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黑8102刑初219号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以黑建检二部刑诉〔2021〕Z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在铁力市与曾某、刘某两人商定到建三江收水稻,由刘某筹措25万元收粮款。同年10月31日,吴某某在与建三江管理局创业农场的被害人李某1(系吴某某姨家表哥)联系并达成收水稻意向后,三人来到李某1位于该农场第五管理区的水稻地点,吴某某决定以每斤1.49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全部收购,李某1因吴某某系其表弟,遂同意其先付25万元收粮款,剩余粮款待粮库结算后再付清。当日,按照吴某某安排,刘某分两笔向李某1妻子刘娟农业银行卡里转账(账户6228××××6976)25万元。其后,吴某某三人陆续将李某1的380.24吨水稻(折合粮款即380.24吨×2980元/吨=113.31152万元)拉走,其中卖到富锦市兴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366.48吨,卖到创业农场双盛米业13.76吨,吴某某实际控制卖粮款。同年11月7日,吴某某让刘某转给刘娟农商银行卡(账号6215××××6660)50万元粮款。至此,吴某某尚欠李某138.31152万元卖粮款。
2.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2(系李某1胞兄)商定以每斤1.49元价格收其水稻,并称粮库结算后再付给李某2卖粮款,李某2亦因其系表弟,遂同意。当日及次日,吴某某、曾某将李某2位于创业农场第七管理区的264.88吨水稻(折合粮款即264.88吨×2980元/吨=78.93424万元)拉走,卖到富锦市兴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由吴某某实际控制卖粮款。同年11月15日,吴某某给李某2提供的其胞姐李某3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账号6235××××6701)40万元。至此,吴某某尚欠李某238.93424万元卖粮款。
被害人李某1、李某2把水稻卖给吴某某后,即向其催要剩余卖粮款,被吴某某以粮库未结算为由搪塞。在吴某某返回铁力市后,二人又追至其村内找吴某某未果。2015年12月中旬,吴某某携带李某1二人剩余卖粮款逃匿至河北省沧州市。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2起,诈骗数额共计77.24576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在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庭审出示并质证的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国粮调【2015】80号文件复印件、双盛米业检斤收费单、单页手写水稻重量记录、富锦市兴隆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凭证、富锦市兴隆粮库销售水稻交易明细、黑龙江省创业农场家庭农场承包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建三江支行交易明细、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人刘某、曾某、李某3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383115.2元,退赔被害人李某23893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立昌
人民陪审员 马长江
人民陪审员 宋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相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