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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031刑初1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6   阅读: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桂1031刑初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彩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田林县那新电站项目”征地工作中,将3.031亩茶果林地、2.842亩茶果林地、5.232亩灌木林列为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村下弄昔屯村民岑某1名下被征收的土地,岑某1共获得230846.49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以征收的土地有争议为由,让岑某1将部分补偿款退回,岑某1按照被告人韦某某的要求先后两次共计将161838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韦某某将该笔退回的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

2.2017年在“田林至项目”征地工作中,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平利村平斗屯1至5队被征收机耕路面积为2.845亩,另一被征收的地块面积为21.383亩。施工方测绘人员测量后将该2块地的面积报给了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将其中面积为21.383亩的灌木林记录在平斗屯集体土地名下,误将另一块面积为11.589亩的灌木林记录在岑某2名下,该块地不属于征收对象。2018年11月12日,介廷乡平利村平斗屯1至5队的24.228亩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获得补偿款420750.11元人民币划到岑某2账户上,由岑某2代为保管。后被告人韦某某以要完善征地材料为由,让岑某2将集体土地补偿款中的216271.82元人民币转到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韦某某将该笔退回来的征地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网络赌博等。为偿还岑某2退回来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3月,被告人韦某某将原来误记录在岑某2名下的11.589亩灌木林以岑某2的名义申报田林至项目征地补偿(第二期),征地补偿款为216335.04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某称征地材料已完善,让岑某2办理领款手续后将该笔补偿款划拨到岑某2账户上。

3.2018年,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田林至项目”征地工作中,在对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滴岩村村民文某家位于田林县平塘乡境内水田进行征收时,文某表示将其家被征收的水田面积一并记录在其大伯冯佐福家的被征地面积中。但被告人韦某某在征收土地现场记录清单、征收土地补偿计算表等征地相关材料中均未将文某被征收的土地记录在内,而是直接将文某列入补偿兑现名单中,文某获得17300.77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以补偿款拨错为由让文某将17300.77元补偿款退回至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韦某某将这笔退回的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

4.2018年10月,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第二期“德峨风情小镇”项目征地工作中,在编制《德峨风情小镇项目兑现名单》时发现,该项目作为征地补偿款的1000万国债资金尚有111582.93元人民币无法发放。被告人韦某某在其姐韦金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11582.93元征地补偿款虚列到韦金琳名下,与其他被征地对象一起列入兑现名单共同上报后获审批通过,2018年12月22日韦金琳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划拨的111582.93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向韦金琳索要该张银行卡,将该笔征地补偿款取出,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黄荣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韦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赃,悔罪态度明显,其从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可能。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监禁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田林县那新电站项目”征地工作中,将土地权属不明的3.031亩茶果林地、2.842亩茶果林地、5.232亩灌木林列为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村下弄昔屯村民岑某1名下被征收的土地,岑某1共获得230846.49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以征收的

土地有争议为由,让岑某1将部分补偿款退回,岑某1按照被告人韦某某的要求先后两次将共计161838元人民币转账至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韦某某将该笔退回的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

2.2017年在“田林至项目”征地工作中,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平利村平斗屯1至5队被征收机耕路面积为2.845亩,另一被征收的地块面积为21.383亩。施工方测绘人员测量后将该2块地的面积报给了被告人韦某某,被告人韦某某将其中面积为21.383亩的灌木林记录在平斗屯集体土地名下,误将另一块面积为11.589亩的灌木林记录在岑某2名下,该块地不属于征收对象。2018年11月12日,介廷乡平利村平斗屯1至5队的24.228亩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获得补偿款420750.11元人民币划拨到岑某2账户上,由岑某2代为保管。后被告人韦某某要完善征地材料为由,让岑某2将集体土地补偿款中的216271.82元人民币转到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韦某某将该笔退回来的征地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网络赌博等。为偿还岑某2退回来的征地补偿款,2019年3月,被告人韦某某将原来误记录在岑某2名下的,不属于征收对象的11.589亩灌木林以岑某2的名义申报田林至项目征地补偿(第二期)对象,征地补偿款为216335.04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某称征地材料已完善,让岑某2办理领款手续后将该笔补偿款划拨到岑某2账户上。

3.2018年,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田林至项目”征地工作中,在对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滴岩村村民文某家位于田林县平塘乡境内水田进行征收时,文某表示将其家被征收的水田面积一并记录在其大伯冯佐福家的被征地面积中,最终文某及冯佐福两家的地共获得6671.25元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到账后,冯作福将其中的5025元分给了文某。后被告人韦某某为骗取国家财产,在征收土地现场记录清单、征收土地补偿计算表等征地相关材料中均未将文某被征收的土地记录在内的情况下,直接将文某列入补偿兑现名单中,让文某获得17300.77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以补偿款拨错为由让文某将17300.77元补偿款退回至被告人韦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韦某某将该笔退回的补偿款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

4.2018年10月,被告人韦某某在参与第二期“德峨风情小镇”项目征地工作中,在编制《德峨风情小镇项目兑现名单》时发现,该项目作为征地补偿款的1000万国债资金尚有111582.93元人民币无法发放。被告人韦某某在其姐韦金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11582.93元征地补偿款虚列到韦金琳名下,与其他被征地对象一起列入兑现名单共同上报后获审批通过。2018年12月22日韦金琳个人银行账户收到划拨的111582.93元人民币征地补偿款,后被告人韦某某向韦金琳索要该张银行卡,将该笔征地补偿款取出,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和生活开支。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共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506,993.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征收土地补偿计算表、青苗和林木补偿计算表、兑现汇总表等申报表、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搜查笔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人事任免文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岑某1、岑某2、文某、梁某、陆某、岑某3等14人的证言;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506,99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黄荣生提出的被告人韦某某悔罪态度明显,其从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出愿意退还赃款及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家属庭前自愿代缴了部分罚金,其余罚金及赃款并未交纳、退缴,但其家属主动缴纳部分罚金的情节可酌情考虑对被告人韦某某从轻处罚。视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情、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韦某某所获赃款人民币506,993.52元,上缴国库。

上述所判罚金、退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韦廷标

审 判 员  罗应培

人民陪审员  黄仁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松芝

书 记 员  韦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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