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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02刑初307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4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湘1002刑初307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1日、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良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袁莉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建房和购房补助标准以贫困户人口数为基数(25㎡/人),每人每平方补助1000元,由乡镇和区裕民扶贫投资公司根据筹措整合的资金进行补助。2016年6月5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成立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时任仰天湖瑶族乡扶贫办主任的被告人何某某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由何某某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工作,并负责巡查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及购房的进度及其真假性。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何某某在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何某1(另案处理)、易地搬迁分散安置户赵某1(另案处理)、何良生(已死亡)、蒋某、何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赵某2(另案处理)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协议等手段,骗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伙同赵某1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10万元。

2016年3月2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赵某1一家4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8月份的一天,何某某在巡查工作中发现赵某1迟迟没有建房,便到赵某1家里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补助款购买房屋,同时告知赵某1鲁塘镇同祥村的黄某1(何某某的妻姐)家中有一套房子要卖,并把黄某1的电话号码告诉赵某1,要赵某1找黄某1商谈购买事宜。9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再次来到赵某1家里,赵某1告诉何某某由于资金的问题与黄某1之间的购房事宜没有谈拢,何某某就要赵某1去借用黄某1的房子,与她签订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应对上面检查,何某某承诺不把他假买房事实上报并负责帮助他申请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等赵某1申请到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后,要赵某1从中给他4万元钱,赵某1同意了。之后,赵某1向何某某提交了一份其与黄某1签订的虚假买卖房屋协议,何某某明知该协议是虚假协议,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6年11月16日,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乡财政于2016年11月25日拨付了7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赵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当天,赵某1将这7万元从鲁塘农商银行全部取现,并从中拿出4万元现金给何某某,何某某收下这4万元后存入银行用于日常开支。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再次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乡财政于2018年1月拨付了3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赵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2.伙同何良生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5万。

2016年3月2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何良生一家3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因为何良生居住的大塘村是地质灾害点,所以何良生选择了易地扶贫搬迁购房安置。2016年8月中旬,何某某通知何良生让他提交购房的合同协议,之后,何良生把购房协议复印件交给了何某某,何某某看了协议之后发现协议内房屋的卖方是何某1(何某某的岳父),于是找何某1核对了相关情况,何某1告诉何某某,何良生并未付款,他准备收回购房协议。直到2016年9月中旬,何某某在巡查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及购房的进度及真假性的过程中,何良生把他带到了何某1的房子里,何某某打电话给何某1核实,何某1告诉他,何良生一直没有付款,现在准备把房屋收回。何良生也告诉何某某这个房子他还没付钱,这个房子现在还不属于他。何某某则答复何良生如果还不购房,他的搬迁户的资格就要取消了,何良生要何某某予以关照,不要取消他的易地搬迁户资格,等国家下发了补助以后,他再出钱把房子买起,并给何某某3万元钱表示感谢,还要何某某帮助他隐瞒虚假买卖房屋协议的事情,何某某考虑到有3万元好处费就同意了。之后,何某某明知何良生提供的购房协议是虚假协议,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6年11月16日,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乡财政于2016年11月30日拨付了52500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何良生的个人银行账户。12月4日,何良生将这52500元中的4万元取现,在鲁塘农商银行附近拿了2万元现金放到何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上,何某某当场收下并存入银行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3月份,何良生又向何某某提供了其与黄某3签订的假购房协议,何某某明知该协议是虚假的购房协议,既未向乡里的分管领导汇报,也未提出取消何良生易地搬迁户的资格,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再次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乡财政于2018年1月拨付了22500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何良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内。2018年2月份的一天,何良生约何某某在鲁塘农商银行附近见面,见面后,何良生往何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上放了1万元现金,并称是事先约定给他的1万元钱,何某某将这1万元现金收下。

