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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1刑初157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581刑初1571号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8月,与常熟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公司”)负责人姚某2口头约定委托毛某某帮忙销售该公司的薄膜,姚某2按销售额提成给毛某某,毛某某按照宏鼎公司认可的发货价格销售薄膜,并让相关公司向宏鼎公司支付货款。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毛某某以低于宏鼎公司发货价格对外销售薄膜,并让相关公司将货款转到其母毛某的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借款、投资等事项,同时向宏鼎公司隐瞒已经收到货款的事实,当宏鼎公司催要货款时,毛某某编造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的理由进行拖延,并要求宏鼎公司继续发货后失联,合计骗取货款人民币389123.8元。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某与常熟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公司”)负责人姚某2口头约定,由宏鼎公司委托毛某某销售该公司的薄膜,姚某2按销售额提成给毛某某,毛某某按照宏鼎公司认可的发货价格销售,销售所得货款向宏鼎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毛某某以低于宏鼎公司发货价格对外销售薄膜,并让相关公司将货款汇至其母毛某的账户,用于其个人消费、借款、投资等事项,同时向宏鼎公司隐瞒已经收到货款的事实。当宏鼎公司催要货款时,毛某某编造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的理由进行拖延,并要求宏鼎公司继续发货后失联,合计骗取货款人民币389123.8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3月19日间,使用上述手段,骗取浙江荣辉达整理厂(刘某1)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16765.9元;

2、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1月8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吴江新艺复合纺织公司(郑某)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3349元;

3、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21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吴江鑫旭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张某)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66768.9元;

4、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常熟恒一无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瞿某)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000元;

5、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苏州吴江盈丰公司(陈某2)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7240元;

6、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5月22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苏州吴江盛泽丰裕复合公司(朱某1)支付给宏鼎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20000元。

2021年7月8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村委会将被告人毛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姚某2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陈某1、王某、陈某2、许某、朱某1、刘某2、郑某、张某、毛某、顾某、姚某1、周某1、曾某、周某2、朱某2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货记录、成品销售单、通话记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前科劣迹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毛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毛某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常熟宏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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