干部,他说能退耕就有可能退耕,我们说退耕可以,但是退耕还林的补贴得给我们,当时李某某同意了,而且李某某还跟我们说退耕以后封山这个地方他都给栽成落叶松,等树木成材卖了我们四六分成我们同意。后来封山这个地方就被李某某退耕还林了,他雇人都给栽成了落叶松。退耕还林补偿十六年,前八年每亩地补偿160元,后八年每亩地补偿90元,在封山退耕还林的补贴都是我领取的,封山退耕还林都是李某某办理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封山退耕还林我应该领取了一万多元钱;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我们村名下登记6亩多的退耕还林土地,其中有4亩在我们村封山。2017年我从外地回来听说都被李某某给退耕还林了,栽成了落叶松。封山不属于在册耕地,整个封山就是生产队分给大伙的荒山,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封山的荒山有韩某6亩,后来韩某给韩某一4亩,熊某一几亩我不清楚、李某一3亩、熊某四几亩我不清楚,熊某四的给熊某三了,还有我家4亩,没有其他人的了。李某某还跟韩某说等树木成才了四六分成,但是当时韩某本人没有那么多能退耕的地,后来韩某把封山自己的和韩某一的共6亩荒山算在了退耕还林内,韩某又把我在封山的4亩荒地加进去凑了10亩地,然后一起上报村里给退耕还林了;
3、证人霍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我们村登记有10亩多退耕还林地,其中有7.1亩登记在封山。村2004年开始实施的退耕还林,当时村长是李某某。2004年我把我家西沟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3亩地给退耕还林了。2006年我找李某某和李某三想把我家西沟大阴坡种植山楂树的地退耕还林,后来李某某同意了说想办法把我西沟大阴坡余下的地按照7.1亩的数目给退耕还林了,后李某某用我的名义给我办理了一个退耕还林补贴存折,我就开始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了。后来我听说我们村有好多人控告李某某,他们跟我说我在封山登记有7.1亩退耕还林土地,我才知道当时村干部把我家西沟大阴坡退耕还林的地登记在了封山这个地方。封山我知道的有韩某、韩某一、熊某四、李某一、熊某一的。我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存折账户名是我本人,钱都是我本人领取的,封山这个地方不是在册的耕地;
4、证人李某一的证言,证实我家在我们村登记有9亩左右的退耕还林土地,其中封山3亩。当时李某某是村主任,封山地有我家的,熊某某、熊某一、熊某二、韩国义,具体还有谁的我记不清了。这地没有承包合同不属于在册耕地。不是2005就是2006年退耕还林的,李某某找我和其他在封山有地的户主说想把我们封山的地给退耕还林,退耕后李某某说他管理种植树木,等树木成才了跟我们四六分成,大伙就同意了,后来李某某还跟我们大伙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被李某某拿走了。后期所有的手续都是李某某办理的。封山没有李某某家的地。当时申报退耕还林我记得是每家每户向村里上报退耕亩数,具体事项都是村里办理。所有的亩数都是报到村里,由村里统一安排。封山退耕的3亩地好像是2006年退耕的,被李某某栽种了落叶松。前八年每亩地补偿160元,后八年每亩地补偿90元,到目前为止应该是领取了5000多元补偿款了。李某二去世七八年了,他的退耕还林补贴应该李某四领取,但李某四有没有领取李某二在封山被李某某退耕的补贴我不知道;
5、证人熊某三的证言,证实我在封山的那块荒山承包给李某某了,被李某某给栽成了落叶松。李某某没跟我说把这块荒山给退耕还林了,也没有跟熊某四说这件事,封山这个地方没有李某某的荒山;
6、证人熊某一的证言,证实封山有我家的地,还有熊某某、熊某二、韩某,还有谁家有多少亩我不清楚。李某某帮我管理。七八年前李某某给我打过电话说我在封山的地由他管理给退耕还林栽上树,等到树木成才了四六分成,四五年前我母亲去世我从我母亲家中拿到了一个退耕还林的存折,我才知道我家在封山的地被退耕还林了,应该是李某某办理的。退耕还林补贴账户名是我本人,账尾号是9752,我不知道我名下尾号为9696这个账户。尾号9696的取款凭条都不是我签字的。我不清楚我弟弟熊某二去世后他在封山退耕还林补贴由谁领取;