3.伙同何某1、蒋某、何某2夫妇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5万元。

2016年3月1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何某2向乡、区两级人民政府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某见何某2未购置新房,便找到蒋某(何某2之妻),蒋某称未找到合适的房源,何某某便向蒋某介绍说××镇××村××组计生服务站附近有房源。蒋某听了何某某的介绍后,找到了在××镇××村××组有房屋的何某1(何某某的岳父)。蒋某、何某2与何某1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决定签订虚假买卖房屋协议,以便获取易地搬迁项目资金。之后,何某1将蒋某、何某2意欲签订假购房协议,应付易地扶贫搬迁检查,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事情告知了何某某,希望何某某帮其隐瞒虚假购房的事实,并告知其何某2、蒋某在套取国家扶贫款后愿分给其人民币2.5万元。何某某将何某2家易地搬迁资金申报标准以及如何拟定虚假购房协议告知了何某1,何某某认为何某2等人骗取国家易地扶贫资金7.5万元都要靠其隐瞒和指导,并告诉何某1分2.5万元少了,他应该获得更多的钱。2019年9月20日,何某1与何某2签订了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何某1开具了虚假的收取房屋定金以及购房款的收据,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验收检查。何某某明知该协议及收据是虚假的,仍然直接通过审核验收。2016年11月16日,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6年11月25日拨付了人民币5.2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到何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再次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8年1月拨付了人民币2.2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何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何某2、蒋某收到该款后分两次给何某1人民币3万元,何某1拿出1万元替何某某还债。

4.伙同何某1、赵某2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人民币5万。

2016年3月2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冯某一家2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因冯某年事已高,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何某某找到冯某的儿子赵某2将其母亲冯某可以向国家申请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资金人民币5万元的事情告知赵某2后,二人便商量,由何某某拟定虚假的购房合同,赵某2负责在虚假合同上代其母亲冯某签字并应付检查,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后,何某某分人民币3万元,赵某2分人民币2万元。后何某某拟定了一份虚假购房协议,找到其岳父何某1并让其作为卖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取购房定金的收条,何某1在明知该协议是虚假的且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出具假收条。2016年11月16日,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6年12月2日拨付了人民币3.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过了几天,赵某2将该笔资金在鲁塘镇农商银行取出后,在鲁塘镇农商银行附近何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给了何某某人民币2.1万元,何某某收下后将该资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再次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8年1月拨付了人民币1.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过了几天,赵某2将约定好的剩余的9000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存入到何某某的个人银行账号,何某某收到该款后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赵某2于2019年10月13日将赃款人民币2万元退交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

案发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7月3日、10月9日将骗取的17.5万元赃款退交至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财政所。

何某1、赵某2将赃款5万元退交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

为证明上述事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购房协议等书证、证人赵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具有贪污30万元、个人实得11万元,主犯、坦白、退还大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现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初犯、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建房和购房补助标准以贫困户人口数为基数(25㎡/人),每人每平方补助1000元,由乡镇和区裕民扶贫投资公司根据筹措整合的资金进行补助。2016年6月5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启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成立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时任仰天湖瑶族乡扶贫办主任的被告人何某某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由何某某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工作,并负责巡查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及购房的进度及其真假性。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何某某在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何某1(另案处理)、易地搬迁分散安置户赵某1(另案处理)、何良生(已死亡)、蒋某、何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赵某2(另案处理)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协议等手段,骗取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2018年6月27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发现何某某在易地搬迁工作中存在与贫困户何良生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8年7月26日,中共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委员会对何某某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2019年3月6日,北湖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通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将何某某送至北湖区纪委监委谈话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5月20日,北湖区监委对何某某涉嫌贪污罪进行立案调查。案发后,何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7月3日、10月9日将赃款17.5万元退交至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财政所。何某1将赃款3万元、赵某2将赃款2万元退交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赵某1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10万元。

2016年3月2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赵某1一家4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8月份的一天,何某某在巡查工作中发现赵某1迟迟没有建房,便到赵某1家里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补助款购买房屋,同时告知赵某1鲁塘镇同祥村的黄某1(何某某的妻姐)家中有一套房子要卖,并把黄某1的电话号码告诉赵某1,要赵某1找黄某1商谈购买事宜。9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再次来到赵某1家里,赵某1告诉何某某因资金问题与黄某1未谈拢购房事宜,何某某就要赵某1借用黄某1的房子,与她签订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应对上面检查,何某某承诺不把赵某1假买房事实上报并负责帮助他申请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等赵某1申请到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后,要赵某1从中给何某某4万元钱,赵某1同意了。之后,赵某1向何某某提交了一份其与黄某1签订的虚假买卖房屋协议,何某某明知该协议是虚假协议,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先后制作了两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相关乡领导审批后交乡财政所,乡财政于2016年11月25日、2018年1月分别拨付了7万元、3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赵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11月25日赵某1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万元从鲁塘农商银行全部取现,拿出4万元现金给何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赵某1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凭证证明:赵某1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12月17日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计10万元。

