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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刑初3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9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19)粤09刑初32号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一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本院通过视频连线看守所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祥溪、邓海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某及其辩护人莫家豪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证据材料及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已扣除相应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份,陈某杰对被害人彭某灼称其与佛山市的被告人劳某某合作经营湛江春银诚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并可以比中石化低3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0号柴油给彭某灼。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彭某灼连同李某1、陈波共同出资向劳某某购买0号柴油化工产品。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彭某灼等人共支付14850吨0号柴油货款给劳某某。劳某某对彭某灼声称其后台老板是中国石化资源部工作的,权力很大,非常可靠,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彭某灼等人将部分柴油押在其处,只供应了11769.5吨0号柴油给彭某灼等人。从2018年6月23日开始,劳某某和陈某杰拒绝接听彭某灼电话,并停止供应0号柴油给彭某灼等人。现劳某某、陈某杰还有3080.18吨0号柴油没有供应给彭某灼等人,价值1699.46296万元。

经查发现,劳某某并未认识中石化资源部的领导,而实际认识的是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2,并无法购买到比市面价低的柴油。劳某某以每吨6200元至68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1、曾某2等人购买柴油化工产品后,再利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以每吨5080元至5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引诱彭某灼等人向其购买柴油。劳某某收到彭某灼的购油款后用于购买柴油化工产品,只供应部分柴油给彭某灼,剩余的再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并利用彭某灼支付给其的部分购油款(约100多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

此外,劳某某以相同手段,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曾某1油款450万元、被害人刘某油款297.752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茂检公一刑变诉〔2021〕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根据《其他鉴证业务报告》(2020康正司法5009号)认定,劳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收付油款差额为2674.285976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违背市场规律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套现,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1、彭某灼、刘某、曾某1合计2447.2149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劳某某辩称起诉所指控的数额不正确,其不存在“高买低卖”,没有拒接被害人的电话,用部分购油款偿还信用贷款的指控也不正确,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其辩护人提出:1.劳某某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交付柴油给被害人李某1,并没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犯罪目的及动机。2.劳某某与李某1共计交易了14000多吨的柴油,剩余尚未交货的3000余吨的柴油,仅占双方交易总量中的少部分,在经营风险的控制范围之内,公诉机关指控劳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错误。3.本案的交易均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劳某某可以降低柴油成本,其出售的柴油交易价格必然会比市场价低,因此,劳某某并没有违背市场规律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套现。4.对于曾某145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被告人无关。综上,劳某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份,陈某杰对被害人彭某灼称其与被告人劳某某合作经营湛江春银诚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并可以比中石化低3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0号柴油给彭某灼。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彭某灼连同李某1等人共同出资向劳某某购买0号柴油。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彭某灼等人共支付14850吨0号柴油货款给劳某某。劳某某对彭某灼声称其后台老板是中国石化资源部工作的,权力很大,非常可靠,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彭某灼等人将部分柴油押在其处,只供应了11769.5吨0号柴油给彭某灼等人。从2018年6月23日开始,劳某某拒绝接听彭某灼电话,并停止供应0号柴油给彭某灼等人,至案发还有3080.18吨0号柴油没有供应给彭某灼等人,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99.46296万元。

经查发现,劳某某并未认识中石化资源部的领导,实际认识的是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财务人员李某2,并无办法购买到比市面价低的柴油。劳某某以每吨6200元至68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1、曾某2等人购买柴油,再利用“高买低卖”的方式,以每吨5080元至54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引诱彭某灼等人向其购买柴油。劳某某收到彭某灼的购油款后向上家购买柴油,只供应部分柴油给彭某灼,剩余的再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并利用彭某灼支付给其的部分购油款(约100多万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

此外,2018年6月,劳某某以相同手段,分别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油款297.752万元,骗取了被害人曾某1油款455万元。

经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劳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共收取涉案款项合计184763849.66元,支付卖家158020989.9元,收付油款差额为26742859.7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刑事控告书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彭某灼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交李某1与被告人劳某某的聊天记录,控告劳某某诈骗1699.46296万元。

报案书、订货证明、未交货证明1份、借条2份、银行流水(刘某):刘某共向劳某某购油500吨,支付油款297.75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收到柴油。

