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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25刑初11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5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3125刑初113号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一部刑诉〔2021〕Z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徐岩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福生,人民陪审员杨秀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燕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湖南浩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杨某(已判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日,湖南浩耀公司书面委托被告人贺某某办理与保靖三味茶叶公社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房屋交接及装修等事务,湖南浩耀公司没有给贺某某按月支付工资,按贺某某招商引资所得款项提成20%作为工资报酬。2018年8月20日,杨某以公司名义与保靖三味公司签订保靖县创科城幸福家园300套房屋《使用协议》、保靖县工业园保障房一楼20间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300套房屋使用费为人民币90万元、20间门面租金为500万元,湖南浩耀公司两项共计应给付保靖三味公司590万元。

由于湖南浩耀公司缺少资金运转,杨某与贺某某商议以保靖县幸福家园二期工程房屋装修的名义,先与他人签订装修合同,收取装修保证金。于是贺某某假借该名义与被害人王某商谈,在王某表示同意后,贺某某就在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修改,添加“保靖县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字样,制成《精装房装修合同》。同年9月16日,王某先支付湖南浩耀公司保证金10万元。同年9月17日,王某与杨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长沙市租赁的办公室内,与杨某、贺某某共同签署《精装房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当即再次给湖南浩耀公司财务人员交付装修保证金30万元。杨某与贺某某以湖南浩耀公司名义共计骗得王某保证金40万元。所骗得款项中,湖南浩耀公司支付李某工程进度款20万元,贺某某按20%比例提取8万元,其余款项均用于公司开支。2018年9月13日,杨某给付被害人王某工程进度款20万元。经查并无保靖县创科城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项目。保靖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月29日在湖南省沅江市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湖南浩耀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达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陈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这一点在(2019)湘3125刑初143号经保靖县人民法院确认的事实,何小红在本案当中系从属被动地位,本案当中贺某某系从犯地位;2.贺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于贺某某犯本罪的刑罚比照杨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湖南浩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杨某(已判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日,湖南浩耀公司书面委托被告人贺某某办理与保靖三味茶叶公社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房屋交接及装修等事务,湖南浩耀公司没有给贺某某按月支付工资,按贺某某招商引资所得款项提成20%作为工资报酬。2018年8月20日,杨某以公司名义与保靖三味公司签订保靖县创科城幸福家园300套房屋《使用协议》、保靖县工业园保障房一楼20间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300套房屋使用费为人民币90万元、20间门面租金为500万元,湖南浩耀公司两项共计应给付保靖三味公司590万元。湖南浩耀公司为了给保靖三味公司交付租金,在与保靖三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于同年8月15日先与王某商谈签订了保靖县幸福家园100套房屋《精装房装修合同》,收取王某的装修保证金50万元。同月17日,与李某签订保靖县幸福家园200套房屋《装修合同》,收取李某的装修保证金161万元。2018年8月21日-22日,湖南浩耀公司给付保靖三味公司90万元房屋租金即房屋使用费。

由于湖南浩耀公司缺少资金运转,杨某指示贺某某以保靖县幸福家园二期工程房屋装修的名义,先与他人签订装修合同,收取装修保证金。于是贺某某假借该名义与被害人王某商谈,在王某表示同意后,贺某某就在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修改,添加“保靖县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字样,制成《精装房装修合同》。同年9月16日,王某先支付湖南浩耀公司保证金10万元。同年9月17日,王某与杨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长沙市租赁的办公室内,与杨某、贺某某共同签署《精装房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当即再次给湖南浩耀公司财务人员交付装修保证金30万元。杨某与贺某某以湖南浩耀公司名义共计骗得王某保证金40万元。所骗得款项中,湖南浩耀公司支付李某工程进度款20万元,贺某某按20%比例提取8万元,其余款项均用于公司开支。2018年9月13日,杨某给付被害人王某工程进度款20万元。经查并无保靖县创科城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项目。

保靖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月29日在湖南省沅江市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或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向保靖县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贺某某系抓获归案的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贺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贺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贺某某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