2.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赵某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资料、房屋转让协议、收据证明:赵某1系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11月5日,赵某1与黄某1签订的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据。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自书交代材料证明:2016年8月,何某某在对分散安置户的巡查过程中,发现金仙寨村(原西江村)的申请了建房搬迁的贫困户赵某1迟迟没有建购房,就到赵某1家要赵某1去建房或者购房,赵某1表示其在本村内没有宅基地,也无法置换他人的宅基地来建房,当月何某某再次到赵某1家,告诉赵某1可以向国家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去买一套房子,赵某1称其没有什么文化不知道如何买一套房子去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8月底的一天,何某某再次到赵某1家,询问是否找到房子了。因赵某1称没有钱买房子,何某某就告诉他同祥村的黄某1(何某某的妻姐)家中有一套房子要卖,如果价钱合适的话,何某某帮他做个担保,先签购房合同,等房子验收完成,上级补助到位后再把钱付给黄某1,赵某1就同意了。何某某就把黄某1的电话号码给了赵某1,叫他跟黄某1联系购房,之后何某某也打了电话告诉黄某1有人想买她的房子,到时候会跟她联系。9月初的一天,何某某再次来到赵某1家里,赵某1称黄某1的房子要十多万元,他没有那么多钱购房,没有谈拢,何某某就跟赵某1讲,要他去借黄某1的房子用一下,与她签订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应对上面检查。何某某不把假买房事实上报上去,并且负责帮他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何某某还跟赵某1说事情办成了的话,要他给何某某一些感谢费,赵某1称愿意拿2万元感谢费给何某某,何某某则说要4万元才行,赵某1同意了。当时何某某就要赵某1到乡扶贫办填写购房安置的相关表格资料。之后,赵某1就和黄某1谈好了假购房的事情,并签订了一个简单的购房协议。2016年10月份左右,赵某1把这个虚假购房协议给了何某某。事后,何某某到赵某1所购置的位于鲁塘镇同祥村的这套房子里去巡查,看见这套房子装修的比较豪华,面积超标,不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格,何某某就要赵某1尽量搞简单一点,但是赵某1并没有去整改。在2016年11月,何某某在未向相关领导上报赵某1虚假购房事实的情况下,于11月16日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并由何某某先后找仰天湖瑶族乡常务副乡长段建新、乡长赵良金、乡党委书记曹兴将签字审批后,再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赵某1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7万元。赵某1在国家补助款下达不久后的一天,将4万元现金给了何某某。在2017年12月份,何某某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并由何某某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审批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赵某1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3万元。拨完这笔款之后,为了迎接2017年12月的省易地扶贫搬迁年终检查,北湖区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公室安排乡扶贫办规范购房协议。按照上面的要求,赵某1的购房协议不符合规定,乡里面易地办就要赵某1找黄某1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协议,把协议里面的价格和面积按照检查的要求调整好,实际上协议里面的面积和金额都是虚假的,都是按照检查的要求改好的。之后,赵某1和黄某1就重新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并交给了易地办工作人员,易地办把赵某1上交的资料归档了。

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赵某1向国家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申请的是建房搬迁。2016年6月的一天,何某某到赵某1家来要赵某1建房或者购房,赵某1称其在本村内没有宅基地,也无法置换他人宅基地来建房。2016年8月何某某又来到赵某1家,告诉其可以向国家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去买一套房子,赵某1告诉何某某其不知道如何买一套房子去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8月底的一天,何某某再次来到赵某1家,何某某告诉他同祥村的黄某1家中有一套房子要卖,如果价钱合适的话,何某某帮他做个担保,先签购房合同,等房子验收完成,上级补助到位后再把钱付给黄某1,赵某1就同意了。何某某就把黄某1的电话号码给赵某1。后赵某1的儿子赵美万跟黄某1联系,黄某1的房子要十多万元,他没有那么多钱购房,没有谈拢,何某某就跟赵某1讲,要他去借黄某1的房子用一下,与她签订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应对上面检查。何某某不把假买房事实上报上去,并且负责帮他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何某某还跟赵某1说事情办成了的话,要他给何某某一些感谢费,赵某1称愿意拿2万元感谢费给何某某,何某某则说要4万元才行,赵某1同意了。之后何某某要赵某1填了一张申请表,之后赵某1和黄某1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何某某和乡里面的人也到了赵某1所购置的房子去看了几次,跟赵某1讲房子装修的比较豪华,面积超标,不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格,要其尽量搞简单一点,但其并没有去改。为应付上面检查,乡里面易地办要赵某1找黄某1重新签订一份购房协议,把协议里面的价格和面积都调整好,赵某1和黄某1九重新签订协议交给乡里面易地办的工作人员。房屋转让协议上面的签字是赵某1本人签字,这个是虚假购房协议,收据也是虚假的。赵某1不符合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的条件。2016年11月,第一笔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补助款7万元到了赵某1的银行账户后,赵某1拿了4万元现金给何某某。2018年1月份,乡里面再次向赵某1拨付剩下的30%易地扶贫搬迁国家补助款,一共3万元。赵某1在何某某的安排下,通过与黄某1签订的假购房合同,申请到异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10万元,除去给何某某的4万元之外,拿到手的有6万元。