7、证人李某五的证言,证实我2002年至2005年任头沟镇某村的村会计,李某某是村主任,我们村是2004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2005年以后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们村共计退耕还林了六百多亩地。当时我和李某某分在一个小组统计每户的亩数,制作亩数报表、填写退耕还林土地台账。2004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要求是在册的耕地,退耕一年后条件放宽只要是种植过的地就可以退耕了,但是我一直没看见过政府发的相关文件。当时我们村分为两组统计,统计完成后由李某某和李某三签字,然后上报政府部门,当时政府给百姓的补偿是前八年每亩地补偿160元,后八年每亩地补偿90元,封山大沟退耕还林40多亩,封山退耕后都是李某某组织人员栽的落叶松。2005年统计亩数时,李某某把封山亩数数据报给了我,我按照李某某报给我的数据统计的数目填写的报表,等到2006年我不当会计了,后期的退耕还林台账就不是我填写的了。封山我记得有李某一、韩某、韩某一等十来户的地,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没在册内。封山我不知道符合不符合退耕条件,李某某的妻子熊某五在二组登记8.5亩退耕还林的地,当时是李某某把熊某五的亩数上报给我以后,我负责登记,熊某五在二组没有地,在五组有地。宋某某名下的4亩退耕地的数据是当时李某三上报给我的,我只负责登记报表。熊某五、宋某某在相应的组内并没有土地,当时李某三和李某某说有些退耕的不在册的小片地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影响不好,怕村民不满,就让登记在自己妻子名下。由财政部门给每家每户制作发放退耕补贴存折,退耕还林登记的谁名字就制作谁的存折,我记得退耕开始的前两年这个补贴发放到村里,然后由村里下发至村民,等到2006年以后就打给每户的存折内了;
8、证人李某三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份至2009年3月份我当村支部书记时,李某某是村主任,我卸任村书记后李某某开始担任村书记。某村退耕还林是在2004年或2005年开始的。政策只要是在耕的地都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每亩地每年补160元。我家退耕了11.5亩,这11.5亩地在册的有6.5亩,其余的5亩是我开荒的地,村五组的封山被退耕是李某某负责量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承德县林业局工作,林业局项目办主要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和承德县的退耕还林工作。国家退耕还林的土地主要是对于沙化耕地和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2002年基本都是在土地台账登记册内的耕地进行退耕,必须是耕地。不属于耕地的话不允许退耕还林。在册的肯定都是耕地,对于不在册的不属于耕地的土地进行栽树,这种情况百姓只享受栽种林木政策,不享受政府补贴政策。当时有些村干部或者村民为了少上交农业税,就把土地台账上的耕地面积写小了,最后我们林业局实际测量的时候面积就高于土地台账上的面积,林业局区分退耕还林的土地是否是耕地一部分就是看村内的土地台账,还有一部分就是实地勘察。林业局测量人员最后按照实际测量的亩数为准,但必须是属于耕地。2003年的时候以金钱的方式进行补偿,生态林前八年每亩地补助160元钱,后八年每亩地补助90元钱。经济林前五年每亩地补助160元,后五年每亩地补助90元钱。退耕还林的流程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由政府将相关的退耕还林文件下发各乡镇,然后由每个村统计上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有多少,村里统计完以后将退耕还林的面积上报至乡镇林业站,林业站再将退耕还林面积上报至县林业局,林业局会指派进行测量的工作人员去现场实地测量,村干部会做退耕还林的土地台账,将每户退耕还林的面积都写在台账上,政府就会给百姓发放退耕还林补贴。当时每户百姓都在信用社办理了一个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专用存折,财政所会按照每户应得的补贴给每户打款到相应的存折内,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都是由每个村的村干部进行统计上报,退耕还林台账由每个村的村干部做;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承德县林业局项目办工作,承德县头沟镇某村的退耕还林项目是我负责的。退耕还林主要针对沙化耕地进行退耕,政府给退耕的百姓一定标准的补贴。2002年国家是以给原粮的方式补偿,2003年以后就开始以给钱的方式进行补偿,生态林一共补偿16年,前八年每亩地补偿160元,后八年每亩地补偿90元。经济林一共补偿10年,前五年每亩补助160元,后五年每亩补偿90元。