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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刑初2779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5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606刑初277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1]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12月1日以佛顺检刑变诉[202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乾、检察官助理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赖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梁某某诈骗被害人冯某306400元。2019年4月17日,梁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低价购买进口宝马X5牌汽车,以此骗取冯某信任后,以购车定金、办理国六环保合格证等名义陆续收取冯某钱款;2019年6月3日,梁某某又谎称有低价购买路虎牌揽胜汽车渠道,提议与冯某按三七分比例购买路虎牌揽胜汽车用于出租赚取租金,让冯某将此前支付的购买宝马X5牌汽车款用作购买路虎牌揽胜汽车,并保证车辆可以在车管所上牌、登记在冯某名下。因上述购车、购车用于出租事由,冯某分多次按梁某某的要求支付共316400元,梁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照约定将钱款用于购车,但向冯某谎称已购车并将车用于自己公司出租。自2019年7月起冯某开始追问车辆上牌事宜,自2019年10月起冯某开始追问租金支付事宜,梁某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2020年6月8日梁某某承诺当月12日如上不了牌则直接退回买车款,2020年6月12日梁某某不能兑现上牌事宜,冯某要求退款,梁某某后续又以各种理由拖延不退款。期间2021年3月20日梁某某以支付利息名义退还冯某10000元。

2.被告人梁某某诈骗被害人冼某102000元。2020年12月,梁某某谎称自己是深圳杰森豪车俱乐部的股东,取得了冼某的信任,以与冼某合伙购买玛莎拉蒂牌汽车用于出租赚取租金为名,收取冼某55000元。2021年2月9日,梁某某又以与冼某合伙购买日产GT-R牌汽车以低价购买高价转卖的方式获利,收取冼某47000元。梁某某在收取上述车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将钱款用于购车。后冼某发现梁某某不是深圳杰森豪车俱乐部的股东,于是要求梁某某退款,但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款。

3.被告人梁某某诈骗被害人许某20000元。2020年12月,梁某某谎称能帮忙购车,取得许某的信任,并与许某口头协议购买宝马牌530LI小车,收取许某20000元作为订金,但梁某某在收取上述钱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将钱款用于购车。到约定交车日期,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车,后许某要求梁某某退款,梁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款。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冯某、冼某、许某合共428400元。

2021年5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传唤至容桂派出所桂新社区民警中队,并将梁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冼某、许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谭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协议;机动车购买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梁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认罪、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认罪、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梁某某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306400元、退赔被害人冼某人民币1020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庆煌

人民陪审员  冯润基

人民陪审员  冯国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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