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兵06刑终1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19)兵06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指派检察员靳康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被告人郝某某获得位于五家渠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后,与 乔某某 口头协商将该房屋以17万元价格转让给 乔某某 ,供 乔某某 母亲居住。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收到 乔某某 支付的房款17万元后出具了收条。次日,被告人郝某某与 乔某某 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以17万元价格转让给 乔某某 ,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见证人 陈某1 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人郝某某将房屋及购房手续交给 乔某某 , 乔某某 将房屋装修后交由其母亲居住,后 乔某某 到房产局领取了登记在被告人郝某某名下的房产证。2018年2月初,被告人以帮助 乔某某 办房屋过户手续为由,从 乔某某 处骗得房产证及购房相关手续。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郝某某隐瞒房屋已出售且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将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抵押给新疆 ×× 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典当公司),向该公司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郝某某与 ×× 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 ×× 典当公司将借款15万元打入被告人郝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郝某某将抵押借款15万元中大部分用于偿还欠款,剩余部分用于日常花销。之后, 乔某某 告知被告人郝某某其患有抑郁症,多次打电话向被告人郝某某索要房产证及购房手续并在2018年3月2日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被告人郝某某均予以推脱。2018年4月7日, 乔某某 在其经营的建材内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2张载有“我是郝某某害死的, 陈某1 知道事情经过2018.4.7 乔某某 ”内容的字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乔某某 手机中提取的录音材料通话对方系郝某某。
另查明,2018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接到 乔某某 哥哥 乔某2 递交的投诉材料后,将案件移交第六师公安局核查。2019年3月21日,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电话传唤被告人郝某某到案,郝某某如实供述了骗取抵押借款的事实。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共向 ×× 典当公司还款4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Honor手机一部,系 乔某2 于2019年3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证实 乔某某 使用手机与被告人郝某某通话的事实。
二、书证
1.《关于转交 乔某某 被诈骗致死案件线索的函》、《关于郝某某诈骗案的投诉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接到 乔某某 哥哥 乔某2 递交的投诉材料后,审查认为属于接触性诈骗,将案件移交第六师公安局核查。2019年3月21日,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并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子的经过》、承诺书、收条、房屋转让协议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系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3月24日从 乔某2 处获取,证实 乔某某 母亲 王某 真自述在2011年从 乔某某 同学郝某某处以17万元价格购买一套房屋, 乔某某 、郝某某和 陈某1 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2011年9月29日,郝某某出具收条,证实收到 乔某某 房款17万元;2011年9月30日,郝某某与 乔某某 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购房款17万元,协议签订后产权归买方所有,五年后卖方无条件配合买方过户,见证人 陈某1 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8月18日,以郝某某名义缴纳维修资金2904元;2014年12月4日,以郝某某名义缴纳购房款145215元;2015年10月8日,以郝某某名义缴纳房屋买卖契税2178.23元;2015年10月15日,以郝某某名义缴纳房产证工本费40元。2013年房屋装修,2014年 王某 真入住至今。2018年2月, 乔某某 告知 王某 真郝某某借口到乌鲁木齐找人过户骗取房产证抵押借款15万元, 乔某某 多次索要房产证,郝某某均借口推脱, 乔某某 于2018年4月7日在建材店内上吊;2018年4月14日,郝某某在2份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在2018年5月11日办理解押并归还房产证,于2019年3月前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赔偿 王某 50万元。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财产协议书及公证书、房产证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系 程某 提供,证实郝某某向 ×× 典当公司提供了2013年6月9日与石 某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2月14日,郝某某与 ×× 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郝某某将名下位于五家渠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抵押借款15万元,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当日 ×× 典当公司将15万元借款分两次打入郝某某农业银行账户;2018年2月14日,郝某某与前妻李 某 就五家渠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权属达成协议,李 某 放弃所有权,双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将财产协议书进行公证;五家渠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系郝某某单独所有,系经济适用住房。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产登记信息表,证实2018年2月11日,郝某某将其名下位于 ××小区 ×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抵押给 ××典当 公司,用于借款15万元。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2月14日,郝某某农业银行卡内分2次收到 ××典当 公司抵押借款15万元。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现金存款凭证、收据,证实2011年9月30日,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分公司出具郝某某缴纳房款2万元的收据。后郝某某又缴纳房款147570元(含10000元保证金)。