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黄某1与赵某1的儿子赵美万签订了一个虚假的购房合同。

二、伙同何良生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5万。

2016年3月2日,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何良生一家3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何良生选择了易地扶贫搬迁购房安置。2016年8月中旬,何某某通知何良生提交购房协议,之后,何良生把购房协议复印件交给了何某某,何某某发现房屋的卖方是何某1(何某某的岳父),于是找何某1核对相关情况,何某1告诉何某某,何良生并未付款,其准备收回购房协议。2016年9月中旬,何某某在巡查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及购房的进度及真假性的过程中,何某某与何良生到了何某1的房子里,何某某打电话给何某1核实,何某1称何良生一直没有付款,现在准备把房屋收回。何良生也告诉何某某这个房子还没付钱,房子现在还不属于他。何某某则答复何良生如果还不购房,其搬迁户的资格就要取消了。何良生要何某某予以关照,不要取消自己的易地搬迁户资格,等国家下发了补助以后,他再出钱把房子买起,并给何某某3万元钱表示感谢,还要何某某帮助隐瞒虚假买卖房屋协议的事情。何某某考虑到有3万元好处费就同意了。之后,何某某明知何良生提供的购房协议是虚假协议,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6年11月16日,何某某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乡财政于2016年11月30日拨付了52500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何良生的个人银行账户。12月4日,何良生将这52500元中的4万元取现,拿了2万元现金给何某某。2017年3月份,何良生又向何某某提供了其与黄某3签订的假购房协议,何某某明知该协议是虚假的购房协议,既未向乡里的分管领导汇报,也未提出取消何良生易地搬迁户的资格,仍然直接通过了审核。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再次制作了一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找乡领导审批后交乡财政所,乡财政于2018年1月拨付了22500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何良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内。2018年2月份的一天,何良生约何某某见面,给了何某某1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何良生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凭证证明:何良生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7日领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计7.5万元。

2.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何良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资料、房屋转让协议证明:何良生系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何良生与黄某3签订的虚假协议。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自书交代材料证明:何良生是2014年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于2018年4月左右因意外去世。在2016年3月份,何良生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户,因为何良生居住的大塘村是地质灾害点,所以何良生选择了易地扶贫搬迁购房安置,何某某在2016年8月中旬电话通知了何良生让他提交购房的合同协议。到了2016年9月初,何良生到仰天湖瑶族乡政府找到何某某,把购房合同复印件交给了何某某,后何某某发现卖方是何某某的岳父何某1,于是就电话向其岳父进行了讯问,何某1则称确实与何良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何良生并未付款,再给何良生几天时间,如果何良生一直未付款就收回合同。之后何某某也未向何某1核实了,直到2016年9月中旬,何某某在巡查贫困户易地搬迁建房及购房进度及真假性的过程中,何良生就把何某某带到了何某1的房子,何某某立即打电话给何某1核实,何某1称何良生一直没有付款,现在准备把房屋收回去。何良生也告诉何某某这个房子他还没付钱,因为他申请的易地搬迁购房补助还未拨付,目前没钱购房,这个房子现在还不属于他的。何某某则答复何良生如果目前还不购房,其搬迁户的资格就要取消了,何良生要何某某关照,不要取消他的易地搬迁户资格,等国家下发了补助以后,他再出钱把房子买起,而且会拿3万元感谢何某某,还要何某某帮他隐瞒虚假买卖合同的事实,何某某考虑到有3万元好处费就默认了,回去以后何某某既未向乡里的分管领导常务副乡长段建新汇报,也未提出取消何良生易地搬迁户的资格。到了2016年11月份左右,何良生找到何某某,要何某某去看看他在××镇××村××组重新找的房子是否符合标准,并称这个房子是黄某3的,如果符合标准,他就去跟黄某3签订购房合同,何某某实地查看后告诉他这个房子符合标准但是就是太简陋了,达不到验收的要求,何某某要他整改之后尽快与黄某3去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直到2017年1月份何良生才把与黄某3签订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易地办。因为当时何良生给何某某的与何某1的购房合同没有销毁,何某某就把这份购房合同放在了何良生的贫困户档案中,在2016年11月拨付何良生第一笔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时,何某某知道何良生与何某1的购房合同是假的,因为当时何良生承诺给何某某3万元感谢费,何某某也就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办。在2016年11月,何某某在未向相关领导上报何良生虚假购房事实的情况下,于11月16日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并由何某某先后找仰天湖瑶族乡常务副乡长段建新、乡长赵良金、乡党委书记曹兴将签字审批后,再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何良生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52500元。何良生拿到钱之后没多久,按照事先的约定先给何某某2万元钱,还说另外的1万元钱等下一次补贴到了再给何某某。在2017年12月份,何某某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并由何某某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何良生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22500元。何良生收到这笔钱后,给了何某某1万元。

