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2527刑初51号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二部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毅、喻绍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时任泸西县白水镇果衣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赵某某知晓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及贷款政策后,经询问同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李某家无能力建盖新房,遂提出用其正在建盖的房子冒充李某家所建,获取建房贷款和补助,并允诺待获得建房贷款6万元后,给李某1万元。李某同意后,同年8月,赵某某带着李某交给其的相关材料交到小组,安排村小组长田某填写补助申请并代党支部书记赵来友、果衣村党总支书记、主任彭贵林签写了村小组、村委会意见,赵某某加盖果衣村委会印章后上报白水镇扶贫办审核。在房屋检查验收过程中,赵某某让李某在其建盖的房屋内暂住,向检查验收组谎称房屋系李某所建。2016年11月15日,在获得6万元的建房贷款后,赵某某拿了1万元给李某(后该款李某还给了赵某某)。2018年5月10日、2020年5月28日,白水镇财政所委托白水农村信用社分两次各1万元转存对赵某某所持有的李某储蓄卡内,赵某某将钱取出后用于生活开支和偿还贷款备用。案发后,赵某某已退缴赃款2万元。
2020年10月30日,赵某某经泸西县监察委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中共泸西县白水镇委员会情况说明,泸西县易地扶贫搬迁购(建)房借款申请表、审批表,账户交易流水,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田某、赵某等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及通知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任泸西县白水镇果衣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冒用建档立卡户的信息,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达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第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1000元,其余罚金7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 智
审 判 员 王宏庆
人民陪审员 戴勇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