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14刑终322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辽14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王某某并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赵某2(已判决)以组织信鸽比赛为由,在中国信鸽信息网网站发布要约邀请合同进行信鸽竞翔比赛,在各地鸽友中开始集鸽,每只鸽子收取比赛费用1600元,赵某2共收取比赛费用350余万元。2020年5月,在信鸽480公里竞翔决赛前,赵某2想以作弊的方式骗取鸽友参赛费,找到徐某2、陈某3商议具体作弊事宜,徐某2帮助赵某2挑选作弊赛鸽,并按赵某2的指示负责接待相关作弊人员。陈某3帮助赵某2联系能做赛鸽足环的人,通过王某5找到范某、张龙飞(另案处理)、张某8(另案处理),三人来到赵某2九州爱心公棚将参赛信鸽足环予以更换,赵某2支付作弊费用20000元,陈某3获得7000元,王某5获得5000元,范某、张龙飞、张某8三人共获得8000元,其中范某获利2958元。赵某2与天津市君卓鸽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更改比赛信鸽电子环,君卓公司指派业务员魏某等人复制171只信鸽电子环,赵某2支付君卓公司作弊费用85000元,魏某获得42500元。决赛当日,赵某2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和白杨(已判决)等人在临近放飞点处秘密放飞已更改足环的信鸽,使165只作弊信鸽进入获奖名单,从而赵某2无需兑付奖金。赵某2骗取参赛费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赵某2在480公里比赛中作弊,在2020年5月17日决赛当日,赵某2指使白杨和被告人王某某在绥中县西电子镇双李村附近放飞作弊信鸽,使作弊信鸽获得名次进入获奖名单,以此方法欺骗参赛鸽友,不履行给付奖金的承诺。并有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赵某2、白杨等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信鸽比赛合同过程中,采用作弊手段,帮助赵某2放飞作弊信鸽,骗取鸽友参赛费,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2系九州爱心工棚的经营者,也是合同诈骗犯意的提起人;王某某作为工棚工作人员,受赵某2的指使参与信鸽作弊,公棚违法所得的分配、支出均由赵某2决定,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参与非法获利;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为从犯。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关于王某某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帮助赵某2在信鸽比赛中作弊的事实。
2、证人马某2证实,2020年举办过480公里的鸽子比赛,当时赵某2和郑伟去了石家庄放鸽子,赵某2对我和徐某2说他安排白杨和王某某在公棚附近放鸽子,具体地址不知道。赵某2安排的王某某和白杨在公棚附近放的鸽子有的是没交报名费的,有的鸽子在参赛前被赵某2换脚环号的。这样可以让这些鸽子取得名次,就不用给别人奖金了。
3、证人李某2、郑某1、李某3证实,证明九州爱心公棚组织信鸽比赛每羽鸽子收费1600元,共收到300多万元的参赛费,钱打到马某2账户,具体数额以电脑账目为准。交纳参赛费之后,公棚会给鸽友一个缴费凭证。
4、证人武某红证实、九州爱心公棚会计明细账、武某红记账情况,证明九州爱心公棚收了300多万元的参赛费,其负责记录鸽友交纳预定金和参赛费的账目,后期不在公棚工作。
5、证人赵某1心证实,我是赵某2女儿,是公棚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公棚不熟悉,不参与公棚业务,九州爱心公棚实际由赵某2负责经营。
