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诈骗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吉0781刑初380号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宇泰天泽御府小区8号楼5单元1302室的楼房委托售楼处卖给了白某。后于2021年9月1日,李某某又将该楼房卖给了杨某,并收取了6万元的定金被占为己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证人刘某、管某、马某、郐某、孔某、白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证人刘某、管某、马某、郐某、孔某、白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诈骗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的现实表现,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房立坤人民陪审员张桂平人民陪审员张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梦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