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黔0281刑初821号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春英、实习律师黄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到盘州博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骗取该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别克君越轿车,后代某某伪造该车的行驶证,虚构事实,以10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付某,获取人民币10000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轿车价值人民币111744元。
2、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代某某到盘州市驿站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骗取该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蓝色奔驰轿车,后代某某邀约毛由妹(未查实)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后让“毛由妹”冒充该被骗取的轿车车主,将该车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获取人民币60000元。经鉴定,该被骗取的轿车价值人民币190667元。
3、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到盘州市谢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赁方式骗取该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哈佛越野车,后代某某伪造该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骗取的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获取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该被骗取的轿车价值人民币91867元。
4、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代某某到钟山区晓战汽车租赁行以租赁方式骗取该租赁行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黑色奔驰轿车,后代某某伪造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用该车向胡某抵押借款100000元,获取人民币94000元。经鉴定,该被骗取的轿车价值人民币361648元。
另查明,上述被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盘州市XX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钱某、吴某、余某、李某1、谢某1、刘某1、谢某2、史某、付某、李某2、刘某2、胡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李某3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合同,购车协议,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车辆转让协议,车辆挂靠租赁协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付款记录,转账凭证,电子回单,借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通过伪造车辆证件,冒充车辆所有人将其租赁的车辆进行出售或抵押,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559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骗车辆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代某某退赔被害人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四千元;
三、对随案移送的机动车行驶证二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司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李秀芬
人民陪审员 金明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