6、证人张某7、王某4、赫某、徐某1、苏某证实,辽宁九州飞腾信鸽养殖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信鸽协会有监赛协议书,公棚举办赛事在中信网公布信息,葫芦岛信鸽协会人员、监赛鸽友到场监督。葫芦岛信鸽协会没有发现有人暗中操作比赛。赵某2不让有监督权的鸽友去公棚监督放鸽比赛,这种行为属于违规。
7、被害人陆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1、杨某1、杨某2、张某4、郝某、郭某、苗某、杨某3、杨某4、陈某1、高某、董某、王某1、杨某5、徐某4、张某5、张某6、马某1、孟某、王某2、陈某2、于某、王某3、邢某、殷某、王金锁陈述,证实2019年陆某1等人通过中国信鸽信息网的网站看到辽宁九州爱心公棚发布的比赛要约合同,合同内容有比赛规程,注明每羽鸽子的参赛费是1600元,并明确每羽鸽子对应名次的奖项及取奖名次,取奖名次不够其余奖金的分配情况,承诺无论集鸽多少,参赛规程不变,比赛时间是2020年5月上旬。陆某1等人通过代理或自行向九州爱心公棚按每羽1600元交纳参赛费用,但是交完钱之后,发现九州爱心公棚未履行其
要约合同,并在正式收费后不停地改变比赛规程和发奖规程。还听说有人未缴纳保证金,也未缴纳参赛费,然后参加比赛。九州爱心公棚在比赛前未通知参赛鸽友私自进行比赛,有鸽友去现场参赛时,未进去大门被拦在门外,比赛可能存在作弊和暗箱操作,且比赛结束后很多取得名次的参赛鸽友没有得到奖金。
8、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公棚缴费卡、参赛费明细账、银联POS机、公棚支出收据、郑某1、李某2、胡家傲工作用电脑机箱进行扣押。
9、480公里监赛人员名单、信鸽竞翔监放单,证明监赛人员8名,到现场2名,是张某7和王某4,在监放单上有王某4签字。
10、九州爱心公棚关于信鸽比赛规程及奖项设置情况、2020年九州爱心公棚竞翔规程、480公里决赛获奖名单等书证证实,2019年5月27日,九州爱心公棚在中信网各地赛鸽公棚信息发布平台发布2020年九州爱心公棚(春棚)首届竞翔规程,规定决赛奖金冠军15万元、亚军10万元、季军5万元、4至10名3万元、11至600名1万元、601至700名0.5万元。第1至600名鸽子参加拍卖,第601至700名鸽子比赛后免费领回。需先交1600元保证金,100公里比赛后补交所有参赛费,200公里比赛后未上笼的鸽子退还参赛费。2020年4月24日,该公棚在网上承诺无论收费羽数多少,规程不变,奖金不变。汇款账号为马某2建行账户及微信二维码。2020年5月8日,该公棚在网上公告修改原规程,以实收参赛费做奖金,得奖名次及相应奖金予以减少。2020年5月9日,该公棚发布公告取消500公里决赛,退费给大家。2020年5月19日,该公棚在网上发布480公里决赛公告及监赛鸽友名单等。多名鸽友按照比赛规程的规定交纳参赛费,经过比赛参赛的信鸽获奖,但未得到奖金;另存在有的获奖信鸽没交纳参赛费的情况。
11、参赛缴费转账单,证明根据提取的赵某2公棚账簿统计:比赛收取的预定金763200元、参赛费2775790元,共计3538990元。退还参赛费24000元,100公里比赛发放奖金344500元,180公里比赛发放奖金218900元,共计支出587400元。信鸽比赛剩余金额2951590元。
12、刑事判决书证实,认定赵某2实际骗取参赛费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13、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辽宁九州飞腾信鸽养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14、同案犯白杨供述,2018年年底,赵铁军在西甸子乡××了九州爱心工棚,我帮着干零活,收鸽子,比赛时放鸽子,平时喂鸽子。刚开始都是正常经营,2020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赵某2举行480公里的鸽子比赛。举行比赛的前一天晚上赵某2带着参赛的鸽子去石家庄。正常情况下这些比赛的鸽子是比赛当天的早上六七点钟开始放飞。