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按照政府文件要求退耕还林的土地必须是在册耕地,等到2003年以后就是按照实际计税(上交过农业税)面积的耕地计算,应该也有一部分不在册的耕地进行退耕还林,但是必须是耕地才可以进行退耕还林。某村共计退耕了700多亩地。由村干部统计亩数,村干部把亩数上报给我们,我们再去实地测量,测量完成以后我们将测量的实际亩数数据交给村干部,村干部再去具体分配每个小班内每户的亩数。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时,政府都有文件按照在册耕地进行退耕,承德县根本没有那么多的耕地符合条件,后来林业局主管部门领导和县领导去外地交流学习退耕还林回来以后,就开始按照实价丈量面积计算了。头沟镇某村封山有47.8亩地,应该是10来户的地。具体什么性质我不清楚,封山这个地方也给退耕还林了。我不知道封山涉及某村10来户的地有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手续,在没在土地台账册内,封山是2006年开始退耕还林的,封山这个地方有李某某六、七亩地,没有李某三和李某五的地。我没有去确定、核实到底封山属不属于耕地。封山这个地方栽种的是落叶松,属于经济林,退耕还林补贴是按照前八年每亩160元,后八年每亩地90元给的补贴。应该是2021年结束。某村的所有退耕还林手续和台账都齐全,每家每户的退耕信息林业局不核实,信息都是村里统计上报的,所有信息都是村里去核实,我们林业局项目办的工作人员不和退耕农户直接接触,我们只是与村干部对接。头沟镇某村2006年退耕还林主要是两个小班,其中一个小班小地名叫封山,面积是47.8亩,属于十户农户的退耕还林地。因当时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所以在规划设计时很多小班我没有到现场查看原始的地貌是否符合退耕还林政策。当时村干部对退耕还林的政策很清楚,知道必须是耕地才能退耕,他们既然把封山这47.8亩列入退耕还林计划,那肯定就是耕地。这块地是我到现场验收的,参与验收的人员肯定有村干部参加,不需要十户村民到场。当时村干部跟我说这块地原来是耕地,所以我才会把这块地列入规划并进行设计。并且当时村里还给我提供了一份关于这块地十户退耕户计税面积和非计税面积的表格给我,我更加确信这块地之前就是耕地,所以就把这块地验收通过了。表格上面显示2006年封山小班退耕还林共有十户,分别是李某一、韩某、韩某一、熊某某、熊某一、熊某二、熊某三、霍某某、李某某和李某二。表格上面的字应该是李某某或是李某五写的。头沟镇某村验收2006年度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是我在验收封山的时候村干部提供给我的,现在看来这张表格是虚假的。封山这47.8亩地在2006年退耕还林的时候并不是耕地,封山这47.8亩就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了,造成这47.8亩被错误认定为退耕还林主要是因为他们村干部的原因,他们在明知退耕还林政策的情况下把不是耕地的地申报为退耕还林,并且还给我提供了虚假的头沟镇某村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
11、证人韩某三的证言,证实2013年国家要求退耕还林,李某某自己6.8亩,李某某妻子熊某五在二组根本没有退耕还林地,但熊某五在二组出现了8.5亩,齐振祥在二组共10亩,自己得了4亩的退耕还林款,剩下的6亩的钱被李某某拿走了。李某六共4亩,他自己得了0.4亩,剩下的3.6亩退耕还林款实际上尹某某得了,尹某某自己名下还有3亩,其丈夫李某四名下还有6.1亩,他们两口子每年就得了12.7亩的退耕还林款。韩某四每年得6.9亩的退耕还林款,实际他自己得1.7亩的钱,存折在李某三手里。李某三自己名下还有11亩。李某五知道退耕还林的事存在违纪情况,后来村里给李某五妻子王某某名下记了5.5亩,实际上李某五和王某某名下的退耕还林根本没有那么多亩地。李某七是三组人,在一组没有地,但从退耕还林开始他每年都得退耕还林款。王某1根本没有那么多地,他每年都得13.1亩的钱,韩某五名下11亩退耕还林土地,实际上韩某五家没有那么多地;
12、承德县退耕还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作,我县于同年成立了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退耕还林等工作。在退耕还林工作中,村两委干部主要协助县退耕还林办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发动农户、及时发放苗木、督促栽植整改,参与退耕还林地块规划设计与验收、及时上报退耕还林各类登记表、台账等相关工作;
13、承德县退耕还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头沟镇某村封山小班2006年退耕还林发放资金统计表,证实自2006至2019年对头沟镇某村李某某、李某一等10人发放面积为47.8亩的退耕还林资金合计为人民币86996元;