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上半年,黄某2的老公何良生向村里面、乡里面申请了易地扶贫购房搬迁安置。到了2016年11月份,何良生告诉黄某2,第一笔国家补助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打到了他的银行卡里,乡里面的何某某要他把钱取出来,黄某2到郴州农商银行鲁塘支行把钱全部取出来后,把钱全部给了何良生,何良生将其中的部分钱用于了家里面的开支和小孩读书,其他的钱用到那里去了,何良生也没有告诉黄某2了。到了2018年2月份,何良生告诉黄某2,第二笔国家补助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打到了他的银行卡里,乡里面的何某某喊何良生回来取钱,何良生就回来了,何良生到郴州把这些钱全部取出来了,取出来之后,一部分用于了家里的开支,还有一些钱用到了什么地方黄某2不清楚。到了2018年清明节前不久,黄某2问何良生,国家补助给的钱取出来之后,还有一些钱用于了什么地方,何良生告诉黄某2,他从国家补助给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里面拿了3万元钱给何某某。何良生说他们家能够拿到75000元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是何某某帮了忙,如果不给何某某3万元钱,何某某就威胁他们家说要取消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的资格。何某某知道他们家在鲁塘镇塔下村建有房屋,所以何某某以此为由说是要取消他们家的贫困户资格,申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也是搞假的,他们家里根本不符合条件。

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黄某3陈述了其与何良生签订了一个虚假购房合同的事实。

三、伙同何某1、蒋某、何某2夫妇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7.5万元。

2016年3月1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何某2向乡、区两级人民政府申请参加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某某见何某2未购置新房,便找到蒋某(何某2之妻),蒋某称未找到合适的房源,何某某便向蒋某介绍说××镇××村××组计生服务站附近有房源。蒋某听了何某某的介绍后,找到了在××镇××村××组有房屋的何某1(何某某的岳父)。蒋某、何某2与何某1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决定签订虚假买卖房屋协议,以便获取易地搬迁项目资金。之后,何某1将蒋某、何某2意欲签订假购房协议,应付易地扶贫搬迁检查,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事情告知了何某某,希望何某某帮其隐瞒虚假购房的事实,并告知其何某2、蒋某在套取国家扶贫款后愿分给其人民币2.5万元。何某某将何某2家易地搬迁资金申报标准以及如何拟定虚假购房协议告知了何某1,何某某认为何某2等人骗取国家易地扶贫资金7.5万元都要靠其隐瞒和指导,并告诉何某1分2.5万元少了,他应该获得更多的钱。2019年9月20日,何某1与何某2签订了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何某1开具了虚假的收取房屋定金以及购房款的收据,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验收检查。何某某明知该协议及收据是虚假的,仍然直接通过审核验收。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先后制作了两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6年11月25日、2018年1月分别拨付了人民币5.25万元、2.2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到何某2的个人银行账户,何某2、蒋某收到款项后分两次给何某1人民币3万元,何某1拿出1万元替何某某还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取款凭证证明:何某2取款7.5万元的情况。

