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1124刑初411号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龚方明、李时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已承接天长天兴公司中标的安徽省全椒县教*村和*新村*期*置房工程,欲将此工程的大劳务分包给被害人凌某,二人在全椒县格*联盟酒店签订一份合同初步协议书后,周某某以害怕凌某不进场为由要求凌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凌某当时通过微信转账3万元给周某某,于9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周某某。此款被周某某用于消费及归还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承诺书、合同初步协议书、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人贾某、侯某、岑某的证言,被害人凌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和偶犯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预缴罚金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贲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