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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刑初63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402刑初638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合同许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及其辩护人卢仁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李平(另案处理)通过贵州众裕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介绍,认识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冯某某,并假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区党委书记身份与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冯某某就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的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进行合作洽谈。2018年7月19日,李平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西秀区轿子山镇知青酒店签订《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部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李平伙同被告人兰某某、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于项目地西秀区轿子山镇永丰村搭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顺“生命树田园综合体”指挥部,并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义及“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引诱分包单位与其签订分包承建合同后收取分包单位保证金及居间服务费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兰某某涉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民居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潘某,并于同年10月10日双方在安顺轿子山镇假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陈某2租住房中签订《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工程内部合作协议》。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3日,潘某先后向陈某2个人及指定账户转入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潘某在西秀区轿子山镇租住房内等待入场通知未果,经多方了解得知兰某某、陈某2未取得该工程项目,不具有发包资格。

2.2018年11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集装箱项目发包给被害人黄某,并骗取黄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至今黄某未得到相关工程入场施工,后得知兰某某等人系假冒中建二局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3.2019年1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发包给江苏瑞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陈某1,双方签订了《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2019年1月22日至28日,陈某1按兰某某、陈某2要求将50万元居间服务费转至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将15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至西秀区财政局轿子山分局账户上。至今陈某1未得到相关工程入场施工,后得知兰某某等人系假冒中建二局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4.2019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明知李平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是虚假项目情况下,引诱被害人杨某于2019年9月6日到凯里市洽谈,同年9月8日,兰某某带杨某、庄某看过虚假项目工地及指挥部后双方基本同意签订合同。2019年9月17日,兰某某、陈某2从安顺赶到凯里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指挥部与杨某签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合同》,随后杨某、庄某共计将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转入兰某某账户。后杨某一直未能得到开工通知,找到兰某某带其所查看的工地位置进行了解,发现该工地为涤沦厂片区棚改项目,项目公司为贵州友诚圣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

经安顺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陈某2与潘某、黄某、陈某1、杨某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陈建光印”,以及2020年11月23日XX机关在成都市李平、何丽萍住处所收缴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陈建光印”同XX机关从北京中建二局调取的真实印章不是同一印章。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侵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李平(另案处理)假借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区党委书记身份与贵州高山行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就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的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进行合作洽谈,并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部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李平伙同被告人兰某某与陈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永丰村搭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顺“生命树田园综合体”指挥部,并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义以项目承包的方式引诱被害人潘某、黄某、陈某1、杨某、庄某等人与其签订分包承建合同,并向上述人员收取保证金及居间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归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民居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潘某,并于同年10月10日双方在安顺轿子山镇,陈某2以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潘某签订《贵州生命树田园综合体工程内部合作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潘某需交纳保证金50万元。2018年9月27日至12月13日,被害人潘某按约定先后向陈某2个人及指定账户转入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兰某某与陈某2在收到该款后,已将该款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潘某在得知兰某某、陈某2未取得该工程项目,不具有发包资格后,向XX机关报案。

2、2018年11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集装箱项目发包给被害人黄某,并在同年12月20日陈某2以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黄某签订《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集装箱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害人黄某按约定向陈某2交纳了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黄某在签订合同后一直没有能进场施工,直到陈某2被抓后,才知被骗。

3、2019年1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将西秀区轿子山镇“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发包给江苏瑞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陈某1,并于2019年1月18日由陈某2代表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居间报酬50万元。次日被告人兰某某与李平让兰某某代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陈某1签订了《生命树田园综合体项目施工内部承包责任制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5亿元,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019年1月22日至28日,被害人陈某1按兰某某、陈某2约定将50万元居间服务费转至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将150万元工程保证金打至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轿子山镇分局账户上。被告人兰某某与陈某2在收到50万元后,已将该款用于自己的生活开支。后被害人陈某1未得到相关工程入场施工,知道被骗后向XX机关报案。

4、2019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陈某2冒充中建二局工作人员,明知李平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是虚假项目情况下,仍引诱被害人杨某进行项目洽谈,并带被害人杨某、庄某现场看过虚假项目工地和指挥部。在取得杨某、庄某信任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兰某某和陈某2在凯里市以贵州黔诚华伟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签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人兰某某随后向杨某、庄某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被害人杨某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被害人庄某通过银行转账90万元到被告人兰某某的账户,被告人兰某某同时向被害人杨某、庄某出具收条。合同签订后杨某因未能进场施工,发现凯里滨江国际城综合体项目是虚假项目,即向XX机关报案。

经安顺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陈某2与潘某、黄某、陈某1、杨某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陈建光印”,是伪造的印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潘某报案材料、被害人黄某提供的材料、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建二局与杨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收条、中国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凯里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证人罗某、龙某、杜某、吴某、王某的证言,同案李平、陈某2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潘某、黄某、陈某1、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文)字(2020)0034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害人潘某、陈某1、杨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公司合同专用章订立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和服务费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继续向被告人兰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潘某;向被告人兰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兰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向被告人兰某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庄某人民币9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虹勃

人民陪审员  彭黔菊

人民陪审员  潘发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袁小玲

书 记 员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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