赵某2去石家庄之前让我和王某某将他挑选出来的一百多只鸽子在参加比赛的当天拉去双李村大李屯南山放飞,并让我等他电话。鸽子比赛的当天下午两点多钟,赵某2给打电话让我和王某某隔个一两分钟放飞一两只鸽子。大约晚上五点多钟放了早上五点多钟,我和王某某把鸽子都放完了放飞的都是没交参赛费的鸽子,因为没交费的鸽子取的名次,就不用给奖金了。这些鸽子最后有取得名次的,具体多少只我不知道,赵某2具体是怎么操作的这个事我不清楚,王某某是绥中县永安乡人,2019年7月份,赵某2找他来干零活的。在公棚工作有焦丽凤的哥哥焦卫党,他负责管理账目和采买,焦丽凤在公棚投资了,投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所以焦丽凤就找他哥焦卫党来工作了,赵某2和焦丽凤是情人关系,赵某2不给我固定工资。
15、同案犯赵某2供述,鸽子公棚是2018年初开始建设的,一共投资600多万元,打算举办信鸽比赛,收报名费,去除费用和奖金,剩下的就是盈利。2019年初我在网上发布比赛章程,2019年4月开始收鸽子。最初收鸽子找的经理叫徐某2,他帮我经营管理,遇到事我和他商量。后来我拖欠他几天工资,他生气把人带走了,我就不用他了。我一共收了12000多只幼鸽,在公棚内统一饲养,一直到2020年三四月份开始训飞,在鸽子训飞前我又给徐某2请回来了,一共训飞十二三次。接着举行100公里收费站比赛,比赛结束后飞回5000多只鸽子,鸽友们开始交报名费,每只1600元,但我只收到200多万元报名费。之后举行180公里、280公里、480公里比赛,根据最后比赛的名次兑换奖金。如果在交费前的养殖、训飞、比赛过程中,鸽子出现损耗,损失的鸽子不用交报名费,我们也不要饲养费;交费后出现的损耗我们不退报名费。在280公里比赛结束后,共飞回2000多只鸽子,我看收不上来报名费,就在网上发布终止比赛公告,给交费的鸽友退费。发布公告后,有的鸽友还想继续比赛赢得奖金,不同意我终止比赛,我考虑一段时间后,又发布公告称比赛照常进行,奖金正常发放。480公里竞翔赛之前,参赛费就不足以支付奖金了,徐某2说他想办法,当时我同意了。徐某2有一个叫陈某3的朋友明白作弊的事,我们三人见了面,陈某3和徐某2联系弄鸽子环作弊,徐某2让我联系赛鸽系统君卓厂家。在480公里决赛的时候,在南山放飞的一百多只鸽子是徐某2告诉我,让我拉到开发区孟家,我让白扬拉过去。徐某2用电话联系我,我用对讲机喊王某某,告诉他鸽子什么时候放。我给徐某210万元工资,给陈某32万元弄足环的钱。
1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之前替赵某2打工来着。在九州爱心公棚平时帮着喂喂鸽子。有的时候看看大门。我是2019年8月15日到九州爱心公棚开始工作的,那时候正好赵某2那没有人给鸽子打疫苗,抓鸽子。赵某2就安排我过去了。我就知道每只鸽子交1600元钱,之余一共多少人报名参与我就不知道了,收益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就是个打工的,老板不会跟咱说的。九州公棚举办的公棚赛好像一共四次,有100公里、180公里、280公里,还有480公里。之前比赛都是赵某2雇别人从鸽舍内将鸽子抓出来装在笼子里,然后抬到我和白杨跟前,我和白杨就负责将笼子装到信鸽车上,只负责这一件事情。但是480公里决赛的时候就不是我和白杨负责抬鸽子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安排,当天赵某2就安排我去看大门了,告诉我不让外人进来。之前的每次比赛都没安排别人看大门,就最后这一次480公里决赛的时候赵某2安排我看大门,告诉我不让外人进来,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有赵某2、徐某2,还有好多赵某2雇的人,负责信鸽找鸽子装车等等的工作,还有当时在现场有一个微机员,也是赵某2找来的,具体在哪找来的我就不知道了。好像还有两三个葫芦岛来的裁判,我也不知道。那个微机员是赵某2找来的,负责480公里的比赛系统的录入,我听别人说好像是这个比赛系统是赵某2花七八万元钱买过来的。赵某2请来的这个微机员就负责所有的电脑操作。我听口音好像是南方人。当时我在公棚,是白杨过来找我,告诉我跟他走一趟,我也没问干什么,然后白杨开车拉着我从东戴河开发区水库边上的一个破房子内取出来10多笼鸽子,每只笼子里大概10多只鸽子。