2.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何某2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资料、房屋转让协议、收据证明:何某2属于贫困户,何某2与何某1签订的虚假协议及收据。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自书交代材料证明:何某2、蒋某夫妇是2014年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2016年被评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2016年9月份左右,因为他们家一直未找到房子购买,于是何某某去了蒋某位于鲁塘镇同祥村塔下的住处,告诉蒋某易地扶贫搬迁有时间限制,到2016年底这个政策就享受不到了,指标就要取消了,就得不到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当时何某某还向蒋某详细讲解了国家扶贫易地搬迁相关政策。过了一段时间,何某某和蒋某讲鲁塘老市场、计生服务站周边有房子卖,要她早点去看那周边有没有打广告卖房子的地方,她答应了。过了一个月左右,何某某的岳父何某1说何某2、蒋某夫妻找到他以假合同购买他家一楼那套住房,用来迎接易地扶贫搬迁检查,将国家补助款骗出来,他问何某某能不能瞒住,何某某说只要他能把购房合同签好应付检查就行,也同意帮他隐瞒虚假购房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何某1打电话问何某某,说如何才能把假合同写的让人看不出破绽,购房合同要写多少面积多少金额。何某某就告诉他如何填写。在签合同之前,何某1打电话给何某某,他问套取国家扶贫款之后,何某2家分给他25000元,行不行,何某某认为总共会搞到75000元钱。但是都要靠何某某来隐瞒和指导,25000元太少了,就告诉何某1钱少了。后来他们双方自己签了合同,并交到扶贫办。后来在迎检的时候何某某就将这个事隐瞒下来,并在省里来检查前要蒋某加一张床,加一台电视,加厨房用品,看起来像买房住进去的样子。在2016年12月左右,何某某在未向相关领导汇报何某2、蒋某夫妻虚假购房事实的情况下,在当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并由何某某先后找仰天湖瑶族乡常务副乡长段建新、乡长赵良金、乡党委书记曹兴将三人签字审批后,再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何某2、蒋某夫妇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52500元。何某2、蒋某夫妇拿到这个52500元补助款之后,一直没有给何某某钱。2018年1月份左右,何某某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表》,并由何某某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何某2夫妇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22500元。后何某1替何某某偿还1万元债务。

4.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2在外打工,乡扶贫办的何某某到何某2家里去,跟他老婆蒋某说,他家里是贫困户,可以买一套房子,国家可以补75000元给他们。蒋某打电话跟他商量后,就到鲁塘镇街上到处找房子,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然后,蒋某就跟何某某说,没有合适的房子买,买不到。何某某就告诉蒋某鲁塘同祥村三组计生服务所对面有房子要卖,还打了广告,要蒋某去看,那时候蒋某不知道这房子是何某1的,何某2打电话给何某1谈买房子的价格,未谈妥。隔了一个星期,何某某打电话给何某2,说要何某2加一点,何某1减一点,就75000元把这个房子买下来算了,抓紧把这个事情办好,马上就要做资料上报了。后来双方以75000元的价格把这个房子定下来了。何某2就回来与何某1签了房屋转让协议,当时就只有何某2、蒋某和何某1在场。签完协议当天,何某2就又去了广州打工。何某1把这份协议复印了一份交到了仰天湖乡政府。到了2016年11月底的时候,何某某就跟蒋某讲,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补助钱到了,要从这里面拿30000元钱给何某某,要她把30000元钱给何某1,由何某1给何某某。蒋某就打电话告诉何某2这个事,何某2就说怎么要这么多钱,一千两千还差不多,蒋某说何某某要30000元钱,没办法,他就同意了。之后,他跟蒋某、何某1一起到农商银行鲁塘支行,取了52000元钱,在银行门口外面马路上,拿了30000元给何某1。

