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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刑初5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7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2刑初53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21〕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栗华、检察官助理邢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麟、李海壮,部分被害人及被害人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城区等地,以能够办理融XX园、康XX园小区安置房指标为由,冒用北京华XX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周某等人签订虚假的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合同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能力,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诉讼代理人刘雪梅的意见是:应当依法追缴李某某及相关人员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北京华XX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XX础公司)的名义,以能够办理融XX园、康XX园购房指标为由,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城区等地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周某等人签订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合同,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988.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赃款被李某某挥霍或转账给他人,其中以中介费名义转给刘某17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7年,郭某1说认识华XX础公司李某某科长,推荐我购买融XX园的指标房。我与郭某1和他的同事武某谈好这件事,购房指标230万元。12月25日,我先支付郭某150万元,其余180万元,我跟武某共同开立联名账户作资金监管,一直等着交房;2018年2月6日,我和郭某1、武某签订合同,由他们公司北京永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担保,我支付他们50万元,同一天,李某某派王某3送来一份合同,内容是李某某代表公司帮我们购房,购买指标总共花费230万元,其中那50万元作为预订款先由中介收下。3月1日,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我联系王某3,王某3说是两会期间没法交房,推到国庆。八九月,王某3带我去找李某某,李某某说在忙棚户区改造,让我再等。到2018年底,我看王某3发消息说还有个名额,就推荐王某2购买。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给我发了选房通知单,说指标下来了,让我解冻180万元。4月25日、26日、5月24日,我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给李某某分别转了80万元、20万元、50万元。转完钱后,李某某一推再推,到了8月1日,我再打电话时,就联系不上他。我问王某3,他说李某某被抓,我就赶紧报警。

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2018年12月,我通过朋友王某1认识了李某某,他自称是华XX础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关系购买融XX园的房子。12月17日,王某3代表李某某跟我签协议,我给了王某310万元。12月28日、29日,我分两次转入李某某银行账号100万元、50万元。李某某说过完年就能选房,直到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带着选房通知单找到我,说选房指标下来了,让我再等等。6月1日,我问李某某为什么还不能选房,李某某说有拆迁户闹事。7月底,我听说李某某被抓,就来报警。

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7年12月20日,我认识了李某某,他自称是华XX础公司员工,可以帮我们购买融XX园的房屋指标。我当时和他签了合同,融XX园购房指标每套160万元,我用银行卡转账给李某某60万元。2018年10月26日,我以前妻王某4的名义又买了一套,并用王某4的银行卡转账60万元给李某某。11月4日,我提出要退回第一套购房指标款,11月5日,李某某把钱退给我,我在同一天又将钱转了回去,并与李某某重新签了合同。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给我发了选房通知单,告诉我2019年5月5日至6月1日选房,等到了约定的选房日期,李某某就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7月,我得知李某某被抓,就来报警。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8年11月3日,周某说华XX础公司李某某能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融XX园保障房,通过李某某购房,需要支付两部分费用,包括购房指标钱和买房钱。11月7日上午,我、周某、李某某、王某3见面,李某某拿出了一份华XX础公司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我和李某某在协议书上面签字,我向李某某银行卡转了120万元。后我一直和李某某联系选房的事情,李某某总以手续不全、房源待定等借口让我等。2019年5月,李某某给我选房通知单,说会尽快选房。7月24日,李某某通知我8月1日到昌平区不动产中心选房,但过了三四天,周某说李某某被抓,我就报警了。

5.被害人贺某的陈述:2018年5月,王某3说华XX础公司李某某能弄到便宜的房源,10月26日,王某3帮我约见李某某,李某某带来华XX础公司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有李某某的名字和华XX础公司的公章,我就和李某某签了合同,并给李某某银行卡转了180万元。2019年4月17日,王某3给我送来选房通知书,但一直没有人联系我,后王某3告诉我李某某被抓了。我转账给李某某的180万元是房源指标的服务费,协议上甲方贺某2是我儿子。

