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1281刑初549号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露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章某为偿还个人债务,隐瞒已将蟹塘租赁给张志存的真相,以出租蟹塘为由,与被害人沙某签订租赁合同,当场收取租金114000元、蟹塘押金3000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当晚,被害人沙某至该蟹塘查看情况时发现被骗,遂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条件符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章某亲属已将其所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沙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骗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爱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鹏
书 记 员 张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