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347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2554号起诉书、京朝检刑变诉(2021)1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帅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室内,被告人赵某某以投资吉林省梅河口市康大营镇纸尿裤生产线等项目为诱饵,用假房产证等骗取信任,使用北京泓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杜某签订投资合同,说服杜某将自身房屋抵押给哈尔滨银行获取贷款后,交付给赵某某人民币619万元。被告人于案发前返还杜某239.8万元,现可查明杜某将其中1138343.68元用于支付贷款利息。被告人赵某某后被查获,其持有的手机2部、轿车一辆(及登记证书、行驶证)现被扣押,其个人名下工商银行卡(尾号7653)、民生银行卡(尾号9126)、北京泓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尾号4956)、北京泓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赵某某在海通证券开设账户、赵某某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现被冻结。
案发后,杜某自行筹款归还了贷款并承受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金融机构出具的账户查询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冻结手续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前返还金额中的部分被用于归还贷款利息,考虑到被害人系被骗进行贷款等的实际情况及损失,对此部分可视为犯罪成本,不予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杜某后续自行筹款归还贷款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无法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应另行提起诉讼。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冻结资产尚可弥补部分损失,本院量刑之时酌予体现。其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款物一并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杜某人民币四百九十三万零三百四十四元。
三、冻结之账户内余额、股票、扣押之手机、汽车变价后用于执行主文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砺兵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刘秀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