6.被害人郜某的陈述:2019年3月,权某某介绍我认识王某3,王某3说自己和发小李某某都是华XX础公司员工,李某某是拆迁科科长,能帮我买融泽家园的房子,指标费200万元。3月10日,我给王某3转了5万元定金,王某3给我打了个收条。3月19日,我和李某某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房源指标服务费160万元,购房费用是10700元每平米,2019年6月10日前申请完成购房指标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7月10日入住。签完合同,我先后给李某某转了11.5万元、3.5万元,王某3说剩下的140万赶紧凑齐。3月30日,我把这140万元给李某某转了过去,王某3给我打了收条,说还有40万元让我赶紧凑,这笔钱是打点领导用的,我临时凑钱转账给王某3、权某某32万元,他们给我打了条。后来李某某把选房通知书和签约确定书拿给我,我等着收房。过了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没有消息,我和王某3、权某某沟通,他们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我联系李某某要退钱,李某某说可以退钱,但到了7月底我就联系不上他了。我找王某3、权某某,他俩说李某某被抓了,后民警联系我去做笔录,询问我与李某某之间的事。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9年4月,我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了王某3,王某3自称是华XX础公司员工,公司在昌平区融XX园有拆迁项目,同事李某某主管拆迁,有能力弄到融XX园的房子指标,指标费160万元。4月25日,我老公乔某某与王某3签订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并转账给王某370万元。6月3号,王某3说选房通知单下来了,我爱人又转账给王某350万元,王某3称7月1号房子就会下来,让我等通知。7月27号,王某3说李某某是骗子,已被抓了,之后,我找王某3要钱,王某3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钱都给了李某某。

8.被害人尉某的陈述:2018年12月底,我经好友刘某2介绍认识了徐某,徐某说能买到融泽家园的住房,价格是每平米1万元,需要支付200万元费用,我们当时支付给徐某10万元定金。2019年1月11日,我将剩余的190万元转给徐某。徐某给我们写了80万元收条,并说另120万元是支付给华XX础公司。后我收到华XX础公司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协议书上有个叫李某某的。5月,我又收到选房通知书,但我一直没有收到过选房通知的电话。

9.被害人康某的陈述:2019年5月,我表哥刘某2说徐某能买到融XX园住房指标,全办下来需要300余万元,九十月可以选房,先期需要支付200万元。我和徐某签署了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并先后给徐某转了200万元。直到后来派出所联系我,我才知道被骗了。

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我和徐某是朋友,他说手中有融XX园住房指标,我决定买1套。2019年1月,我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交给徐某120万元,徐某给了我1份盖有华XX础公司公章的房屋指标委托服务协议,之后我就一直等选房消息。

1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段某说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办融XX园住房指标,2019年1月16日,我和他们公司签署了房屋代购协议,并转给公司法人王某448万元,剩余的150万元是在3月30日以相同的方式转给王某4。后段某给我1份华XX础公司《房屋指标委托服务协议》,让我回去等着选房。因为长期出差,我一直没有回来,现在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1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我小舅子高某1说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以买到康XX园福利房,每平米3万元左右,2019年1月17日,我去该公司签了份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我给高某1转了20万元,后来知道公司出事了。

13.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马某1说徐某能买到融XX园的房,每平米算下来3.8万元。2019年2月20日,我用父亲名义签署了房屋代购协议,购买融XX园住房指标,并转给徐某120万元。徐某给我1份华XX础公司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协议书上有个叫李某某的。4月19日,我父亲张某某1又给徐某转了200万元,徐某给了选房通知书并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没有给我,徐某说要拿回去给建委备案使用。6月初,我接到自称是华XX础公司姓李的男子电话,约我7月8日至12日选房,之后就没信了,直到徐某被抓,才发现被骗。徐某退给我30万元,其余的钱没有退。

