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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刑初56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5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皖1322刑初563号    

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2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冒用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实际取得萧县龙山子凤北A棚改项目工程的前提下,与被害人吴某签订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收取吴某3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吴某因迟迟不能进场施工发现被骗,被告人闫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退还该3万元保证金。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1年8月20日被蚌埠市某局延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闫某某冒用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实际取得萧县龙山子凤北A棚改项目工程的前提下,与被害人吴某签订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骗取被害人吴某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被告人闫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将骗取的3万元赃款退还被害人吴某。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于2021年8月20日被蚌埠市某局延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陶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土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又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萧县社区矫正局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闫某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 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东艳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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