5、贺某某与杨某的聊天记录。证明,证明贺某某微信名叫“芳香”,于2018年5月15日与杨某加为微信好友,综合证明杨某和贺某某诈骗王某40万元资金的犯罪事实。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保靖民族创科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母公司,下面的子公司保靖三味公司同湖南浩耀公司签订了300套房的租赁合同,每套租金3000元,租金一年共计90万元,我们没有装修。湖南浩耀汽公司同其他人签订装修合同。另外,湖南浩耀公司同我们公司还签订了20个门面的租赁合同,以合同为准。湖南浩耀公司只给付300套房的租金90万元。湖南浩耀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杨某,保靖的负责人叫贺某某。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李某在保靖与湖南浩耀公司签订了精装房装修合同,装修保靖创科城幸福家园200套房屋。在付工程进度款时,杨某和贺某某总是推三阻四。

8、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贺某某打被害人电话说保靖幸福家园二期工程有100套房屋装修,要求王某先支付40万元保证金。当时我在保靖,她(指贺某某)在长沙,贺某某给我打的电话,之后杨某在电话里问王某要不要做二期工程,要就过来签合同。2018年9月17日,被害人王某与杨某、曹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杨某的长沙市办公室内,与被告人杨某、贺某某一起签订了《精装房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害人王某在湖南浩耀公司财务室,给她们公司财务人员彭凯、李禹灿交了30万元,这30万元是与曹某所借,之前已先交了10万元。后面我才知道没有保靖幸福家园二期工程,被骗了40万保证金。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保靖幸福家园100套房屋装修是真实的。湖南浩耀公司给王某支付了20万元,但不是退的保证金,而是支付王某的装修工程进度款,杨某至今没有退给王某的保证金。

9、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湖南浩耀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是空壳公司。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没有实际注资。公司是做中间人,给他人提供信息推广业务,公司收取服务费。公司书面授权贺某某去办理保靖县的合同签订、房屋交接及装修等业务,没有给贺某某按月支付工资,约定按贺某某招商引资所得提成20%作为工资报酬。2018年8月20日,公司同保靖三味公司签订了保靖县幸福家园300套房屋的《使用协议》、保靖县工业园保障房一楼20间门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300套房屋的使用费为每套人民币3000元/年,共计人民币90万元。保靖三味公司要求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支付使用费90万元。公司与保靖三味公司承租的20间门面,按合同规定,一次性承租20年,每间门面租金25万元,共计500万元。公司两项共计应给付保靖三味公司590万元。因我公司没有钱,为了交付租金,在与保靖三味公司签订合同前,先与王某、李某分别签订了保靖县幸福家园房屋《精装房装修合同》,收取王某装修保证金50万元,收取李某保证金161万元,我们公司才给付了保靖三味公司90万元租金。由于我公司没有资金,就用不存在的保靖县幸福家园二期工程,同王某签订装修合同,骗得王某40万元保证金。这个合同的起草、修订、打印都是贺某某负责,我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名字。骗得的40万元保证金,贺某某以该款是招商引资款为由拿去了8万元。

10、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贺某某是通过王国梅与杨某认识的,贺某某是湖南浩耀公司在保靖县幸福家园房屋装修等业务的代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但是杨某实际上没有钱。贺某某没有拿公司工资,只拿公司的20%作为辛苦费。本来公司只同保靖三味公司签订保靖县幸福家园20个门面及300套房屋的使用协议,与李某签订保靖县幸福家园20个门面及200套房屋装修、与王某签订保靖县幸福家园100套房屋装修。没有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因为公司没有钱给保靖三味公司付款,杨某于2018年9月在长沙打我电话,要我想办法搞点钱,我当时在保靖给公司负责房子装修的事。我讲我也没有办法可想,杨某讲先用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找别人签个合同收取保证金。我就答应了,并给王某讲幸福家园第二期工程的事,王某答应之后。我就在同王某签的第一个合同基础上修改,添加了一个“第二期工程”,做成了第二期工程。这个合同是在湖南浩耀公司长沙办公室签的,当时有我、杨某、王某等人在场,王某在合同签完后就把40万元保证金付清了,通过这个假合同骗得王某保证金40万元。在收取的李某、王某的200多万元保证金,我总共得到湖南浩耀公司20几万元提成。湖南浩耀公司没有给王某退还装修保证金。

11、签订合同现场视频资料。证明,2018年9月17日,杨某、贺某某与王某等人在湖南浩耀公司长沙办公室里签订合同的事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经法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湖南浩耀公司名义与王某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达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贺某某在犯罪中起从犯作用,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因此,对于辩护人陈科律师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所得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岩松

审 判 员  向福生

人民陪审员  杨秀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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