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藏0102刑初480号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2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旦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次仁央宗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旦某从中介处租住位于拉萨市××区(该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为李雪钦),租期为一年。2021年1月下旬,旦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载体(照片)等手段联系四川德盛祥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德盛祥通公司)欲将自己所租住的房屋进行出售,2021年2月2日,被害人一方通过德盛祥通公司与被告人旦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害人先后向旦某支付了共计25万元的房屋买卖定金,并于2021年2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旦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旦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旦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旦某于2021年3月2日向德盛祥通公司的葛某微信转账15000元,2021年3月2日由旦某朋友格占向葛某微信转账5000元;四川德盛祥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葛某于2021年3月5日向朗杰扎西支付26.1万元房屋买卖定金及诚意金;另,旦某在庭审中称现无能力退还德盛祥通公司23万元,待其刑满释放后再进行赔付。
上述事实有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四川德盛祥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营业执照、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登记证书、诚意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旦某的行动轨迹、证人葛某、边玛曲增、李帅、赵平文、边央、索朗卡珠的证言、被害人朗杰扎西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签订不真实的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旦某于2021年3月2日向德盛祥通公司的葛某微信转账15000元,2021年3月2日由旦某朋友格占向葛某微信转账5000元,能够证实该款系合同诈骗数额中的还款。故予从合同诈骗数额25万中抵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退赔部分赃款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旦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德 吉 央 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玛旺姆
书 记 员 白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