9.调取证据通知书、2011年安达房产 ××小区 摇号安置房明细,证实2011年,郝某某通过摇号获得 ××小区×号楼×单元×室 安置房资格;2015年7月22日,郝某某与安达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10.调取证据通知书、邮储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9月29日, 乔某某 邮储银行卡内转入14万元,当日14万元被取出。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乔某某 的遗言便条二份,证实2018年4月7日,被告人 乔某某 书写了两份“我是被郝某某害死的, 陈某1 知道事情过程”的遗言便条。
12.偿还清单,证实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郝某某按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向 ××典当 公司共计支付12个月利息45000元。
13.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 ××典当 公司通过电话邀约将被告人郝某某抓获。
14.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9)天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证人证言
1.证人 乔某2 的证言,证实2011年, 乔某某 和郝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郝某某向 乔某某 出售一套毛坯经济适用房,位于 ××小区×号楼×单元×室 ,房款17万元,见证人 陈某1 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并保留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 乔某某 母亲将17万元转账给 乔某某 , 乔某某 向郝某某支付现金。 乔某某 将房屋装修后让其母亲居住。过了几年,房产证下来后由 乔某某 持有。2018年2月, 乔某某 告知 乔某2 郝某某将房产证拿到乌鲁木齐找人办房产证过户事宜,之后 乔某某 向郝某某索要房产证,郝某某一直不给,有手机通话记录为证。2018年4月, 乔某某 上吊自杀后, 乔某2 打电话找郝某某要房产证,郝某某一直不露面。 乔某2 到五家渠房产局查询得知房屋被抵押给 ××典当 公司贷款15万元。同年4月14日,郝某某在 乔某2 事先准备的二份承诺书上签字按印。同年8月,郝某某让人送来房屋各类发票。从2018年8月至今, 乔某2 无法与郝某某取得联系。
2.证人 陈某1 的证言,证实 陈某1 与郝某某、 乔某某 之前系同事。2011年, 陈某1 与郝某某、 乔某某 一起吃饭时, 乔某某 与郝某某口头约定,郝某某将位于 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的经济适用房以17万元价格出售给 乔某某 ,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9月30日, 陈某1 在办公室起草房屋转让协议, 乔某某 、郝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款17万元,包括购房全款、好处费2万元、入住前所需的一切费用, 陈某1 作为见证人, 陈某1 听 乔某某 和郝某某说他们一起去安达房产已将房款缴纳完毕, 乔某某 给了郝某某2万元好处费。2018年1月, 乔某某 电话告知 陈某1 ,郝某某说可以通过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的领导办理过户手续, 乔某某 将房屋买卖合同等手续交给郝某某。2018年2月,郝某某告知 乔某某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房产证原件, 乔某某 将房产证交给郝某某。2018年2月17日, 乔某某 电话告知 陈某1 ,郝某某未按约定将房产证及相关手续归还, 乔某某 多次索要郝某某均予以推脱, 乔某某 表示将房产证交给郝某某没有告诉家人,而房子是 乔某某 父母出钱买的, 乔某某 害怕郝某某将房屋抵押,所以最近因为房产证的事情压力特别大。2018年3月上旬, 陈某1 到 乔某某 的建材店, 陈某1 得知 乔某某 经第六师医院确诊为中度抑郁症, 乔某某 多次向郝某某催要房产证,郝某某均推脱, 陈某1 让 乔某某 拨通郝某某电话后打开免提, 乔某某 询问什么时间拿回房产证,郝某某表示一周后将房产证还给 乔某某 。2018年4月7日, 乔某某 上吊自杀,主要是因为 乔某某 购买郝某某房子的事情引发。
3.证人 曹某 的证言,证实 曹某 系 乔某某 的妻子,郝某某是 乔某某 的好朋友。2011年下半年, 曹某 听 乔某某 说过, 乔某某 为他父母从郝某某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位于 ××小区×号楼×单元×室 。后 乔某某 母亲将17万元转给 乔某某 ,郝某某开车拉 乔某某 到房产公司交钱。 乔某某 与郝某某签订过《房屋转让协议》。2017年12月,郝某某拿户口本办理过户未办理成功。2018年过年后, 乔某某 情绪一直不好,晚上睡眠不好, 乔某某 到医院开过辅助睡眠的药物。2018年4月7日, 乔某某 在建材店内上吊自杀,临死前留下一张纸条载明“我是被郝某某害死的, 陈某1 知道事情过程”。 曹某 在整理遗物时在 乔某某 手机中发现 乔某某 与郝某某关于买房的通话录音,后 乔某2 将手机拿走。
4.证人 程某 的证言,证实 程某 系 ××典当 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2月7日左右,通过昌吉车贷业务员 宋某 介绍, 程某 了解到郝某某抵押房产的信息,郝某某用其名下位于五家渠 ××小区×号楼×单元×室 房屋抵押借款。 程某 到五家渠现场看房时,郝某某说房屋已经出租给石相程,并提供了房屋出租合同。2月12日, 程某 和郝某某到五家渠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2月14日,程某和郝某某在五家渠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郝某某和其前妻李 某 到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财产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的公证。当日办理完毕后,典当公司将15万元分2次转账至郝某某农业银行卡内。
5.证人 宋某 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 宋某 通过朋友闫婷认识需要办理房屋抵押借款给工人发工资的郝某某, 宋某 将郝某某介绍给 ××典当 公司业务员 程某 ,后 程某 和郝某某直接联系。郝某某抵押的房屋位于五家渠 ××小区×号楼×单元×室 ,房产证上登记的郝某某的名字,郝某某说房子是他本人的,没有出售。业务办成后郝某某给 宋某 1500元中介费。
