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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刑初112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2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83刑初1129号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20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胡伟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为XX驰强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驰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20年3月,被告人钱某结识东阳市XX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并向其提出购买铝棒。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钱某带蒋某参观XX荣轩铝业有限公司,虚构其经营能力,取得蒋某的信任。被告人钱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0日以XX驰强公司的名义向XX达公司采购铝棒并签订合同,约定:XX达公司3个工作日内将铝棒运至钱某指定工厂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钱某在收到铝棒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2020年8月24日,蒋某将10.06吨铝棒发货至被告人钱某指定的地点,被告人钱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153314元。被告人钱某收到铝棒后,于2020年8月25日将上述铝棒以人民币136715元的价格销售给XX驰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支出。后蒋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钱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付款。2021年3月9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4月2日,被告人钱某家属向XX达公司退出赃款,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胡伟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钱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真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赃款,取得谅解,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为XX驰强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驰强公司)实际经营者。2020年3月,被告人钱某结识东阳市XX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并向其提出购买铝棒。2020年8月,被告人钱某带蒋某参观XX荣轩铝业有限公司,虚构其经营能力,以此取得蒋某的信任,并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XX驰强公司的名义与XX达公司签订铝棒订购单,约定在收到铝棒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2020年8月24日,蒋某将10.06吨铝棒发货至被告人钱某指定地点,被告人钱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153314元。被告人钱某收到铝棒后,于2020年8月25日将上述铝棒以人民币136715元的价格销售给XX驰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所得货款用于个人支出。后蒋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钱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

2021年3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钱某。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家属已退赔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雷某、钱某、赵某、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营业执照、报案材料、聊天记录、订购单、出库单、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欠条、收条、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开票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胡伟斌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22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伟侃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人民陪审员  周凤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楼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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