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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1刑初284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6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浙0781刑初284号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1)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方源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原系浙江瑞域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从公司离职后,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胚布销售业务。

2019年2月份,何某因贷款债务压力加大,资金周转紧张,就开始以“高进低出”的方式买卖胚布进行套现。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何某多次通过口头或微信的方式,与被害人浙江瑞域纺织有限公司的赵某和范某(妻子张某2)、兰溪市鹏凯纺织有限公司的范某2和王某、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潘某、张某达成胚布买卖合同。被告人何某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胚布以每米低于进价1-3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福建省石狮市汇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许某和广东省佛山市贰兴布行的何某等人,让被害人直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先后发货给许某、何某等人。在此过程中,何某拆东墙补西墙,在明知自己无履行全部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伪造银行转账记录及汇款记录、伪造对账单、雇佣演员假扮客户虚构债务关系、支付部分货款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最终造成上述买卖合同不能履行金额达人民币(下同)619万余元(不含税)。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范某、范某2、王某、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许某、何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汇纺客户对账单、贰兴纺织客户对账单、何某欠款单、送货清单、汇款凭证、对账单、范某卖给何某的胚布情况、何某转卖给许某的情况、张丽娟与何某微信聊天记录、何某与许某对账单、三方还款协议、自述材料、房产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欠条、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出库码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胚布同期销售情况、胚布发货及收款情况、兰价认定[2021]1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自首证明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依据上述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方源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原系浙江瑞域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离职后,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胚布销售业务。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因资金周转紧张,贷款债务压力大,为了套现就开始“高进低出”买卖胚布。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何某多次以口头或微信的方式,与浙江瑞域纺织有限公司的赵某、范某(妻子张某2),兰溪市鹏凯纺织有限公司的范某2、王某,兰溪市兰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潘某、张某达成胚布买卖合同。被告人何某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胚布以低于进价1-3元/每米的不等价格出售给福建省石狮市汇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许某,广东省佛山市贰兴布行的何某等人,让赵某、范某等被害人按照其提供的地址直接发货给许某、何某等人。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何某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明知自己无履行全部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伪造银行转账记录及汇款记录、伪造对账单、雇佣演员假扮客户虚构债务关系、支付部分货款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最终造成619万余元的货款(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不含税)无法履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从赵某处购买胚布119笔,累计约200万余米,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2114万余元。被告人何某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将上述胚布以1550万余元(不含税)转卖给许某、何某,并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支付货款共计1520万余元(不含税)。经过对账,双方确认被告人何某未支付货款金额为501万余元(折合不含税金额469万余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何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赵某,约定折抵合同金额65万余元(不含税)。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404万余元(不含税);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119笔胚布价值共计2036万余元(含税),故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的货物实际价值389万余元(不含税);

2、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从范某妻子张某2处购买胚布11笔,累计约19万余米,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178万余元。被告人何某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将上述胚布以148万余元转卖他人,并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转账的方式向范某支付货款40万元(不含税)。经过对账,双方确认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136万余元(折合不含税金额127万余元)。

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127万余元(不含税);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11笔胚布价值共计177万余元(含税),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的货物实际价值126万余元(不含税);

3、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从范某2处购买胚布3笔,累计约6万余米,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50万余元(折合不含税金额为46万余元)。被告人何某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将上述胚布以34万余元转卖他人,并通过个人转账的方式向范如祥支付货款14万余元(不含税)。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32万余元(不含税);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3笔胚布价值共计50万余元(含税),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的货物实际价值32万余元(不含税);

4、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仍然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先后从王某处累计购买胚布约60余笔,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70万余元。经双方对账,被告人何某于2020年9月13日向王某出具借条,确认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29万余元(不含税);

5、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从潘某处购买胚布6笔,累计约7万余米,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84万余元(折合不含税金额78万余元)。被告人何某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将上述胚布以61万余元转卖他人,并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转账的方式向潘某支付货款68万余元(折合不含税金额64万余元)。

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14万余元(不含税);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6笔胚布价值共计81万余元(含税),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的货物实际价值13万余元(不含税);

6、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某从张娜处购买胚布1笔,共5万余米,双方约定合同总含税金额为40万余元(7.4元/米,不含税金额37万余元)。被告人何某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将上述胚布以5.8元/米(不含税)左右的低价转卖给许某。何某收到许某10万元货款后,被告人何某将该10万元货款支付给了张某,并通过个人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货款14万余元(不含税)。

截止案发,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金额总计13万余元(不含税);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1笔胚布价值共计38万余元(含税),被告人何某未履行合同的货物实际价值12万余元(不含税)。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范某、范某2、王某、潘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许某、何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汇纺客户对账单、贰兴纺织客户对账单、何某欠款单、送货清单、汇款凭证、对账单、范某卖给何某的胚布情况、何某转卖给许某的情况、张某2与何某微信聊天记录、何某与许某对账单、三方还款协议、自述材料、房产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欠条、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出库码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胚布同期销售情况、胚布发货及收款情况、兰价认定[2021]1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自首证明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健

人民陪审员    胡素兰

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范媚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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