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乡扶贫办的何某某到蒋某家,说蒋某家里是贫困户,可以买一套房子,一口人补25个平方米的钱,也就是25000元一个人,蒋某家里3口人可以补75000元,想买就随他们到哪里买都可以,可以到石盖塘买,也可以到郴州买,还可以到鲁塘买。并说如果她家里不买,这个指标就给别人。蒋某就打电话问她老公何某2,把何某某讲的意思告诉了何某2,两人商量后决定买别人的老房子。蒋某就到鲁塘镇街上到处找房子,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蒋某就跟何某某说,没有合适的房子买,买不到。何某某就告诉她鲁塘同祥村三组计生服务所对面何某1有房子要卖,蒋某联系何某1后告诉何某2,何某2打电话与何某1谈价。在他们谈价的过程中,何某某就又到蒋某家里找,问蒋某买起何某1的房子了没有并说蒋某还不买房子,上面马上就要来检查了,何某某还说只要跟何某1签个购房协议,他就帮蒋某搞好,政府就会补钱给蒋某,要蒋某马上跟何某1签协议,何某某还说到时候钱补给蒋某之后,拿30000元钱给何某某。蒋某就打电话告诉何某2这个事,何某2就说怎么要这么多钱,一千两千还差不多,蒋某就说何某某就是要这么多钱,没有他帮忙就搞不到国家补助的钱,何某2就同意了。很快何某2与何某1签了房屋转让协议,这个协议是何某1准备好的,当时就只有蒋某、何某2和何某1在场。签完协议当天,何某2就又去了广州打工,之后,乡里面、区里面的干部来检查蒋某买的这个房子的时候,蒋某还把这个协议拿给他们看了。这是一个虚假的协议,他们实际上没有真正买何某1的房子。到了2016年11月底的时候,何某某当面就跟蒋某讲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补助的钱到了,要蒋某去查一下,把钱取出来,要把原来讲好的30000元钱拿给何某某。蒋某当时没有急着去取钱,何某某就又打电话给蒋某要其把钱赶快取出来,把事先讲好的30000元钱拿给何某1,由何某1把这30000元钱转交给何某某。后来蒋某、何某2把30000元钱给何某1,由他去给何某某。

6.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其伙同何某某、蒋某一起利用国家扶贫易地搬迁政策,利用虚假购房合同、收条等骗取国家扶贫资金7.5万元,其本人实得3.5万元,其中1万元帮何某某还了债。

四、伙同何某1、赵某2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人民币5万。

2016年3月2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建档立卡贫困户冯某一家2口人向区乡两级政府申请了易地扶贫搬迁。因冯某年事已高,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何某某找到冯某的儿子赵某2将其母亲冯某可以向国家申请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资金人民币5万元的事情告知赵某2后,二人便商量,由何某某拟定虚假的购房合同,赵某2负责在虚假合同上代其母亲冯某签字并应付检查,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后,何某某分人民币3万元,赵某2分人民币2万元。后何某某拟定了一份虚假购房协议,找到其岳父何某1并让其作为卖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取购房定金的收条,何某1在明知该协议是虚假的且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出具假收条。2016年11月16日、2017年12月17日,何某某先后制作了两份《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经乡领导审批后,乡财政于2016年12月2日、2018年1月分别拨付了人民币3.5万元、1.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冯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赵某2分两次给了何某某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冯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资料、房屋转让协议、收据证明:冯某系北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何某1与冯某签订的虚假协议及收据。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自书交代材料证明:冯某是2014年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也是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她开始计划在村里建房,但是没有地基,所以也一直没有建成。她在鲁塘镇租房住,何某某他们催了她买房很多次,她最先看的是一个很烂的房子,面积60方米左右,但是房子太烂不符合申请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购房标准。就要她继续找房子。2016年何某某还向冯某详细讲解了国家扶贫易地搬迁相关政策,冯某家里两个人可以补50000元,一直到了2016年10月左右都没有音讯,因为冯某年事已高,于是何某某找了她儿子赵某2,赵某2说找不到房子,问何某某能不能帮他找一个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标准的房子。何某某说可以帮他找个房子,应付检查,先把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先搞来,意思就是搞假合同,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赵某2就说“补助款下来会有50000元,我只要20000元,给你30000元钱。”大概到了2016年11月份,何某某就帮赵某2拟了一份假购房合同,合同是买其岳父何某1位于××镇××村××路××层楼房,面积75平方米,价格51000元左右,何某某先拿合同给何某1,虽然没有告诉何某1是假合同,但是因为之前已经签何某2夫妻的虚假购房合同,而且还要何某1出具了一个假收条所以他也心知肚明,知道他们是在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但是两个人都没有说破。之后,何某某没有跟何某1说与赵某2商量的事,何某某拿着合同去了冯某家找她签字,但是一直以来何某某都是和赵某2联系的,何某某要赵某2在合同上签了冯某的名字,之后就让赵某2把合同交到乡扶贫办去了。到了大概2016年12月,何某某在未向相关领导上报冯某虚假购房事实的情况下,于当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表》,并由何某某先后找仰天湖瑶族乡常务副乡长段建新、乡长赵良金、乡党委书记曹兴将签字审批后,再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冯某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35000元。过了几天赵某2就告诉何某某第一次拨款35000元到账了,拿了2.1万元交给了何某某。之后到了在2018年1月份左右,何某某又制作了《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表》,并找仰天湖瑶族乡党委专职副书记刘建丽签字后,交乡财政所进行资金拨付,冯某这次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15000元。收到这笔钱后,大概在2018年1月的一天,赵某2ATM机上存了9000元到何某某的账号上。