报案书(曾某1)、订货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游某婵4份,冯某昌1份,张某芳1份)、证明3份(游某婵、冯某昌、张某芳):曾某1指令游某婵、冯某昌、张某芳共向劳某某转账订货款545万元,至案发退回90万元,未收到柴油。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彭某灼于2018年6月26日报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次日对陈某杰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刘某于2018年7月30日、曾某1于同年7月31日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报案,该局于11月27日将案件移送茂名市公安局经济侦查犯罪大队。

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经过情况。

户籍资料:被告人劳某某于1982年7月2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劳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有羁押必要性。

银行流水:

(1)被骗方账户:反映彭某灼尾号3013、0489、7290账户,

黄某6999、8990账户,张智成8387账户交易记录。

(2)流入账户:反映劳某某1509、9133、4219、7601(子账号0007)账户,陈某杰7167、7678账户,陈某28876、0512账户,陈某媚8488账户交易记录。

(3)再转出账户:反映饶某婷2976、0638、8535、7008、9052、9649账户,劳峰文4882账户,李某26454、1578账户,陈某营2593账户,陈某17200账户,曾某29267账户,郭某6376账户,董某国9179账户,程某8771账户,陈伟龙6936账户交易记录。

(4)曾某14018账户与黄某健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5)黄某健3916账户、司徒英法5373账户、曾建雄4478账号的流水:反映涉案资金流转情况。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说明:

(1)民警走访程某,发现其不在家中,无法查明情况。

(2)郭某等人称涉案的银行账户均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使用,暂未能查明郭某、董某国、程某、陈伟龙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

(3)查明陈某1等人利用珠海港通江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广州圣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劳某某向中石化购买柴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

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他鉴证业务报告》(2020康正司法5009号):经鉴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劳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共收取涉案款项合计184763849.66元,支付卖家158020989.9元,收付油款差额为26742859.76元。

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发油单及提油资料、购油汇总表、提油记录、油卡复印件及网银汇款记录、磅重单、银行汇款回执、劳某某购买柴油收款明细对应:反映彭某灼等人共向劳某某购油14850吨,购油总金额80411000元,已给油卡11769.82吨,剩余未给油3080.18吨,剩余总金额16994629.6元。

陈某1提供提油卡交接单及提油记录复印件、劳某某向陈某1购油及付款记录、李某2船单提货委托相关文书、提油卡交接单、提油情况及收款记录:反映陈某12018年5月8日至6月14日向劳某某供油总计11319.82吨,总价70832795.29元,均价为6257.41元;其中国五8969.82吨,合计56233055.29元,单价为6269.14元/吨;普柴2350吨,合计14599740元,单价为6212.66元/吨。

证人陈某1证言:劳某某通过朋友李某2找到我购买柴油,劳某某转账给我的钱是用于购买中石化和中海油的柴油。2018年5月至6月份,我销售柴油给劳某某的单价平均为6100至6200元每吨,共销售了约11419.82吨柴油给劳某某。劳某某每次大约向我们购买300至500吨不等的柴油,我记得6月1日,劳某某曾到我处下了两次单,分别是500吨柴油和550吨柴油。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劳某某共汇入我、陈某营、曾某2、伍某海、邓某荣账户共70616205.29元给我帮其购买柴油,现在还欠我216590元油款。

我们商定好价格,通过我到中石化下单后,价格就已经定下来,不会随着柴油每天变化的价格而升降。2018年5月21日,劳某某共向我购买了600吨柴油,价值3801750元。劳某某要求我分别将300吨发到珠海唐家油库,300吨发到佛山北村油库。劳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我购买了1050吨柴油,单价为6210元每吨,总价值6520500元。当时劳某某要求我将500吨发到江门杰州油库,550吨发到广州黄埔油库。之后我就在网上向中石化下单,当天劳某某就将柴油提走了,并将油款支付给我。据我所知,2018年4月柴油开始提价,4月至6月期间最低的价格都要6200元左右每吨。

证人曾某2证言:劳某某转账给我的钱是用于购买柴油化工产品的,我没有直接对应劳某某,是通过陈某1通过中间人连线,中间人是李某2。我收到劳某某的货款后,就将钱汇给广州圣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的名义向中石化购买柴油。2018年4月至6月份,我在中石化购买柴油的价格平均为6000至7000元每吨,我和陈某1、陈某营共销售了约11000吨柴油给劳某某。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劳某某共汇入我个人账户8748380元给我帮其购买柴油。