6.证人 陈某2 的证言,证实 陈某2 系 ××典当 公司经理。 ××典当 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只有典当经营许可证。郝某某获得抵押借款后向公司偿还利息45000元,未支付本金。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实郝某某与 乔某某 以前是同事。2011年,郝某某通过摇号获得 ××小区×号楼×单元×室 经济适用房资格,交了定金。2011年9月30日,郝某某与 乔某某 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郝某某将名下位于 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的经济适用房以14万元价格出售给 乔某某 ,房屋过户前 乔某某 还需额外支付5万元,扣减郝某某预交的2万元房款,差价为3万元,总房价实际为17万元,见证人 陈某1 在场, 乔某某 以郝某某名义向房产公司缴纳了房款及税费。因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无法过户,且 乔某某 未支付5万元,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郝某某将房屋相关缴费凭证交给 乔某某 , 乔某某 母亲居住在该房屋。2017年6、7月份,郝某某让 乔某某 领取了房产证。后郝某某和 乔某某 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2019年9月方可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2月10日前,郝某某先后两次找到 乔某某 要用该房屋房产证等手续贷款并承诺2019年9月过户前赎回房产证, 乔某某 同意并将房产证及购房发票交给郝某某。2018年2月,郝某某拿房产证到 ××典当 公司在未告知房屋已向 乔某某 出售且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抵押贷款15万元,10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剩余用于日常业务花销,至案发未清偿贷款赎回房产证。2018年过完年后, 乔某某 多次打电话找郝某某询问房产证,郝某某告知结算工程款后赎回。2018年 乔某某 因抑郁症上吊自杀去世后,郝某某在公安机关核查时出具承诺书在2019年将房产证赎回并过户给 乔某某 的家人。
五、鉴定意见
1.鉴定委托书、第六师公安局(六)公(电)检字[2019]第023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2018年3月2日 乔某某 与郝某某通话录音整理材料、2018年4月8日 乔某2 用 乔某某 手机与郝某某通话录音整理材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9]171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 乔某某 手机中提取的录音材料中通话对方系郝某某; 乔某某 对郝某某抵押贷款不知情及郝某某对 乔某某 要求归还房产证的请求予以推脱。
2.死亡证明、死亡原因告知笔录,证实经法医检验, 乔某某 的死亡原因为自杀。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4月7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在店内地面上发现死者 乔某某 ,从店内柜台上发现病例及二张遗言纸条,在楼梯间发现黄色尼龙绳索。
原判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主要看被告人郝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本案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与 乔某某 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且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 乔某某 ,被告人郝某某具有转让房屋的真实意愿,也履行了交付房屋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均履行完毕,故被告人郝某某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郝某某虽然一再声称告知过 乔某某 要进行抵押贷款,但证人 乔某2 、 陈某1 的证言及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郝某某从 乔某某 处骗取房产证及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是用于抵押借款,郝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郝某某骗走 乔某某 房产证及购房手续的行为,被告人郝某某的目的是用来进行抵押贷款并不是为了不履行合同骗取 乔某某 的购房款,且被告人郝某某与 乔某某 一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但因购买年限不够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被告人郝某某相对于 乔某某 不存在骗取他人财产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郝某某欺骗 乔某某 购房手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郝某某将房屋抵押给典当公司借款时隐瞒了抵押房屋已出售且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事实的行为如何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其抵押贷款的原因是因为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其借款所得也是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日常开销,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郝某某也未能偿还典当公司的全部借款,综上应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借款10.5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其虽未如实供述骗取 乔某某 房产证及房屋手续的事实,但其如实供述了隐瞒出卖事实骗取典当公司借款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虽被电话传唤到案,但未如实供述骗取 乔某某 购房手续用于抵押借款的事实,不属于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某的欺骗行为与 乔某某 因患抑郁症自杀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指控不能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郝某某骗取房产证及购房手续的欺诈行为是在 乔某某 患病期间实施,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郝某某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郝某某违法犯罪所得1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新疆 ××典当 有限公司。
