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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5刑初30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585刑初303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二部刑诉〔2021〕Z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单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5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与被害人杨某约定共同经营纸箱生意,后顾某虚构与某精密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的纸箱销售合同,以跑关系送礼、收购厂家、交纳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人民币3354995元,顾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被告人顾某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认罪。

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被告人顾某自侦查阶段开始即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顾某系初犯;4、被告人顾某庭前向被害人退出了部分赃款,同时其愿意继续退出相关赃款;5、被告人顾某患有疾病,一直在治疗过程中,暂不适宜羁押。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杨某约定共同经营纸箱生意,后被告人顾某虚构与某精密部件(太仓)有限公司的纸箱销售合同,以跑关系送礼、收购佳某纸箱(太仓)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杨某人民币3323255元。事后,被告人顾某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

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杨某陈述;未到庭证人陆某1、包某、顾某4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顾某与被害人杨某资金往来查询情况、被害人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协议、委托书、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转账记录、旧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及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顾某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顾某和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退出了部分赃款。对此,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罚。被告人顾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赃款人民币3023255元,发还被害人杨晓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耀华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惠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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