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仰天湖瑶族乡里面的一个叫何某某的管扶贫干部找到赵某2,对他讲反正他家没有钱买房子,得不到国家的补助,何某某就帮他想个办法,搞个假的购房合同,把国家购房补贴套现出来,然后他们一人分一半的钱,赵某2当时是犹豫的,之后何某某又找到赵某2说,按照他的那个办法可以从政府套5万元左右出来,每人分一半也有2万5千元,赵某2当时动心了,两人约好赵某2拿2万元,何某某拿3万元。有一天何某某约赵某2到鲁塘镇农商银行见面,何某某拿了一份购房合同给赵某2,合同大概内容是5万元购买何某170平米左右的房子,何某某叫赵某2签了其母亲冯某的名字,赵某2签字并按了手印。2017年年初的时候何某某打电话告诉赵某2,有3万元打在其母亲农商银行的账户里面了,赵某2将3万元取出来,给了何某某2万元,第二笔钱是隔了大概一年左右才打过来,当时何某某打电话告诉赵某2,赵某2去了钱并给了何某某的钱,具体金额不记得了,反正先后给了两次一共3万元。后来赵某2接到何某某电话说上面有人来检查,要赵某2过去那套房子迎接上面检查,同时在手机微信上告诉何某某怎么应对检查。

4.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何某1和冯某签订了一个虚假购买协议。当时是何某某拿了一份合同叫何某1签字,这份合同也是要买他家二楼的一套房子,购房都是五万元,何某1签完字,何某某就拿走了,当时还写了假收条收据,都被何某某拿走了,何某1知道是卖房子,但是没收到钱,也知道这些都是假的,但是是何某某拿来的何某1也就没问什么,之后的事何某1也没管了。

本案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综合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贪污案由北湖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2.干部履历表、关于成立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委员会文件仰党发【2016】15号、扶贫办工作职责、《北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免职处理决定、开除党籍处分决定证明:何某某系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扶贫办主任,兼任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其职责是协调审定扶贫项目、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等。2018年12月5日被开除党籍,12月27日被免职。

3.郴州市北湖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购房安置项目实施方案、易地扶贫搬迁分散购房安置人员建房、购房资金补助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收、退台账证明:易地扶贫搬迁分散购房资金发放情况。

4.何某某、何某1、赵某2等人的退赃凭证证明:2018年7月3日、10月9日何某某将17.5万元赃款退交至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财政所。2019年10月21日何某1将赃款3万元退交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2019年12月13日赵某2将赃款2万元退交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

5.北湖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何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明:2018年6月27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发现何某某在易地搬迁工作中存在与贫困户何良生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2018年7月26日,中共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委员会对何某某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2019年3月6日,北湖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通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将何某某送至北湖区纪委监委谈话中心接受调查。2019年5月20日,北湖区监委对何某某涉嫌贪污罪进行立案调查。

6.中共仰天湖瑶族乡纪委监察委员会谈话笔录证明,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受调查时交代其发现贫困户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之后答应贫困户隐瞒事实,先后收受贫困户的贿赂在扶贫期间收受了赵某14万元、收受何良生3万元。

7.北湖区纪委监察委的三份调查笔录证明:2018年6月28日、7月25日、8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接受调查时供述了明知何良生、赵某1弄虚作假的情况下,仍旧帮助二人申请国家补助共计十七万五千元;何某某收受了何良生3万元,赵某1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签订虚假购房协议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共计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已经部分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3月6日北湖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通知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将何某某送至北湖区纪委监委谈话中心接受调查,但何某某在第一次及后续多次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此期间何某某供述为其明知赵某1、何良生弄虚作假仍帮助二人申请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并收受二人7万元,且在北湖区监委立案前未供述其伙同何某1、赵某2贪污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补助款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已经全额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金额3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仅退赃17.5万元,何某1、赵某2共退赃5万元,本案尚未全部退赃,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何某某退缴的人民币一十七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何某1退缴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赵某2退缴至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账户的账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款项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刘恋平

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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