14、承德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证人赵某某系合同制工人,2003年至今在头沟镇负责退耕还林规划设计与验收工作;
15、承德县退耕还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情况的说明,证实承德县退耕地补助标准和补助政策及补助发放过程等情况;
16、中国共产党承德县头沟镇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2003年3月至2009年3月任头沟镇某村村主任;2009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头沟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头沟镇某村支部副书记;2019年10月辞去头沟镇某村支部副书记职务,现为头沟镇某村普通党员;证实我镇某村退耕还林从2004年始至2006年结束,该村时任村主任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三、村委会委员李某五、妇女主任尹某某。在某村退耕还林工作中,时任四名干部协助我镇政府开展政策宣传、发动农户、参与退耕地块规划设计验收、退耕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17、承德县头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头沟镇某村于2004年开始进行退耕还林,其中头沟镇某村封山地块为2006年退耕还林的,涉及退耕还林面积为47.8亩。经查阅档案资料,某村封山地块47.8亩退耕还林地未在该村集体及任何农户土地台账中,不在该村土地计税面积之内,也未曾上缴过农业税;
18、头沟镇某村2006年验收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证实头沟镇某村2006年验收退耕还林设计及验收等情况;
19、承德县头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李某某等8人承包土地合同及承包土地登记表,证实头沟镇某村李某某等8人土地承包的地块名称、类别、面积等情况;
20、承德县退耕还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退耕还林工程作业小班调查设计卡片、退耕还林台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在头沟镇某村3组1小班封山47.8亩已退耕还林等情况;
21、头沟镇2002-2006年退耕还林验收卡和退耕还林台账和某村退耕还林更改户主姓名材料,证明承德县头沟镇2002-2006年退耕还林验收数据和头沟镇某村村民退耕还林面积、地点等记录和某村退耕还林户主姓名更改等情况;
22、某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表,证明2006年至2019年承德县头沟镇某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等情况;
23、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出具的关于退耕还林面积的测量意见,证实对头沟镇某村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勘测,测量范围由李某某指认地点为头沟镇某村封山,测量结果为测量总面积42.21亩,主要树种为落叶松;
24、退耕还林政策条例、意见、通知等,证实国家关于退耕还林的相关耕地政策、条件等;
25、李某一、韩某、韩某一、熊某某、熊某一、熊某二、熊振龙、熊某三、霍某某、李某二、李某某的相关取款凭条和银行流水,证实承德县头沟镇某村李某一、韩某等人在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头沟支行支取退耕还林款等情况;
26、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头沟支行账尾号3552、6904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支取退耕还林款等情况;
27、承德县头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镇下辖其中有一个行政村名为某村,在日常生活中该村也常被叫作某村,某村和某村实为同一行政村;