抗诉机关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抗诉。其理由如下:1. 乔某某 、典当公司都是本案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典当公司贷款数额为依据。2 乔某某 的死亡与被告人郝某某的欺骗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8年2月,郝某某从 乔某某 处骗走房产证书造成 乔某某 旧疾未除,又添新病,在多次向郝某某索要房产证无果的情况下,选择自杀, 乔某某 自杀前留下两份遗书:“我是被郝某某害死的, 陈某1 知道事情过程”,证明 乔某某 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郝某某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为抓捕郝某某,通过典当公司的业务人员给郝某某打电话,将其诱至典当公司后将其抓获,且郝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郝某某从 乔某某 处骗取房产证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在与典当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时隐瞒了该房产证名下的房屋已经实际出售的客观事实,故其不够成自首,故提请二审依法改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的欺骗行为与 乔某某 自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实认定上错误。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的欺骗行为属于“两头骗”。即郝某某以办理房产证过户为由从 乔某某 处骗取房产证,隐瞒此房屋已实际出售给他人的客观事实,虚构租赁合同,以房产证作抵押骗取典当公司借款。因郝某某“两头骗”的行为,导致 乔某某 在多次向郝某某索要房产证无果的情况下,留下遗书后自杀身亡。2.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归案经过及归案后的供述证实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郝某某构成自首,建议对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原审被告人郝某某提出其因用钱,已告知 乔某某 为办理抵押借款拿走的房产证,其没有欺骗 乔某某 。公安机关打电话让其到典当公司,是其自己去的典当公司,应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以17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五家渠 ××小区×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一套出售给 乔某某 。后 乔某某 在房产局办理了登记在被告人郝某某名义的房产证。2018年2月初,郝某某以帮助 乔某某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骗取房产证及购房相关手续。同年2月11日,被告人郝某某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真相,又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在新疆 ××典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以 ××小区× 号楼 × 单元 × 室房屋一套作抵押,获取该公司15万元的借款。2018年4月7日, 乔某某 多次向郝某某催要房产证并录音,郝某某均予以推拖, 乔某某 在其经营的建材店内留下遗书:“我是郝某某害死的, 陈某1 知道事情经过”后自杀身亡。
另查明,2018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接到 乔某某 哥哥 乔某2 递交的投诉材料后,将案件移交第六师公安局核查。2019年3月21日,新疆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通过典当公司业务员给郝某某打电话通知其到该公司,同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郝某某抓获。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郝某某共向典当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5000元,借款本金至案发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经原一审及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一份、证人 程某 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将已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因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过户,谎称可以为他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由骗取房产证,之后,又隐瞒事实真相,以此房产证作抵押,虚构房屋租赁合同,从典当公司骗取借款15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在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本金,至案发仅向典当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5000元,对其余借款无力偿还,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诈骗数额1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郝某某骗取房产证,用于骗取典当公司借款,导致该房产证持有人 乔某某 因患抑郁症,在多次催要房产证无果后自杀身亡,其骗取房产证的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酌情考虑从重处罚。对抗诉机关及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关于郝某某不构成自首的抗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 乔某某 的死亡与郝某某的欺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对郝某某辩解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应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郝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典当公司的借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外债和挥霍,本身没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又枉顾他人索要被其抵押借款的房产证的事实,应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骗取借款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系公安机关通过典当公司业务员电话通知到典当公司门口被抓获的,且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的要件,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对郝某某定罪准确,但对郝某某构成自首及其行为与 乔某某 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在量刑上予以调整。对检察机关提出对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增加一至二年刑期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郝某某违法犯罪所得1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新疆 ××典当 有限公司”。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中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世平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