证人李某2(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财务人员)证言:我介绍陈某1和许某和给劳某某,让劳某某向他们购买柴油化工产品。陈某1和许某和提供账户给我,我就提供给劳某某。由于劳某某购买柴油不需要发票,所以陈某1和许某和的报价都会比市面价低200元左右,只需6500元至7000元每吨。2018年4月至6月份,我国柴油价格最大波动相差大约200元每吨。我没有介绍过洗票公司给劳某某购买柴油。

我从2017年9月份开始帮劳某某在黄某华处购买柴油,劳某某通过我将购油款汇给黄某华。因为劳某某借我的信用卡用于套现,所以他将6万元汇入我的账户,给我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我借了4张信用卡给劳某某。根据银行流水账显示,劳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汇了128780元给我,我当时汇了12.7万元给黄某华购买20吨柴油,单价为6400元,剩余的作为我的车马费。

证人郭某的证言:我没有做过生意,也不认识劳某某。我办理的农业银行6376卡是朋友让我办理给他使用的,说是给我一些好处费,不清楚他用来做什么。

证人陈某2的证言:劳某某是佛山市钜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保留劳某某2018年4月至6月经营柴油贸易生意的相关进货、销售单据凭证,因为这都是劳某某私自经营操作的,和公司没有关系。我在农业银行8876和建设银行0512两个账户是劳某某要求我办理的,交给他使用,在劳某某处保管。

证人谢某证言:我认识劳某某,他诈骗了我妻子刘某柴油货款320多万元。货款都是由我和谢某锋、刘某用银行卡转入劳某某开设在农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账户,我们付款后有时他会直接给我油卡,有时会相隔两三天才给。劳某某销售给我的柴油价格为5550元至6000元每吨。

被害人彭某灼陈述:2017年11月份,陈某杰找到我和李某1,自称与劳某某合作经营湛江春银诚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中石化的0号普通柴油及国标柴油。经双方口头协议,我们先汇款,他们再供油。陈某杰称其老板是中石化资源部的,权力很大,O号柴油可以便宜300元每吨销售给我们。我们多次要求陈某杰和劳某某与我们签订合同,但陈某杰称大家相熟,加上后台老板操作比较隐蔽,实力雄厚,绝对信得过,无需签订合同了。

2018年2月份,陈某杰介绍劳某某给我们认识,称以后购买柴油可以直接联系劳某某,货款也直接打到劳某某提供的账户。2018年4月26日,我们开始大量向陈某杰和劳某某购买0号柴油,但陈某杰称,必须押部分油给他,因为要按老板的意思供油,需要控制发货量。我们先全款支付,他再慢慢供油。每次陈某杰都诱骗我们尽快汇款,但是陈某杰和劳某某提供给我们的柴油越来越少,最后断供。从2018年4月26日开始至6月21日,我们共向陈某杰和劳某某购买了14850吨0号柴油,他们只提供了11769.5吨,还欠3080.18吨一直没能兑现,价值货款16994629.6元。我们到其公司追讨时,陈某杰和劳某某都以各种借口推搪,甚至要求我们借钱给他们公司周转,这样才有时间帮我们处理柴油的供货问题。直至现在陈某杰和劳某某都拒绝接听我们电话,我们到其公司,他们也不肯与我们见面。

我通过我和李某1、黄某等银行账户汇款给陈某杰和劳某某指定的账户,包括陈某杰农行7678、湛江南粤银行7167账户,劳某某民生银行9133、农行4219账户;陈某2农行8876、建行0512账户;卢某智民生银行0856账户及陈某媚平安银行8488账户。