28、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贪污款人民币86996元已被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追缴;
2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
3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们村开始退耕还林是在2004年,2006年后结束,我们全村共计退耕还林700多亩,我当时担任我们村的村主任。我们村封山这个地方也叫封山大沟,2006年我们村实施退耕还林的时候,我找到韩某、韩某一等在封山有地的户想把封山这个地方给退耕还林了,大伙也都同意了。当时我们商量的是将封山这个地方退耕还林,由我栽种树木进行管理,退耕还林补贴归各户所有,等到将来树木成材了,按我占四成、韩某等人占六成分成,后来大伙都同意了,我就雇人都给栽成了落叶松。当时总亩数40多亩是经过测量的,当时霍某某在我们村大阴坡有7.8亩,为了凑成一个小班退耕还林,便于管理台账,所以我将霍某某在大阴坡登记的7.8亩转移到封山这个地方,以封山这个地方为一小班进行的退耕还林。因为当时政府大力提倡退耕还林,所以具体退耕还林也没有严格的按照政策实施。封山这个地方没有我家的地,我雇人在封山栽树的时候,我将封山的边角扩充了一部分,扩充这部分也都栽成了落叶松,后来我就把扩充的这部分登记在了我的名下。封山退耕以后政府给每户补贴,由村里统一去信用社给大伙办理退耕还林补贴存折,然后发给各户,由每户自己去信用社支取,到目前应该是补贴了14年,大约共计补偿6万多元。霍某某按照政策计算到目前为止应该是领取1万多元。我在封山退耕的6.8亩共计领取1万多元。我就是按照正常程序上报,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的相关人员验收合格以后就给每户发放退耕还林补贴。我没有领取过这些户的退耕还林补贴,多数都是他们自己领取的,但是我替我们村很多村民都代领取过退耕还林补贴。我在我们村担任村干部期间的退耕还林工作都是按照正常流程办的,我就记得当时承德县林业局的负责人和头沟镇政府工作人员给我们村干部开会,然后由我们村干部负责统计、丈量、上报村内每户的退耕亩数,我们村封山是2006年退耕还林的,封山地区共计退耕47.8亩。这个地块其实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是我们套取的。我把这47.8亩地分配到韩某、韩某一、熊某某、熊某一、熊某二、熊某三、霍某某、李某一、李某二和我十个人名下,其中我个人名下6.8亩。我们村干部在退耕还林工作中起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大部分工作都是由我们村干部来完成的。可以说退耕还林这个工作如果没有我们村干部协助,各级政府的退耕还林工作很难完成,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也很难落实。2006年是退耕还林的最后一年,当时霍某某在我们村大阴坡有7.8亩,为了凑成一个小班退耕还林,便于管理台账,所以我将霍某某在大阴坡登记的7.8亩转移到封山这个地方,以封山这个地方为一小班进行的退耕还林,其实霍某某在大阴坡的这块7.8亩也不符合条件,因为霍某某是我亲舅舅。李某二是在封山其他地方有地,也是不符合条件,也是为了照顾他。封山这块地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进行过发包,都不在各户土地承包台账范围之内。封山这47.8亩地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要求必须是耕地,虽然不要求必须是在册耕地,但没在册的耕地想要退耕也必须是上交过农业税,封山这块地说白了就是小组时候分给韩某几户的荒山。2006年验收2006年度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就是向林业部门提供的用以证明封山这块地在农业税计税面积之内的证明表格,是我填写的。表格是我提供给县林业部门的,提供这张表格是为了证明封山这块地是在计算农业税面积之内的在册耕地,曾经上交过农业税。其实这张表格是虚假的,封山这块地没有缴过农业税,表格后面各户的签名也都不是他们本人签的。封山地区的退耕还林台账都是我填写的,头沟镇某村2006年验收2006年度退耕还林情况统计表我承认是我伪造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和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已主动退缴其所骗取的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吕勇信
审 判 员 王 富
人民陪审员 于海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