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案号 (2021)鲁0891刑初13号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邱金峰、张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20年4月,被告人侯某某在任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黄金屯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与村会计周某商议将青苗补偿款的发放标准由1200元/亩降为600元/亩,所剩款项归二人所有。2013年1月,黄屯街道经管站将129026元补偿款发放到黄金屯村村委会账户,会计周某将款项陆续取出,发放给村民53736元,剩余75290元二人私分并伪造了虚假补偿款领取名单在经管站列支,侯某某分得4万元,周某分得35290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侯某某将违法所得40000元退回黄屯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管理结算中心。
二、挪用资金罪
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时任黄金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要求村民姜某将复垦地承包费20万元交于其本人,侯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支出,至今未退还至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黄金屯村。
三、职务侵占罪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取村民侯见军流转地承包费54000元、金守锋流转地承包费(以债务抵偿)10000元、姜振银流转地承包费37900元,共计101900元,用于个人经营和日常支出,并以上述承包费无法收取为由,通过村委申请,用村集体其他收入兑付流转费用。2021年1月14日,侯某某将违法所得101900元退回至黄屯街道办事处村级财务管理结算中心。
另查明,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姜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任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黄金屯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还200000元至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黄金屯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雅倩
人民陪审员 贾道周
人民陪审员 甘 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