经混杂照片辨认,彭某灼辨认出劳某某、陈某杰。

20.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9月份,陈某杰找到我,说他在湛江做石化生意,是湛江的经销点,茂名地区的可以给我做,价格比市面价低400元每吨左右。2018年2月中旬,陈某杰介绍劳某某给我认识。2018年4月初,陈某杰和劳某某对我说:劳某某(认识)中石化北京能源资源部领导,实力很强大,我们和他购买柴油,油款会给中石化的领导,领导到国外购买柴油,这样可以比市面价格低400至600元每吨。2018年4月18日,我通过农行账户汇了1524000元到陈某杰账户,单价5080元每吨,购买300吨柴油。2018年4月26日劳某某只供了100吨柴油给我。陈某杰说:劳某某对其说因为中石化北京公司的老板称现在只能供100吨给我,他那里还有1000吨柴油可以低于市面价供给我,只要我购买该1000吨柴油,之后可以全数供油给我。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让合伙人彭某灼汇了512万元给陈某杰,向劳某某购买1000吨柴油。但劳某某也只是供了100吨柴油给我们,陈某杰称,劳某某说因为中石化老板说要限量供给,剩下的就当押在劳某某处,之后再慢慢供应给我们,但需要我们继续向劳某某购买柴油。当时我有点怀疑,但陈某杰自称与劳某某合作经营了一间名叫湛江春银诚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很快就可以拿到柴油经营权了,以后每个月可以拿到1万吨的柴油用于销售及开具发票,并可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我们,并说是包赚不赔的,如果亏本了,中石化北京公司资源部的老板可以全额退回。由于我相信了,从2018年5月3日之后继续汇款给陈某杰向劳某某购买柴油。但是在5月3日之后,陈某杰就说如需购买柴油可以直接汇款给劳某某。此后我向劳某某购买柴油,他一直都没有供应我购买的量给我,我多次问其原因,劳某某就对我们说其后台老板已经生气了,没有这些量的柴油还收我们的油款供应这么大量的柴油给我,所以每次只能供应小部分柴油给我。劳某某还有3080.18吨没有供应给我,价值货款1690多万元。

劳某某向何人购买柴油不清楚,他只和我说是后台老板(即中石化资源部领导)销售给我的。我通过我和彭某灼、黄某账户汇款给陈某杰和劳某某指定的账户。劳某某销售给我的柴油单价为5080元至5700元每吨,2018年4月至6月柴油市面价为6200元至7100元每吨。

2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7年11月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劳某某,得知他经营多间公司,人脉广阔并且认识石化内部领导,可以申请到特批单(即外采油)购买到每吨比市场优惠300至400元的柴油。开始时,我以小量30吨、50吨、10吨的向劳某某订购中石化的柴油。2018年5月份许,劳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40万元,我在在5月18日,5月30日以儿子谢某锋的名义共转账了40万元到劳某某的账户。到了2018年6月,当时国际油价一直上升,劳某某告知我,现中石化有2000吨的外采油柴油,价格优惠,需要集齐资金才能采购,相应提油卡会推迟几天才能给到。我相信了劳某某,在2018年6月6日以每吨5650元的价格订购了200吨柴油合计113万元转账到劳某某账户,6月7日又以5650元每吨的价格订购了200吨柴油合计113万元。劳某某之前向曾某1订了一批油没有支付,于是要求我另外加多117520元,合计1247520元转账到曾建雄农银4478账户,劳某某说加多的117520元可用作下次订油的减款。后到了6月11日我再以每吨5650元订购了100吨柴油,合计565000元,劳某某以手头的钱全部用于订外采油,资金紧张,要求我支付60万元,多出的35000元就是借用给他周转,几天后就归还。到了6月13日,我一直联系劳某某,每次劳某某以刮台风为由,船期推迟,中石化需要进行盘点、提油需要预约等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现在我都未收到500吨外采油的提油卡。我向劳某某购买柴油支付款项共2977520元,加上借款40万元,一共被劳某某诈骗了3377520元。

22.被害人曾某1陈述:我在南海里水经营佛山市一喜燃料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2月份,我通过朋友刘某认识了劳某某,劳某某当时跟我说他经营的公司是帮中石化电脑系统做维护的,认识中石化领导,可以低价拿到中石化的柴油,每吨要比市场价低300至400元,我就分别小量的向劳某某购买200吨、300吨或最多500吨柴油。由于之前的交易都比较顺利,到2018年6月7日,我就向劳某某一次签订2000吨柴油,约定2018年6月15日提货,当天将货款545万元打进劳某某的民生银行9133账户。后来到了提货时间,劳某某称出了点问题暂时办不了,之后我多次催促供货,劳某某均以不同的理由推搪。我见形势不对,就告知劳某某如果没有柴油供应就退回货款。劳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日不间断退回货款90万元。然后我多次问劳某某什么时候才能将余款全部退回,劳某某总是以诸多理由推搪。我分别用游某婵的农行账号、冯某昌的建行账号、张某芳的农商银行账号汇款给劳某某,我是向他们借钱跟劳某某购买柴油的。劳景民要么声称月末盘点未能提油,要么说领导没审批,分别以各种理由推搪。

