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77年5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2月4日起 。2004年3月10日交付安徽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减刑情况:张某某于2006年5月11日被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1月10日被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分别于2011年4月25日、2013年9月8日、2016年2月3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11日,女子监狱第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张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3月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监区将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9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张某某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