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1016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1〕Z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1谎称有外贸订单业务,需要采购白坯布后进行染色和印花为由,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采用支付部分货款后诱骗被害人徐某继续发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总价值人民币946万余元的人棉布后予以低价销售或折抵他人债务。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2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总价值人民币228万余元的人棉布后予以低价销售。
另查明,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予以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码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许某、胡某、祝某、赵某1、谢某、应某、蒋某、薛某、孙某、宋某、施某、田某1、杨某、郭某、叶某、孔某、牟某、王某1、凌某、赵某2、曹某、王某2、陈某、王某3的证言、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3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夏某某1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九百四十六万元;被告人周某某2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二百二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远航
人民陪审员 严雪英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晓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