14.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我听马某1说融XX园有回迁房买,每平米3.75万元。2019年2月20日,马某1带我、张某4和刘某2的父母来到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某接待我们,说他认识华XX础公司的朋友,专门负责西城拆迁,绝对没问题。我与徐某签了房屋代购协议,并给徐某转了120万元。徐某给我华XX础公司的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上有一个叫李某某的。4月19日,我又给徐某转了1521420元,几天后,徐某让我去公司签份拆迁补偿协议并领了张选房通知书,写有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选房。6月初,我收到自称是华XX础公司姓李的男子电话,说他负责和我对接,等选房时间定了提前通知我,后来通知过我两次选房,但是最后都选不了。徐某退还我30万元,其余钱都没退。

1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2019年2月,我通过马某1介绍去了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某说他朋友可以帮助办理购买融XX园住房指标的事情,每个指标收120万元。3月4日,我以叔叔王爱民的名义与该公司签署房屋代购协议,并先后转给徐某2813800元。之后我收到1份华XX础公司的房屋指标委托服务协议、选房通知单,但是迟迟没有选房。徐某退还我30万元,其余的钱没有退还。

16.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2019年3月4日,我以母亲苏某1的名义与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代购协议,并把120万元转给段某,段某给我写了张收据。后公司给了我华XX础公司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和选房通知单,选房通知书上写有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30日选房,但是一直没有选房,我找他们退钱,徐某退了20万元,其余钱没有退。

1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2019年6月,康某1带我去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找段某,我用弟弟马某1的名义与他签署了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和房屋指标委托服务协议,购买融XX园回迁房。6月5日,我给王某4转账1037500元,合同上承诺9月30日拿钥匙,但是9月30日也没人联系我。后我和徐某签了个协议书,约定12月12日前退给我1037500元。

1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武某等人介绍王某1、王某2、周某、张某1、贺某、郜某、张某2向李某某购买昌平融XX园住房指标,除转交给李某某钱款外,其本人收取了被害人钱款,已部分退还。

19.证人武某、郭某1的证言证明二人介绍王某1等人通过王某3向李某某购买融XX园住房指标的情况。

20.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其介绍王某1等人通过王某3向李某某购买昌平融XX园住房指标的情况。

2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段某等人介绍何某、张某4、韩某、刘某2、赵某、尉某、康某、张某3、郭某2、马某向李某某购买昌平融XX园等住房指标,除转交给李某某钱款外,其本人收取了被害人钱款,已部分退还。

2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马某1介绍张某4、韩某、刘某2通过其向徐某购买昌平融XX园住房指标,其获得了20余万元介绍费。

2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新X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徐某投资,主要是给客户介绍房源信息,并收取咨询费或者服务费。公司一共给客户介绍过多少套房源其不知道,都是段某和徐某负责。

24.证人苏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其将李某某转账给其的钱款转给他人的情况,包括转给刘某185万元。

25.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其介绍王梁、刘占刚向李某某买房,王、刘二人汇款240万元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退给其225万元,其贴补15万元后转交给王、刘二人。其还通过苏某收到李某某给的中介费85万元,扣除贴补的钱款,共计获利70万元。

26.辨认笔录证明在案被害人、证人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的情况。

27.合同、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房源调拨函、选房通知单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以华XX础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房源指标委托服务协议,交付给被害人房源调拨函、选房通知单。

28.涉案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本案赃款的流向。

29.还款证明等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及徐某等人向被害人部分退款的情况。

30.出入境记录、旅游服务协议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挥霍使用赃款的情况。

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立案、被告人李某某前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3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的量刑适当。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刘某1以中介费的名义无偿取得本案赃款,本院依法予以追缴,对诉讼代理人要求李某某及相关人员退赔违法所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一千九百八十八万七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向刘某1追缴人民币七十万元,并入李某某的退赔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易大庆

审 判 员  王志东

人民陪审员  付九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钰楠

书 记 员  杜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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