23.被告人劳某某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份左右,我手头上有大批中石化柴油,于是联系李某1,与李某1就柴油价格、柴油运输等进行了商量,总体达成口头协议是比市场价低300元每吨。2018年4月份,李某1用其本人、彭某灼、黄某等人的账户将货款转到我的民生银行账户。我收到货款后,通过中石化佛山公司李某2去联系柴油货源给李某1。这样与李某1进行交易到2018年6月初。李某1共转了8000多万给我,我共发了1万吨左右的柴油给李某1,还欠3000吨柴油没有发给李某1。这时开始,李某1同彭某灼到佛山来找了我几次,催我发货。由于我手头上没有钱去组织货源了,于是我口头答应,其实拖延时间,有时手头有些钱就发100吨柴油给李某1。

(我的后台老板)是一批有柴油的公司,比如港通汇、圣鸿等公司,我在中石化资源部没有后台老板,我只是想表达我有这样的资源。2018年4月至5月初,由于柴油价格大涨,我收到李某1货款时是低价收的,但到我组织货源时柴油价已大涨,我照样按口头协议价格与李某1交易,致使我每吨亏损500至800元。

我销售的0号柴油进货价平均是5600元至5800元每吨,销售给彭某灼和李某1平均5400元每吨。因为价格有波动,我存在自尊心和侥幸心理,所以亏本都一直销售给他们。我靠中间人李某2介绍我向陈某1和陈某营、曾某2等人购买的。我汇去西安、泉州、南昌、呼和浩特等地方的款项都是汇给洗票公司,是为了赚洗票公司的税点。我不认识陈伟龙、程某、郭某、董某国,我汇给他们的款项用于购进柴油,他们的账户是李某2、邱可可提供给我的。我没有要求彭某灼等人押柴油给我,还有大约100万元左右油款我用于帮我和饶某婷等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因为我借他们的信用卡做生意,我偿还了信用卡后再套现出来使用,用于做生意和日常开支。我大约还有3000多吨柴油有没有供应给彭某灼他们,价值货款大约1600万元左右。

我全部都将油款汇给他人订货了。因为我将油款汇给洗票公司,再由洗票公司来订购柴油给彭某灼,我在洗票公司可以获得7到12点的利益,所以就可以以比市面价低的价格销售柴油给彭某灼。因为彭某灼向我订购柴油到我购进柴油的时间差,柴油油价都在上涨,还有洗票公司的点数不一样,所以就算亏本我都只能以按彭某灼的订购价销售柴油给他。因为我除了彭某灼外,还有其他客户,所以彭某灼支付油款给我后,我销售一部分柴油给彭某灼,剩余的我销售给其他客户了。我销售柴油给其他客户都是以市场价销售的。

我除了向陈某1、陈某营、曾某2购买柴油外,还向许某和、曾某1购买过柴油,我向曾某1购买柴油的价格为5000元至6800元之间。除了供应给李某1外,还供应给刘某,其他人我忘记还供应给谁了。曾某1是从2017年年底开始向我购买柴油的,2017年底刘某介绍我认识曾某1。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应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违背市场规律高买低卖,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唯指控被告人劳某某骗取被害人曾某1450万元的数额计算有误,经查实为455万元,予以纠正。

对被告人劳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劳某某虚构其可以低价供油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与其订立合同并支付大额货款,收到货款后隐瞒真相,高价买进油品低价销售,又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未能提供货物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推搪,拒绝退款,该事实有劳某某销售柴油的下家即本案的被害人李某1、彭某灼、刘某、曾某1的陈述及劳某某购买柴油的上家陈某1、曾某2、中间人李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劳某某本人亦曾供述自己亏本与被害人交易,与相关的订货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提油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相互吻合、印证,而专业会计机构对收付油款差额的鉴定予以进一步佐证,足以认定。因此,劳某某没有足够的合同履行能力,用被害人支付的货款买进油品然后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卖出,将被害人的资金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且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最终导致被害人损失合计高达2000余万元,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劳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关本案属经济纠纷,劳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对于劳某某合同诈骗曾某1部分,曾某1陈述交易的实际操盘人是劳某某,劳某某亦供认是自己交易,否认陈某杰等人参与,因此,虽然该部分交易劳某某是以湛江春银诚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但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的行为,且即使被害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影响在本案认定劳某某的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辩护人辩称该部分事实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与劳某某无关的意见不能处理,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劳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劳某某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彭某灼、李某1人民币1699.46296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97.752万元,退赔被害人曾某1人民币45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经辉

审 判 员 张书铭

审 判 员 张 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倍宁

书 记 员 黄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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