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苏0903刑初266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21〕Z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姚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辩护人吴文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盐城市骏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向其全款购车可以优惠为由,骗取徐某、胡某、倪某、贺磊、刘某、邵红军的购车款合计人民币90.5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23日,骗取胡某购车款30万元;
2、2020年12月间,骗取倪某购车款19.5万元;
3、2020年12月13日,骗取贺磊购车款5.78万元;
4、2020年12月25日,骗取徐某购车款14.3万元;
5、2021年1月6日,骗取被害人刘某夫妻购车定金10万元;
6、2021年3月26日,骗取被害人邵某车款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管某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胡某、倪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周建星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汽车销售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管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管某某退赔人民币九十万五千八百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具体发还金额:胡礼龙30万元、倪圣亚19.5万元、贺磊5.78万元、徐丽华14.3万元、刘崇霞10万元、邵红军1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建娅
审 判 员 高爱军
人民陪审员 张锷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咪
书 记 员 卢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