具体多少只我也没数。然后开车拉着我到大李屯南山,到那个地方之后白杨就跟我说赵某2让我俩在这个地方放鸽子,他说让我下车并且拿着对讲机,什么时候赵某2在对讲机里喊话让放了我就在车上把鸽子放出来。一直等了好久,当天下午的时候对讲机那边赵某2就喊话让放了我就在车上把鸽子放出来。一直等了好长时间,当天下午的时候对讲机那边赵某2就喊让我放,并且喊放几个就我就放几个。就这样一直把笼子内的鸽子全都放没了,然后我和白杨就回去了。到南山那个地方之后白杨在南山这个地方放鸽子我就感觉赵某2要在比赛中作弊。赵某2安排的工作,他是老板,我也不敢不听啊,我就是个打工的,老板让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呗。平时我们哪说的一句不对就骂我们,我总挨骂,然后到现在我的工资还没给我呢,我是生气也不敢吱声。我和白杨取出来的这100多只鸽子也是信鸽,当时从鸽舍取出来的鸽子,没放到信鸽车上而是拉走了,一直到我和白杨取鸽子拿到南山放,我就意识到赵某2可能要作弊。让这100多只鸽子不在真正的放飞点放飞,而是走捷径。因为当时我放鸽子的时候在对讲机内还被赵某2骂来着。当时赵某2肯定在留意比赛飞回去的鸽子了,赵某2骂我说我从笼子里放出来的鸽子都是一家的,如果都是一家的鸽子就容易被看出来有事。赵某2跟我说:你手真他妈臭,抓的鸽子都是一家的。我快放完的时候赵某2上山了,赵某2上山的时候还将剩下的鸽子足环拆开查足环号来的,查询出来如果是一家鸽子就别连上一起放,分开放,防止被发现作弊。现场有裁判。我不知道怎么拿出来的,我当时在看大门。赛后我听赵某2提过,这个微机员就是会更改系统的,如果不能更改系统就不能作弊。
17、前科劣迹查询及审核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信鸽比赛过程中,按照老板赵某2的要求,在绥中县西电子镇双李村附近放飞作弊信鸽,使作弊信鸽获得名次进入获奖名单,以此方法欺骗参赛鸽友,不履行给付奖金的承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其愿意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存在明显分工和上下级关系的合同诈骗犯罪。同案罪犯赵某2系本案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同案罪犯徐某2积极参与策划实施作弊并负责挑选用于作弊的信鸽、同案罪犯魏某、范某、王某6、陈某3等人负责制作、更换比赛信鸽所使用的电子脚环。上诉人王金峰作为受赵某2雇佣的做零工的工作人员,服从赵某2的安排放飞信鸽,其并未参与研究如何使用信鸽作弊的准备实施工作。也并不完全明知赵某2让其放飞的信鸽的电子脚环已经更换,仅是在放信鸽的过程中根据释放信鸽的地点认识到赵某2可能要实施作弊行为,其虽帮助赵某2实施了诈骗犯罪,但并未获得任何犯罪收益,其赚取的仅是打零工的工资收益。本案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过程,虽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明法释理能够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改表现。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经绥中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王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二、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于本院)
三、改判上诉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淼
审 判 员 刘丹红
审 判 员 薛春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贾 霄
书 记 员 丁慧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